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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与农地流转

2019-09-10何东伟张广财

产业经济评论 2019年1期
关键词:农地流转土地确权

何东伟 张广财

摘要:本文采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系统地评估了土地确权对农地流转的影响,并且考察了土地流转决策中的财富效应。为了克服实证分析中的内生性,本文采用Wooldridge(2015)提出的控制函数方法考察了财富效应视角下土地确权与农地流转的关系。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稳定清晰的农地产权能够显著地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有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我们也发现了土地流转决策中显著的财富效应。家庭财富较多的农户家庭往往倾向于减少土地流转的规模,参于土地流转市场的意愿更低。

关键词:土地确权;农地流转;财富效;:控制函数方法

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主要特征的联产承包制度得以确立。联产承包责任制很好地适应了当时中国经济的形势,并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农业的快速发展(Lin,1992;冀县卿和黄季焜,2013)。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业劳动力逐渐向城市大规模流动。尽管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不断地被确认与强化,但是在城镇化的巨大作用下,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逐步松动。长期以来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成了农村土地零碎分割,土地经营规模狭小,难以实施农业专业化和适度规模经营。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从农业中转移出去,人口老龄化问题也变得越发严重,农村土地的“撂荒”现象时有发生。在中国农村,“弱者种地、差地种粮”的现象己非常普遍,农业被边缘化的倾向也越来越严重(罗必良和胡新艳,2015;罗明忠等,2017)。为了实现农业的发展转型,自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加大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力度,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进程。

农村土地得以高效流转的前提是农地产权和使用权能够清晰界定并受到政府的有力保护。然而,农村土地产权残缺和产权不稳定一直是中国农地制度安排的重要特征,导致了很高的土地流转交易成本。农地产权界定的不清晰使得土地流转过程存在着不可预知的风险,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范围和规模,降低了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甚至会导致农民的利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受到损害(周其仁,2013;程令国等,2016)。土地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为了推进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农业部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要求对农户承包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证书。该意见提出“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土地确权会对土地流转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土地确权对土地流转的影响是否存在财富效应,如果存在,财富效应又是如何对土地流转产生影响的?为了考察以上两个问题,我们使用北京大学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从财富效应的视角对土地确权对土地流转的影響进行了定量研究。本文的其余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回顾了相关文献,第三部分介绍了研究的数据和研究方法,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和分析,第五部分是本文总结及政策含义。

二、制度背景与文献综述

(一)中国土地确权的制度背景

土地问题一直是中国社会改革与变迁过程中的重要话题。中国的土地确权相关政策的实施有着特殊的背景和演变路径。在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中,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和相应的收益权,而土地的所有权却归村集体所有。这种不完全地土地产权制度会造成不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导致农民很难对其所承包的土地进行长期投资。为此,中央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制定相关政策,以稳定农村地权。比如,1984年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15年不变”和“大稳定、小调整”的农村土地政策;1993年在一轮承包的基础上提出“土地承包期限30年不变”的二轮承包,并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国家又先后于1998年和2002年修订和出台《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稳定农村地权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要求村集体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书。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该提法在以后的中央1号文件中被多次强调。

在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和同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前,农村土地流转是被禁止的。出于避免土地大规模兼并导致农民失去土地资料的“政治正确性”的考量,中央政府对土地流转一直持非常谨慎的态度。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还明文禁止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土地流转。在此情况下,村集体可能会对出租土地的农户通过收回土地的形式作为惩罚(Yang,1997;Holden和Yohannes,2002;程令国等,2016)。农户土地在1988年之后才开始被允许在村集体成员内部流转。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对农业的依赖度逐步下降,中央开始对农村土地流转采取积极的态度。1998年的《土地承包法》开始允许农户把土地流转给村外人,并提出在少数具备条件的地区发展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2002年的《土地承包法》则进一步规定了农户依法对土地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权利,并禁止村集体或地方政府加以干预和限制。

随着中央政策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放松,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1998年全国八个省市的抽样调查显示,农地流转仅占承包农地总面积的3%~4%,但2000年前后就快速提高到5%~6%,其中沿海发达地区达到8%~10%(陈锡文和韩俊,2002)。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推算,2006年全国农户土地流转率达到16.0%(万举,2009)。而据农业部统计,2011年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达到2.28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7.8%

尽管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土地承包权的政策,土地流转仍然受到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下承 包权边界模糊和不稳定的影响。虽然稳定农村地权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但是尚未形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管理的产权制度。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的延包形成的。由于承包期内土地调整频繁,不可避免地造成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程令国等,2016)。早期承包土地要缴纳税费,土地价值较低,土地流转中的土地权属没有得到农户的充分重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的经济价值水涨船高,因此而产生的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日益增多,导致了农村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不断增加。另外,由于土地的所有权理论上是归村集体所有,当家庭人口变动或政府征用集体土地时,经常会带来承包土地的重新调整。根据叶剑平(2010)的调查,从土地联产承包制至今,因为人口变化和征地的原因,63.7%的村集体在二轮承包时进行过调整,34.6%的村在二轮承包后还进行了土地调整。

为进一步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农业部在2009年就选择八个省(直辖市)的部分乡镇进行试点探索。在确权试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并积累了较多经验之后,农业部在2011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确、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1年,农业部等六部门正式启动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首批50个试点县(市、区)涉及28个省份的710个乡镇、12150个村。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规定“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确定了105个县(市、区)为第二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地区,由此,确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2015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再度扩容,湖南、湖北、江西、江苏、甘肃、宁夏、吉林、河南、贵州等9个省区被纳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

(二)文献综述

土地产权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研究和政府政策的热点问题。从产权理论的角度来看,土地产权的稳定性和完整性会影响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土地确权可以强化土地产权的安全,能够根本地影响土地在市场中的交易。国内外关于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的文献非常丰富,大多文献肯定了土地确权的积极作用(Besley和Burgess,2000; Deininger和Jin,2005;Field和Field,2006;程令国等,2016;Murtazashvili和Murtazashvili,2016;Meeks,2017)。Deininger等(2003)对尼加拉瓜的研究发现,具有稳定土地产权的所有者更愿意参与土地租赁市场,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Bezabih和Holden(2006)、Deininger等(2011)对埃塞俄比亚土地登记对土地流转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土地登记能够显著地提高农户土地流转的意愿和规模。Bezabih和Holden(2006)还发现土地流转中的性别效应,即女性户主家庭在土地登记后比男性户主家庭更愿意进行土地流转。

从当前文献来看,对中国农地确权和土地流转进行探讨的研究也有不少。学者们对20世纪90年代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研究表明,由于土地产权不明确,存在着流转权的限制,农民出租土地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力耕种土地的信號,导致其土地存在被村集体收回的风险;而且,土地产权的不稳定也增加了土地流转后收回土地的难度(Yang,1997)。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2010)探究了成都市都江堰市土地确权的实践经验,认为土地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基础,土地确权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产权强度,降低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进而促进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2012)梳理了自2008年以来成都土地确权的实践经验,发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确权后,农村居民的收入和财富都显著增加,同时也发现了土地产权强度与土地价格之间的强烈相关关系。林文声等(2016)从生产激励、交易费用、交易价格及要素市场联动四个方面分析了土地确权对中国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效应。他们的研究发现,土地确权对农地经营权流转的促进和抑制作用并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率显著影响农地经营权流转,而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率则显著地抑制了农地经营权的流转。程令国等(2016)建立了一个土地确权与土地流转关系的理论模型,并从实证上检验了该理论模型。他们的研究表明,农村土地确权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土地流转,同时也通过增强土地的产权强度提高了土地的内在价值。

虽然国内外文献对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的研究很多,但是,从财富效应的视角研究土地确权对土地流转影响的研究很少。“财富效应”原指家庭财富的变化对消费的影响,相应的,土地流转的财富效应指家庭财富对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根据生命周期理论,理性经济人会在综合考量自身经济财富水平的基础上做出经济决策,便于平滑整个生命周期的经济活动以达到效用最大化。住房是家庭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认为住房财富会对家户的经济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对“财富效应”的量化研究最早可追溯至Ando和Modigliani(1963)。住房作为重要的资产,其财富价值不言而喻,Elliot(1980)和Bhatia(1987)较早的研究了住房的“财富效应”,并指出了房产价值的变化对居民消费行为的影响。在此之后,Lehnert(2004)、Disney等(2010)、赵西亮(2013)、柴俊国和尹志超(2013)等继续对房价变化对于财富效应的影响展开研究,住房财富效应进一步的演进便是对家户经济行为的影响。我们借鉴了住房财富对家庭消费决策的影响,将住房的财富效应引入对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分析。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背景下,农户面临着承包期内的土地经营权的收益最大化问题,理性农户会在综合考量不同决策下的收益后做出决策,随着财富的增加和边际效应递减的影响,农户对农地的流转决策也会相应的有所调整。在农户的经济决策中,财富常常作为农户的重要决策变量。考察财富效应在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经济决策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数据与研究方法

本文所用的数据来源于北京大学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2011-2012年第一次全国基线调查数据。该数据是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主持、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与北京大学团委共同执行的大型跨学科调查项目,旨在收集一套代表中国45岁及以上中老年人家庭和个人的高质量微观数据。CHARLS全国基线调查于2011年展开,覆盖了150个县级单位,450个村级单位,约1万户家庭中的1.7万人。CHARLS问卷包含了个人、家庭和社区等三个层面的信息,还包括了村庄确权和家庭土地流转等信息。我们的样本中共包括4 187个观测值,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为了考察土地确权对土地流转的作用,我们的基准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yi是土地流转程度的变量,分别为:土地流转率、土地流转面积、土地流转价格。在回归中,土地流转面积和土地流转价格都取了对数形式。土地确权变量titling是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若村中实施了土地确权,titling取值为1,若村中未实施土地确权,titling取值为0。X为一系列控制變量,包括家庭层面的控制变量和村庄层面的控制变量。家庭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教育程度、年龄、住房面积、宅基地面积、房屋结构等;村庄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外来人口比率、外出人口比率、距公交站距离、公交线数量、男性平均月工资、大米价格、老龄化率、人均收入、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等。模型(2)中的交互项titling×structure是土地确权变量与房屋结构的交互项,用以考察财富效应对土地流转的影响。对于广大农村地区家庭而言,住房是其非常重要的财富,住房的价值能够较准确地反映农户的财富水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造价很高,一般具有较多财富的农户家庭才会建造。因此,我们在模型中用房屋结构作为农户家庭财富的代理变量。

但是,基准回归模型识别土地确权对土地流转的影响时,可能存在潜在的内生性问题。优先实施土地确权的村庄可能是土地流转水平较高的村庄,政府可能倾向于在流转程度较高的地区较早进行土地确权。因此,基准回归模型的结果存在着反向因果的潜在可能性。为了处理潜在的内生性,我们又进一步采用了Wooldridge(2015)所发展的控制函数方法(Control Function Method)。控制函数法分为两步:第一步,我们使用Probit模型估计村庄实施土地确权的概率:

其中,Z是一系列影响政府实施土地确权的变量,包括距公交站距离、公交线数量、男性平均月工资、大米价格、老龄化比率、人均收入、是否有农业补贴、是否有农业保险,以及城市固定效应。由模型(3)可以得到广义残差(GR):

其中,为逆米尔斯比率(Inverse Mills ratio)。在一定假设下(Wooldridge,2015),我们可以得到第二阶段的回归模型:

其中GR是从模型(4)得到的广义残差,其他变量与模型(1)和(2)相同。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准结果

首先,我们考察了土地确权对土地流转的影响。表2显示了基准模型方程(1)的结果,其中列(1)(3)中的结果只包括农户家庭层面的控制变量,而列(4)(6)的结果不仅包含农户家庭层面的控制变量,还包括村庄层面的控制变量。从列(2)的结果可以看出,土地确权的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土地确权能够显著提高农户的土地流转比率。列(2)中土地确权的系数也同样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确权后的农户土地流转面积有了显著增加。列(3)给出了土地流转价格受土地确权的影响。列(3)中土地确权的系数为0.246,而且具有1%的显著性水平,表明土地确权带来了土地流转价格的提高。上述结果表明,实施土地确权的确可以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农户参与土地市场交易的积极性。我们的实证结果也验证了产权的安全稳定对土地价值的增值作用。列(4)(6)显示了加入村庄层面控制变量后的回归结果,从结果上可以看出,增加控制变量后,土地确权的系数的大小没有发生变化,显著性水平也分别同列(1)(3)中对应的结果一致。列(4)(6)的结果表明基准回归的结果是稳健的,土地确权的确可以显著地促进土地流转。

为了考察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关系中的财富效应,我们对基准模型中的模型(2)进行了回归分析,实证结果见表3。列(1) (3)显示了只有农户家庭层面控制变量的结果,列(4)(6)显示了同时包含农户家庭层面和村庄层面的控制变量后的回归结果。列(1)中土地确权的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而交互项确权×房屋结构的系数为负,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房屋结构反映了农户家庭的财富数量,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农户往往比其他农户的财富更多。交互项系数为负且显著,表明在农户的土地流转决策中存在着显著的财富效应。具有较多财富的农户倾向于更少地参与土地流转,对土地市场的参与意愿更加保守。列(2)和列(3)分别显示了财富效应在土地流转面积和流转价格中的表现。交互项确权×房屋结构在两列结果中都为负,且在列(3)中具有1%的显著性水平。列(1)(3)的结果表明了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中的负的财富效应。列(4)(6)中为加入村庄层面控制变量后的结果。从结果上看,这些结果与列(1)(3)基本一致,说明土地流转中的财富效应是明显存在的,而且结果是十分稳健的。

(二)控制函数方法的结果

在识别土地确权对土地流转的作用时可能存在着内生性问题。为了克服内生性,本文采用了Wooldridge(2015)发展的控制函数方法。控制函数方法第一阶段的回归结果显示在表4中。从表4中可以看出距离公交站越远、大米价格水平越高、人均收入越高、具有农业补贴的村庄进行土地确权的可能越小,而男性平均月工资越高、老龄化水平越高、具有农业保险的村庄更可能优先进行土地确权。这表明,在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过程中,中国农村人地关系在制度放活及外部经济激励的作用下,正在逐步发生松动,农户与土地开始有条件地参与市场(王常伟和顾海英,2016)。农民开始逐渐意识到土地所有权的重要性,不再局限于以前人人有份、户户务农的传统农地关系。随着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农民对农业的依赖越来越弱。部分地区的农民不仅在生产上脱离了农业,在生产与生活方式上也逐渐远离农村,不断向城市迁移。

表5显示了土地确权与土地流转关系的控制函数方法的结果。列(1)(3)是只包含家庭层面控制变量的结果,列(4)(6)是既包含家庭层面控制变量又包含村庄层面控制变量的结果。从列(1)(3)的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流转面积和流转价格模型中,广义残差项分别在10%和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土地确权的确存在着一定的内生性。列(1)(3)中土地确权的系数都为正且分别在不同的水平上显著,列(4)(6)中土地确权的系数也都为正且分别在1%和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控制函数的结果与基准回归结果是一致的,考虑到内生性问题后,土地确权的确可以促进土地流转的进行。

表6显示了我们考察财富效应的控制函数模型结果。列(1) (3)是只包含家庭层面控制变量的结果,列(4) (6)是既包含家庭层面控制变量又包含村庄层面控制变量的结果。从表6的结果中可以看出,土地确权变量的系数都为正且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交互项确权×房屋结构的系数都为负,且除列(2)和列(5)外都是显著的。控制函数模型的结果与基准回归结果中财富效应的结果一致,农户的财富效应的确存在,并且财富越多的农户更倾向于较少地参与土地流转。

(三)对财富效应的稳健性检验

前文分别考察了土地确权对土地流转的影响,以及土地流转中的财富效应。在上文中,我们使用房屋结构作为农户财富的代理变量,研究了财富效应在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关系中的表现。农户家庭的财富是一个比较难以定量衡量的变量,为了进一步确认财富效应是否存在,我们又使用一个新的变量作为财富的代理变量,作为对财富效应的稳健性检验。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选择房屋的类型作为财富的代理变量,若房屋类型为多层则其值等于1,若房屋类型为单层则其值等于0。表7和表8分别报告了财富效应稳健性检验的基准模型结果和控制函数模型结果。

从表7的结果中可以看出,土地确权的系数都为正,并且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交互项确权×房屋类型的系数为负且分别在不同水平上显著。表7的结果说明,当我们采用其他财富的代理变量后,依然存在着显著的负的财富效应。财富效应稳健性检验的控制函数模型的结果见表8。表8中土地确权变量的系数为正且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而交互项确权×房屋类型的系数为负,且分别在5%或1%的水平上显著。表8的结果是考虑内生性后的稳健性检验的结果,再次说明了财富效应在农户土地流转决策中的存在。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采用北京大学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系统地评估了土地确权对农地流转的影响,并且考察了土地流转决策中的财富效应。我们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土地产权的稳定清晰能够显著地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有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确权改革不仅能够提高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意愿,还会提高流转土地的价格,使得农业生产效率低的农户更愿意将土地流轉出去,将土地集中在那些农业生产效率高的农户家庭,进而推动中国农业机械化和规模化经营的发展。同时,我们也发现了土地流转决策中显著的财富效应。家庭财富较多的农户往往倾向于减少土地流转的规模,参于土地流转市场的意愿更低。

在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地分离比例越来越高的背景下,政府为了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镇化的有序进行,实施了一系列激活农村土地产权的政策。农民是我国社会的主要构成之一,农村土地是农民生活的重要依托。因此,政府在实施相关政策时应当非常谨慎,尊重农民的意愿。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注意到农户在土地流转决策中的财富效应,富有的农户更倾向于将土地经营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在制定具体土地流转政策时相关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考虑财富效应对政策的影响,将土地流转政策的设计与相应的改革措施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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