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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戒教育的价值及其“度”的把握

2019-09-17李粉玲李娅

新课程·小学 2019年7期
关键词:把握原则价值

李粉玲 李娅

摘 要:教育的本质不仅在于“传道、授业、解惑”,更在于“育人”。小学生正处于身心发育及品格养成的最初阶段,在该阶段的德育水平对其身心健康水平发展、日后品格的成型、性格的最终形成等都具有不可或缺的影响意义。但当前是我国各种教育思潮最为活跃和最为混乱的时期,鱼龙混杂的教育理念及不当的家庭养育方式、过度夸赞的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参与并不利于当前我国广大小学生群体的健康成长。在当今教育环境下,重拾惩戒教育的价值,加快对惩戒教育“度”的内涵探索则具有较高时代教育科研意义。

关键词:惩戒教育;价值;度;把握;原则

一、前言

所谓“惩戒教育”是指教师通过对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在受教育过程中感受到对错、荣辱、愉悦、痛苦等情感,以激发其悔意,从而达到教育矫正的目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我们不难看出,“惩戒教育”是有别于教育惩罚的,惩戒教育的手段与目的在于“戒除”和“预防”,强化教育结果和目的的达成,对于学生的德育是具有实用价值的。但在我国当今赏识教育及全面反对教育惩罚的社会现实下,惩戒教育已成为广大教师唯恐避之不及的“洪水猛兽”,其价值不仅不被人认同反而成为教育的禁区。在我国良莠不齐的家庭养育环境下,高达78.9%的小学生的家庭教育处于过度的物质满足和过度夸赞的教育环境中,该种畸形的养育环境不仅让孩子养成了好逸恶劳、乐于享受,不敢承担,严重缺乏责任心及不求上进的作风和不接受任何批评的“玻璃心”,使得单纯说教并不起任何作用,让家庭、学校教育陷入困境的同时,更使高达34.5%的青少年难以在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顺利成才,甚至有17.6%的青少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一份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打破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曾经成功创造的世界最低犯罪率的奇迹。由此可见,当今我国的青少年思想品格教育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但另一方面随着学生权利的落实和学生、家长权利意识的觉醒,教师已游走于“管教”雷池边缘,约有78.5%的被访教师害怕管教学生或有所顾忌,更有12.3%的学生由于疏于管教,给学校及教学带来了困扰。本文立足于我国当下教育现状,从惩戒教育的价值认知入手,立足于惩戒教育在当今教育环境下的现代价值探究,并就惩戒教育的“度”的把握和科学内涵进行分析,以保证广大少儿群体的健康成长。

二、惩戒教育在当今教育环境下的价值认识

1.惩戒教育有助于提升德育的威慑力,对学生秩序意识养成及学校管理制度的规范化教育具有重要价值

由于人的规则意识的养成和社会适应力的形成是一种后天习得的行为和能力,必须经过后天的训练和强化才能最终帮助个体形成社会规则意识及自我约束力。因此从人的认知规律及认知发展轨迹来看,人的成长都是一个被动的过程,只有在不断的碰撞与刺激中,才能养成一定的规则意识并产生较强的自控能力,最终按照社会规则的要求健康成长。因此惩戒教育一方面通过一定的惩罚性手段对被教育个体起到震慑的意义,另一方面则有助于个体较快地养成规则、秩序意识,加快个体习得社会适应力,从而建立自控力。从这个角度来看,惩戒教育若能应用到学校教育中,是完全可以起到强化校规及管理规章制度的惩戒功能的,对于提升学生的规则意识及社会化角色认知的成效是很有价值的,因此惩戒教育在当今教育环境下对我国广大青少年的德育开展是非常有必要的,能显著提升德育的教化功能,帮助学生建立秩序意识和实现学校管理法治体系的规范化。

2.惩戒教育能提升学生的抗挫能力及逆商,有利于学生的健全人格的形成

在人的成长过程中从来都充满着逆境与困难,人的经验的获取和能力的获得都是在不断与困难做斗争中获得的。因此,从个体成长的视角看,惩戒教育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当今我国独生子女家庭约占78.9%,但在家庭养育方式上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度溺爱与物质的过度满足现象,鱼龙混杂的教育理念层出不穷及不当的家庭养育方式与过度夸赞的社会环境并存的乱象使得广大小学生的成长面临更多声音和多变的环境。在当今教育环境下,我国小学生的逆商和抗挫能力呈逐年大幅下降趋势,各种少儿问题层出不穷,给家庭、学校教育均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培养出身心健康、敢于担当、勇于拼搏的学生越来越难,更不利于他们形成健全的人格和过硬的心理素质。因此当今的社会环境呼唤惩戒教育,适当的惩戒教育不仅能逼迫学生学会坚强、锻炼强大的内心,更有助于他们在不断的挫折中提升抗挫能力和逆商,从长远看,惩戒教育有利于学生的健全人格的形成。

三、惩戒教育在小学阶段实施过程中“度”的把握原则和实现途径探索

1.加强就教师群体的“惩戒权”进行立法探索,厘清教师惩戒权的范围与“度”的限度,加强惩戒教育法律建设

虽然华夏文化自古以来对教师职业就赋予了“惩戒权”,但至今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权具有明确规定,特别是“惩戒权”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构成元素——惩戒的“度”与“惩戒内容”更是缺乏明确规定,这使得自古以来“惩戒权”的实施都是依靠教师的理解和教师个体对“度”的把握。但由于个体的理解力和理解角度偏颇较大,稍有不慎往往会存在滥用职权的不良后果。因此,在我国的學校教育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每个教师对惩戒教育的“度”的理解的不同,高达35%的教师将“惩戒”教育简单粗暴地等同于“体罚”,造成了不良影响,使“惩戒教育”一度广受社会诟病。当今在我国小学阶段实施惩戒教育则首先要做的就是对“惩戒权”的权限范围与“度”进行科学探索,只有从法律的角度做到量化与细化,才能使教师对惩戒权的适应范围、底线做到心知肚明,从而在实施“惩戒教育”时能规避“红线”,恰当使用“惩戒权”,如此,既能起到警示学生的意义,又能起到规范并强化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价值。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惩戒教育”法规探索的是2017年3月20日在青岛市开始试点实施的《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该《办法》首次将“惩戒”作为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正式用语,走在了“惩戒教育”立法探索的前沿。与此同时,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也是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这些有益的德育探索对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而言则具有标志性的探索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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