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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确诊为精神病态的犯罪人的刑事政策

2017-01-27康京宇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病态犯罪人犯罪行为

康京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浅论确诊为精神病态的犯罪人的刑事政策

康京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目前针对精神病态尚无有效的治疗办法,而精神病态患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又高于普通人,且精神病态犯罪人的犯罪手段往往极其残忍,如何有效地预防精神病态的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精神病态的犯罪人既不能认定为精神病人,但又因具有严重的心理障碍而不同于普通的犯罪人,因此针对精神病态的犯罪人展开的刑事政策应当不同于普通人。

精神病态;刑事责任;刑事政策

一、精神病态犯罪人的特点

精神病态是指在精神病学意义上各项心智指标均正常,但是个人生活却极具破坏性,无法融入社会生活,这类患者往往具有暴力倾向、性格冲动、喜怒无常等表现。虽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态的患者都会实施暴力犯罪,但是患有精神病态的患者的犯罪率往往会比普通人的犯罪率高很多,其重新犯罪率也相对较高[1]。在现实生活中,精神病态的患者不为道德伦理所束缚,常常为满足个人欲望而做出对社会极具危害的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因此精神病态犯罪人较普通犯罪人而言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精神病态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意义的分辨和认识能力,简单来说即能否认识到其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后果;控制能力则是指行为人决定是否实施危害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是否能自己支配其行为。通常来说,患有精神病态的犯罪人的智商无异于常人,甚至会高于普通人[2],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够有清楚地认识,并且这类犯罪人通常是以满足自己的个人欲望为目的实施的犯罪行为,能够自主决定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也能够认识到其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因此,笔者认为患有精神病态的犯罪人应当是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三、精神病态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性

第一,患有精神病态的犯罪人犯罪动机不同于常人,他们往往具有某种病态嗜好,比如追求快感和刺激,并且为了满足这种变态嗜好实施犯罪行为[3]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完全不顾行为的后果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并且由于其作案手段往往十分残忍,破坏性极强,会给普通群众带来极大的恐惧;第二,患有精神病态的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目的是满足病态嗜好,因此其实施暴力犯罪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这种犯罪往往是随机发生的,在案发前没有预兆,是一种突发性的犯罪行为;第三,这类犯罪人会为了满足其病态嗜好而经常性的实施犯罪行为,无规律性可言,因此,这种长期实施的,具有随机性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来说更是极大的威胁。笔者认为必须对患有精神病态的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以减小甚至杜绝其再犯的可能性,最大程度上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四、现有刑事政策的适用

目前,刑罚体系中主要包括惩罚、矫治和隔离三种刑罚方法。

(一)惩罚

惩罚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给予其一定的教训,使实施犯罪行为给犯罪人带来不快的后果,从而降低其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概率,这种刑罚方式具有严厉的惩罚性,对犯罪行为具有威慑作用。但患有精神病态的犯罪人具有严重的心理障碍,这种满足病态嗜好的犯罪动机十分异常,惩罚的威慑作用无法消除其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来满足变态嗜好的欲望。即便惩罚能够起到暂时性的威慑作用,使患有精神病态的犯罪人在短时间内不再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经过较长一段时期之后,这类犯罪人内心追求病态嗜好的欲望就会超过惩罚日益减弱的威慑力,从而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惩罚虽然具有威慑作用,但是由于患有精神病态的犯罪人追求病态嗜好的欲望是无限的、无法消除的,对于患有精神病态的犯罪人来说,惩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力,因此,对于这类犯罪人而言,惩罚不是最有效的刑罚手段。

(二)矫治

矫治是通过思想教育、心理治疗、行为纠正等方式对犯罪人进行教育,逐渐改变犯罪人的思想和心理状态进而改变其行为,使其适应社会规范。这种刑罚方式具有明显的教育性,但是对于患有精神病态的犯罪人来说矫治是无效的,因为患有精神病态的犯罪人不具有基本的道德伦理意识,无法通过思想教育、心理治疗等方式改变其思想也无法治愈其心理疾患。这类犯罪人追求的只是一种病态嗜好,比如快感和刺激,对社会的道德、伦理观念毫不在意,不同于普通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矫治这种教育性的刑罚无法治愈其心理疾患,便无法改变患有精神病态的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这类犯罪人而言,矫治亦不是最有效的刑罚手段。

(三)隔离

隔离是指通过强制手段使犯罪人与外界社会断绝接触的一种刑罚手段,这往往是针对极具社会危害性但无法通过教育改造的犯罪人采取的一种刑罚手段。患有精神病态的犯罪人通常具有很高的再犯率并且无法通过教育对其进行改造,而隔离将这类犯罪人与社会分离开,患有精神病态的犯罪人即便想要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也无法找到犯罪对象。这种方式是通过杜绝患有精神病态的犯罪人与公民的接触从而降低其犯罪率,因此,对于这类犯罪人来说,隔离应当是最有效的刑罚手段。

“刑罚的目的,并不仅仅时简单的对犯罪人实施惩罚,消除犯罪所引起的罪恶,更重要的时防患于未然,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受到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并通过帮教、感化等手段,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4]如前文所述,惩罚和矫治均不能有效的降低患有精神病态的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概率,只有隔离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小这类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甚至杜绝其实施犯罪行为;并且由于隔离是使犯罪人与社会完全分离开,几乎杜绝犯罪人与社会的接触,因此这种刑罚手段对患有精神病态的患者来说更加严酷和残忍,因此也能有对患有精神病态的潜在的犯罪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综上,笔者认为隔离是针对患有精神病态的犯罪人的最有效的刑罚手段,并且隔离也是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刑罚目的的刑罚手段。

[1]刘邦惠,黄希庭,吕晓薇.罪犯精神病态的初步探索[J].心理科学,2010(1):223-225.

[2]刘邦惠.精神病态男性罪犯自我的特点[D].西南大学,2008.

[3]杨恒毅,王龙.变态人格犯罪者的心理特点与成因[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01):59-62.

[4]何川,马皑.罪犯危险性评估研究综述[Z].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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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3-0203-02 作者简介:康京宇(1996-),女,汉族,黑龙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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