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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文书看黔东南苗疆开辟后里古州地区土地交易特点

2019-06-22吕炎龙先琼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黔东南

吕炎 龙先琼

摘 要:以一批尚未被人引用的清代里古州地区民间契约文书为中心,就少数民族的土地交易状况进行分析,雍正开辟苗疆之后,地方官府的态度、儒学教育普及等因素,使得距离衙署越近的村寨契约文书普及率越高,大量白契在当地流行,显示当地少数民族在与汉人移民接触的过程中,引进汉人移民的地权观念、租佃习俗。不过当地少数民族在进行土地交易中仍然保留了传统习俗,即寨头、寨老、甲长、族长之类等地方领袖在土地交易中持续性扮演着重要角色;遵循着当地“刻木为凭”“栽岩定界”等惯例;以“手”“把”等表示产量的词汇而非丈量面积来标注地块。

关键词:契约文书;黔东南;里古州;土地交易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9)02-0031-08

学术界运用契约文书来探讨黔东南地区社会历史的成果已经较为丰硕,特别是贵州清水江流域的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在近五十年以来蔚为可观、初具规模,比如张应强对于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木材贸易的研究[1]、龙泽江对清水江文书中货币和粮食计量的研究[2]、徐晓光[3]和吴才茂[4]对民间契约纠纷解决机制的探讨等。相对于清水江流域,里古州地区在清代开发时间较晚,文字契约普及程度有限,在这一地区进行的土地交易直至民国时期仍然受到当地传统习俗的制约和影响。本文试图利用尚未被引用过的土地契约文书来讨论黔东南里古州地区少数民族的土地交易特点。

本文所探讨的里古州地区,即现今榕江县与黎平县之间广袤的区域,这里历史上一直是苗、侗、壮等少数民族聚居区,现今的从江县则正处于里古州地区的少数民族区域核心地带。本文使用的契约主要来自从江县档案馆,系第一次征引和刊布,共计133份文书,其中,乾隆年间文书1份,道光年间文书7份,咸丰年间文书1份,光绪年间文书26份,宣统年间文书2份,民国年间文书90份,未注明年代文书6份。这些契约文书反映出地方少数民族在与汉人移民接触的过程当中引入了地权观念和租佃习俗,在官府衙門周边村寨中契约文书的普及率较高,与此同时,当地少数民族在土地交易过程中还保留了大量当地的传统习俗。以下就利用这些契约文书来探讨清代苗疆开辟以来里古州地区少数民族的土地交易特点。

一、契约文书的普及与村寨距离衙署的远近相关

清政府在治理黔东南苗疆的过程当中,为保护当地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稳定苗疆,在初期实施汉苗隔离政策。乾隆十五年(1750年)朝廷督令地方官“不得听汉人置产,亦不许潜处其地”。①①《清高宗实录》,卷三百六十三。 道光年间朝廷也要求地方官员严查移民“置买苗产,擅入苗寨”,并要求对不法汉人和流民“遣回原籍”。②②贵州巡抚嵩溥《呈稽核附居苗寨客民章程清单》,道光七年八月十九日,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全宗号:04,类别号:01,项目号01,案卷号:684,文件号:77;档号:04-01-01-0684-077。 虽然清政府在法令上一直禁止汉人购买苗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纸禁令无法阻挡汉人移民浪潮席卷黔东南苗疆。爱必达在《黔南识略》中记载:“当经委员逐细编查,各属买当苗人田土客民共三万一千四百三十七户,佃种苗人田土客民共一万三千一百九十户,贸易、手艺、佣工客民共二万四百四十四户。住居城市乡场及隔属买当苗民全庄田土客民及佃户共四千四百五十五户。”③③爱必达:《黔南识略》,卷一。 也就是说,共计有71499户客民聚居在黔东南苗疆地区,约占当地贵州全省客民数目的1/5。

因此,地方衙门又不得不默许“客民流民已置买田产不计”,④④《道光朝圣训》,卷九十七。 并将文字契约作为断案的重要依据,这种态度潜在地支持了土地契约的有效性。因此,距离衙署越近的村寨,土地契约文书越能得到认可,普及率也越高。目前收集到清代至民国时期从江契约文书中,明确标注了所在村寨地名有82份,现将土地交易的发生地与辖地距离整理如下表。

该表显示,清代开辟苗疆以来直至民国年间,里古州契约文书的普及范围有限,仅仅在地方衙门的周围村寨使用,基本上没有超过衙门40公里以外距离。由此可见,契约文书以衙署所在地为中心向周围流传,而且流传的范围仅仅在周边村寨,大量的较偏远村寨并未发现使用契约文书。而史籍中也提及:“苗人素不识字,无文券,即货买田产惟锯一木刻各执其半为符信。今则附郭苗民悉敦絃诵,数年来入郡庠者接踵而起。”⑤⑤林溥:《古州杂记》,第三页。 从中可见,汉字契约以衙署所在地为中心向外向周边地区扩散和推广。同时,代表国家权威的衙署也赋予了这些汉字契约文书的合法性并支持其有效性,越靠近衙署,则意味着获得国家权威的裁决和保护更为便捷。

这一现象除了与地方官府对契约有效性的支持相关外,还与汉字的普及范围、儒学教育的发展程度有关。黔东南交通不便,山区教育滞后,造成了当地少数民族识字率不高,“苗山蛮民粗识文字者,千人至多不过一人。峒蛮百人中至多不过一二人”①①刘锡蕃:《岭表纪蛮》,第二十五章。 。这就造成越偏远的村寨,使用契约文书越少,如《岭表纪蛮》记载:“惟苗山区域,所居无论苗、猺、狪、獞,多以刻木结草为契约,其交通之较便区间,或改用字契,然纠纷每多发生于字契之中。盖苗人不识汉字,代笔者多为汉人,此等汉人大都无聊之极,不容于乡土,乃流落苗山,以敲诈为生活者,故苗人每被愚弄。一苗老告予:吾能识木刻,而不能识字,由木刻而发生的争议,凡属苗、狪民众,类能分判曲直,若为文字,不止公断无人,赴愬于长官,或反遗无穷之累。”②②刘锡蕃:《岭表纪蛮》,第十一章。

对于远离衙署的当地少数民族来说,不识汉字、不懂汉字契约文书规则,会在与汉人进行土地交易时陷于不利境地。而远赴官府控告,也不现实,所耗时间、费用不菲,一般需要“屠宰猪羊若干,酬谢状师、保董、甲目、若干,支销火食、旅费、差费、规费、若干,其支出皆甚巨大。其所花之讼费状费,在百分比内,不过佔其二三。以故苗山人民,常有‘登天易,告状难之谚”。③③刘锡蕃:《岭表纪蛮》,第十二章。

总之,一系列的客观因素造成了契约文书在里古州地区的传播非常有限,直至民国年间,远郊村寨的少数民族仍然习惯于“刻木”“结草”为契约。不过,虽然文字契约在黔东南里古州地区普及程度有限,但是从已有契约内容来看,汉人的地权观念和租佃习俗已经逐渐为当地少数民族所接纳。大量白契显示土地交易不仅在汉苗之间频繁进行,也逐渐成为少数民族群体内部地权转移所认可的重要凭证。

二、寨头、寨老等社会阶层发挥重要作用

自雍正二年(1724年)朝廷开辟苗疆以来,大量的汉人因为驻军、灾荒、经商等原因进入古州地区,成为“军屯”“客户”“蓬户”等,开始与当地少数民族进行土地交易。

寨头、寨老、族长之类的地方领袖在早期土地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不但是最早出卖土地的阶层,也是调解土地纠纷的群体。因为寨头、寨老之类的地方领袖在村寨中具有权威和信用,“(苗民)畏见官长,有不平但听乡老决之,急公服役比于良民”,④④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九。 同时对村寨公共土地拥有相当大的权力,“田地各有主,荒山仍共有”,似乎是这一地域社会的传统。比如下面这份契约就反映了这一现象。

契1:孟起□、起凤、老五卖坟地坟山与孟成德断字

立转卖阴地祖坟坡字约人孟起□、起凤、老五族侄子三人,为因族下无所安厝,閤族商议将嘉庆二十五年九月内缺少公费,将对免、岑占、加兴等处山坟、祖营坟山土断卖与我叔侄名下管业,今无安葬之所,家中公议内将地名加对之坟山坡弍岭,转卖与 通族宪章、老榔、老年、嫩谢、老行、老江南、老洪、老二族侄等进葬。当日凭亲戚议定过铜钱陆仟弍百零八十文,亲手收回应用。其祖坟山恁从拜扫、进葬,不得异言自悔。通族再不许别人便卖。如有此情,执字理楚,自取其罪。今欲有凭,立此转卖字约,永远子孙存照 为据。

计批约内其咸丰弍年二月内通族转断与老榔、老敖弟兄等□如通族转进葬,每官(棺)价钱五百文,凭原笔批

凭中 姑爷 毛五

舅父 韦老栋

族弟 孟成文

堂侄 应达

道光二十七年九月初十日 成德笔 立⑤⑤《孟起□、起凤、老五卖坟地坟山与孟成德断字》,藏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雍里乡雍里村孟凡成家。

这是目前发现从江县最早涉及到汉人土地买卖的契约,“閤族”将坟山卖与孟成德叔侄,而后孟成德叔侄又转卖回给“通族宪章、老榔、老年、嫩谢、老行、老江南、老洪、老二族侄等进葬”。“閤族”的后代应包含“通族宪章、老榔、老年、嫩谢、老行、老江南、老洪、老二族侄等”人,通过他们的姓名命名特点中带“老”(即年轻人的意思)的特点,可以确认为当地少数民族。而孟成德叔侄这一方,根据契约现今持有人孟凡成回忆,其家族系湖南靖州辗转迁入从江地区,祖籍山东,按照其回忆祖先世代,契约发生点应为高吾或者大塘一带。换言之,契约显示,当地少数民族曾经将坟山出卖给靖州迁入的汉人,转而又将其买回,从“山坟、祖营坟山土”的描述可以判断此块土地为未开垦荒山。通过這份契约可以看到,“閤族”领袖对村寨的公共土地处置有着很大的权力,坟山等公共土地的出卖需要经过寨老、寨头等人的集体商议方可签订契约。正是因为地方领袖的支持,这样一种源于汉人社会的土地契约文书才会具备有效性,并且得以在里古州地区广为流传。早期汉人进入里古州地区开垦田地的情形大抵如此,他们最早与寨老、寨头等地方领袖接触,继而购买少数民族村寨未开荒公共土地,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

契2:韦新□、根保、甫仝、保兴卖田孟文献断约

立断卖田文契约人本寨韦姓众族长叔韦老□仝侄新□、根保、甫仝、保兴等,为因急切正用,无从得出,自愿将始祖住居纳占古坪,因被乱流离荒芜多年,今幸族兄老盛开坪作田,因族内难以支持,族中商议,将该田一坵添左边荒坪三尺在内,该田约谷四十斤,四面均抵曾姓之田,四字分明,凭中出断卖与本寨孟文献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面议断价小洋弍拾毫整。亲领收回应用,其田自卖之后,恁由买主开垦整理管业,卖主不得异言翻悔,倘有弟兄外人争论,拘在卖主担承理落,不关买主之事。今恐人信难凭,立此断卖一纸付孟姓手执永远存照为据。

凭中 堂叔 韦甫甲

请代笔 孟志修

民国弍拾七年润七月二十九日押 立①①《韦新□、根保、甫仝、保兴卖田孟文献断约》,藏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雍里乡雍里村孟凡成家,感谢从江县雍里村孟凡成老人对笔者田野工作予以的支持和帮助,以下略。

上述契约是雍里村民在族长韦老□的带领下与汉人移民孟文献订立的,契约持有人孟凡成老人回忆其家族清末民初迁入雍里当地,祖籍山东,契约中孟文献已为迁入雍里村第三代,将土地卖出,收益用于公共开销。而对于当地少数民族来说,未开垦的公共土地通过地方领袖出卖,不但在社群中具有合法性,也可以减少经济风险,地方领袖承认的重要性甚至高于官府的承认,“个人权利最可靠的保证或许仍是得到地方社群的承认,社群的支持可以独立存在,因为它在大量案子中用来保护产权,……但如若没有地方社群的支持,由于执行机制的缺失,地方官员的裁决经常变为一纸空文,或者仅仅变为进一步对抗的序曲”[5]146。

由此可见,汉人进入里古州地区最初购买的土地,应为当地村寨的未开垦公共土地,而契约文书的订立对象主要是拥有公共土地处置权力的当地寨老、寨头等地方领袖,正是在这种权威阶层的认可之下,普通寨民才会和和汉人移民之间订立契约,私人所有的土地流转随之逐渐开始。

随着内地移民的大规模进入,汉人与当地少数民族之间的土地交易日益频繁,一套源自汉人社会的土地契约书写传统得以逐渐在古州地区扎根,并广为流传。笔者收集到的133份当地契约文书中,根据买家姓名和田野实地调查的整理,有88份来自于汉人(主要为雍里的孟氏家族42份和贯洞的刘氏家族41份以及姓名中不具备当地少数民族“老”“补”等名字特点的买主姓名5份)。由于古州地处帝国边陲,少数民族识字率不高,这套汉人契约文书书写格式在地方社会推广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

三、契约文书格式遵循当地文化习俗

在里古州地区流传的大部分汉字契约文书中,还有一个特点也十分显著,那就是土地交易在苗民社会内部进行时,按照当地的文化习俗,会以口头或者刻木的方式进行确认,并以“埋岩”或“栽岩”来立石定界、解决纠纷,他们之间关于土地的权利义务受到本土社会关系网络的制约和保障,无须通过文字契约形式确认,因此,在少数民族之间订立的地权转移契约文书在格式上十分简单。如下面这份贺老父和梁老倘之间的当田文书就极为简略。

契3:贺老父当田梁老倘字

立当田子(字)人贺老父,为因家下缺少钱用无处,自愿坐落地明(名)说重乌受田当三千文。

梁老倘

光绪二十八年十月

凭中 贺老讲

代笔 韦老章①①《贺老父當田梁老倘字》,藏于贵州省从江县档案馆。

此份订立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的当田契约,在格式上没有列明其交易土地的四至和土地附属物,没有说明土地出当的交割时间和赎回期限,没有明确承当人的权利和出当人的义务,更没有明确交易土地的大小或者产量。只是列明了交易双方姓名、出当原因、出当价格、物业所在、立契时间、中人代笔姓名等要素。

契4:贺老个、寿典田字

代笔 梁开应

立字据借钱贺老个、寿兄弟二人无从得钱出用,上门问到梁老想借钱合铜钱十二千文整,典田当面,自己心干忆(意)愿,日后不得忆(异)言多事。

光绪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立字②②《贺老个、寿当田字》,藏于贵州省从江县档案馆。

此份契约同样在格式上没有列明田产的位置、四至、产量、土地的回赎期限、凭中人,仅列明了双方姓名、出典当原因、出典价格、立契时间、代笔姓名等要素。

这些契约并非特例,在这批田产交易契约文书中,这种格式内容简单的契约文书占了相当的比例。其中没有写明物业所在地或者所在村寨的有34份(其中清代10份,民国24份),没有凭中、自己做中或者没有执笔人的契约26份(其中民国26份),没有对物业面积或者产量做出说明的契约有7份(其中清代3份,民国4份)。这反映了当地少数民族在清代苗疆开辟后,接受使用汉字契约文书时经历了一个由陌生到熟悉的过程。大多数在少数民族群体内部进行的土地交易只需要进行口头约定,辅以刻木、结草的方式便能够获得公众的认可。

当地契约文书格式之所以相对简单,原因在于少数民族无法掌握汉字,需要以木头、草等为载体,用木刻符号或者打结的方式来记录尽可能简练的信息要素。直至民国时期,刘锡藩游历当地留下的记载反映苗民用“木契”来典卖物业,即“(木契)凡不动产之典卖多用之……其立契方法:如甲典卖某种物业与乙,则以其中指骨节为标准,砍木为痕,以授于乙。此痕最要点,必须与骨节横纹之距离相同,日后如发生轇轕,比痕无讹,则其人应受严厉之惩罚。刻画指痕之外,仍需有另画若干痕点,表明卖价及物数若干。然后中剖为两,买者得左半,卖者得右半……称之为砍木刻”。③③刘锡蕃:《岭表纪蛮》,第十一章。 其“木契”所包含的信息要素与上述当田契一样简练。

少数民族群体内部的地权转移除了受到“刻木为契”的传统影响之外,也常常以“栽岩定界”的方式进行确认,即双方通过民间信仰仪式埋下象征地权所有和边界的石碑。《黔南识略》记载了“栽岩”的地权象征意义:“嘉庆中,黔楚军兴,有镇竿、铜仁红苗窜入,其中诡为生苗佃种地土,红苗故黠,而生苗故闇,未之觉也。后遂稍稍侵占,阴埋碑记于土内,绐生苗共掘之,即指为先世遗业,生苗无以解,于是生苗老果等始悉其众以逐红苗”。①①爱必达:《黔南识略》,卷二十二。 这种“石碑”或称“岩”在地方社会是具有神圣性的,在埋下以后不可随意移动。“即指为先世遗业,生苗无以解”,说明当地少数民族在用“栽岩”这种方式表达地权归属。

以下这份契约就以“栽岩”的方式来界定所要出卖土地的范围,地权转移虽然是在汉人移民孟云森和当地少数民族韦老胜、老才之间进行,但是孟云森家祖上从外地迁入后久居该村寨,故而被视为“本寨内亲”,事实上已经被少数民族社会吸纳为村寨“内部”成员,因此他们之间的地权交易除了以契约文书确认之外,还通过“栽岩定界”。

契5:韦老胜、老才等人卖阴地孟云森断约

立卖阴地字人,本寨韦老胜、老才仝侄秉富、贵、华、贞、□、有叔侄等,为因缺乏正用,自愿将先祖遗下之坡地名岑珠阴地一穴让卖孟姓□□□一塚,其上下左右除一丈五尺即日载岩定界,四字(至)分明,凭中出卖与本寨内亲孟云森名下承买安葬,每逢清明祭扫,恁由孟姓砌土修坟。当日凭中面议断价小洋壹拾弍毫整。亲手收回应用,其阴地自卖之后,恁由管理修坟进葬。但愿绵上瓜瓞,丕振家声,□□可贺。韦氏弟兄以及外人不得争长道短。如有此情,拘在韦姓躭承,不与孟姓相干。今恐人信难凭,立此卖字付孟姓手执为据。

凭中 堂族 韦根保

在场 孟志祥

依口代笔 孟志修

民国十五年新正月十八日押 立②②《韦老胜、老才等人卖阴地孟云森断约》,藏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雍里乡雍里村孟凡成家。

该契约显示,卖主雍里村民韦老胜、老才等人将祖遗阴地卖给孟云森一家,通过“栽岩定界”的方式划定土地范围,这与福建、徽州等地契约中“上(东)至……下(西)至……左(北)至……右(南)至……”的文字表述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卖主不但标注阴地的实际面积为“其上下左右除一丈五尺”,同时采用了“栽岩定界”的信仰仪式来进一步确认阴地范围。

总之,从内地传入的汉字契约文书的格式因应当地习俗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在形式上极尽可能地简练,这与地方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刻木为契”“栽岩定界”密切相关。

四、契约文书中的田地面积以粮食产量计数

古州地区的契约所反映的另外一个土地交易特点,是以“手”“把”来衡量田地的产量,以此作为土地价值的参考。这与徽州契约文书中“计田…亩…分…毫”“计田…步”,以及台湾契约文书中“田甲…甲…分…厘”这类土地面积,有较大区别。以“两千九百款”的“上九百”地区的岜扒为例,当地的禾一“把”约为50斤,可打出40斤稻谷,进而加工出约35-37斤的米。而在毗连的“中九百”地区的高增及其他地区的丙妹镇、雍里等地,“把”则约合70-80斤。各地对“把”的描述虽然一样,实际重量却有差异。而“手”单位则为“把”的1/10,10手为1把。关于这一点,栾成显在研究毗连的清水江流域的土地文书时已论述过这一现象:关于买卖标的物田地的各项表述,清水江文书中一般写有所卖田地的坵数、产量、税额等[6],毗连的里古州地区的契约文书也反映了这一特点。

笔者所搜集到的82份田产交易契约绝大多数以“把”来衡量田地状况,未有关于面积的表述,甚至于政府颁发的官文书——“买契”也采用這种方式来计量土地。

契6:买 契

业户注意:本契约成立后如逾六个月定限未经缴纳契税附粘契尾者照章须处罚金

贵州省财政厅发行官契纸 字 叁陆柒陆号

买主姓名:廖荣光

面积:贰坵约禾贰拾把

不动产种类:田

卖价:贰拾贰元伍角

坐落:平六

应纳税额:壹元叁角伍分

中人:老唐 安光

(“中华民国”字样被涂)光绪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卖主贾老顶①①《贾老顶卖田廖荣光买契》,藏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高增乡岜扒村廖老格家。

契约文书中之所以普遍通过田地的产量来标注,原因之一在于田地面积计算的困难。贵州地势多山,开垦困难,乾隆年间,署理贵州总督事务云南巡抚张允随:“查黔中山稠岭覆,绝少平原,亢有水道,亦皆涧泉山溪,并无广川巨浸可以灌溉不穷,故各属田畆有因山泉可引,多开沟洫□为鳞螣之田者,有傍溪近涧筑堰开塘引水注田者,有因泉在对山架木为视短则径长数十丈以渠水于田者,种种施设皆备极人工之劳。其余岭侧山坳亢有可开之水田,虽然片段畸零亦无不尽力垦辟。”②②署理贵州总督事务云南巡抚张允随:《奏为遵议署布政使陈惪荣奏黔省开垦田土饲蚕种棉栽植树木一疏事》-乾隆六年五月十三日,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全宗号:04,类型号:01:项目号:22,案卷号:9,文件号:1;档号:04-01-22-0009-001。 即便垦成,也是根据地势见缝插针开垦,田地形状复杂多样,从毗连区域清水江地区的鱼鳞册可以看出黔东南苗疆田地形状复杂之情况,即“其所载田形极多,诸如梭形、蛇形、袜形、牛角形、蚯蚓形、湾形、方形、直形、带形、梯形、斜角形、三角形……等等”[6]。这就造成了土地面积丈量的极大困难,“山头地角高下,田坵方圆大小,阔狭形势,悉依地而成,不能以丈量计亩。苗民置产,惟计田几坵,收禾若干把,或计收谷若干斤,以登券据”。③③林溥:《古州杂记》,第五页。 因而,衡量土地价值只能通过产量来判断。

龙泽江先前对清水江文书中这一特殊的田粮单位“把”“边”“卡”等进行了论述:“糯禾成熟时,只摘禾穗而不收割稻草,称‘摘禾。具体操作是左手持穗,右手持一把小刀摘禾。当左手握满稻穗后就算一手,再摘一手后将两手稻穗向相反方向重叠捆在一起,即稻穗分两边,以便挂在禾晾架上晾干。这便是一小把,但一般不称“把”而称‘编‘稨或‘卡。”[8]而在里古州地区,“把”“手”的计量单位亦与当地少数民族收割稻谷和储存粮食的方式密切相关,有史料提及“诸苗则种糯,五月栽插方完。稻谷九月内可尽刈,诸苗之禾则需十月。其收时以手摘,谓之摘禾。以索缚之,或谓之把,或谓之编”[7]366,另有史料也提到“蛮人不以镰刈,操剪入田,连杆断而束之,名曰‘剪禾把”。④④刘锡蕃:《岭表纪蛮》,第十五章。 因此,当地在计算禾产量时习惯以“手”“把”等单位来计量。

五、结论

通过对清代黔东南里古州地区遗存至今百来份土地交易契约文书的整理分析,可以看到在苗疆开辟过程中少数民族的土地交易呈现出一些显著特点:地方官府的态度、儒学教育普及等因素造成距离衙署越近的村寨,契约文书普及率越高,反之,越是偏僻村寨,习惯于以“刻木”“结草”为载体缔结契约;寨头、寨老、甲长、族长之类的地方领袖在土地交易中持续性扮演着重要角色;由于黔东南里古州地区少数民族的汉字普及率较低,相当数量的契约文书在格式上较为简单,土地交易明显遵循着当地少数民族“刻木为凭”“栽岩定界”等的传统习俗;由于黔东南地势多山,开垦困难,买卖双方订立田地交易契约时,倾向于“手”“把”等表示产量的词汇而非丈量面积来标注地块。

来自汉人社会的这一土地契约书写体系在贵州黔东南里古州地区出现、流布的过程,事实上也是苗疆少数民族应对汉文化冲击进行调适和改变的过程。从本文的分析可以发现,面对汉人的强势入垦,当地少数民族虽处于弱势,但并非被动承受,而是尽量透过寨头、寨老、甲长、族长之类的地方领袖来出卖土地,通过获得权威阶层庇佑、宗教仪式保障等方式,以“手”“把”等熟悉的计量方式来标识田地,降低与陌生汉人进行土地交易的风险,在远离衙门的地区尽量使用熟悉的“刻木”“结草”形式来缔结契约,在衙署附近有官府保护的地区才逐渐接纳契约文书,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因此,来自汉人的土地契约书写体系和土地买卖惯例从清代进入黔东南里古州,经过200多年的调适和转变,直至民国时期才真正确立下来。

参考文献:

[1] 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与社会[M].北京:三联书店,2006.

[2] 龙泽江.从清水江文书看清代贵州苗侗地区货币流通中的几个问题[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3] 徐晓光.锦屏林区民间纠纷内部解决机制及与国家司法的呼应——解读〈清水江文书〉中清代民国的几类契约[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1).

[4] 吴才茂.清代清水江流域的“民治”与“法治”——以契约文书为中心[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3(2).

[5] 曾小萍,欧中坦,加德拉. 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M].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1.

[6] 栾成显. 清水江土地文书考述——与徽州文书之比较[J]. 中国史研究, 2015(3).

[7] 黄家服,段志洪. 清江志[M]//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 第22册. 成都:巴蜀书社,2006.

[8] 龙泽江,谭洪沛,吴小平.清水江文书所见清代贵州苗侗地区的田粮计量单位考[J].农业考古,2012(8).

[责任编辑:龙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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