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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地区绿色信贷可持续发展研究

2019-12-13王华

时代金融 2019年30期
关键词:绿色信贷制度发展

王华

摘要: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在多领域快速发展,绿色信贷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等部门相关政策的推动,发展潜力也进一步释放。欠发达地区绿色信贷发展效果初显,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国际上发展绿色信贷业务的先进经验做法可为我国规范和发展绿色信贷提供参考。建议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化环境信息披露,制定统一的绿色信贷标准等措施推进绿色信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绿色信贷 发展 制度

一、欠发达地区绿色信贷发展现状

(一)绿色信贷发展效果初显,但授信占比低

目前,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发展,欠发达地区的绿色信贷发展成效初显,绿色信贷主要投放于工业节能节水环保项目、自然保护、生态修复及灾害防控项目、绿色交通运输项目等领域。但受制于欠发达地区绿色信贷产业基础薄弱,仍以传统产业为主,高新技术行业或者绿色行业较少,节能环保和绿色信贷领域经济总量不大。绿色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比例较少,规模相对较小,跟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二)绿色信贷投放积极性不高,绿色信贷机构分布不均。

目前欠发达地区绿色信贷主要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农商行和村镇银行则受自身贷款政策限制,且与大型商业银行相比缺乏明显的竞争优势,在绿色信贷业务方面很难打开局面。一方面是由于企业对绿色信贷的知晓度和认识度普遍不高,申请绿色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偏低;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绿色项目周期较长,短期内不能进入投资回报期,缺少充足的担保,并且易受政策、市场及行业发展基础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产业投资风险难控,回报预期不稳定,部分绿色贷款项目还存在一定风险,因此目前银行对发放绿色信贷积极性并不高。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尚未充分认识到绿色信贷的内涵,对绿色金融的发展前景与经济效益预估不足。

(三)绿色信贷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和激励考核机制不完善

一方面,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指引,并要求环保部门与金融機构加强信息沟通。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仍存在相关部门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无法及时了解到相关环保信息的情况,信息不对称对信贷业务审查和后期监督管理造成一定困难。另一方面,欠发达地区在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缺少相关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政策,无法对金融机构绿色信贷方面进行约束和考核,加之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绿色信贷担保、税收减免优惠、贴息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健全,这些都影响了金融机构开展绿色放贷的积极性。

(四)绿色信贷项目认定标准不清晰

现阶段,我国绿色信贷机制是原则性、综合性标准,缺乏统一具体的准入、技术、环境风险评级、排放、能耗、循环利用能力等标准,可操作性较差。统一、具体的绿色信贷标准缺失,降低了环境政策和绿色信贷政策执行的效力,导致商业银行绿色信贷认定出现偏差。一些欠发达地区尚未建立绿色贷款项目库,金融机构存在对绿色信贷的内涵、外延理解不一致,对绿色信贷标准上认知不统一,在发放贷款时对于项目是否属于绿色贷款项目没有明确的标准。

二、国外绿色信贷标准建设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明确银行环保责任,并对绿色信贷给予贴息和优惠

一是以环保相关法律为主导约束银行信贷行为。如英国多项法律规定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通过环境影响指标和污染处理指标审核后,才能获得银行贷款。如果银行向环境污染项目提供信贷资金,监管部门将会根据污染情况对银行进行处罚。二是通过担保、贴息等绿色信贷给予政策支持。如英国政府可为环境风险评估合格企业进行担保,最高可获 7.5万英镑低息贷款,其中80%由政府担保。德国要求银行在发放绿色信贷过程中,严格按照赤道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根据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对环保、节能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环保节能绩效好的项目,给予持续l0年、利率低于1%的优惠贷款。

(二)通过企业自评、第三方评估和利益相关方沟通,最大限度保证评估结果公正、准确

一是要求企业自评。美、欧、日等地遵守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对会造成环境和社会影响的项目,要求企业建立自评估体系,且将其环境和社会风险自评估资料作为审贷重要依据。自评文件应准确、客观地说明环境、社会风险及影响,并包含相关可减轻和补偿不利影响的措施。二是引入第三方审查机制。美、欧、日等地遵守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会聘请独立社会或环境专家,协助审查企业自评估文件等资料,提出可行的计划,使项目符合赤道原则,或对不符合赤道原则的项目作出提示。三是建立利益相关方沟通、审核机制。如加拿大要求银行将项目所在地公众参与,纳入绿色信贷审核环节。即银行首先考察项目对环境是否有显著负面影响,若没有负面影响则进入公众审核环节;通过公众审核后,进入正式贷款审批程序;未通过公众审核的,否决贷款申请。

(三)实施项目贷款全流程绿色管理,尽可能降低贷款资金运用的社会和环境风险

一是贷前加强环境风险与合同风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方面,如英国巴克莱银行综合考虑社会和环境因素,制订了涉及50多个行业的信贷管理指引,涵盖企业可能存在的环境违法信息和各等级环境风险。合同风险管理方面,美、日、欧等地赤道原则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合同时,会加入承诺性条款。包括:项目运作期间,所有方面均符合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及赤道原则;定期提交第三方或企业评估报告等。二是贷后持续监测评估项目环境影响。美、欧洲、日等地赤道原则金融机构要求企业委任1名独立社会和环境顾问,或聘请外部专家,对项目进行持续性监测并核实后向银行提交相关的监测信息。同时,要求企业应确保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情况能在线获取,对每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超10万吨的项目,企业应向公众报告项目运作期间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

三、推动绿色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绿色信贷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政府部门尽快制定完善促进绿色信贷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纳入法制规范,通过一些强制性措施,提高全社会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自觉性。同时,尽快修订《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法规,增加绿色信贷相应内容,明确银行信贷资金参与环境治理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由原来的软约束变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硬约束。通过立法规范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行为,使商业银行在绿色信贷实施过程中能够有足够的法律保障。制定统一的绿色信贷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标准,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污染等级认定标准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根据产业污染度制定产业和项目指导目录,为银行信贷投放提供明确指导。

(二)健全绿色信贷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建立与绿色信贷配套的财税制度。充分利用财税杠杆,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信贷贴息等,增强企业和银行持续开展绿色信贷的动力;加强对银行绿色信贷实现情况的监测和检查,引导商业银行建立绿色信贷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给予出现绿色信贷不良贷款的金融机构一定的风险补偿。同时完善第三方环境评估机制,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授信,明确要求银行引入第三方评估,确保对环境信息评估公开、公正、准确。三是对执行绿色信贷成效显著的银行,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定、再贷款、抵押补充贷款、存贷比监管以及贷款风险权重等方面给予扶持政策,调动并确保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

(三)强化环境信息披露和信息渠道建设

强化各部门间信息交流与共享,为绿色信贷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营造良好的绿色发展环境。明确重点支持的绿色发展领域,确定绿色项目、产业,建立地方绿色项目库。明确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时限、程序、对象等。建议建立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方便金融机构查询,也将使得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时更容易操作,进而让政策的执行落到实处。引进或建立绿色融资项目的绿色评级体系,为环境外部性評估、银行贴息和财政政策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引导金融机构对绿色项目投资偏好。

(四)推动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

一是要注重对环保、金融等领域复合型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建立专家智库,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为绿色信贷业务开展风险评估提供技术、人才保障。二是积极推动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发展多元化绿色信贷产品,拓展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绿色资产证券化等绿色信贷以外的融资产品,不断拓展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领域。三是允许银行发行绿色债券,为绿色贷款提供较长期限、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四是引导和鼓励银行建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事业部,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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