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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公共领域:西方经验与中国语境

2019-09-12马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哈贝马斯

马超

摘 要:在详细回顾“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的起源、发展、特征等基础上,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是否促成公共领域”这一问题的争论。研究认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及时性、交互性、低成本和去中心化等特征有利于人们自由发言和自主讨论,但当前国内网络空间中依然存在的数字鸿沟、群体极化、网络暴力、娱乐肤浅等乱象并不符合哈贝马斯提出的“地位平等”、“理性商议”等构成“公共领域”的要件。文章指出,在将“公共领域”理论移植到中国时,需要考虑具体的国情和体制,机械照搬西方学者的理论要避免削足适履的问题。

关键词:公共领域;交往理性;网络公共领域;市民社会;哈贝马斯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4355(2019)04-0071-13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9.04.07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人们对科技进步一直抱有民主幻想,这不仅没有随着媒介的演进而减弱,反而随着技术更迭而日益强烈。譬如在近代中国报刊政论兴盛的时代,有学者认为报章杂志在民族危机、改良运动、革命等各方面形成的公论,深刻地影响了人们思想观念,因此初步形成了文化的公共领域[1]。又如一些研究者在对西方公共电视进行考察后认为,以BBC为代表的公共广播电视最接近哈贝马斯提出的“公共领域”概念[2]。然而很快就有学者指出,在政治权力和商业勢力的双重影响下,传统的报刊电视不可能独善其身。

不同于传统媒体,互联网无远弗届、开放自由、去中心化的特性更有利于民众的自由表达和公共讨论。于是,如同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的新媒介诞生一样,互联网的出现再度引发了人们关于媒介促进“公共领域”的讨论。甚至有学者认为互联网有利于营造一个“跨国的公共领域”(transnational public sphere)[3]。

互联网究竟能否促进公共领域的形成?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文接下来将从两个维度展开: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公共领域”?其起源、定义、特点是什么。其次是互联网在建构公共领域的过程中有何潜力、又有何局限。

一、公共领域的概念缘起与特征定义

(一)“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

虽然“公共领域”的相关概念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但对其系统的论述,还要从美国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说起。汉娜·阿伦特把人的活动分为三种:劳动(labor)、工作(work)、行动(action)。其中,劳动主要是为了维系人的生存,构成了仅仅与身体的存在有关的“个人领域”,“工作”由于会使人们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因此包含了一定的“社会领域”,。而“行动”排除了一切仅仅是维持生存或工作谋生的目的,不再受到肉体生命过程中的功利性制约,是一种能够展示自我本色的活动,因此“行动”是在公共领域中展开的。

在《人的境况》一书中,行动理论成为阿伦特公共领域思想的中心。在她看来,公共领域由人的言语和行动所塑造,而行动归根到底也是一种言语形式。正如阿伦特所说“言语且唯有言语才有意义。一切公民所主要关心的就是相互交谈”[4]。

虽然阿伦特没有具体考察大众传媒与公共领域的现实关系,但它的公共领域思想为哈贝马斯及后来许多学者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1962年,德国学者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将其获得教授职称的资格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正式出版。该著作由德文写作,一开始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直到1989年《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被翻译成英文并进入英语世界后,立即引发了全球学者的关注。

(二)公共领域的定义与特征

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能够形成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公共领域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手段。今天,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就是公共领域的媒介[5]。

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判断公共领域的标准大致有三个[6]:

一是地位平等(equality of status)。即所有参与者无论在现实生活中处于怎样的社会地位,在公共领域中都有相同的机会发言。

二是普遍准入(generally accessible)。即谈论的议题没有限制,以前一些从未受到质疑的问题也能拿出来被公开批评和讨论。

三是包容并蓄(inclusive)。即公共领域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参与成员包含了不同年龄、职业、国籍的成员,任何人都能够加入到公共领域的讨论中来。

(三)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

在研究“公共领域”问题时,“市民社会”是一个与其紧密交织的概念。对于公共领域的研究,绕不开“市民社会” (civic society)和国家关系的探讨。

在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存在两种经典的解释框架。第一种是信奉自由主义传统的洛克学派认为“市民社会先于国家存在”。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身处社会之中的人们相互协商,自愿将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赋予国家,这样才形成了一个政府。因此在洛克看来,国家是人们与统治者签订契约而形成的。如果统治者损害人们的利益,人们有权从政府收回权力并重新建立契约。这样一来,洛克通过社会契约的观点论证了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说法。另一种是黑格尔持有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观点,认为市民社会是指与政治国家相区别的“私人生活领域”,容易成为“个人私利的战场”,导致特殊利益的泛滥。而国家是以普遍利益为宗旨,超越了一切私人利益,因而可以成为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力量 [7]2-3。

然而市民社会理论本身存在着一定不足,比如按照洛克“社会高于国家”的模式,其过多强调通过限制公权来保护私权,而基本否定了国家对于社会的正面意义,实践中容易导致无政府主义 [7]4-5。而如果按照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市民社会之于国家的正面意义,容易为国家侵犯公民权利寻找借口,从而产生极权主义的危险。这种国家与社会的两分模式的不足在于将社会结构简单划分为国家与社会的两极,而忽略两者之间相互建构的关系,因而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缺乏解释力。

“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有效回应了上述两难境地。上文提到,公共领域的特征在于普遍准入和开放包容,因此公共领域里的公民可以自由地就各类公共议题展开讨论,也可以以公共舆论的形式对政府进行监督,这样既保证了公民的平等参与,又能够实现国家政治权力的制衡以防止极权主义暴政。

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市民社会是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权的“私人自主領域”。它包括了“私人领域”(privacy sphere)和“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两部分。其中私人领域是指由市场对生产过程进行调节的经济子系统,它包括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及其控制机制;而公共领域则“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等”[8]。遵循这种思路我们可以看到,哈贝马斯把“市民社会”分解为经济系统和公共领域两部分,前者所涉及的范围大体上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范畴相一致,后者所指涉的则是社会文化交往领域。但随着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变化,他对“市民社会”的结构与内涵也进行了调整。

(四)“公共领域”理论的发展与修正

“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为民主政治领域的研究注入了一丝新风。但哈贝马斯未曾料到,自己的“公共领域”理论却在历史的演进中一波三折、屡次碰壁。

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一方面由于资本主义垄断的形成和国家对私人活动干预的频繁,导致了“国家社会化”的状况,即以前作为国家的事务如今变成了私人的事务;另一方面,私人经济活动也转而要求重获政治权力,从而导致了“社会的国家化”和私人经济活动的“再封建化”(defeudalization)。如此一来,过去明明是私人的事务现在堂而皇之成为了国家的事务。这种“国家与社会”从分离走向融合的趋势导致了“公共领域”理论的存在前提出现了危机。

此外,在公共领域的理想类型中,大众传媒必须独立于权力、金钱和其他势力的控制才能保证其公共性。然而随着资本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传媒机构与国家势力的媾和使它逐渐背离了非政府原则,进而丧失了对权力的批判精神;而传媒与商业机构的合谋又使其背离了非商业化原则,进而使公共领域受制于市场逻辑。由此以来,以大众传媒为核心机制的公共领域似乎又成为了权力和金钱的代表者。正如哈贝马斯指出的那样,媒体从18世纪末进入到大规模生产的商业化时期后,必须投入更多资金并采用较大组织规模生产,这导致传播渠道更加集中化,公民接近公共媒体的机会也随之受限,于是出现了一种新的影响力即“媒体权力”,它除了影响公共领域的结构之外,还可以通过主题的选择和内容来操纵公共领域[9]。

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公共领域的衰落,使得传统的公共领域理论面临着“合法性危机”。由此,哈贝马斯不得不从“生活世界”的视野出发,对公共领域理论进行了调适。

哈贝马斯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构分为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子系统。其中,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共同构成了“系统世界”(system world);而包括公共领域在内的文化系统则作为系统世界的对立面构成了“生活世界”(life world)。正如哈贝马斯指出,“今天称为市民社会的,不再像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那里包括根据私法构成的、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之导控的经济。相反,构成其建制核心的,是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它们使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扎根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之中 [7]5。

从他的这一设想,市民社会概念的内在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原来与“公共领域”一道组成“市民社会”并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私人领域”,现在不仅从“市民社会”概念中剔除出去,而且与其原来的对立面“政治系统”融为一体,形成“系统世界”,反而与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相对立。这样一来,“系统世界”主要关注政治、经济领域,而“系统世界”则主要聚焦人的意义价值问题[7]176。

然而,即使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理论进行了修正,却又面临着新的困境。在系统世界中,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虽然在提升社会效率和改善生活水平上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二者都是以目的理性或工具理性作为运作的准则,致使金钱原则和权利逻辑这类目的理性成为人们思维和评价的标准,并逐渐控制了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造成了系统对生活世界的侵蚀。哈贝马斯指出,经济系统中的消费欲望窒息了经济生活的自主性,政治系统的权力崇拜消融了政治生活的独立性,致使生活系统充斥着商品化、金钱化和官僚化,生活世界的意义和价值随之丧失,哈贝马斯将这种情景称为“生活世界的殖民化”(colonization of life world)[7]179。

针对此种现状,哈贝马斯开创性地提出了“交往理性”概念,希冀通过恢复“交往理性”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其在1984年出版的《交往行为理论》一书,提出了“交往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的概念并将其增列为公共领域中的辩论原则。他指出,交往理性是一种“朝着达成和维持共识的交往过程,而这种共识是依赖主体之间所认为可得批判的有效宣称”[10]。

与“交往理性”概念相关,哈贝马斯还提出了“有效性宣称”和“理想言说情境”的概念,按照交往理性的观点,参与者在平等基础上的交往沟通以达成共识。而为了达成共识,哈贝马斯认为参与者必须恪守四项“有效宣称”:一是可理解性宣称,即参与者所讲的内容必须是容易理解的;二是真理宣称,即发言者所讲的是真实的事实;三是真诚宣称,即参与者在交往沟通过程中,是真心诚意的态度;四是正当性宣称,即发言者必须采用其他人都能接受的规则沟通交往。总结起来,哈贝马斯假设所有参与者都是理性的,愿意遵守共同的规则并以平等真诚的姿态参与讨论,这样公共领域才能成为理想的言说情境。

迫于现实条件的变化,哈贝马斯屡屡对自己当初提出的理论进行扩展和修正,而一次次修补之后的理论虽然日益完善,但也变得愈发理想化。这也为日后学界关于“公共领域”是否存在的争论埋下了伏笔。

二、西方论争与中国语境

(一)“乐观派”与“悲观派”:西方学者的争论

哈贝马斯非常重视传媒在现代公共领域的地位,认为新闻媒介是社会的公器和公民讨论公共事务的论坛,在现代国家具有十分的重要地位。因此,关于传媒与公共领域的讨论,一直以来都是传播学界热议的话题[11]。自互联网诞生以来,关于网络公共领域的话题更是引发了学界热议的高潮。

互联网究竟是否促成了一个在线的“公共领域”,各国学者历来众说纷纭而又莫衷一是。总体来看,学界的观点可以分为两派:乐观派和悲观派。

在乐观派看来,互联网的平等性和交互性可以提供多元的观点和意见,而完整、丰富、多样的信息是人们理解政治事件和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依据。因此,互联网提供异质多元的观点,为人们判断决策提供了多种选项,其蕴含的平等参与情境和互动讨论精神是传统媒体难以提供的。比如学者穆鲁(Murru)乐观地表示“线上空间中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主动的发声者,这不仅促进了多种信息的生成,也可以免受任何类型的控制”[12]。也有学者看中网络新媒体的舆论监督潜力,他们将社交媒体称为监督政府和组织集体行动的有力工具[13],甚至有学者认为互联网是社会和政治转型的催化剂[14]。

不少学者表示,互联网开放、匿名、成本低廉、去中心化的特性可以让更多的人近用媒介、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似乎为原本暗淡的公共领域带来一丝曙光。正如布赫斯坦(Buchstein)在文章中指出,新兴技术的开放性、互动性和反阶层化特征带来的平等参与、自由讨论和制度外参与,使互联网成为了最理想的言说情景 [15]。虽然有些学者逐渐意识到多数网民其实是缺乏自反性(reflexivity)的,而且商业和政治势力也快速侵入网络空间,不过他们仍然相信,只要按照公共领域的规范程序,网络仍然能够实现商议民主的理想[16]。

而悲观派一边,学者宾博(Bimber)对“网络有助于民主发展”持怀疑态度。在他看来,当新媒介的近用程度越高时,人们总是会寻找与自己原来信息相一致的消息来确认自己的想法[17]。因此,虽然网络中具有海量信息的提供机制,但用户的“选择性接触”机制却是影响政治信息接触的重要一环。哈贝马斯晚年在一篇文章中也曾反思指出,虽然互联网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规模和程度,但却容易形成许多碎片化的鼓励团体,而这并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18]。哈贝马斯认为,网民们常常根据相同的兴趣爱好和价值观结成小圈子,这导致了网络空间中的碎片化现象。这种反思恰好和今天的“回聲室效应”、“过滤气泡”、“信息茧房”等观点不谋而合[19]。

在网络公共领域的研究中,林肯·达尔伯格(Lincoln Dahlberg)是一个绕不开的学者,他通过持续十余年的研究发现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互联网愈发商业化已经危及在线参与的自主性、网络商议缺乏自反性、在线认同存在困难、许多网民不愿意耐心倾听、网络发言容易被少数个人或团体把持、网络社群呈碎片化趋势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达尔伯格还区分了“自由个人主义民主”(liberal individual democracy)和“商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两种民主模式。在他看来,互联网只是扩大了个人自主获取信息的自由和范围,因此充其量只是一种“自由个人主义民主”。而“商议民主”强调政治互动,即个人通过民主协商谈判转变成为主动的公民,这就要求互联网组织提供商谈的能力。基于此,互联网的核心价值不是容纳大量信息的储存空间,而是组成群体会谈的互助功能。“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才是民主所赖以存在的基石[20]。

诚如学者约瑟菲迪斯(Iosifidis)所言,互联网可以成为塑造公共领域的一种工具,但自己本身不能成为一个公共领域。因为公共领域的形成取决于使用互联网的人[21]。

总之,在悲观派看来,互联网作为公共领域只是一种民主的幻影:因为不同人群不仅在信息接入上存在数字鸿沟,在线讨论也很少能达成共识。网络的公共言论也时常因背离“理想言说情境”导致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流于肤浅而不够深入,妄议揣测多而真凭实据少,再加上网络水军、人肉搜索的泛滥,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也搅浑了公共舆论的一池活水。因此,如果说互联网的出现带来了公共领域的曙光,可随着其野蛮生长,似乎有再次强化公共领域衰退的趋势。

(二)中国语境下的现实困境

在讨论线上公共领域(online public sphere)问题时,有学者敏锐的意识到,在不同体制和民主传统的国度间,网络在扮演公共领域角色时发挥的作用程度可能不同。过往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西方民主国家,这些国家的协商民主氛围浓厚,公共辩论的传统悠久。因此有学者在对美国和德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进行实证研究时意外发现,新媒体在营造公共领域的作用上并不明显优于传统媒体。两位学者对此的解释是,西方国家一贯奉行言论出版自由的传统,即使传统的印刷类媒介,也可以做到相对开放、公正和平衡[22]。这项研究提示我们,在探讨网络公共领域时,离不开具体的国情和语境。

一些学者认为,用滥觞于西方的公共领域理论来解释近现代以来的中国问题是不妥当、不可行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中央集权体制形成为“强国家-弱社会”格局,使社会不可能脱离国家控制而获得独立自主发展并取得自治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国不仅在历史上缺乏公共领域的渊源,而且在也现实中缺乏公共领域支撑体系,如完善的市场经济传统、强大而独立的手工业体系、独立的社会力量和公民不服从传统等。持这一观点的代表性文章包括:魏菲德.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的论争[G]∥黄宗智.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65; Rowe W T. The public Sphere in Modern China[J]. Modern China, 1990,16(3):309-329.。

甚至哈贝马斯本人在回答一位中国学者提问时也承认“由于你们国家中经济和国家关系不同,我完全能想象将西方模式直接应用到中国的任何一种尝试所遇到的困难”[23]。

三、潜力与限制:互联网为何难以建构公共领域

本文在分析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把国内外学者对公共领域概念界定的争论概括为“一个共识”和“一种分歧”。所谓“一个共识”,是指绝大多数学者都认同公共领域的一个基本前提:不同身份的人可以围绕各式各样的议题随心所欲地表达不同的观点。亦即公共领域的开放性、平等性、自由选择权和表达权基本得到学界的认可。比如费里(Ferree)等学者就归纳出实证研究中公共领域的三个维度,分别是:开放性(openness),主要指讨论内容的开放性;持续性(longevity),即公共辩论的持续时间;参与性(participation),即不同利益诉求者都可以参与辩论[24]。而所谓“一种分歧”,主要集中在公共讨论中的“理性”(rationality)和“文明性”(civility)如何界定,又必须达致何种程度。比如艾博特(Abbott)就认为把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同“公共领域”结合起来分析,公共领域应该是文明理性的讨论[25]。综合上述观点,本文认为,与其讨论“互联网是否形塑了公共领域”,不如关注“互联网时代公共领域建构中的有利和不利条件”。

一方面,互联网促进公共领域形成的潜力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互联网使公民获取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所获悉的信息丰裕度和即时性也有了较大提高。这使得公民对社会事务的知情能力大大提高;其次,互联网创造了公民对政治和社会问题展开讨论的公共空间,公众拥有了对公共事物进行评论、交换意见、形成舆论的场所。随着知情能力和表达能力的提高,他们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决策过程的介入程度会越来越高,这加强了民众之间的联系;第三,相较于传统媒体而言,互联网具有较强的开放性,网上传播的内容不再由专业的新闻机构和官方独享,任何网民都可以在网络上传递信息、发表观点,网络空间体现出明显的多元性和平等性;第四,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网民减少现实中的顾虑,较传统媒体环境下更容易实现自由表达;第五,互联网去中心化的网状结构,使网上传播的内容不再由新闻机构一家垄断,而且广大网民也可以凭借互联网参与各种在线活动。这对社会权力结构的冲击也是明显的。

另一方面,网络公共领域形成中的不利条件包括:

首先,数字鸿沟依旧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民众的媒介近用权不尽如人意[26]。根据2018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6 月,我国全部网民中农村网民占比 26.3%,规模为 2.11 亿;城镇网民占比 73.7%,规模为 5.91 亿, 城乡差距依然很大。除了国内存在的城乡差距之外,我们将中国互联网的接入和使用情况放在全球的坐标中去考量,发现中西方的地区和国别差距同样明显。为此我们通过两组数据来说明这个问题。韦路基于世界银行和Gapminder.org提供的全球两百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数据,分析了1990-2010年二十年间全球网络信息的传播格局。数据显示,在2005-2010年时段,北欧超过90%的人口都在使用互联网,北美、西欧、澳大利亚、日韩的互联网普及率达80%左右,而中国、南美、沙特等国家和地区仅为30%-40%之间;在固定宽带接入率方面,2000年加拿大和美国的固定宽带用户比例分比为4.59%和2.51%,而同期的中国不足0.002%。在2005-2010时段内,中国固定宽带接入比例为9.44%,而同期的美国接入率近乎中国的三倍,达到27.71%。作者总结指出,虽然在总量上中国多项指标位居世界前列,但人均指标仍然落后于发达国家,中国要从网络大国变成真正的网络强国依然任重道远[27]。另一组数据来自一份最新的报告。联合国宽带促进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发布的《2017年宽带状况》报告显示,虽然到2017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将达到35.8亿人,但仍有52%的全球总人口未享受到互联网带来的便利。报告着重强调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互联网普及率上日渐扩大的差距。国际电信联盟预计,至2017年底,发达国家的互联网普及率将高达81%,而发展中国家仅为41.3%。其中,全球未接入互联网的人口中有62%的人口来自亚太地区,中国未接入互联网的人口数多达3.62亿,位居世界第一[28]。

其次,互聯网上乱象丛生,社会失范现象频现。虽然国家近年来加大了对互联网空间的治理力度,但网络空间中谣言盛行[29],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网络审判等问题依然存在。与西方不同的是,我国特有的网络推手、网络水军群体兴风作浪,搅混了舆论生态的一池清水。在中国,集“发帖”、“删帖”、“顶帖”于一身的网络舆论营销团队长期潜伏在互联网平台上兴风作浪,操纵着虚假舆论,干扰着民意走向。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对2009年-2011年三年间的舆情监测中就发现了871个网络水军参与的事件,其中包括贾君鹏事件、犀利哥事件、3Q大战、兽兽门、霸王洗发液致癌等诸多影响全国的网络公共事件[30]。一些研究者指出,网络水军缔造了一个庞大的“伪舆论王国”,水军通过大量发帖跟帖形成一股股虚假的舆论浪潮。这些“伪舆论”并不能反映真实的民意 [31]。更可怕的是,目前全国拥有成千上万的网络营销公司,它们以公关公司、广告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等形式存在,专门为企业提供事件营销和“危机公关”,而国内的网络推手规模达到数百万人。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的数据显示,2008年网络公关业的收益增长稳居整个公关行业榜首,年毛收入达10亿人民币[32]。可见中国的网络水军已经形成规模化、产业化趋势,这对整个舆论生态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干扰效应。

第三,网民群体数量庞大,兴趣各异,容易产生群体极化的现象[33]。在网络空间中,由于利益立足点不同,不同立场的网民之间难以展开理性辩论故经常发生相互攻讦的现象。人们只顾放大自己的声音而缺乏耐心倾听,一旦遇到与自己立场相左的观点就群起而攻之,这与哈贝马斯提出的“交往理性”原则背道而驰。原本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连接性不仅为网民们提供了发布观点的平台,也为相同背景、相近观点、相似爱好的群体自发集结提供了空间[34]。所谓“同声相应,同气相求”,社会化媒体的聚合性凸显了情绪宣泄和意见表达的同质性,当一些网民的意见高度统一时,便会产生群体极化现象。西方关于群体极化的研究更多是聚焦到政党大选中的选民投票意向上[35],而中国的群体极化现象,则更多地显现在社会公共事件的“舆论审判”上[36]。有研究发现,在“虐猫门”、“药家鑫案”、“我爸是李刚”等公共事件中,网民们呈现出一边倒的谩骂喧嚣态势,仇官仇富的社会心态压倒了理性法治的声音,形成了“多数人的暴政”[37]。如果偏激型的观点得不到匡正,任由语言暴力和言语狂欢发展,亢奋的非理性氛围将会愈演愈烈。群体极化不仅不利于培养我国网络讨论的协商民主精神,反而会消解网络平等参与表达的功能。更有学者告诫指出,如果我国的网络空间长期被非理性的声浪所吞没,处处充斥煽动话语和人身攻击,将会形成网络民族主义的思潮,撕裂阶层之间的信任,加剧不同群体之间的对抗[38]。

第四,互联网时代公私模糊的趋势更加明显,不少利益集团为了吸引眼球,不惜通过制造丑闻、暴露隐私等方式恶意炒作,造成私人事件公共化现象越来越明显。私人事件因公开传播而获得伪公共性;公共事件因私人化接收而弱化了其公共性。1961 年,美国历史学家布尔斯廷 (Daniel J. Boorstin) 提出额“伪事件”(pseudo-event)的概念。这里的“伪事件”并非是捏造的虚假事件,而是“传播者为了吸引媒体注意和扩大公共影响而制造的事件”。布尔斯廷指出,伪事件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事件不是自然发生的,而是人为设计策划的;二是策划事件的直接动因就是为了得到报道;三是伪事件与真实情况的关系模糊不清、关系暧昧;四是伪事件比自然发生的事件更具戏剧性;五是由于经过事先策划,伪事件传播起来更加方便[39]。在传统媒体环境下,“伪事件”必须具有社会意义、与公共利益相关才具有新闻价值,才能赢得媒体的报道。然而在数字媒体时代,每个网民都可以利用自媒体发声,因此一些个体策划的私人事件只要迎合了“公众兴趣”而非“公共利益”,都可以吸引其他網民的关注。从早年间国内出现的芙蓉姐姐、天仙妹妹、凤姐到如今各种社会媒体上涌现的各类“网红”,各类媒介事件承载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在减少,突出和放大新奇元素的成分却在增加。近年来网络直播平台的火热更是加剧了私人生活的公共化。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7年底,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4.22亿,年增长率达到22.6%[40]。一些网民为了博得公众的围观,在网上直播捅马蜂窝、生吃动物、打架等低俗、暴力、色情活动。网络平台鱼龙混杂、乱象丛生,无聊、庸俗、不健康的内容充斥其间,屏蔽了具有社会意义的公共讨论。

第五,虽然网络空间远比传统媒体更为开放,但我国政府对网络媒体的管理仍然相对严格,一些地方官员法制观念淡薄,滥用职权拒绝网民监督,“因言获罪”、“跨省追捕”等事件时有发生。从2009年河南王帅事件到2010年吴忠王鹏案再到2018年鸿茅药酒事件,一些地方政府机构滥用公权的行为不仅妨碍了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的自由,而且也损坏了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氛围。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学研究者指出,网络言论自由权不仅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权实现的工具。捍卫公民的言论自由,是维护民主和实现民主的重要路径,有助于实现法治破除人治[41]。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必须平衡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平衡言论自由与政府依法行政之间的冲突,划清网络合法言论与不法言论之间的界限,坚决杜绝用公权力干扰压制网络舆论[42],才能实现公共空间中的自由言说。

第六,网络空间表面的平等背后暗含实质不平等。从理论上讲,每一位网民都拥有相对平等的发言权利,但实际上线上地位常常被线下身份的披露所直接强化。正如学者胡泳指出,在网上,一个人如果是版主或网友们熟悉的人物,其观点就很容易被接受,即使说错了话,也有很多人来维护他。通过对注意力的独霸、对议程和话语方式的控制,少数人得以使自己的声音压倒大多数人[43]225-226。一些实证研究的结论同样支持这种不平等的网络分层现象。郑满宁等以2011-2012年发生的21个热点舆情事件为例,采用爬虫技术抓取了500万条相关微博进行分析后发现,加V的认证用户虽然不到微博总用户数的10%,但这些用户却是热点话题的主要制造者,在事件传播中发挥着提供参考意见、动员一般用户的作用,而普通用户只扮演着被动转发的角色。热点事件的转发次数符合幂律分布,少数关键节点的连接数远远超过普通节点。作者由此分析认为,社交媒体的开放性和参与性看似带来了用户的“话语平权”,即每个人发言的机会是均等的,然而发言之后却因为每个用户的影响力不同形成了新的“话语集权”,即现实中掌握社会资本的人获得关注和转发的机会也更多,传统社会中金字塔的话语结构被投射到微博虚拟话语场域中来[44]。李彪在对40个热点事件中的意见领袖分析时也发现,微博中的用户呈现出明显的“马太效应”,粉丝越多的大V其粉丝的增长速度也更快,其话语权也随之越大,意见领袖的话语权力结构表现出集权化和等级化的新特点[45]。

第七,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网络素养依旧有限,深入对话与批判讨论并不是常态。结合学界已有的研究,当前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话讨论存在三大问题。一是讨论的深度有限。有研究者指出,我国真正关注时事的网民并不占主流,在传媒娱乐化的浪潮裹挟下,青年一代更热衷于追星追剧而缺乏对国家事务的关心[46]。即使重大事件发生后,网络空间中的讨论也仅仅是“一阵风”:待热点事件解决后讨论的热情也随之消散。网络讨论常常以昙花一现的形式出现,难以形成持续的动力。北京大学市场与媒介研究中心对2740名参与过网络讨论的网民调查显示,网民们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领域,但是娱乐议题比重较大,总体上呈现非政治化倾向。其中排名前五位的议题分别是生活、娱乐、社会、健康和时尚,排名最后的几大议题为国际热点、军事、科技、法律、国内政府[47]。放眼西方,美国皮尤调查中心2016年的调查显示,美国有20%的社交媒体用户经常上网浏览政治内容,多达84%的受访者表示他们会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平日里私底下不会谈论的内容[48];二是尚未形成良好的政治参与文化。理想的政治参与理念应当是一种理性包容的参与文化,这种理性包容既体现在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充分认识,也体现在开放包容的参与心态上[49]。然而当前我国许多网民的政治参与并不是基于公民应有的责任感,而是完全出自个人的主观好恶有感而发,一些人上网留言甚至仅仅是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这种临时性、狂热性的政治参与具有非理性、非持续的特征,难以形成有价值的公共意见,也无助于培养协商民主的公共精神。三是缺乏理性成熟的讨论机制。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动性为各式观点争鸣提供了一个公共空间,当前网上许多因立场角度不同、价值观殊异、认知方式有别造成的网络争论也逐渐成为常态。然而在观点交锋的过程中,许多网民口不择言、话语极端、对立互掐,已经由中性的网络讨论上升为粗鄙的网络骂战。《人民日报》在评论方舟子和韩寒的粉丝论争一事时指出,这场网络口水战“用谩骂回应谩骂,用立场回应立场、用情绪对待情绪、用抱团对待抱团”[50],已经超过理性的公共讨论范畴,成为一种情绪化的盲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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