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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问题

2019-12-16臧宇鑫

法制博览 2019年10期
关键词:劳动争议诉讼衔接问题

摘 要:目前,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存在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衔接不当的问题,对司法效率的提升与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尤其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采取法律手段合理地保护,影响了司法部门的权威性。对此,需要加强对其的管理,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两者之间的关系,采取“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模式,把劳动争议纠纷有效地解决,使各项工作都能够遵循相同的原则与制度,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作用与价值。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衔接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5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143-02

作者简介:臧宇鑫(1987-),女,汉族,河南漯河人,本科,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劳动法、行政诉讼法。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理与解决,已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人民法院共同发布了相关的制度要求,使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具有依据性,为当事人采用法律的手段解决争议案件,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于一裁审受理范围的问题,主要是在责任与补缴社会保险费中存在着争议,是否包含在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内,那么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相关的制度规定体内容为重要的依据,解答出裁困惑的法律适用,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重复申请诉求现象严重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同一劳动者、同一单位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本是可以在同一个的案件中妥善地处理,但是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造成了人为的分类,产生了多个案件,而起诉的理由也发生着众多的变化,也就使重复申请诉求、随意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越来越严重[1]。再加上受到了司法程序启动、变更等影响,整体的随意性对司法权威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使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地增加,加大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也使相关的仲裁、审判机关等难堪重负。

(二)不统一的证据规则

在劳动争议事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的信息依据不要,对于个人的陈述在仲裁与诉讼中产生的效果,都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那么就会出现在同一件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由当事人多次地重新举证、陈述。由于受到了人自身本质的影响,往往会对存在的避害与利益问题相互地选择,其当事人只有对裁判机构裁决结果了解后,考虑到个人的避害问题,就会把利的陈述进行变更,甚至出了翻证、反言等情况的发生,出现了有违诚信的行为[2]。不统一的证据规则,不仅对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发展产生了影响,而且还忽视了对法律制裁权威性的尊重,对司法效率的提升产生了严重的阻碍。

(三)久拖不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与诉讼是单独成立的,不存在着联系的关系,会根据法律程序的规定与要求,在一定的要求下完成自身的工作职责。那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诉讼是前置程序,那么就不要劳动仲裁机构对法院部门提起诉讼,也使当事人对仲裁的结果表示不满,会再次地向法院部门提起诉讼[3]。但是,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是不存在着与仲裁机构挂钩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是会对案件进行重新的审理,就会降低案件解决的效率,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措施

(一)制定一次除尽解决原则

对于一次除尽解决原则的制定,主要是以法律关系为重要的基础,对所涉及到的相关争议案件,都能够在一次仲裁、诉讼中全部地解决。尤其是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能够遵循一次除尽解决原则,有效地避免了当事人利用程序漏洞对案件进行拖延处理。例如:在实践案件中,就会有一些劳动者、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对案件的处理进行分开诉讼,降低了仲裁部门的解决效率。对此,需要相关部门遵守一次除尽解决原则的相关要求,人民法院能够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请求[4]。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第一到解决程序就是仲裁部门,主要是把当事人进行分开多次的仲裁,能够对整个案件详细地了解与掌握,那么也说明,仲裁机构重要的起始与开端,对审查权的一次除尽解决原则,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如果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分析时,出现了劳动者讲述的不良行为,那么就需要及时地把相应的风险告知,并且对一并起诉的相关原则讲解,如果当事人表示反对,那么就依法进行不予立案。相反,劳动者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了分别的起诉,那么就需要由仲裁机构,针对滥用法律诉讼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治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构建统一证据规则

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对案件争议发生的时间,还是矛盾的激化等,都处于为发展的极端,依然使可以调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且要求双方都能够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客观陈述,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可信度。当双方一旦进行对簿公党时,那么就说明双方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破裂,和平解决已经无法解决争议案件。因此,就需要仲裁机构能够发挥出自身的重要作用,确保劳资双方所陈述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表示认定。目前,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可以采用“非诉组织调解前固定纠纷事实工作机制”,此机制的应用,不会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框架造成影响,反而还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存在的空档进行补充[5]。与此同时,实施此项机制,能够始终都遵循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无论是仲裁阶段,还是诉讼阶段,都需要纠纷双方必须遵守的条款,使双方都能够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理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在案件后续的工作中,当事人在行为上出现了冲突,对方当事人一旦出现了损害,那么经办的法官就可以采取该机制、诚信原则等,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仲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階段中,实施此机制,能够有效地弥补仲裁处理机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也逐渐地实现了证据规则的统一化,有效地提升了劳动争议司法效率,采用法律手段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业务沟通机制

为了能够采取法律手段合理地解决劳动争议案件,那么就需要加强对各项工作环节的管理,最主要的是确保仲裁结果与一审的判决结果保持一致,其主要的原因是,各部门之间能够积极地沟通与交流,建立业务沟通机制,使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使用等方面,都有效地避免出現差异性。一旦建立了业务沟通机制,不仅有利于促进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在相互沟通交流的情况下相互地学习,确保裁判的一致性,而且还在根源上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案件的数量,提高整体的工作效率与质量,树立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得到人们的认可[6]。例如:定期地开展业务研讨活动,制定相应的研究制度,能够把存在的难题在活动中相互地沟通,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此外,还确保了裁与诉讼的一致结果,适当地降低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始终都能够保持着公平、公正的解决原则。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各行业的发展步伐,也加大了对劳动者的需求量。由于受到了用人单位及当事人因素的影响,在发展的过程中,会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危害到其他人的利益,也就加剧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严重性。在劳动争仪案件中,仲裁与诉讼衔接问题一直都存在着疑问与困惑,不仅需要法律理论的支持,而且还需要相关制度与原则,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定统一证据规则、积极地开展业务沟通机制,维护人们的自身权益,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起到促进的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佘艺颖.工伤劳动争议裁审尺度及衔接机制研究——以长沙市为例[J].长沙大学学报,2019,33(04):54-57.

[2]刘凤仪,任宪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之衔接[J].法制与经济,2018(09):104-105+116.

[3]谢劲,陈言章,莫于川.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中证据应以“不衔接”为规则[J].中国劳动,2018(01):58-63.

[4]徐光锋.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机制问题研究——以公正前提下的司法效率提升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18):36-37.

[5]淡文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探究——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2(06):125-126.

[6]王工厂.走出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衔接的困境——由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的思考[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04):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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