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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汕地区女性犯罪的实证统计分析

2019-06-05赵学军

关键词:潮汕地区犯罪人毒品

赵学军,郑 一

(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

以“端庄大方、不哗众取宠”为特点的潮汕女性,一直被誉为“大陆文化的道德典范”,难以将其与丑陋的犯罪现象联系在一起。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女性广泛的社会参与却带来了女性犯罪数量的急剧增长,近年来我国在押女犯增长率高达22.26%,远远高于同期在押男犯3.40%的增长率。[1]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潮汕地区的女性是否依然能够“洁身自好”而没有被波及,以及即便在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又表现出什么样的犯罪特点?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实证检验来回答。为此,本文以潮汕地区1 684份已生效女性犯罪案件判决书为样本①样本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样本时间跨度为2014-2016年。其中,潮州市有190份,揭阳市有480份,汕市头有765份,汕尾市有249份。进行了统计分析,以期获得确实的答案。

一、潮汕地区女性犯罪的主体状况

女性犯罪主体情况反映了女性犯罪人的群体特征。通过分析判决书,发现共涉及到1 820名女性犯罪人,存在以下主体状况:

(一)数量分布

经统计,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的地域分布不均衡,其中汕头市有831人,数量最多;其次是揭阳市有523人;数量最少的是汕尾市和潮州市,分别为265人和201人。犯罪人数往往与当地的人口数量存在紧密联系。经调查发现,汕头市总人口为557.92万人,揭阳市总人口为605.89万人,汕尾市总人口为340.61万人,潮州市总人口为272.04万人。②数据来自百度百科。其中,汕头市为2016年常驻人口数,揭阳市为2015年常驻人口数,汕尾市为2009年常驻人口数,潮州市为2014年常驻人口数。如此便可统计出每百万人中的女性犯罪比率,③因为犯罪人数主要是2014-2016年度的数个年度数量,所以这里的女性犯罪比率不同于每一年度内的犯罪率。即汕头市为149人,揭阳市为86人,汕尾市为78人,潮州市为74人。所以潮汕地区女性犯罪率从高到底的顺序依次是汕头市、揭阳市、汕尾市和潮州市。

(二)年龄情况

根据描述统计情况,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的平均年龄为36岁,最小年龄是17岁,最大年龄是87岁,方差①方差是和中心偏离的程度,用来衡量一批数据的波动大小(即这批数据偏离平均数的大小),方差越大说明数据越分散,数据越小,说明数据越集中。是117.720。因方差数值较大,说明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的年龄分布范围较广,也即由最小的17岁到最大的87岁之间跨度70岁。如果以整数10作为年龄段划分标准,统计发现从20岁以下、20岁以上、30岁以上,一直到80岁以上的女性犯罪人比例分别是3.1%、28.1%、28.8%、29.8%、7.8%、1.7%、0.5%和0.1%。可见,女性犯罪人的年龄大多集中在20岁以上至50岁以下的区间内,比例达到了86.7%。(见图1)

图1 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年龄分布情况

(三)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是反映个体认知程度的重要因素。根据统计发现,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属于文盲的占14.0%,小学文化的占42.4%,初中文化的占35.4%,高中文化(含中专)的占6.7%,大学文化的占1.4%,研究生文化的占0.1%。可见,初中以下文化的女性犯罪人占到了91.8%,仅有8.2%的女性犯罪人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见图2)

图2 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情况

(四)职业情况

为了调查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的职业状况,在统计中大致分为四种职业类型,即农民、经商、固定职业者和无业。农民是具有农村户籍的女性犯罪人,经商即从事个体或私营经济的个体,固定职业者是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较大型经济实体中从事工作的人,无业人员是没有固定职业的城镇人员。经过统计发现,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中农民占49.6%,即接近半数;其次是无业人员,占38.3%;比例较少的是经商人员和固定职业人员,分别占6.1%和6.0%。由此可见,潮汕地区的女性犯罪人多以农民和无业人员为主,两者占到了女性犯罪人总数的87.9%,经商人员和固定职业人员实施犯罪的数量较少。

(五)前科情况

前科劣迹是受到违法犯罪处罚的记录,体现女性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情况。具有前科劣迹的犯罪人,一般具有较强的规范违反意识,较容易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经统计发现,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中具有前科劣迹的比例为15.4%,其中有3.9%是犯罪前科,有11.5%是行政违法处罚。就具体类型来看,前科类型较为集中,其中涉毒违法犯罪前科的比重最大,占79.2%;其次是财产违法犯罪前科,占10.8%;再次是涉赌违法犯罪前科,占6.8%,然后是淫秽违法犯罪前科,占1.8%;最后是其他违法犯罪前科,占1.4%。

(六)户籍情况

一般来说,个体的人生观、价值观通常会受到成长环境的影响,而户籍地是反映犯罪人成长环境的重要体现,也是考察潮汕地区女性犯罪文化影响情况的因素。经统计,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的户籍地大部分为广东籍,占到了总数的72.0%。来自其他户籍地的犯罪人数较少,总计不足30%,但来源地的数量较多,且较为分散,如来自福建的有73人,约占4.0%;四川的69人,占3.8%;湖南的66人,占3.6%;江西的59人,占3.2%;湖北的48人,占2.6%;贵州的46人,占2.5%;河南的28人,占1.5%;重庆的25人,占1.4%,等等。另外,还有来自安徽、广西、云南、浙江、江苏、陕西、吉林、海南、黑龙江、北京和甘肃的共计68人,共计占3.8%。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来自越南的女性犯罪人达到27人,占到总数的1.5%。总之,根据统计情况发现,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的户籍地总体较为集中,即主要来自广东地区,而来自其他地区的比例较少,且较为分散。

鉴于潮汕地区具有独特的潮汕文化传统,经对女性犯罪人户籍地的进一步分析发现,属于潮汕籍的女性犯罪人占总数的70.9%,仅有29.1%的女性犯罪人来自非潮汕地区。这也说明,在潮汕地区实施犯罪的女性犯罪人基本上来自潮汕地区,来自其他地区的人数较少。

二、潮汕地区女性犯罪的事实状况

犯罪事实反映着女性犯罪人的行为方式、犯罪类型和危害后果。通过对1 684起女性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潮汕地区女性犯罪存在以下事实状况:

(一)罪名情况

罪名反映行为的性质,体现着行为人的行为方向。经统计发现,潮汕地区女性犯罪涉及罪名①涉及的具体罪名是:毒品类犯罪主要包括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吸毒罪,赌博犯罪主要包括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财产犯罪主要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抢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管理类犯罪主要包括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非法行医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容留卖淫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污染环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济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人身类犯罪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儿童罪、重婚罪,公共类犯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放火罪、失火罪等,职务类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财产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较为集中,具有明显的方向趋同性。如,涉及毒品类犯罪的犯罪较多,有573件案件属于涉毒类犯罪,占到总数的34.0%;其次是涉赌类犯罪亦相对较多,共有394件,占到总数的23.4%;然后依次是财产类、社会管理类、经济犯罪类、人身权利类、公共安全类和职务类犯罪,分别占总数的14.4%、9.2%、7.8%、7.2%、2.4%和1.6%。

如果按照犯罪人数涉及的罪名情况进行统计,则毒品、赌博、财产、管理、经济、人身、公共与职务类犯罪的比例分别为32.9%、23.6%、14.4%、9.6%、8.8%、7.0%、2.3%和1.5%。(见图 3)

图3 潮汕地区女性犯罪类型分布情况

(二)犯罪数额

在潮汕地区女性犯罪涉及的罪名类型中,经济类犯罪和财产类犯罪主要是侵害财产权利的犯罪,因而侵害的财产数额是评价该类犯罪危害程度的重要指标。经统计发现,经济犯罪侵害财产权的均值为4 502 749元,财产类犯罪的均值为291 265元,即分别为数百万元和数十万元。

(三)犯罪方式

犯罪方式一般是指犯罪的结构形式,即单独犯罪还是结伙犯罪,以及犯罪团伙中的性别构成等。经统计发现,潮汕地区女性犯罪案件中有31.2%是以共同犯罪的方式实现的,另有68.8%的案件是采用单独犯罪的方式实施的。经进一步统计发现,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女性犯罪人与男性成员共同实施的案件比例达到了91.6%,仅有8.4%的女性参与的共同案件是单纯由女性实施的。

就共同犯罪的规模来看,共同犯罪人数最少的是2人,最多的达到了14人。其中,共同犯罪人数为2人的案件占56.3%,共同犯罪人数为3人的案件比例为18.8%,共同犯罪人数为4人的案件比例为14.3%,共同犯罪人数在5人以上的案件比例为10.6%。

(四)辩护情况

律师是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辩护职能的重要角色,实践中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状况体现着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和法律意识。因为聘请律师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聘请律师协助开展辩护活动,同时体现着犯罪人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仰。在拒绝律师辩护的情况下,表明有些犯罪人并不了解诉讼活动状况,也缺乏对法律的认同。经统计发现,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聘请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比例仅为14.0%,即有86.0%的犯罪人没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五)纠纷类型

女性犯罪人因某种纠纷而产生犯罪,体现着女性的活动范围大小。如以故意伤害罪为例,女性犯罪人的侵害对象反映着女性的社会活动范围,如果侵害对象是家庭成员的,表明其活动范围主要限于家庭内部;如果侵害对象是社会上的其他人,如同事、陌生人等,则表明女性更多地从家庭走向了社会。经统计发现,侵害家人、亲属的比例占到20.0%,侵害邻居、朋友、恋人的比例占到33.3%,侵害同事的比例占到12.0%,侵害其他对象的比例占到34.7%。

从统计情况来看,侵害对象属于家人、亲属以及邻居朋友关系的占到了53.0%,即超过了半数,而这类对象多是以家庭中心的社会关系;侵害对象中属于同事以及其他社会关系的比例为47%,即不到半数,这类对象则是以社会为背景的关系。上述情况表明,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所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对象多是以家庭为中心的纠纷类型,即女性犯罪人的活动领域较多地局限在家庭范围。

(六)羁押情况

犯罪人在犯罪后至审判前的羁押情况反映着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人通常处于羁押状态,否则处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状态。根据实际统计情况发现,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在审判前被羁押的占总数的76.5%,另有23.5%的女性犯罪人处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状态。

经进一步分析发现,在全部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中,羁押比例最高的是毒品犯罪,达到了96.3%;其次是财产犯罪,达到了82.1%,而羁押比例最低的是职务犯罪,仅占25.0%。(见图4)

图4 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羁押情况

(七)判决情况

判决情况是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做出的最终判决结果,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判决结果可以分为主刑情况、罚金情况和缓刑情况三个方面内容。

1.主刑情况。主刑是犯罪人承担的主要刑罚后果,而作为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所犯罪行的主刑的法定刑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从比较分析的需要出发,有必要借鉴学界关于不同刑种之间刑期的折算方法,即将有期徒刑的月数作为整个模型的基数,死刑立即执行相当于600个月,死缓相当于400个月,无期徒刑相当于300个月。[2]描述统计的结果显示,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的主刑均值为22个月,即接近二年。其中,最小刑期为0,即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最高刑期为400个月,即属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从刑期分布情况来看,主刑中值是10个月,众数刑期是6个月,方差为1323.963,全距为400,说明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的主刑较为分散。其具体分布情况如图5所示。

图5 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主刑情况

根据图5,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比例占到了53.3%,即半数以上的女性犯罪人的刑期不足有期徒刑一年。累计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比例达到了83.7%。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较重刑罚的比例仅占3.5%,其中只有0.5%的犯罪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2.罚金情况。罚金刑是重要的附加刑。从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的判决结果来看,相当比例的女性犯罪人被判处了附加刑罚金。据统计,潮汕地区有84.5%的女性犯罪人被判处罚金的附加刑,罚金数额的均值为11 072元,其中最小值为1 000元,最大值为850 000元,全距达到849 000,数额相对较为分散。在具体分布上,罚金数额1万元以下的比例为67.9%,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比例为16.5%,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比例为7.5%,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比例为3.6%,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比例为0.5%,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比例为2.3%,10万元以上的比例为1.8%。可见,随着数值的升高,罚金刑适用的比例呈现逐渐减少的趋势。这种趋势实际上与主刑刑期的分布一致,相关性检验结果显示,主刑刑期与罚金数额的相关性系数R=0.267,P<0.001,即两者呈现正相关性,刑期越高,罚金数额也越高。

3.缓刑情况。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被宣告缓刑者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如果犯罪人被适用缓刑,说明其犯罪情节较轻,并具有悔罪情节,人身危险性较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较小。经统计发现,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被适用缓刑的比例为30.4%,即接近三分之一的犯罪女性没有被判处监禁刑,而是在社会上不脱离家庭和工作岗位的环境下接受教育改造。

三、潮汕地区女性犯罪的特点

根据上文对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主体状况与事实状况的统计结果,可总结出以下特点:

(一)犯罪比例相对较低

从本文收集的样本数量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仅有潮汕地区1 684份女性刑事犯罪判决书,而同期的判决书总数为21 721件。如此一来,潮汕地区女性犯罪案件在全部案件总数中的比例即为7.8%。而据对北京市2013-2015年一审刑事判决情况的统计,女性犯罪人数在全部犯罪人数中的比例为12.0%。这便说明,潮汕地区的女性犯罪与北京地区相比,更具有显著的性别差异,即女性犯罪比例更低。另外,根据前文的女性犯罪比率统计,潮汕地区数个年度内每百万人口中的女性犯罪比率最高为149人,最低为74人。而据对北京地区2013-2015年间女性犯罪人数与北京市总人口的统计发现①根据国家统计局数字,北京市2015年总人口数量为2 171万人。,三年间女性犯罪人数在每百万万人口中的比例为429人。显然,潮汕地区的比例不及北京地区的1/3,从而表现出较低的女性犯罪率。

(二)犯罪类型具有独特性

根据统计,潮汕地区的女性犯罪类型主要是毒品犯罪、赌博犯罪、财产犯罪、妨害管理犯罪、经济犯罪、人身犯罪、公共犯罪和职务犯罪,所占比例分别是 32.9%、23.6%、14.4%、9.6%、8.8%、7.0%、2.3%和1.5%。而与之不同的是,北京地区同期的女性犯罪类型表现出新的不同特点。经对2013-2015年三年间北京地区女性犯罪类型的统计发现,女性犯罪类型比例最高的是财产犯罪,占总数的31.0%,其次是经济犯罪,占总数的27.1%,所占比例最小的是国家安全类犯罪,仅占0.02%,其次是赌博犯罪,仅占1.2%。(见表1)

从表1可见,潮汕地区的女性犯罪类型主要是以毒品犯罪、赌博犯罪和财产犯罪为主,三者占到了总数的70.9%;而北京地区的女性犯罪类型主要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妨害管理犯罪,三者占到了总数的76.9%。潮汕地区女性犯罪比例较高的毒品和毒品犯罪,北京地区的比例仅占9.9%和1.2%,从而形成了潮汕地区女性犯罪的独特犯罪类型结构。而不管是毒品犯罪、赌博犯罪还是财产犯罪,其目的均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因而带有明显的贪利性动机。如,据有关研究发现,女性毒品犯罪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谋取金钱,70%的女性犯人是为了能获得稳定的收入,毒品活动对她们来说是生存的主要手段和来源。[3]如果将所有犯罪类型中与贪利性有关的犯罪比例进行累计计算,则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中的贪利性犯罪占到了87.2%,而北京地区的比例仅为71.1%,形成了明显差异。另据对上海市女犯的调查发现,毒品类犯罪、诈骗犯罪和盗窃犯罪仍将是上海市女性犯罪的三大主要类型。[4]与潮汕地区女性犯罪较为集中的毒品犯罪和财产犯罪一致,不同的是体现在赌博犯罪上。

表1 潮汕地区与北京地区女性犯罪类型对比情况

(三)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总体而言,潮汕地区女性犯罪的情节较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性质相对较轻。潮汕地区女性犯罪的类型中除了毒品犯罪属于性质严重犯罪以外,赌博犯罪和财产犯罪均是性质较轻的犯罪类型。尤其是作为性质较为严重的侵犯人身权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以及利用职务实施的职务犯罪,所占比例非常低。而即便是性质严重的毒品犯罪,统计发现半数以上的毒品犯罪主要是性质较轻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性质较重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占比不到半数。

2.刑罚后果相对较轻。根据前文对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刑罚后果的统计,其主刑均值为22个月,即不足两年,而且被适用缓刑的比例为30.4%。如据有关研究发现,近15年上海市的女性犯罪人被判处10年以上的长刑犯数量增长最为迅速,表明女性犯罪的恶性程度逐步增高。[4]另外,根据有关对北京市女性毒品犯罪人员的统计分析,女性毒品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刑罚的比例为15.8%。[5]与之相比,潮汕地区的女性毒品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例却仅为7.8%。因而更多的犯罪人被判处较轻的刑罚。

(四)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从统计数据来看,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初犯率高。统计显示,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中具有前科劣迹的比例只有15.4%,仅有3.9%是犯罪前科,11.5%是行政违法处罚。而且前科劣迹的犯罪人较为集中,多为毒品犯罪人,达到了79.2%,其次是财产犯罪人,占10.8%,再次是赌博犯罪人,占6.8%。可见,除了毒品犯罪以外,其他女性犯罪人多为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统计显示,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的女性犯罪人占到了91.8%,且属于文盲的占到了14.0%。而从上海市女性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来看,女犯以初高中文化程度居多,从2001年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女犯逐年上升,文盲、半文盲女犯相对押犯比例来讲逐年减少。[4]而对北京市女性毒品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调查显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女性犯罪人占到总人数的65.5%,属于文盲的只有2.0%。[5]即这些地区的女性犯罪人文化程度在整体上要高于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

3.在犯罪中处于辅助性地位。经统计发现,潮汕地区女性犯罪案件的1/3是以共同犯罪的方式实施的,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女性犯罪人与男性成员共同实施的案件比例达到了91.6%。在这种共同犯罪结构中,女性犯罪人通常处于从属地位,因而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五)本地女性为主体

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大,近年来女性犯罪中的外来人员比例不断升高。据统计,上海外来人口违法犯罪急剧上升,从2006年起外省籍女犯人数开始超过上海籍女犯。[4]北京市女性毒品犯罪人的来源统计也显示,除了24.75%的人员属于北京市当地人以外,来自京外人员占到总人数的75.23%。[5]而与之不同的是,潮汕地区的女性犯罪人多为本地户籍,到了总数的72.0%。属于潮汕籍的女性犯罪人占总数的70.9%,有29.1%的女性犯罪人来自非潮汕地区。流动人口女性犯罪突出与流动人口女性受传统思想约束弱化有关。[6]而潮汕地区外来人口在当地的比例相对较低,说明本地文化具有较高的同质性,使得当地女性受到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较深,从而成为女性犯罪率较低的重要原因。

(六)犯罪分布不均衡

潮汕地区女性犯罪还表现出显著的不均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犯罪类型的不均衡。前文的统计结果表现的较为充分,即犯罪类型多为毒品犯罪、赌博犯罪和财产犯罪,其他类型的犯罪相对较少。

2.地域分布的不均衡。主要表现在潮汕地区形成了犯罪率不同的地域划分,即同为潮汕地区的汕头市犯罪率最高,其次依次是揭阳市、汕尾市和潮州市。而且,犯罪率较高的汕头市与犯罪率较低的潮州市相比,相差近一倍。

3.实施罪名的不均衡。根据统计数据,潮汕地区的女性犯罪人多为潮汕籍女性,外来人员的比例相对较低。但某些犯罪的实施主体却多为外来人员,潮汕籍女性实施的相对较少,例如容留他人卖淫罪,外来人员为36人,超过了本地的12人;还有偷越国(边)境罪的实施主体也多为外来人员。而与之相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实施主体则全部为本地人。

(七)防范难度相对较大

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多为初犯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特点,一般较容易改造,再次实施犯罪的比例相对较小。但从潮汕地区女性犯罪的主客观情况来看,防范女性犯罪的难度却相对较大。首先,从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来看,相当多的女性文化程度较低,且文盲的比重较大,这种较低的文化程度带来较低的认知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对其进行犯罪预防的难度无疑相对较大;其次,前科劣迹主要体现在毒品犯罪人方面,而毒品犯罪的比例相对最高,相当多的女性毒品犯罪人本身即为吸毒人员,独属于以贩养吸类型的犯罪人,因而防范她们再次实施毒品犯罪无疑需要从戒毒工作做起,这就必然导致了相对大的难度;最后,潮汕地区女性犯罪人实施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多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窝藏包庇罪等蔑视法律秩序的犯罪类型,而且犯罪后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比例亦非常低,都体现出了较低的法律意识。这种情形的形成与自身的文化水平和外部法治环境息息相关。因此,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做出较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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