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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灭螺药与鱼类死亡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2019-12-09何冲霄马晶晶蔡立旺葛汉勤

农业与技术 2019年21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

何冲霄 马晶晶 蔡立旺 葛汉勤

摘要:2018年,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受理了江西省湖口县公安局委托的一起灭螺药毒鱼案件,需要对案件嫌疑人在沟槽内倾倒灭螺药的行为与相邻养殖水域内鱼类大量死亡的关联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组根据涉案灭螺药对鱼类毒性等级的界定结果及案发现场的水文特点,综合认为嫌疑人倒灭螺药的行为与涉案鱼类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关键词:四聚杀螺胺;鱼类死亡;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S9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754/j.nyyjs.20191115075

四聚·杀螺胺是一种低毒高效的化学灭螺剂,目前在血吸虫防治工作中广泛地应用,但该药对鱼类的毒性缺乏系统研究和权威认定,仅停留在“毒性很大”的经验层面;加之投药水域与鱼类死亡水域非同一水体,现场的水文特点比较复杂,事实认定工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受理本案后,全面分析案情,从水产养殖、药品毒性鉴定、水文勘验等3个方面综合考量,确定鉴定方法,进行了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获委托方、公诉人及审判机关的一致认可。现从技术层面解析鉴定方法,期望为今后农业部门、办案机关或相关技术人员在解决类似问题时提供参考。

1 情况简介

2017年11月23日晚,涉案养殖水面承包人发现承包水域内的鱼弹跳、翻腾反应激烈,同时有人在进行鱼类偷盗行为,便立刻向公安局报警。报警后数日内,养殖水域内有大量的鱼类相继死亡,湖口县公安局技术中队进行了多次现场勘验,发现与鱼类死亡水域堤坝相隔的沟槽岸边有黄色药液残留(经确认是涉案药剂“四聚·杀螺胺”)。因技术人员无法就涉案药剂对鱼类的毒性及嫌疑人倾倒药液行为与鱼类死亡的关联性进行确认,特委托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指派专人赴涉案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并按鉴定程序提取了公安局封存的涉案药剂。按照确定的鉴定方法在所内实验室进行了涉案药剂对鱼类毒性的模拟试验,试验结果认定该药对鱼类的毒性达到剧毒等级,结合涉案现场的水文勘验结果最终认定嫌疑人在涉案沟槽内倾倒灭螺药的行为与相邻养殖水域内鱼类大量死亡具有关联性。

2 依据和方法

2.1鉴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急性毒性试验》(GB15193.3-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文测量规范》(SL 58-2014)。

2.2 鉴定方法

2.2.1 现场勘验

2.2.1.1 位置范围情况

涉案受污染水域位于江西省湖口县马影镇范围内,地理坐标在N29°42′43.9714″,E116°16′19.1042″附近。该水域是以江西省省道S304上的苏官渡桥为中心,南北相连形状不规则的开放性水体(图1)受药液污染水域内的水流方向是从东北往西南方向;污染区域起始位置是东边穿过堤坝涵洞的北出口(T型杆)处,距苏官渡桥的直线距离为303.1m;下游至高速公路方向的拦网。倾倒的涉案药液自涵洞流出后随水流经苏官渡桥下的水道流向苏嘉杭高速桥附近的拦网处,从上往下流淌扩散,最终进入鄱阳湖入长江的湖口区域。

2.2.1.2 基本水文状况

药液的倾倒点位于上游的堤坝南侧港沟岸边,该处水体与污染水域在堤坝之下有涵洞相通,涵洞位于堤坝下方,涵洞北口有闸门,上方有T型金属控制杆;涵洞南口处于南侧港沟内水面之下,上方无标志物。经鉴定组现场勘验确认了涵洞南口位置,以堤坝面1.60m为基准点测量,涵洞南洞口下沿的标高为-5.99m,涵洞北洞口下沿标高为-7.25m,南北高差为1.26m;港沟内水位高0.45m,污染水域水位高2.10m(鉴定日水位)。

2.2.2 涉案药剂毒性试验

2018年6月11日,鉴定组在实验室进行了为期96h的涉诉药剂急性毒性试验,供试鱼种是鳙鱼,体长20cm左右,平均体重65g;试验用原养殖鳙鱼的池塘水体进行试验,水、鱼同步运输,抵达实验室2h后开始试验。经过2次预备试验(200ppm、1000ppm)取得初步数据后,确定了5个不同浓度梯度的涉案药剂毒性试验。

5个药剂浓度梯度分别为0.01ppm、0.1ppm、1ppm、10ppm、100ppm,对照不用药;每个养殖箱放入20尾鳙鱼,单个养殖箱水体总量为50kg。试验养殖期间,用增氧泵增氧,不进行投喂,实验室设定温度为18℃,定期记录试验结果。

3 结果与分析

3.1 毒性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表明涉案药剂对试验鱼类毒性很高,浓度越高鱼类的应激反应越强烈,死亡时间越短;低浓度时反映趋于平缓,出现陆续死亡现象。药剂浓度梯度在1ppm时,鱼类的毒性耐受性开始呈现出个体差异,表现出的个体区分度最好;涉案药剂浓度在0.01~0.1ppm范围时,试验鱼类虽然出现了个体死亡现象,但反应较为平稳,无剧烈的应激反应;各浓度组鱼类死亡后,40h内上浮率均在89%以上。具体试验结果见表1。

鉴定材料提供的涉案药剂外包装显示涉案药剂总有效成分是26%四聚·杀螺胺,包含了25%的杀螺胺乙醇胺盐和1%四聚乙醛。试验中1ppm浓度的涉案药剂投放水体之后,45min内试验鱼的死亡率为50%;0.1ppm浓度时96h内的死亡率为5%;表明涉案药剂“四聚·杀螺胺”对鳙鱼的LC5096h约可能在0.1~1ppm之间。根据现行农药对动物的毒性分级标准,该涉案药剂对鳙鱼的毒性已经达到剧毒标准。

3.2 水文勘验结果

涉案水域为开放性、自东北向西南流动性水体。水体有2个源头,1个是养殖区河道的自然流水,1个可能是南侧涵洞来水。药液的倾倒处位于堤坝南侧,通过堤坝下方的涵洞与涉案养殖水域相通,涵洞的水流流向并不固定,而是由对应水域水位的高低决定。根据公安局提供的现场照片和委托人见证,事发时涉案养殖区的水位较低,低于鉴定时的水位约2m。结合现场地势高度的勘验结果判断,事发当时南向北约有大于70cm的水位差,涵洞水流流向是从南向北流入养殖区域,表明药液倾倒后可以随水流进入养殖区域,并随水流向养殖区域下游扩散。

3.3 关联性分析

根据鉴定组现场水文勘验结果,可以认定嫌疑人事发当日在相邻沟槽内倾倒的四聚。杀螺胺药剂可以随水流经堤坝下的涵洞流入养殖水体,当时的高浓度药剂可使鱼类发生应激反应、快速死亡;随后,高浓度药剂经过较长时间的擴散、稀释,逐步降低到安全浓度以下,药剂浓度降低过程中鱼类的反应可能趋于平缓,可能出现陆续死亡的现象。

鉴定材料证明药剂浓度由高到底的变化过程与涉案水域先后出现的鱼类反应基本吻合。即高浓度时先出现应激反应鱼类发生了急性死亡,低浓度时鱼类反应平缓,出现了持续数日的陆续死亡。这一现象也与模拟试验的结果一致。因此,可以认定嫌疑人在涉案沟槽内倾倒大量灭螺药的行为与相邻养殖水域内鱼类大量、相继死亡具有关联性。

4 讨论

本案的重点、难点是嫌疑人倾倒的是灭螺药(对鱼类毒性不明),且倾倒螺药的地点是沟槽,沟槽与涉案水域有堤坝相隔。因此螺药是如何造成涉案水域鱼类的大量死亡的认定,需要从技术的角度科学分析。鉴定组在没有案发第一现场的情况下,能够得出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基于以下3点:鉴定组在梳理、审核鉴定材料的过程中初步确认了涉案螺药对鱼类有毒的基本判断;相关设计的模拟实验界定出了涉案螺药对鱼类毒性等级;鉴定组的实地勘验查明了涉案水体的水文特点,证明了案发时的水流方向及药液扩散特点。

鉴定人员具有充分的专业技术储备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是核心要素,同时鉴定人严格遵循司法鉴定相关程序是鉴定工作合法性的重要保证,只有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之下充分运用专业技术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科学与公正。

作者简介:

何冲霄(1971-),男,硕士,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农业司法鉴定、农业科技服务等;

葛汉勤(1965-),男,副究员。研究方向:科技服务和农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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