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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问题及诉讼程序研究

2019-07-01李金朋

现代交际 2019年9期
关键词:研究

李金朋

摘要:民法与刑法交叉案件处理中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对一种行为进行评估,这种行为必须根据不同的民事价值观和刑事价值观来选择;二是对一种行为进行评估,由于民法与刑法概念体系的不同,导致其思维方式的不同,因此在适用何种法律评估时会产生差异;第三,对单一行为进行处理,从而决定民事和商业事务的适用或适用不同的程序。刑法的先后顺序是不同的。在处理民法与刑法交叉案件的过程中,司法内外观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与第三审分离的客观情况导致专业法官的价值判断遵循不同的法律特征。同一概念体系在思维过程中缺乏相同的概念体系,导致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差异;而外部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官的不同。检察机关在处理民法与刑法的交叉案件中,权责不清,不同机关对司法管辖权的引导和协助作用有不同的认识。上述立场的不同,最终可能导致司法立场定位的模糊,消除司法在统一秩序中的作用。

关键词:民刑交叉 诉讼程序 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9-0069-02

一、民刑交叉概述

(1)民刑交叉概念。研究民刑交叉问题,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应该正确把握该类案件的概念及类型。我认为狭义上的民刑交叉是指一个或多个自然行为在同时接受民法和刑法评价之后,民事法律事实和刑事法律事实出现竞合或牵连,进而导致民法与刑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出现牵连、法律责任出现聚合的现象。广义上的民刑交叉是指一个自然行为的性质不清晰,可能同时受到民法和刑法的规制的现象。罗克辛说刑法与民法在概念上的明确区别,是19世纪法学的重大成就。但在今日,我们认为此项严格区别是一个错误概念,刑法与民法的再接近实有必要。[1]

(2)民刑交叉原因。由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我国司法部门常常面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糊部分把握不清,成为一个处理难题。为了更好地理清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针对民刑交叉的问题的研究势在必行。民刑交叉源于刑民法规竞合,民刑法规竞合究其实质是刑法和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竞合。法规竞合作为法律专门术语,是指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之要件,致该数个规范皆得适用的现象。[2]在刑法和民法之间发生法规竞合,在适用法律时不存在选择其一而是同时适用,这种竞合究其实质是刑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竞合。民刑交叉案件的责任结构既包括民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责任竞合时只承担其一,责任聚合时同时承担,互不影响。[3]

(3)民刑交叉案件分类。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内容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5]民刑交叉案件的分类标准是民刑事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根据民刑法律事实间的关系分为法律事实竞合型和法律事实牵连型。法律事实竞合是民刑法律事实出现了竞合,法律责任随着法律关系竞合出现聚合现象。比如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杀害了被害人,犯罪人的杀人行为及结果受刑法规制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死亡后出现的民事赔偿责任则受到民法规制。再如盗窃案件中,犯罪人盗窃行为获得了财物达到犯罪数额并意外损毁,犯罪人的盗窃行为及结果受刑法规制承担刑事责任,盗窃行为损坏的财物属于民事责任范围所以受民法规制,同样的法律事实不能引起法律牵连现象,只有不同的法律事实或者不同的法律事实之间的某些方面重叠,使得法律关系牵连,进而导致法律责任的牵连。比如一家国有企业授权其企业的购销人员与另一家企业签订一份供销合同,该供销员私吞了其中的5000元货款,根据刑法规定,该供销员已构成贪污罪。这类案件中就出现了两种法律事实的牵连,一是购销人员私吞合同公款的刑事法律事实,二是国有企业与另外一家企业之间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其中民事法律事实与刑事法律事实在合同货款方面牵连,但由此导致的民刑法律关系并不相互影响,按照各自的法律规范评价。购销人员承担贪污犯罪的刑事责任,国有企业如果违约承担民事合同的民事责任,该国有企业的民事责任不受购销人员的刑事责任影响。民刑交叉案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法律事实的交叉性。我国的《刑民交叉规定》中有关于该类案件的简要规定,指明了“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作为民刑交叉案件的辨别依据。当案件符合判断标准时,才能够将案件移交侦查机关,民事案件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如果只是事实上的牵连而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那么就应当继续审理民事部分,将刑事部分移交侦查机关。总结上述可以得出:竞合关系的民刑交叉案件民刑责任单方或相互影响,牵连关系的民刑交叉案件民刑责任独立互不影响。

二、现行民事刑事交叉案件管辖规定

民法与刑法的交叉案件种类繁多,法律关系复杂。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司法观念和判决规则有很大的不同。如何协调民法与刑法分案程序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法律和司法解释多次规范了这一问题。法律规定的民事刑事交叉案件处理方式与司法解释具有以下特点:

(1)管辖模式的多样性。根据民法与刑法交叉案件的不同類型,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处理方式。有的先罚后民,有的与民并罚。当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同时进行时,既有附带民事诉讼,也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因此,我们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刑事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并不是一种固定的原则或模式,而是与多种方法并存。

(2)司法理念的重刑性质。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刑事交叉案件处理方式不一致,也不一致认为我国已经形成了“先罚人”的原则,但在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重刑倾向十分明显。只要找到犯罪线索,应及时移交全部或部分案件材料。在大多数情况下,实行“先罚后民”的做法。在极少数情况下,真正的“民事与刑事并存”,特别是“事后惩罚”模式的实施缺乏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支持。没有规范要求提起刑事诉讼,必须在相关民事诉讼程序中完成。后来,事实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很难受到这种制约。(何帆.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0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结案……也就是说,《民事诉讼基本法》对“先刑后民”制度也有规定,但刑事诉讼法没有类似的中止制度规定。相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身牺牲了民事诉讼的独立性。民事诉讼是附带的,并在刑事诉讼中被吸收。

(3)适用范围的限制。除了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外,涉及民事和刑事法律的跨案管辖权的司法解释主要集中在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跨案,还没有对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跨案管辖权进行司法解释。民族权利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权纠纷及相应的刑事犯罪。标准。因此,即使上述司法解释中出现了“平行民事与刑事”的司法精神,其适用范围也极为有限。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损害赔偿法之目的:损害填补、损害预防、惩罚制裁[J].月旦法学杂志,2005(7).

[2]王振,唐子艳.刑民交叉案件中权益平衡保护的法理反思[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9(6):42.

[3]王利明.论责任聚合[J],载判解研究,2003(2):9.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2001:118.

[5]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3-35.                      责任编辑: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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