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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何时走出“模糊地带”》系列报道之六正视“赔偿”:如何面对冤错案与国家赔偿?

2019-11-18陈春龙

民主与法制 2019年13期
关键词:赔偿法错案受害人

陈春龙

国家赔偿是近十余年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法律现象。

表面原因在于近年来国家平反的冤错案件越来越多,实则是司法进步的具体表现。平反昭雪使当事人获得清白之身,国家赔偿则对当事人权益作出实际补救。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大环境下,我们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勇敢、切实地探索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赔偿制度,使所有国家赔偿案件都能得到妥善处理,使社会尽快回归正常状态。

正如刑法产生于犯罪一样,国家赔偿来源于冤错案。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家赔偿法正式生效实施。以宪法规定为依据,以国家赔偿法为核心,以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辅助的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自此在拥有数千年“官贵民轻”“官无悔判”“官官相护”封建传统的神州大地正式确立。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它不仅从法律上肯定了作为管理者的国家与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明确了违法侵权的国家与任何违法侵权的个人一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改变了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来习已为常的受害人向党和国家千恩万谢、感恩戴德、诚惶诚恐的思维定式,而由平反者以国家名义向被平反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使中国人民从政治上站立起来的话,那么,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则使中国人民从法律上站立了起来。

国家是由人民产生的。人民既通过法律规定授予国家组织管理全社会事务的权力,又依据法律规定对国家进行监督和制约。国家赔偿就是人民根据法律对国家的否定和追责,是国家因违反人民授权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当然,从另一方面看,有正义就有邪恶,有遵纪守法就有违法犯罪。人类本身固有的劣根性,很可能使得违法犯罪同理性良知一起伴随人类始终。尽管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里,违法犯罪等非理性行为,在全社会的总体行为中,只占极少数,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冤错案的比例,亦甚小,但冤错案带来的对社会成员基本人权的巨大伤害,对社会和谐产生的激烈振荡,对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权力异化为侵犯人民的异己力量带给社会的冲击,十分深刻而难以平复。

因此,对于已经发现的冤错案,国家和公民必须正确面对:公民应看到大量案件正确裁决,冤错案件比例甚小。甚小的冤错比例,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不得不付出的成本,而且大多是过去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必因此对国家权力失去信心;而国家更必须深刻反省掌权、用权时的失误,检讨权力寻租、权力异化导致冤错案产生的根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顿司法队伍,提高司法水平,改革司法制度,健全国家赔偿等相关立法,给冤错案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以尽量减少、杜绝冤错案的发生,发生后不遮掩、不袒护、不推诿,诚恳、积极、热情、公正处理,迅速平复社会创伤。

作为新时代有社会主义觉悟的公民亦必须理性地看到,尽管赔偿的基本功能是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恢复或弥补,但这种恢复与弥补通常是有限的、不完全的。从物理学上看,被损害的物体不可能完全恢复原貌;从心理学上看,因损害造成的精神创伤难以愈合,不可避免地会留下缝补创面的痕迹和损失。从法律上看,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从来都是有限的。尽管国家赔偿起源于民事赔偿,但民事赔偿的经费出自个人,国家赔偿的经费却出自国库,出自全体纳税人。用全体纳税人的钱来赔偿个别公民因国家侵权受到的损失,而此种损失又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不得不付出的成本。因此,从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上看,让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实行同样的等额赔偿原则,在理论上亦存在争议。另外,从刑法学上看,“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无罪,其法律后果也存在差异。所以,国家赔偿中冤错案件的受害人,目前还不可能像民事赔偿一样能得到完全充分的救济。明白这一点,对受害人服判息诉,放平心态向前看,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具有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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