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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何时走出“模糊地带”》系列报道之一追问“赔偿”:合法的赔偿就一定合理吗?

2019-04-29韩冰

民主与法制 2019年13期
关键词:高级人民法院抚慰金冤案

韩冰

2019年2月,最高法院公布了李锦莲案再审无罪赔偿判决书,李锦莲最终仅拿到了29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最高法院的赔偿决定,再次引发社会对冤错案件国家赔偿问题的普遍关注。

合法的国家赔偿如何遭到社会普遍质疑?让我们一起走进李锦莲案。

服刑时间少20%,精神损害抚慰金差100万元,合理吗?

1998年10月9日,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村民肖某的两个儿子(分别为10岁、11岁)在自己家附近的石壁上捡食4粒桂花奶糖,食后均中毒身亡。经鉴定,糖纸上含有“毒鼠强”成分。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同村的李锦莲。同年12月15日,李锦莲被刑事拘留。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锦莲不服并提出上诉。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锦莲不服,提出申诉。2011年11月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裁定维持原判。李锦莲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7月9日,最高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宣告李锦莲无罪。

2018年10月18日,69岁才出狱的李锦莲因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93万元国家赔偿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前的9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向李锦莲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合计2935036.78元,驳回了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在近几年平反的众多的冤错案中,李锦莲的国家赔偿款额是唯一被法院裁决而不是协商达成的。

李锦莲服刑共7175天,只比同样在2018年平反的吉林刘忠林服刑时间少20%,但两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差100万元。同样是在江西高院平反的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等四人奸杀案,四人服刑时间比李锦莲要短6年,拿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90万元,而李锦莲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非常大的:妻子陈春香受牵连遭到刑讯逼供,最后被逼自杀;女儿李春兰为父亲的冤案长年奔波申诉,至今未婚;李锦莲出狱时已经69岁,丧失劳动能力。再者,李锦莲案被最高法院两次指令江西高院再审,2011年第一次再审时江西高院拒绝纠正此案,维持原有罪判决,而李锦莲的母亲在2012年含恨辞世,导致李锦莲无法为母亲送终。在全国此类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都在60%甚至80%的情况下,李锦莲得到的比例是40%多一点点。

最高法院最终驳回李锦莲的复议请求,维持了江西高院的赔偿决定。

各地法院自行确定精神损害标准,合理吗?

从赔偿款的构成来看,李锦莲获得的这2935036.78元的赔偿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7147天×284.74元/天=20350366.7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国家赔偿金构成完全合法。

但合法的赔偿却未必合理。

图1∶2018年7月18日,江西“毒糖案”当事人李锦莲(右)在代理律师刘长的陪同下,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首先,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7年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284.74元。国家赔偿决定确定李锦莲可获得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就是按照该标准计算的。

但是,李锦莲被关押将近二十年,二十年内没有一日、一小时、一分钟间断,时间远远长于正常的工作。正常工作有周末、有假期,周末和节假日加班的,可以要求加班费用。而冤案当事人自由被剥夺,难以见到家人,更没有休息日,却仅按照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这合理吗?

其次,李锦莲曾经由于被刑讯逼供导致右耳失聪,胸部肿起,腰部无法挺直,严重驼背,左手无法正常抬起,已经留下终身残疾。而江西高院决定书与最高法院决定书均认定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应以侵权机关为赔偿义务主体,不应由江西高院赔偿。

而确定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江西高院,意味着李锦莲如果想要拿到这笔赔偿金,必须要再向侵权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李锦莲被关押将近二十年,与社会完全脱节;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利,却要向多个有权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时间成本和知识成本均令其难以承受。这合理吗?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本案2035036.78元×35%=712262.873元;现确定的90万元超过计算所得,虽然在原则规定上有所突破,但全国标准并不完全统一。吉林刘忠林案与李锦莲案相差仅四个月,精神损害赔偿却相差100余万元。各地法院在相关规定下自行调整确定精神损害的标准,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同案不同判”,事实上造成了冤案当事人及家属对数额的不理解和不认可。更遑论所谓精神损害是否能弥补多年含冤的痛苦。这合理吗?

还有,与其他赔偿类似,国家赔偿也没有包括惩罚性的赔偿。但与一般的民事赔偿不同,国家司法权利在纠错上有时具有惯性,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二次损害。国家赔偿内不包括惩罚性赔偿,反而可能造成不公平的情况。

2011年,在李锦莲被无罪释放的7年前,最高法院曾经指令江西高院对此案再审。江西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当庭指出本案存在大量证据瑕疵,但江西高院仍然作出再审裁定,维持了错误的生效裁判。李锦莲及家人从抱有希望到再次绝望,打击不可谓不大。江西高院本可提前纠错,却一错再错,错误不可谓不严重。但这样的情节在国家赔偿的数额上没有任何体现。

图2∶李锦莲回家时,砍掉一路杂草,才能进门。

图3∶李锦莲和妻子留下一张黑白合影照片,压在透明玻璃下的木桌上,20多年后依然清晰。

图4∶李锦莲跪在妻子坟前痛哭

国家赔偿无视申请人平反后生活状况,合理吗?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冤案的平反都历经长时间的努力,其间亲属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损失,也应当纳入赔偿的范围。主张一个民事权利,可以得到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可以支持付出的律师费以及其他合理的损失。为了一个冤案,奔波二十年,亲属所做的巨大付出,为什么在国家赔偿范围内就不考虑呢?

冤案当事人在取得无罪判决前,最关心的是平反。在取得无罪判决后,最关心的是生活。他们由于长时间与社会脱节,又年迈体衰,生活自理能力差,甚至无法保证最基本的衣食住行,更无法支持其长时间申请国家赔偿、身体检查和恢复治疗。而国家赔偿对此殊无规定。事实上,江西高院也没有给李锦莲基本的生活费用(哪怕从将来的赔偿款中扣除)。

李锦莲当年涉嫌故意杀人,现在虽然被判无罪,但当年的受害人家属还是不能接受和认可这个结果,导致李锦莲无法回到事发地生活。其2018年6月1日被释放,至今无力做身体检查与治疗,长期受病痛折磨;其与女儿均无工作,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国家赔偿对这些情况均未考虑,这合理吗?

指出问题不是为了指责,而是为了进步。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实施,确实是法治的进步,但同时也是法治的探索。现在的国家赔偿还处在抚慰和部分补偿的阶段,尚不能全部补偿冤案当事人损失,这不必讳莫如深。但任何一部法律,均将向更合理、更平衡、更符合法治建设的角度发展。为此指出现存问题,是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阵痛,也是法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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