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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私力救济纳入法治轨道

2019-11-27王卉

智富时代 2019年9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治

王卉

【摘 要】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偏离法治轨道,市场则暗无天日。民间借贷的债权人维护自身财产权应当采取合法手段,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也得受到法律制裁。私力救济是公力救济的有益补充,将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私力救济之行为,纳入到法治轨道,势在必行。

【关键词】私力救济;民间借贷;法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此类行为常常毫无限度,以致严重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笔者以为,需要对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私力救济之行为(也就是“民间讨债”)进行限度控制,将其纳入到法治轨道,在允许的限度内,承认其正当性,以充分发挥民间借贷领域私力救济的补充价值。

一、“民间讨债”行为存在的原因

笔者将民间借贷领域中的私力救济(以下称之为“民间讨债”)定义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务纠纷时,不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手段解决纠纷,而是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债务人追讨债务的行为。诚然,公力救济是合法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然而在当下,债务纠纷产生后,债权人更多的热衷于以私力救济手段解决纠纷。“民间讨债”行为在民间借贷领域的“肆意滋长”,是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所存在的特殊环境决定的。在此,笔者从以下两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公力救济的不足

“法律的判决和执行依赖于当事人对信誉的重视程度”,在民间借贷纠纷发生以后,即使借贷纠纷的一方诉诸法庭,法院的判决尤其是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许多困难。然而,当法院判决结果不公平或案件的执行不能时,法院的信誉也会被诉讼当事人所丧失,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民间讨债”与正规的金融渠道相比,一直处于法律的边缘,相关的法律机制还不够健全,且还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在缺乏相关法律指导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与此同时,司法不公普遍存在,对司法信心不足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在民间借贷领域,“民间讨债”不仅信誉机制成本较低,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能够发挥法律所不能发挥的作用。

民事案件的普遍执行困难的,这是制约我国法治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其中,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案件执行困难的问题尤为突出。第一,对于法院,审判权执行权难以兼顾;第二,更为复杂和民间借贷案件内容和数量增加,使得法院越来越难以承受其重;第三,法院对债务人施加的惩罚性措施力度不够,而且可置信度小,这便直造成债务人违约的低成本性,法律及司法机关不能对违约者形成有效威慑。执行困难造成的伤害远远超过司法本身,法院判决的胜诉方,没有一个强大和有效的执行机制,确保其应得的利益。这严重挑战法律的权威、亵渎法律的权威。弱化的法律权威使得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寻求法律之外纠纷解决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私力救济的优势

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各民事主体而言,其所拥有的权利可被视为经济资源,对权利进行配置、保障以及救济也是市场经济制度得以具体展开的前提。相比诉讼,“民间讨债”的实施方式灵活多样、节约时间、费用低廉,能更加有效地实现债权。第二,现在社会追求高效,债权实现更是。但是,公力救济却不是一个高效的债权实现方式,再如诉讼程序繁杂繁多,降低债权实现效率。而“民间讨债”却能让债权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债权,效率极高。第三,在诉讼中,债权要最终实现往往要通过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可在实践中,法院的执行实效往往让债权人失望,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也时常让人垢病。不仅因为国家强制执行手段单一,还因为执行程序繁琐,让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的空间,使得债权难彻底实现。但是,“民间讨债”的职业讨债人能使用灵活多样的债权实现手段,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掌握债务人的“弱点”,以最有为的方式在最短时间内更加彻底实现债权。

二、“民间讨债”引发的问题

首先,毫无法律规制的“民间讨债”行为,极易引发非法的暴力讨债,不仅严重损害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给对社会公众安全带来隐患。其次,会打破清偿顺序,扰乱正常法律秩序,引发利益分配不公。“民间讨债”的优势以及债权人对司法的不信任,使得其在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中成为维护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三、“民间讨债”的价值体现

(一)正义价值

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保驾护航,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都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民间讨债”应当是一种维护正义的手段,这种正义是民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和“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朴素的正义观。当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有权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正义价值,并将其恢复到正常状态。私力救济是保障我国权利公平、确保实现正义的一道坚实防线。

(二)秩序价值

如果人们之间一旦产生纠纷,就寻求公力救济,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一个缺乏普遍信任和充满敌意的社会,也是一个无秩序的社会。民间收债如果使用合法的手段,比如威慑、协商、沟通等,不仅能够实现债务纠纷的解决,还能够维系社会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这与司法解决的目的并不相悖,体现了民间收债的秩序价值。

(三)经济价值

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公力救济周期长,且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民间讨债”这种私力救济方式具有低成本、灵活、高效、快速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足以补充公力救济的劣势。私力救济与案件繁简程度相适应,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压力,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四、“民間讨债”的法律规制

(一)规定民事私力救济的一般条款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欠缺固有判例的支撑以及新生判例的补充,成文法中的类型化略显苍白,一般条款可以弥补类型化在周延性与灵活性方面的不足。

(二)规范“民间讨债”行为

私力救济的形式和目的都应合法,不得假借救济之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凡“民间借贷”之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都应该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在迫不得己使用强力时,强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否则同样要承担侵权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手段显著轻微,不足以引起严重后果时,应视为手段相当。

(三)职业讨债人规范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讨债”手段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形式。笔者认为,可以把一些具有代表性、常态的救济模式类型化,在民事法律中进行规制,使其更具操作性,以更好地实施。其中还可以包括行业准入标准、从业人员资格、讨债业务手段以及专门的管理机构和自律组织等等。

五、小结

在繁荣的市场经济中,债权债务纠纷的类型不断发生变化,纷繁复杂,解决纠纷的手段也日趋多样化。“民间讨债”等私力救济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只能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借贷当事人应当考虑各种因素采取适合救济方式。笔者认为,随着市场主体的复杂化、文化和价值观的多样化,纠纷类型也必然呈现多元化趋势,要满足纠纷主体的多种需要,应该将将私力救济纳入法治轨道,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类救济形式的优势,从而更加充分地平衡和实现各方利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杨彬.论民间私力救济的限度[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12):201.

[2]韦丹. 私力救济的刑民衔接[D].北京化工大学,2016.

[3]曾柳. 我国民事纠纷中的私力救济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5.

[4]赵雅坤. 论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J].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03):45-49.

[5]孙宁昕. 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规制[J].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0(01):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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