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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结机制、利益分配演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2019-11-25张国鹏李乾王玉斌

关键词:利益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

张国鹏 李乾 王玉斌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的有效联结对农民分享农业产业链增加值、提高收入等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实地调研,将合作社与企业的联结模式归纳为合同分工型、参股分工型、产业联盟型、社企一体化型。分析、比较不同联结模式的特点和机制,勾勒出联结模式的三种演变路径,即从商品契约向要素契约的转变、从市场约束向制度约束的转变、从产品(个体)竞争向产业链(群体)竞争的转变,并指出合作社只有通过领办企业才能获取全部产业链增加值。建立博弈模型,分析得出增加违约成本有利于联结模式的稳定。研究启示:增强利益约束力度、丰富利益联结方式、改善利益分配机制的发展趋势,并引导合作社兴办精深加工实体,有助于合作社获取更多产业链增加值。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联结机制;利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   F320.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19)05-0034-09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19.05.005

一、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农业农村发展面临诸多新矛盾、新挑战。特别是在农村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稳步推进且促进农民增收效果逐步凸显[1]、农业产业链中下游增加值远超农业增加值的背景下,如何将目前及未来很长一段时期仍占我国农业经营绝对多数的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既事关农户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加值、提高收入[2],也事关以产业兴旺为基础的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值得深入研究。有学者研究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有效运作能够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3]。而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链延伸及价值链提升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合作社投资主导农业产业链建设;二是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作。从目前我国合作社发展实际来看,绝大部分合作社并不具备投资主导农业产业链建设的能力,因此与相关企业合作,通过建立联结机制实现互利共赢,是一条更为现实且有效的路径。实践中,合作社与企业对此已有许多探索,并已形成多样化的联结机制。及时总结出现的联结模式、分析背后的联结机理,有益于认清趋势、引导各主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市场主体联结的本质是利益联结。联结机制是各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市场变化作出反应的方式,如相互合作、制约、影响等,其外在表现为联结模式,内在表现为利益创造、利益分配、利益约束等[4]。现有关涉农主体间联结机制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企业与农户、合作社与社员间的联结关系,而对企业与合作社间的联结关系研究较少。其中,已有涉及合作社与企业联结问题的研究,一部分重点关注涉农主体间联结从“企业+农户”向“企业+合作社+农户”转变的倾向,认为“企业+合作社+农户”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将成为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农业经营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向[5],并从交易费用[6]、违约成本、不对称博弈[4]、资产专用性[7]、契约-产权关系[8-10]和攫取政策租金[8]等角度分析这一转变背后的原因;另一部分重点关注农户在不同联结关系中的获益情况,如苑鹏[11]、崔照忠[12]、王亚飞[13]等学者探讨了“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下各经营主体间的关系及其对农户获益情况的影响;还有一部分重点关注合作社与企业联结的类型,总结出购销合约、企社一体化、均衡博弈[14]、农超对接[15]等模式。综合来看,已有研究还有以下不足:一是合作社与企业间的联结新模式不断出现,需要予以重新审视并归纳总结;二是对合作社與企业联结模式的发展方向辨识不清、总结不全,忽略了企社一体化之外的其他路径。

鉴于此,本文在对当前合作社与企业联结模式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探究不同联结模式背后的利益创造、分配、约束等机制,并从合作社与企业联结模式的基本类型出发,分析刻画合作社与企业联结模式的演变路径,以期对推动合作社与企业有效联结提供有益思考。

二、合作社与企业联结模式的类型及特点

“合作社+企业”是在“农户+市场”“农户+中间商”“农户+企业”“农户+合作社”等农产品流通方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合作社与企业的具体联结模式受产业特征、经营内容、组织实力、地区资源禀赋等因素影响,不同的联结模式隐含着不同的经济逻辑,发挥强度各异的联动作用。基于实地调研,本文将合作社与企业的联结模式归纳总结为如下四种类型。

(一)合同分工型

合同分工型联结模式是指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相关企业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然后统一部署、协调农户开展农产品生产,最终由合作社依据与农户的协议或合同,以一定的价格、数量、标准从农户处收购或集中后,再根据合作社与企业的合同出售给企业的联结模式。此模式中,农户专注于农业生产,企业专门负责农产品加工销售等,合作社作为两者之间的桥梁,为农户提供产前农资供应、产中技术指导、产后运输销售等各项服务,为企业提供稳定、优质的农产品供给(如案例1)。

案例1:

武汉市某蔬菜专业合作社地处贫困地区,于2009年由种植销售大户金劲松等领办,带动农户种菜增收。合作社对内与社员签订生产合同,统一品种、技术与购销,改变了过去农户“单、散、小”的种植局面,农产品产量、质量都有较大提高。合作社内部收购价格平均高于市价5%,每千克蔬菜约增收0.1元;对外与客商签订销售合同,通过腌制等初加工提升农产品附加值。从2011年起,合作社与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雪里红腌制菜的长期供货合同,约定年供货量6000吨以上,既为企业提供了可靠货源,又解决了社员卖难问题,还促进了合作社发展,实现了社员、合作社、企业三方共赢。邻近的武汉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由腌菜能人张攀富领办,主要从事雪里红、萝卜、豆角等的种植腌制,供应给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58家企业。合同一年一签,价格随行就市,年产值7000多万元,其中收购社员农户及带动农户原料菜价值4000多万元,供不应求。

合同分工型保持合作社和企业各自独立的经营地位,互不干预对方生产决策,合同内容灵活,权责清晰。对企业而言,此模式用与合作社的一次交易替代与不同农户的多次交易,并通过合作社对农户的监督规范,降低农户违约概率,从而在整体上降低采购农产品的交易成本。对合作社而言,此模式相对简单,按需组织生产,无须担心市场波动,易于增大规模、扩大市场。对农户而言,此模式提升自身的组织化程度,提高自身在农产品交易谈判中的地位,只要所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就无须担心产品销售。

此模式下所签合同通常是短期的,相较于长期合同,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当合作社或企业的违约收益高于违约成本时,就有单方面违约的可能性。例如,当市场价格低、产品滞销时,有的企业不积极收购,甚至拒收;而当市场价格高、产品畅销时,有的合作社不积极出售,坐地起价,二者无法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时,部分农业生产投入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加之许多农产品易损易腐,在合作双方履约意识淡薄的情况下,“敲竹杠”现象就会产生。例如,合作社在农业生产中进行了化肥、农药、农机、技术等大量专用性投资后,个别缺乏诚信意识的企业便会趁机对合作社“敲竹杠”,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而若企业以种子、饲料、农药、化肥等作为预付款支付给合作社(待收购农产品时从价款中扣除),则合作社也可能对企业“敲竹杠”,趁机抬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另外,此模式下合作社通常仅能获得农产品简单加工的产业链增加值,很少或者无法分享到企业从事的农产品精深加工的产业链增加值。

(二)参股分工型

参股分工型联结模式是合作社与企业较为紧密的一种联结类型。合作社通过资金或农业机械、技术专利等资源要素作价投资成为企业的股东,按股份分享产业链增加值收益。参股分工型要求合作社拥有一定的要素禀赋基础,最为常见的是合作社及社员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联结双方首先通过评估农地价格确定所占股份,然后根据生产需要统一进行经营管理,享受企业分红(如案例2)。

案例2:

枝江市某柑桔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9月,现有个人成员816人,团体单位5个,绿色无公害柑桔基地15000多亩1亩=666.67平方米。,固定资产2200万元,年销售额2000多万元。合作社理事长认为,产品不仅要标准化,也要更接近消费者,这样才能卖价更高、销售更易。因此,在统一品种品牌、统一生产技术、统一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合作社开始试水电商、微商等新的营销方式,并于2017年出资70万元(占股35%)参股成立宜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社员既能享受高于市场价格的收购,也能更多地分享来自市场终端的利润,这也改善了企业与合作社、农户间原本松散的利益联结关系,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

合作社入股企业,使社员的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紧密相关,既可避免合作中“搭便车”行为或“公地悲剧”,又可增强社员对生产运营的参与和监督,有效降低合作社和企业的监督、交易成本。此外,将社员分散的小规模生产资料(如土地、农机等)作价入股,能够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增加资产收益,拓宽社员收入渠道,解决小农户生产成本高、效率低、收益少的规模不经济问题,促进社员、合作社、企业三者间关系的长久稳定。

在合作社普遍规模小、实力弱的现实条件下,企业强势控股、合作社相对弱势的境况在此模式中依然延续。尽管通过参股,合作社及社员可以更多地分享企业在加工、销售等第二、三产业的增值收益,但企业对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数量、标准等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可能获得更多利益。此外,不论企业还是合作社及其社员,参股后若想退出,都会面临较高的退出成本,并造成各方损失。以土地入股为例,若入股后企业、合作社联合对土地进行规划建设,则任何一方退出都會造成对方损失;如若事先没有规定相应条款或事后无法达成和解,则容易导致纠纷。

(三)产业联盟型

产业联盟型联结模式是指产业链条上比较优势互补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准一体化的联盟形式联合,通过制定章程守则、组建决策监督机构、建立运行奖罚机制、签定生产服务合作协议、实行专业化分工等形成垄断性交易关系和相容性集团的联结模式。其合同内容、生产分工等与合同分工型类似,企业发挥接二(产业)连三(产业)的优势,主攻精深加工、拓展市场;合作社发挥桥梁纽带优势,侧重于组织农户、服务农户;农户发挥精耕细作优势,专注于农业生产、提质增量(如案例3)。

案例3:

淮河粮食产业化联合体由淮河某有限公司牵头组建,成立于2012年7月,发展至今,包括13家专业合作社、27个家庭农场、6家种植大户,拥有各类农机装备430台(套),经营土地面积由4740亩增加到1.6万亩,年产值由1100万元增加到4200万元,辐射带动农户6500多户[ZW(Z;C]数据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http://www.farmer.com.cn/jjpd/nycyh/201711/t20171107_1334907.htm。[ZW)]。联合体内,以优势互补、长期契约为基础,实行分工协作。种业公司负责品种选育、技术试验、种子加工、烘干仓储、产品销售、农资采购等产前产后服务;合作社负责农机、水利、植保、农资配送、产品回收等生产服务;家庭农场等农户负责流转土地、规模化种植等农业生产[16],形成了分工合作、互惠互利的利益共同体。

与合同分工型类似,产业联盟型保持合作社、企业的独立经营地位。不同之处在于,除了有所签生产服务合同的约束,它还增加了联盟层面的制度约束,即章程及守则。联盟层面的章程守则既提供一种约束,又提供一个可以长期交易的预期,变一次博弈为多次博弈,实质上又提高了违约成本,可以进一步降低各主体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倾向,降低交易成本。

若要使产业联盟型联结模式下签订的生产服务合同相较于合同分工型中的更具稳定性,则联盟层面的制度约束必须具有权威性。但联盟层面制度约束的权威来自何方?是来自于实践有效的“合法性”和获益预期,还是来自背后的政府支持?抑或兼而有之?这一点,仍有待检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产业联盟型的代表之一,目前已在安徽、河北等省发展、壮大。有调研显示部分联合体仅在成立初期出现过违约情况,此后发展中极少出现违约[17]。

(四)社企一体化型

1. 企业领办合作社

企业领办合作社型联结模式是指企业通过领办合作社或向合作社租赁土地作为生产基地,进行必要的投入与建设后,组织农户开展农业生产,为企业加工、销售等提供初级农产品,从而实现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联结模式。此模式实现了企业、合作社、农户三者的纵向一体化,是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企业信誉、资金储备、技术水平、经营和管理能力均有较高要求(如案例4)。

案例4:

武汉市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由武汉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领办,现有社员120人,流转土地3690亩。合作社成立后,在当地政府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支持下,公司与合作社投资建成了高标准的设施农业示范基地。起初基地采用招工打工的种植经营方式,但连续两年严重亏损。第三年起,基地主动改变经营方式,将土地以30亩或50亩划分为一个单元,反租倒包给合作社的种植能人和大户。合作社则将精力主要投入到服务管理、标准制定、商标申请、专利申报、渠道融通、品牌建设等方面,以解决社员的后顾之忧。一年下来,反租倒包的种植大户都实现了盈利,部分经营30亩的大户盈利高达20万元,这进一步吸引了更多的能人、大户入社。基地反租倒包模式下,不仅社员农户赚钱,通过建设钢架大棚、自动化喷管、沟渠路涵桥等,提升了基地基础设施水平,使反租倒包租金与流转土地的租金间产生了每年每亩600~700元的差价,合作社也可借此逐渐收回投资,并为合作社进一步提供生产性服务、持续稳定运营奠定了资金基础。

此模式以行政命令的科层管理替代合作社与企业的农产品市场交易,将市场交易成本完全内部化,克服市场交易中容易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上下游产业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企业借此获得稳定且品质有保证的原料供给,有助于增强竞争力。合作社则发挥衔接和协调作用,有助于减少公司和农户间的矛盾,并最大限度地利用企业的品牌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和市场优势。此外,企业还可以用合作社的名义申请政府补贴、项目建设资金,甚至税收优惠,从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获取额外的制度收益。

此模式中,合作社名义上是农户的代理人,但由于资金、技术、市场等大部分资源要素完全掌握在企业手中,所以实质上合作社受企业控制,由此容易产生所得收益在企业和合作社间分配不均衡的问题,从而导致农户利益受损。若长此以往,可能会出现农户抗议、消极生产,甚至退社的情形,进而影响该模式的稳定性与持久性。

2. 合作社领办企业

合作社领办企业型联结模式是指合作社发展壮大后,成立企业实体来加工、销售农产品,从而实现农业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联结模式。此模式对合作社的资金储备、技术实力、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等均有较高要求,是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主要存在于农业发展较好的地区(如案例5)。

案例5:

由专业协会发展而来的宜昌市某柑桔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6年,现有个人成员1485人,团体成员15个,柑桔基地1.7万亩,拥有固定资产8000万元,带动柑农11000户、种植10万亩,近几年营销收入超过2亿元。合作社坚持通过创建经济实体来促进自身发展,先后投资成立了宜昌市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300万元,合作社认缴出资15万元、占比5%),宜昌市某柑桔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50万元,合作社认缴出资30万元、占比60%),宜昌市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冊资本500万元,合作社认缴出资50万元、占比10%),宜昌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合作社认缴出资550万元、占比55%),分别承担合作社的品种引进及苗木繁育、生产管理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与商务咨询等工作,形成了集引进繁育、推广应用、生产服务、分级包装、精深加工、物流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柑农增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模式最大限度地保留了生产剩余,合作社不仅占有农业生产剩余,也占有企业剩余,这既有利于激发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社员收入,也有助于合作社的积累发展。此外,因为合作社的非企业法人地位、社员入退社自由等自身属性的特殊性,限制了它在市场中的经营范围、交易行为,由企业作为合作社在市场中的代表,更容易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认可。调研中发现一些金融机构以合作社社员入退社自由、组成不稳定为由拒绝放贷,而以企业为贷款主体则可以有效规避该类现象发生。

然而,合作社领办企业也使得管理结构更为复杂,管理成本也可能大幅增加,需要合作社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才能胜任。此外,合作社领办企业虽然可以延长产业链,获得更多原料供给、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增值收益,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环节的技术难题、市场风险等,应谨防由此引致的负担超出合作社能力范围,导致得不偿失。

三、合作社与企业联结模式的演变路径

一种制度安排下无法实现的潜在收益会诱导人们作出新的努力产生新的组织形式[17-18]。这种新形式,既可以内生于已有形式,如从合同分工型到参股分工型和社企一体化型;也可以外加于已有形式,如从合同分工型到产业联盟型;还可以两者兼有,如合同分工型+参股分工型+产业联盟型等。

(一)联结模式的演变路径

合同分工型联结模式是在合作社与企业间最先出现的联结模式,是合作社与企业联结的基本类型,其本质仍是一种商品契约,契约双方接受合同、信用等市场机制约束。与“企业+农户”相比,此联结模式减少了事前交易费用,提高了农户的交易地位,但依然存在约束力不强、机会主义风险高、违约成本低等事后交易费用高和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另外,此时合作社和企业在市场中仍处于以产品竞争为核心的个体竞争阶段,尚未进入以产业链竞争为核心的群体竞争阶段。为解决这些问题,实践中探索出三条发展路径(见图1)。

一是从商品契约向要素契约转变,通过提供一定的产权激励,以利益共同体的形式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事后交易费用、改善利益分配失衡,形成参股分工型的联结模式。产权激励是指将本企业的产权或股份分配给成员,使成员通过所持有的产权或股份拥有对企业剩余的控制权和索取权,从而将成员的努力和利益与企业的发展和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多数情况下,参股分工型是在商品契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要素契约,从而实现社员利益、合作社利益、企业利益的一致。

二是从市场约束向制度约束转变,通过协商建立章程、明确权利义务、制定惩罚措施等外加的制度约束,以准一体化弗尔南德斯、冈萨雷斯和阿鲁纳达(1998)指出,准一体化是威廉姆森(1991)所描述的介于纵向一体化和市场形式间的混合治理结构。准一体化兼具市场与纵向一体化的优势,能部分解决“敲竹杠”问题,同时各主体拥有独立的剩余索取权,因此具有较强的激励功能。的形式管控机会主义行为[19],增加违约成本,改善利益分配失衡,形成产业联盟型的联结模式。合作社、企业等主体的相互需要和依赖产生合作的需求,而合作本身是一种交易,也是一种博弈,存在“囚徒困境”,需要制度来保证合作的达成。联盟章程的制定实质上是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垄断性交易关系,并附带有执行成本较低的惩罚措施。在解决机会主义问题时,垄断性交易关系优于竞争性交易关系[20- 21],而執行成本较低的惩罚措施保证了垄断性交易关系的稳定。此外,产业联盟型中成员相对固定,这就降低了合作社、企业等主体协商谈判的成本,有利于形成相容性集团,实现正和博弈,达成各方都满意的生产协议、利益分配。

三是从产品竞争向产业链竞争转变,通过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以纵向一体化的形式将市场交易转为内部治理、交易费用变为治理成本,形成了社企一体化型的联结模式。从发展趋势来看,当今世界,农业价值链的主要驱动力正由上游生产环节向精深加工环节再向流通服务环节转移,以产业链为核心的群体竞争正替代单个企业间的产品竞争[22]。纵向一体化在解决机会主义问题时优于长期契约,特别是当资产专用性水平极高时,内部组织比长期契约更能有效地克服机会主义行为。合作社和企业沿产业链协调、整合、配置资源,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打造链式竞争力,通过一体化将利益分配方式由原来的合作社与企业凭借实力博弈决定转为依据要素绩效等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决定,使社员、合作社等初级产品生产者可以更多获取和分享初级产品进入第二、三产业后的增值利润。

产业链增加值分配机制的背后其实是产业链控制决策权的分配。图2为不同联结模式中,合作社、企业所拥有的非农生产控制决策权分布。非农生产控制决策权的大小通常意味着非农生产剩余索取权的大小,亦即可分享产业链增加值的多少。社企一体化型中,领办者对非农生产有近乎绝对的控制决策权;而合同分工型中,合作社对非农生产几乎没有控制决策权,但通过博弈有可能少量分享产业链增加值;参股分工型由合作社和企业共同享有对非农生产的控制决策权,权力大小、利益分配依照股份多寡而定,通常企业股份较多;产业联盟型中非农生产的控制决策权属于依章程建立的决策机构,通常以企业为核心。

如上分析可知,不同模式下利益联结机制不同,其相应的约束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也各异(见表1)。合同分工型模式下,合作社与企业由商品契约联结,接受合同、信用等市场机制约束,各自保持独立的市场地位。理论上,该模式下合作社无法分享农业产业链中下游增加值,但在与企业的博弈中,有可能通过合同价格改进等方式少量获取产业链增加值。参股分工型在商品契约的基础上增加要素契约。要素契约带来产权激励,一方面可预期的利益既是动力也是约束,由此化产权激励为利益约束;另一方面以生产要素投资企业形成的产权赋予合作社按股份获取产业链增加值的权利,尽管多数情况下合作社股份占比较少。产业联盟型则通过联盟这一制度性安排为商品契约或要素契约外加了制度约束,产业链增加值的分配也必然受到联盟制度的影响。而为了维持联盟的稳定和长久发展,合作社的利益诉求通常会被照顾,但企业依旧处于联盟主导地位,因此一般情况下合作社能够获取的产业链增加值依然较少。社企一体化型则用内部交易替代市场交易,变契约联结为科层管理,依靠行政权力加以约束。其中合作社领办企业型类似于从参股分工型发展而来的终极版,合作社百分百控股企业,从而可以获取全部产业链增加值;而企业领办合作社型则像是从产业联盟型的准一体化发展到真正的一体化,企业拥有产业链增加值的完全控制权。

(二)演变路径的博弈分析

合作社与企业联结模式的演变也是各主体博弈的过程。假设:合作社拥有数量为Q的农产品,每一单位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为C1,若直接面向市场出售,市场价格为P,且P>C1;若与企业交易,交易价格为P1,且P1>C1。合作社与企业签订交易合同后,若有任何一方违约(方便起见,假设违约的农产品数量为Q,即一旦违约就是全部违约),就须支付违约金,每一单位农产品的违约金为D,同时获得违约金的一方需承担诉讼费,每一单位农产品的诉讼费为T;企业加工后的产品出售价格为P2,每一单位农产品的加工成本为C2,且P2>P1+C2,P2>P+C2。

第一种情况:假设P2>P1>P。构建合作社与企业的博弈收益矩阵,如图3(a)所示,在四种可能的策略组合中,当设定的违约金较小时,即P+DP1、D-T>0时,合作社与企业则能达成(履约,履约)的均衡。这表明当合作社与企业的农产品交易价格大于市场价格与违约金的和,且违约金太小以至于不足以支付诉讼费时,企业有较强的违约动机,并且违约是它的占优策略;而当提高违约金并使其大于诉讼费,且使市场价格与违约金的和大于合作社与企业的农产品交易价格时,履约成为企业的占优策略,这意味着高昂的违约成本可以有效抑制企业的违约行为。

第二种情况:假设P2>P>P1。构建合作社与企业的博弈收益矩阵,如图3(b)所示,在四种可能的策略组合中,当设定的违约金较小时,即P-D>P1、D-T<0时,合作社与企业会达成(违约,违约)的均衡;而当设定的违约金较大时,即P-D0时,合作社与企业则能达成(履约,履约)的均衡。这表明当合作社与企业的农产品交易价格小于市场价格与违约金的差,且违约金太小以至于不足以支付诉讼费时,合作社有较强的违约动机,并且违约是它的占优策略;而当提高违约金并使其大于诉讼费,且使市场价格与违约金的差小于合作社与企业的农产品交易价格时,履约成为合作社的占优策略,这意味着高昂的违约成本亦可以有效抑制合作社的违约行为。

事实上,不论是增加要素契约实现从合同分工型到参股分工型的演变,还是增加制度约束实现从合同分工型到产业联盟型的演变,抑或增加权力约束实现从合同分工型到社企一体化型的演变,都可以看作是增加违约成本D以期达成(履约,履约)均衡的博弈过程,只是违约成本的呈现形式有所不同:或者以产权激励形式的机会成本呈现,或者以联盟章程形式的违约处罚呈现,抑或者以科层管理形式的权力惩处呈现。但不论其呈现形式如何变化,其结果均是增加了违约成本,提高了达成(履约,履约)均衡的可能性。

此外,在上述博弈分析中,假定了每一单位农产品的诉讼费T不变,但現实中,T的大小往往随着农产品交易数量Q的变化而变化。一般情况下,T是Q的减函数,即交易数量Q越少,每一单位农产品的诉讼费T越多;交易数量Q越多,每一单位农产品的诉讼费T越少。因此,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现实中常遇到合作社或者企业放弃起诉的情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交易数量少,导致每一单位农产品的诉讼费高,同时事前设定的每一单位农产品的违约金又比较低,使得起诉惩罚不经济。由此来看,当交易数量Q较少时,由于每一单位农产品的诉讼费T较高,更应通过提高每一单位农产品的违约金D来确保交易的稳定。

四、结论及政策含义

本文基于实地调研,将合作社与企业的联结模式归纳总结为合同分工型、参股分工型、产业联盟型、社企一体化型四种模式,阐述了各种模式的内涵、优劣势,比较了不同模式的利益联结机制、约束机制、产业链增加值分配机制,刻画出四种联结模式间的演变路径,并对演变路径进行了博弈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只有在合作社领办企业的社企一体化型联结模式中,合作社才能够获取全部产业链增加值。第二,合作社与企业联结模式的发展演变存在三种路径,即从商品契约向要素契约的转变、从市场约束向制度约束的转变、从产品(个体)竞争向产业链(群体)竞争的转变。第三,联结模式的发展演变遵循一致原则,即通过不同形式的制度安排,增加违约成本,从而提高合作社与企业联结的稳定性。综合来看,增强利益约束力度、丰富利益联结方式、改善利益分配机制是我国合作社与企业联结模式发展演变的趋势。从中得出的政策启示是,不断稳定、完善合作社与企业的联结有助于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链延伸、分享产业链增加值。如果扶持合作社的首要目标是让农户更多地分享产业链增加值、提高农业经营性收入,那么不仅要巩固、发展当前既有的联结模式,还应积极引导、扶持合作社延伸产业链、兴办精深加工实体,实施“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高质量推进农村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借此将众多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更多获取第二、三产业增加值,并以产业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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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olutions of Binding Mechanism and Interest Distribu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Farmer Cooperatives

ZHANG Guo-peng LI Qian WANG Yu-bin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3, China)

Abstract:The effective binding between farmer cooperatives and leading enterprises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farmers to share the added value of agricultural industry chain and increase their income. On the basis of field investigation,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binding mode of cooperatives and enterprises into four different kinds, such as contract, shareholding, industrial alliance, and integration of cooperative and enterprise. Then through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mechanisms of different binding modes, it outlines three evolution paths of the binding between cooperatives and enterprises in China, that is, the transition from commodity contract to factor contract, from the market restraint to institutional restraint, from the product (individual) competition to the industrial chain (group) competition. It concludes that only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s can cooperatives obtain all value-added of agricultural industry chain. Finally, with game model analysis,it shows that increasing default costs is beneficial to the stability of the binding model. The research reveals that it is helpful for cooperatives to gain more added value in the industrial chain by following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strengthening interest restraint, enriching the way of interest linkage, improving the mechanism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and guiding cooperatives to set up processing enterprises.

Key Words:farmer cooperatives,leading enterprises, binding mechanism, interest dis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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