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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稳人民立场 践行司法为民

2019-07-17王世华

唯实 2019年6期
关键词:审判依法司法

王世华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必须牢记手中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群众利益为第一追求、群众满意度为第一标准,主动聚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提升司法供给能力,全面提高司法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要,努力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

一、践行司法为民,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获得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物质得到”,有“得”才有获得感,“得到”越多获得感越强。在司法领域,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来自多元司法需求得到充分满足,来自民生权利得到有效维护,来自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准确把握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孔子在《论语·季民第十六》中指出:“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需求也随之发生变化,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经济发展的‘蛋糕不断做大,但分配不公问题比较突出,收入差距、城乡区域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仍然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人民群众收入分配差距也比较大,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事实上未受到公平对待的情况。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本质是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公平正义,才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只有公平正义,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才能得到真正维护。人民法院应当始终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重点围绕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三个方面,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得到落实;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努力让社会全体成员平等自由选择、平等享有机遇、平等参与竞争。

妥善审理各类涉民生案件。“治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民生的热点、痛点、难点,就是政策发力的出发点、着眼点、落脚点。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做了明确回应,一张张民生清单、一项项民生实事处处体现着党和政府的民生情怀,保障和改善民生成为衡量群众获得感的关键标尺。人民法院要高度关注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利益诉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要着重把就业这个最大的民生问题抓好抓实,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增加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的相关规定,准确区分劳动争议和侵权纠纷,进一步强化创业、就业领域案件审判执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要着力把精准脱贫攻坚这个最大的民生短板补齐补强,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案件,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全力保障富民增收;依法严惩挤占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扶贫资金等犯罪,维护扶贫资金安全。要着眼党委、政府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社保等重点领域投放的“民生礼包”,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妥善审理民生案件,依法服务保障各项民生举措落地见效。

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胜诉权是基于实体法产生的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支持。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是人民法院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最直接有效的举措。司法界有句名言叫“迟来的公正不叫公正”,当事人如果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却得不到及时执行,法律文书就会成为一张白纸,法律公信力就会受到质疑,司法为民也就无从谈起。周强院长在2019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三年来,人民法院全力攻坚,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基本形成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促进了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我们要坚持攻坚之后不放松、不懈怠,始终将执行作为人民法院一项全局性工作来抓,及时把“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的成果常态化、制度化,要进一步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深入推进联合惩戒工作,加强执行制度保障,确保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更高目标迈进。要重点抓好民营企业胜诉权益的执行,开展涉企执行专项行动,严惩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干预执行行为,努力使企业的胜诉权益转化为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现实利益;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依法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正确运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债权关系明晰但提供保全担保有困难的民营企业,能够依法实现财产保全,降低民营企业经营风险。

二、传递司法温情,让群众有更多幸福感

幸福感是一种情感满足的“精神愉悦”,有“情”才有幸福感,“情感”越浓幸福感越强。在司法领域,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来自德法并举,来自情法交融,来自司法关怀。

大力弘扬社会正能量。社会正能量是人民群众幸福感的源泉。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实施依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让人民群众在生活中处处感受到幸福,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人民法院要在塑造公众价值观、世界观、道德观、伦理观等道德精神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充分运用司法断案的惩恶扬善功能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要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道德要求和发展理念,面对不同价值观念的激烈冲突,不仅要根据证据事实依法保护个案當事人的民事权益,更要以法治手段、法治思维,积极主动肩负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使命,切实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努力以司法审判维护社会公共道德。

助力营造家庭新风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最终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美满上。家是幸福的“港湾”,维护幸福美满的家庭关系,是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积极服务和保障家庭文明建设,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将案件审判由侧重财产权益保护转变为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和财产权益,推动家事审判更加专业化、人性化。要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实现对尚未破裂的婚姻和问题家庭的救治,促进家庭和睦,培育良好家风。要严格执行反家暴法,坚决落实人身保护令制度,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要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

不断强化司法人文关怀。法律是冰冷的,但司法服务应该是有温度的。要全面优化诉讼服务品质,创新司法惠民举措,在设施、布局、服务功能等多方面尽可能体现人性化,努力打造一站式、综合性、全方位一流服务。要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切实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敞开大门。要加大智慧法院建设,积极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创新成果同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证据交换、网上阅卷、网上开庭、网上送达等一系列诉讼活动,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要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将司法救助贯穿于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依法实行诉讼费缓、减、免、退制度,对于符合条件接受救助的困难群众,在第一时间为其提供司法救助,让困难群众无钱打得起官司、有理打得赢官司,着力营造“零距离、无障碍”的司法服务氛围,为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注入司法的温情与关怀。

三、彰显司法正义,让群众有更多安全感

安全感是一种心理稳定的“主观感受”,有“稳”才有安全感,越“稳定”安全感越强。在司法领域,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来自人身财产得到保护,来自社会治安良好有序,来自生态环境优美宜居。

深入推进平安法治建设。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人民法院作为党和人民的“刀把子”,职责使命直接关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必须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水平。要充分认识到维护安全稳定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聚焦安全形势新变化和人民群众新需求,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深化禁毒整治“雷霆行动”,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要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重中之重,特别是要重点关注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妥善审理非法集资、网络传销、民间借贷等群体性案件,严厉打击“套路贷”“校园贷”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止个体风险演化为系统风险。有恒产者有恒心。除了人身安全,人民群众还十分关心财产安全。要依法审理各类涉产权案件,从严惩治损害企业家、创业者合法权益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杜绝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良好的社会治理是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和保障。要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功能,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参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将法治手段和乡规民俗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力促进基层社会和谐。要完善诉讼程序与网格化社会治理衔接协调机制,切实发挥“一站一室”职能作用,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纷争,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要更加注重诉讼调解,把释法说理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要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司法建议等方式,积极推动完善社会风险研判预警防范机制,促进相关地区和部门堵塞管理漏洞。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大力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等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氛围。

全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不能突破,一旦突破必将危及人民生活和國家永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把不损坏生态环境作为发展的底线。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依法审理涉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案件,注重生态保护修复,构筑生态安全屏障,服务保障污染防治和生态安全保护。要着力推动生态环境多元治理,通过审理节能节水、绿色技术、绿色金融相关案件,推动构建绿色产业结构;通过审理相关案件督促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推动绿色公平营商环境建设,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要依法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参与“263”专项行动,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依法审理大气污染、水污染纠纷案件,严惩超标排污严重污染大气和污染水源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审理土壤污染纠纷案件,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妥善确定污染地治理、修复和再利用方案,还人民群众一片碧水蓝天。

(作者系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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