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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乡村发展伦理研究的价值评述

2019-07-08杨伟荣

江淮论坛 2019年3期
关键词:乡村乡村振兴

杨伟荣

摘要:全球发展伦理对地方价值观的关照更多地是为了在发展战略制定过程中有效避开其他国家、民族、地区的一种主动防卫心理,而非肯定多元价值的现实合法性。乡村伦理研究本应为本土化的发展实践保驾护航,却无法抗拒城市发展逻辑的裹挟和诱导,丧失自身的自反性品质和选择论特质,致使乡村发展伦理作为一种发展理想始终处于理论驱动状态。新时期关于乡村发展伦理的研究应以反思东西方乡村振兴的发展经验为起点获得实践性开展,通过国家自上而下的引导和地方自下而上的省思之间的有机整合,实现乡村发展事实与发展价值的内在统一,完成乡村发展伦理体系的系统性建构。

关键词:乡村;发展伦理;乡村振兴;伦理反思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9)03-0020-006

如今,发展的问题性似乎比主题性更加引人注目。一方面,为获得更深层的理论解释力和实践说服力,国内外的发展伦理研究不断向“地方”延伸,然而,面对强大的地方发展主义惯性,发展伦理的本土化推进仍旧举步维艰。另一方面,乡村伦理研究始终以城市文化同化为理念基础谋求发展的思路,并没有使乡村真正走向现代文明,反而不断销蚀自身的乡土性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乡村振兴”以一种纠正城市偏向发展的姿态开始出现在各东西方国家乡村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中。作为对发展主义和城市中心主义进行批判性反思而做出的政策性安排,为我们提供了反思以往所有农村发展价值性问题的重要契机,同时,也开启了中国乡村发展伦理研究的新局面。

一、国内外发展伦理研究及其地方性取向

西方学者对发展伦理的关注比较早。莫罕达斯·甘地、路易斯·约瑟夫·勒布雷特和古纳·默达尔皆是发展伦理研究的先行者,尤其是勒布雷特,他关于发展实质的表述直接影响了其学生德尼·古莱对发展概念的重新定义。古莱被公认为发展伦理跨学科研究的先驱,他赋予发展以“类”的首要特性,即发展是人类行动的手段和目的,旨在实现所有领域的人的能力,物质上更丰富,制度上更现代,技术上更高效,皆被视为实现人类价值的潜在手段,而不是相反。[1]古莱通过制定具体的伦理战略——商品丰富、普遍团结和广泛参与[2]——展示了一条基于国际伦理发展原则的现代性替代道路,并凭借人类整体发展的思路开创了发展伦理研究的国际发展路径,即以不同的方式为人类创造美好生活,为世界创造“美好全球社会”。古莱关于发展伦理研究的国际发展视野和人类整体关注,得到了后续发展伦理学家不同程度的继承和发展。克拉克将发展伦理研究集中在发展制度、政策等具有标准化和实践意义的伦理价值反思上,并将这一“标准化且具有实践意义”的伦理价值定义为“不可消减的、毫不含糊的民主政治”。[3]可思波主张用标准的、全面的伦理发展原则对片面的经济学发展原则进行改造。桑资强调对全球化进程中的制度正义等问题进行具体的、关系意义上的伦理原则的把握。[4]特鲁追求建立以西方价值观为基础的全球道德框架,以实现其所谓联合情感的伦理普遍性,即全球同情、关切和许诺。[5]可以说,他们建构的是与古莱一脉相承的、个体性与世界性直接贯通的“全球发展伦理”。尽管他们也试图突出对弱者的尊重,表示发展模式与发展路径的未来选择不能完全游离于本土价值观,但这种对多元价值观的尊重并非真正的文化平等意义上的。他们在个体价值塑造过程中非平等地借鉴各种“抵抗性”资源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有效避开其他国家、民族、地区在发展战略制定过程中的主动防卫心理,从而减少个体价值在上升为人类价值过程中的阻力,实质是“全球发展伦理”,或“人类整体发展伦理”在全球范围内推行的适应性策略。

埃斯科巴、萨克斯、弗格森等分析人士则一直关注发达国家发展理论中的难题,及其在第三世界发展实践中的失败。他们所谓的后现代主义或后发展主义批评使全球发展作为一门学科和一种实践的有效性受到普遍怀疑:发展作为一种有利于西方政治经济模式的权力话语,未能向那些本应得到帮助却被抛弃的人们提供更好的生活,试图建立一种普遍发展伦理体系的努力开始受到指责,即被指将一套特定的(通常是西方的)价值观强加于他人(通常是非西方的)。帕菲特作为后结构主义发展伦理研究的代表,即是运用后结构主义对伊曼纽尔·列维纳斯的分析,来构建以变化为基础的发展伦理学。他认为,伦理论证可以证明(确实必要)发展活动的合理性,但必须同时考虑地方的多样性。[6]这种论点的前提是采用后结构主义伦理学,基础是承认交替性和对对方的责任。后结构主义发展伦理的倡导者大多是一些在第三世界国家从事民族志研究和发展研究的学者,他们或接受后结构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或接受福柯的影响,采取对权力、知识、现代性和发展主义原则的福柯式解剖,表达对“参与”发展形式的批判和对地方性知识的肯定,致力于将发展伦理研究引向本土化。

国内的发展伦理研究受这种地方性取向的影响也十分明显。在经历了短暂的、以抽象的观念反思和道德批判为基础的“发展理想”重申之后[7],国内的发展伦理研究者便展开了对“人类整体发展”命题抽象性的批判,即发展伦理必须明确发展是为了哪些人、为了人的什么等一系列前提性问题。如果仅仅停留在抽象的类概念,“发展‘以人为中心”就只是一句空话。[8]陈忠教授深入分析了西方发展伦理研究中存在的发展中心主义、自由主义及西方中心论等问题,揭露其反思现代性的不彻底性,倡导以现代性的深层批判——资本逻辑批判——为基础建构深层发展伦理学,并通过对资本与风险、空间与城市等重大现实问题的发展伦理反思,将中国发展伦理研究引入城市空间。然而,乡村是城市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中国的城市发展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农村的城镇化问题,农村发展伦理问题随即进入发展伦理学家的视野。盘意文较早地关注了发展伦理视域中的“三农”问题,他认为我国发展过程中“三农”问题的日益凸显正是违背发展伦理基本要求的结果,并倡导政府贯彻以人为本发展伦理理念进行政策抉择。[9]刘强、李保林、高云等人则以“城中村”改造为典型,揭示城市政府在政府開发政策和方略中存在的发展伦理问题。他们指出,“城中村”改造存在的伦理错位主要体现为指导思想的经济功利倾向、开发政策领域的偏离公平、改造计划的偏离和谐、改造目标取向的偏离统筹精神与发展方式的偏离可持续原则等,并主张以科学发展作为发展伦理考量的根据,从而厘清、矫正方位。[10]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国外的本土化努力还是国内的抽象性批判,都没有改变国际发展伦理研究的主流态势。国外发展伦理学仍然只是针对国家、地区和全球发展问题进行反思和评价的学科,涉及现实问题的成果仍局限于全球发展及贫困、正义、生态等领域,对发展中国家发展目标和方法的关注是否应该有所扩展和超越、如何应对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诸多地方性价值冲突和挑战等一系列问题,至今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11]国内以发展伦理视角看待农村发展问题的成果实属有限,且仅从减轻农民负担、破解乡村“空心化”困局等消极意义上阐述观点,真正从正面或积极的意义上讨论乡村(包括农业和农民)价值的成果仅散见于发展社会学、发展人类学等分支领域。贺雪峰、叶敬忠、李小云等社会学者针对激进城市化、农村发展主义、次生殖民化等一系列乡村发展问题所进行的批判与反思[12],并未引起伦理学界的积极响应和深入研究。所以,发展伦理学作为一门对本土、国家、国际和全球发展的目的、手段和过程进行道德考量和伦理反思的交叉型学科,其“地方性”取向不仅仍有继续深化和拓展的余地,更有持续反思和考察的必要。

二、国内外乡村伦理研究及其发展性问题

发展是一个现代性概念,而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样式,或称乡土伦理,产生的基础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和相对封闭的生活方式[13],并非天然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发展性问题。但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乡村受西方现代性冲击逐渐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可以说,20世纪以来的中国乡村伦理研究基本上是“向‘发展而生”的,并表现出日益强烈的现代性诉求。相比之下,西方的乡村伦理研究本身就是一种现代主义形式,其自反性品质和选择论特质的缺失,不仅使资本主义发展面临无法克服的困局,也导致中国的乡村城市化陷入困境。

现代化初期,西方的乡村伦理研究尚带有明显的自反性品质和选择论特质。埃比尼泽·霍华德为克服城乡发展缺陷而倡导的“田园城市”[14],实际就是一种早期的城乡一体化构想。但是,步入20世纪之后,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乔根森等国外学者先后提出了“城乡二元经济理论”,该理论衍生的“城市偏向论”开启了乡村伦理研究的发展性问题之路。尤其是二战结束后,现代化获得强力推进,现代替代传统、工业替代农业成为必然,乡村社会被当作天然的“病理性存在”,城市发展则成为无须反思的效仿对象,“去乡村化”成为现代进程中不可逆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乡村伦理研究沦为乡村生活病理性、乡村发展滞后性的解释工具,布尔迪厄关于“贫困源于穷人在市场竞争中缺乏必要的文化资本”[15]的论述,可以说是这种解释的代表性观点。与“共同贫困”如影随形的还有“内卷”一词,克利福德·格尔茨最早用“经济/农业内卷化”[16]来概括现代化和市场化冲击下印度尼西亚爪哇社会的小农及其农业生产特点,黄宗智和杜赞奇也曾将“内卷化”这一概念工具用于中国农村社会的分析。[17]总之,这一时期乡村伦理研究或隐或现的城市导向,夸大了乡村自身的脆弱性影响,却将城市化当作乡村发展的绝对目标和非反思性对象,乡村伦理研究逐渐丧失了对乡村发展多样现代化的可选择性能力,并直接导致了乡村发展“被驱逐”和“自我驱逐”的现实境遇。

随着现代化的不断深入,城市发展的问题性逐渐暴露出来,批评发达国家城市化、城市病以及工业主义的声音也越来越高涨。乡村被看作是受工业主义影响较小的前现代空间,其病理性问题开始得到修正,西欧和北美等地区随即出现大面积的乡村复兴和重构;乡村被当作现代发展模式的一部分被整合进资本主义发展框架,有学者将这种现象描述为后乡村时代的到来。研究者相信,从后现代性中生发出来的后现代伦理学能给城市和乡村发展提供自我反思性的视角。20世纪后期,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展开了一系列提升乡村发展价值、推动乡村发展的乡村振兴实践,并迅速波及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亚洲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但是,此类“乡村价值的定位与重建”作为城市发展模式在乡村传播的另类实践仍然是一个“贫困化”的过程,都市乡村化和乡村城市化双向负面效果的汇合,使得各种形式的空心化和贫困化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无法克服的发展性问题。中国的乡村伦理研究也深受这种现代主义形式影响。

20世纪初,中国现代化的开端也是中国乡村破产的开始。黄宗智的过密化理论和杜赞奇的“国家政权的内卷化”概念都是西方工业模式触及中国社会的必然产物,他们沿用西方结构趋向解释的逻辑,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变迁与发展的滞后性归结为社会文化结构和人地关系结构[18],但这并不足以准确揭示中国传统小农家庭与乡村社会在现代化大潮中的境况和问题,更不可能为这样的结构困境和生存样态提供具体的发展建议。20世纪20—30年代以梁漱溟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及各种政治力量纷纷“下乡”开展乡村建设运动,力图逆转中国的“去乡村化”发展,但最终也没能实现“逆现代化”手段设计与现代化目标追求之间的实践整合。新中国成立后的乡村伦理研究近乎成为国家主導的“城市化”意识形态下的附属命题,乡村发展被置于一个与伦理无涉的领域,乡村真正成为我国伦理学研究“被遗忘的角落”。[19]

新世纪以来,我国的乡村伦理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内容涉及乡村经济发展、乡村治理与乡村秩序、乡村道德建设、乡村伦理地方性特色、乡村伦理文化重建与乡村伦理研究范式和方法论等诸多方面。[20]尤其是关于乡村经济伦理问题的探讨,彰显了乡村伦理研究在乡村发展合伦理性问题上的深刻反思。但是,乡村伦理研究的发展性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乡村发展仍然沿循城市中心主义的“同化”逻辑,农民对城市的迷思、迷恋和迷信也没有丝毫的消退[21],乡村伦理关于乡村现代性的反思,仍处在批判视野的确证,或发展困境的描述阶段。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选择论特质的缺失,即无法在选择性确认和实地化践行更加合理的发展目标、发展手段与发展模式时发挥自身的伦理优势。这种状况一直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之后才有明显转变,分析城市中心主义下异化发展对乡村的消极影响,并从正面或积极意义上论述乡村(包括农业)的价值成为乡村发展研究的主要方面。[22]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乡村伦理研究真正融入发展伦理思维,并彻底从城乡二元结构中服务、服从城市的乡村发展研究范式中解放出来,开始确立以农民为本的乡村发展伦理研究。[23]

但是,发展伦理研究本身也存在缺陷,即无法拓展“阻碍健全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为进行伦理实践留下的狭窄活动空间”[24]。发展伦理学家发现现存发展格局中的非道德性问题是比较容易的,他们在勾画未来社会的优先、全景甚至设计时的困难也是较少的,唯独在制定具有创造性的、不断增强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上无法避免“权宜之计”。[25]与经济学家、政治家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制定发展政策的平台上分享一席之地是值得发展伦理学家努力争取的,毕竟,乡村发展伦理研究涉及的问题域除了“发展主体的伦理审视”之外,还包括“发展决策的伦理导向”、“发展进程的伦理控制”等诸多方面。所以,乡村伦理研究发展性问题的解决,既有赖于继续拓展发展伦理切入乡村现实的多样路径和生长空间,也期待获得国家战略抉择上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首先予以体现的就是在国家层面改变城市中心主义的乡村发展模式及其意识形态投入。

三、“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发展

伦理的反思与重构

国家力量的介入固然可以为解决乡村发展的事实问题开辟道路,但是,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推进过程也存在合伦理性问题,发展理念的偏误、具体体制的弊端都可能导致乡村发展事实和发展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因此,自上而下的战略实施过程需要获得自下而上的平衡力量,以克服国家对地方发展的非道德性干预和地方对国家指导的无发展性依从等问题。鉴于以往由国家主导乡村发展实践的客观结果是乡村更加边缘化,新时期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如果不转变思路,很可能会再次遭遇过去那些由国家主导实施的乡村建设运动所面临的发展伦理困境。

国外的乡村发展实践可以说是国家发展政策运作的直接产物,但并未激发乡村发展的伦理自觉,本质仍是寻求城市同化逻辑和发展主义在更大程度上的普及,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乡村发展伦理建构。国内一些学者介绍的国外乡村振兴经验[26]主要来自20世纪60—80年代西方社会对乡村认知和乡村自身的发展转型过程,这个过程总体遵循从生产主义到后生产主义的演化路径。这种演化的主要表现是乡村生产性功能的消解及其非生产性功能的转化[27],所谓后生产主义,本质是一种去物质生产的乡村发展思潮,它催生的是乡村农业去中心化的发展趋势和乡村空间新使用方式的出现,包括零售、旅游、休闲和环境保护[28],其深层的伦理内涵并没有得到更加细致的说明。而这些被重新定义的乡村功能,或者说乡村形态,在西方乡村研究中被概括为一些抽象的概念,如工业企业乡村、城市化乡村、符号乡村、中产阶级乡村、消费乡村、殖民乡村等。[29]即便是9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在反思大规模城市化式发展模式的基础上开始探索乡村存在意义和乡村振兴,多功能性、生态现代化、限制的生产主义等乡村概念最终也沦为新城市主义的迷思,丧失其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原有承诺,导致社会分化日趋严重等各种问题。[30]如此看来,发达国家的乡村转型实践并没有摆脱城市中心主义的束缚,因为,从他们的逻辑出发,乡村存在的意义就是为满足城市不断出现的新需要而不断转变功能。如果承认城乡之间这种新型的依附关系,乡村是否真的有存在价值?乡村的未来又在哪里?日韩乡村发展的实践是对欧美的承继,本质上都是以城市景观为蓝本,以经济增长为基准,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新乡村建设运动。此类乡村发展方案关于乡村发展合伦理性的表现不是基于对发展至上和城市中心主义的反思,而是试图通过所谓的城乡一体化建设赋予乡村改造以合法性意义,继而实现西方固有“城市文化同化”逻辑的普适化,树立“西方近代史即人类必然趋势”的全球信念。所以,西方城市文明走向世界的过程始终都是一个城乡变化对立的过程,这种对立已经超出了维系人类文明正常运行的底线[31],在这个过程中,乡村发展永远无法获得真正的主体尊重和最优均衡。

受西方城镇化和工业化所定义的现代化语境影响,我国对乡村发展价值的定位也经历了一个由功能到主体的变迁过程[32]:起初,乡村社会的价值被定义为一种牺牲型的功能性价值,目的是快速完成国家的工业体系建设;后来,乡村呈现的是追赶型的经济性价值,目的是最快速、最大规模地推进城镇化进程,这标志着我国的乡村发展策略开始从改革开放前的城市偏向转变成以城市主义为中心导向的经济追赶,国家对乡村自身特性及其价值身份的认知均陷入迷失。进入21世纪后,我国开始强调“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33]的城乡统筹发展,国家关于乡村发展价值的主体性认知开始突显,基于乡村自身特性的一系列交换价值得到深入挖掘。但是,我国的乡村发展转型并不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与城镇化过程存在明显的时间分割,相反,是在快速的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过程中,通过政府权威自上而下展开的。这种“压缩式发展”进程决定了长期置于城市中心主义导向下的乡村被城市化发展,即使经过乡村发展价值的主体性确认,仍然带有较强的功能主义惯性,以至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等一系列体现和认同乡村发展主体性的系统性工程,皆存在偏离以农为本之发展初衷的问题。从“城市偏斜到乡村振兴”的战略转型是习近平总书记解决乡村发展问题的新思维,农业、农村历史性地获得了优先发展的主体性地位。但是,面对以城市同化为理念基础的西方发展主义思路已经成为乡村习惯性政策路径的社会现实,新时期“乡村振興战略”的提出似乎并未改变乡村依附城市经济体系作突围式发展的方式。[34]从当下乡村振兴政策、理论到实践的过程不难看出,上层的政府部门和外部的流通资本基本主宰了乡村振兴的实施重点和规划方向,而真正作为乡村振兴主体和成果持有者的农民却在这场关乎家乡建设和自身利益的乡村振兴讨论中集体失语了[35],农民作为乡村振兴政策和理论上的主体再次被政府和一系列非农群体“代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政府主导和农民主体有机统一论”[36]尚未在基层一线引发高度敏感性和有效执行力,政府部门与资本联合主导乡村依附式发展的结果终将是城乡、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

不可否认,新时期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是批判性反思西方发展主义而做出的政策性安排[37],但当下乡村振兴的实施重点和规划方向却仍旧延续了国家发展主义话语下乡村社会经济如何发展的老问题。学术界关于如何使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更符合发展伦理的讨论尽管存在一些不同意见,但是,依靠国家在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是一种必然选择。在结构性困境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思考的一个方向是,如何从提高乡村社会“创造性转化能力”[38]的角度来实现乡村振兴自下而上的“发展合伦理性”问题,即在乡村发展问题上实现国家自上而下引导和地方自下而上省思之间的有机整合,而实现这种整合的逻辑起点就是尊重地方社会的多元自主发展、培育乡村发展的内生持续性动力。

应当明确,中华文明是根源于乡村社会的文明,乡村发展伦理注重从乡村主体的角度对乡村发展进行整体性的综合考量,而不是用中国本土的农村建设经验去验证任何所谓的普适性发展理论(无论是城市发展伦理还是全球发展伦理),以此树立地方乡村发展研究的主体意识与国情意识。此外,必须强调的是,关于乡村发展合伦理性问题的探讨(即乡村发展伦理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城乡发展关系问题上的主体性价值确认,它应更多涉入乡村内部各种发展问题的价值判断,如乡村发展主体的伦理审视、乡村发展目标的伦理定位、乡村发展动力的伦理整合、乡村发展结果的伦理评判等一系列问题。从这个角度讲,乡村发展伦理所力求的就不仅是一个视角的观照,而且是一种体系的建构,真正从伦理的视域对乡村发展进行终极价值层面的全方位检讨和审视,从而有的放矢地运用伦理规范和道德理念规约乡村发展,使乡村发展呈现“整体综合、持续内生”的伦理特点。因此,探索乡村发展伦理体系的建构是一个值得开展的伦理课题,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有极为广阔而深层的研究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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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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