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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事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处理模式的思考

2019-06-17边荣灿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5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

摘 要 对于民商事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法院一般按照所谓先刑事后民事的思路即“先刑后民”的方式解决。但是随着经济行为的日益复杂化,随着法学研究的进步,这一审判思路不再适合所有此类案件。而在于跟审判人员的交流中发现,审判人员对“先刑后民”的理念已经有了更新的认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已經在灵活的应用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文拟从案例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一次梳理,立图为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 先刑后民 民刑交叉 权利保障

作者简介:边荣灿,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 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274

一、案例

(一)案情介绍

A医院诉B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A医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公司

基本案情::2017年5月16日,B公司作为出租人,A医院作为承租人,双方就相关医疗设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总价款17852070元,实际起租日为2017年5月16日,租赁期限36个月,租金合计19785204元;2017年5月16日,A医院向B公司出具付款起租确认书。2017年5月16日,B公司作为买方,c公司作为卖方、A医院为使用方,签订《购买合同》,三方就融资租赁设备和价格、设备运输和包装、设备的交付、货款的支付、所有权和风险、质量保证、违约等作出了约定。在上述合同签订后,A医院在租赁物件接收证书及租赁物件验收合格证书上盖章,确认收到租赁物并验收合格。

2017年5月16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付款协议》,并向c公司支付金额17852070元。同日,c公司向B公司出具资金收据,证明收到B公司支付价款17852070元。

2017年5月22日,c公司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共计17852070元。2017年5月25日,A医院向B公司支付租赁保证金1785207元,2017年6月16日,B公司以电汇方式向c公司转账17852070元。

A医院自2018年7月10日起未再支付租金,B公司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二)法院认定以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B公司、A医院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属有效合同。A医院自2018年7月10日起未再支付租金,B公司要求其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12640547元及留购款10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审A医院以程序违法,以及该案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向济南市中院提起上诉,A医院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诸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于2018年12月5日出具的案件受案回执及诸城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0日向A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惠伟下达的书面立案告知书,拟证明A医院被c公司诈骗一案已正式立案受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驳回B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疑义,对本案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做出如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扯,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上述案例中,A医院提供的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只能证明现在设备出卖方c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但基于本案审理的是B公司与A医院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与A医院与c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A医院关于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法律分析。

由于本文主要分析关于民商事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问题 ,因此对商业内容不予评价,仅分析其中内涵的民刑交叉问题。该案于2019年3月2日由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已经沸沸扬扬的远程医疗系案件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该案也是司法审判人员贯彻最高相关司法解释,灵活掌握民刑交叉案件审判原则的经典案例。

二“先刑后民”的理念的制度来源以及利益分析

民商事案件中先刑后民的理念必定存在它的制度支持以及利益取舍,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18条以及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36第5款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作为诉讼中止的情形之一。”这也是早期先刑后民被广泛使用的制度基础。1985、1987年两高一部先后两次联合发布了《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与《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两个通知的核心精神是要求在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刑事案件优先审理。在程序上要求“先刑后民”,这样的两个文件就强化了本就在在审判人员观念中固化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刑后民”思路。

而从审判人员的利益最大化角度分析,一般涉及民刑交叉问题的案件法律关系都较为复杂,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都存在较大的自有裁量空间。也就是说法官个人对事实与法律的认知可能对个案的判决产生重大的影响。同一类型的案件,可能因为法官个人的理解产生结果的重大偏差,而民事案件会面临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的风险,这对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而言,存在着考核评价甚至错案追责的压力。但是如果直接采用先刑后民的方式,由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以及对证据的把握高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如果在刑事案件中对待证事实进行了审理并定性,对民事审判来说完全可以参照《民诉法解释》)第93条规定,认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免证事实。

有了制度支持,加之选择“先刑后民”规避了可能的风险,司法实践中法官采用“稳妥”的做法也就无可厚非,而这种需求逐渐就演化成一种工作的思路,而在随后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意识到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在实践中有被滥用之嫌。(在前述同类案件的审理中,很多法官就仅凭公安部门立案通知书甚至受理通知书便终止了案件审理或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三、民刑并行新原则的确立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97年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8年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的核心理念是在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对其中的民刑交叉问题分类对待,除为查清刑事案件必须移交相关材料外,经济纠纷则可以继续审理。

以上两个规定的出台,实际上使得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可以分开审理的基本原则得以确立。随后2014年两高一部再次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七部分明确规定了对于事实相同、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存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当采取“刑民并行”的审理方式。这些司法解释的逐步出台进一步强化了民刑并行的相关理念。

四、民刑并行新原则的理解与应用。

当然民刑并行原则之下又要结合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而笔者认为法院不应该将所有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都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审理,而是要对案件进行一定甄别,审中最为关键的两个因素是“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

(一)法律事实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概念不再赘述。对于法律事实的分析,理论上的共识一般认为对于事实相同的案件,刑事案件应当优先审理,对于事实不同的应该民事、刑事并行审理。这里的法律事实存在一定的认定困难,笔者认为这里认定的事实并非案件的全部事实,而是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起决定作用的事实。而这些事实中主体与行为又是审查的重中之重。笔者前述案例中,法律事实并不完全相同,但却又存在一定关联性,这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要结合事实交叉部分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定罪量刑是否具有实质影响来判断。很显然,济南中院的判决认为虽然事实存在交叉但原告融资租赁合同的事实对医院声称经销商诈骗案件的认定无实质影响。

(二)法律关系分析。

法律事实的分析还要结合法律关系的判断。第一类是法律关系相同,法律事实也相同,法院当然可以采取先刑后民的方式审理。第二类,是法律关系不同,且法律事实之间无交叉案件,原则上可以刑民并行;第三类,法律关系不同,但法律事实之间存在交叉的,那么交叉部分如果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没有实质性影响,并行的处理方式才更具合理性。

五、民刑并行原则的法律适用价值

由于制度、理念、利益取舍等因素的制约,机械运用先刑后民原则在如今的司法审判当中依然非常常见,但是在民刑交叉案件中一味舍弃民事主体的权利的保护,不利于民事主体权利的救济,也与司法公正的理念相违背。诚然一线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已经趋近饱和,但对具体的个案的审查仍应遵循现有制度的原则、理念进行。这一方面是为了权利的保護,另一方面也是为维护民事审判的独立性。

民刑交叉案件的理论研究远不如刑事或民事相关制度的研究深入、透彻,笔者的水平更是极为有限,本文也只是希望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整理分析,希望更多的专家、学者、审判人员能够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实质意义,对这一问题进行更多,更为深入的研究、论证,从而为民刑交叉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更多理论支持。

注释:

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2]张稚萍,融资租赁案件解析与实践指导[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8.

[3]纪格非,法学家2018年第六期【视点】栏目[J].147-160.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6]《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8]《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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