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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2019-11-18

民主与法制 2019年13期
关键词:过户行政复议民政局

房东不履行维修义务是否可以拒付租金?

编辑同志:

2017年年底,我租了一间含有地下室的房屋用来经营裁缝店。去年2月开始出现漏水的情况,导致地下室现在无法使用。之前找物业来检查过,物业说不是楼体结构的问题,是房主自己装修时造成的,让我们自己解决。房东也承认是他们的问题,但是一直拖着不给修。今年年初开始,房东就一直要我交租金。请问:我能否以他不给我维修的理由不交租金呢?

安徽 李宏义

李宏义读者:

您与房东之间已经形成了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东的维修义务并非其主要义务,您据此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对于房东不履行维修义务的行为,您可以自行维修后要求房东承担维修费用,或要求房东承担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的违约责任。

卖车未过户,出了事故谁来担责?

编辑同志:

我有一辆轿车,用了1年,卖给了我朋友,没办理过户手续。后来我朋友又联系到一个买主把车卖了,也没办理过户。可前段时间,朋友卖的那辆轿车车主肇事逃逸了。因为轿车登记的还是我的名字,所以交警就联系到我,问了一些我们当时交易时的情况,随后就没有了消息。请问:我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 李强

李强读者:

首先您不用担心,根据您的叙述,您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中已表明:“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必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补偿安置标准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多长?

编辑同志:

在一次旧城改造中,政府发布了有关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旧城改造范围的各事项包括补偿安置标准均作出了规定,但我对此通知的内容不服,认为其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及经济原因,我在通知公布的三年后才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被以超过期限为由驳回了。请问:法院驳回我行政复议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四川 李保

李保读者:

根据您的描述,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在通知发布时您对通知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知悉。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我国行政复议法中的“知道”是一种推定,即不论相对人实际是否知道,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推定为“知道”。根据您所说的时间,该通知已经经过三年之久,我们还需要确定您是否存在延长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事由,即不可抗力和法定事由,如果没有相关类似的事由,复议申请的期间仅有60日。故超过60日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以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违法停保该如何救济?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享受国家低保待遇的残疾人。2018年,为了方便出行,我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台东风汽车,并在车上加装了残疾人辅助装置。之后民政局认为我已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以我购置汽车为由,停发了我的低保且并未书面通知我。请问:民政局的做法合理吗?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 李晓涛

李晓涛读者: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中进行相应登记。民政局在停发您低保待遇过程中并未履行上述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对于您购买的加装了辅助装置的汽车,根据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施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机动汽车属于家庭主要财产,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车辆除外的规定,您的汽车并不属于家庭财产,并不能以此为由终止您的低保待遇。因此,民政局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款物的决定,或者对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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