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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朝锦衣卫制度

2019-03-15阳,卢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锦衣卫

孙 阳,卢 薇

(1.湖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2.湖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明朝是中国古代最后一个由汉族地主建立的政权,锦衣卫制度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由于它的特殊性,长期以来一直被学术界所关注。早至明清时期,一些学者在他们的著作中就对其有所论述,如明代史学家陈子龙的《皇明经世文编》,清代史学家谷应泰的《明史纪事本末》。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锦衣卫成为史学界研究的一个重点,学界出版了诸多专著和发表了大量论文,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笔者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史料,对锦衣卫制度进行以下分析。

一、锦衣卫制度概述

(一)锦衣卫制度的发展演变

锦衣卫原称仪鸾司,其职责是帮助君主管理仪仗。1382年,明政府撤销亲军都尉府与仪鸾司,设置“锦衣卫亲军都指挥使司”,锦衣卫制度正式产生。关于它的设置,《明实录》中曾记载:“洪武十五年四月,改仪鸾司为锦衣卫,秩从三品”。[1](P5)明朝初年,朱元璋实行卫所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2](P2194)外边由都司统辖,内边由五军都督府管理。除此以外,他还设置“上十二卫”,他们是君主的私有军队,职责是保证君主的人身安全,直接听命于皇帝,而锦衣卫就是其中之一。

锦衣卫由“锦衣卫都指挥使”负责管理,由君主任命其信任的人担任。锦衣卫下设置十七所、南镇抚司和北镇抚司,以后两者最为重要,其中“南理本卫刑名及军匠,而北专治诏狱”。[2](P2186)即南司负责管理刑名和军籍,北司职责是专管诏狱,因此北司权势要比南司大。1387年,朱元璋认为锦衣卫存在随意任用手中权力的弊端,将它暂时废除。明成祖即位后,为了使明政府国家机器高效运转,又重新设置。此后,锦衣卫一直存在,直到1661年南明永历帝时锦衣卫指挥使马吉翔与掌卫使任子信被杀才正式被废除。

(二)锦衣卫的性质

如前所述,锦衣卫设立之初主要职责是保护君主的安全,因此其最原始的性质为军事机关。由于明初政府对锦衣卫军士的待遇极高,在他们之中出现了一些豪军悍徒,锦衣卫军士中的弊端越来严重,再加上一些功臣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势,严重威胁朱氏王朝的统治。同时地方上的反叛势力发动起义,这一切都使新兴的明王朝动荡不安。为了稳定统治秩序,加强中央集权,朱元璋又赋予锦衣卫侦查和缉捕之权,锦衣卫便具备了特务机构的性质。由于宰相制度的废除,朱元璋亲自处理各种事务,渐渐力不从心,一些官员趁机贪赃枉法,吏治腐败十分严重,朱元璋为了减轻其负担和惩治腐败,又让锦衣卫参与监察和司法审判,锦衣卫又进一步发展成为司法机关。虽然1387年朱元璋以锦衣卫权力太大为由将其暂时取消,但朱棣即位后又恢复锦衣卫的所有权力,此后其各种职能一直延续至南明。总而言之,锦衣卫是集军事、特务和司法多种性质于一体的军事化管理机构。

1.军事机构

军事机构是锦衣卫最原始的性质。明初在兵制上实行卫所制,锦衣卫就是其中一种特殊的卫,它由皇帝直接统领,负责君主的安危。《明史》中曾记载“凡朝会、巡幸,则具卤薄仪仗,率大将军(共一千五百七员)等侍从扈行。宿卫则分番入直。朝曰、夕月、耕藉、视栖,则服飞鱼服,配绣春刀,侍左右”。[2](P1862)这些都是接近皇帝身边的任务,而它们由锦衣卫负责执行,因此它成为一个重要的军事机构。

2.特务机关

在明朝以前,就已存在具有特务性质的组织,如西汉时期的“绣衣直指”,三国时期的“校事”以及宋代的“皇城”等。锦衣卫与这些机构的性质类似,其职务主要是逮捕罪犯,并对他们进行秘密审讯。从其职能来看,它和特务的任务大同小异。此外,由于君主直接管辖锦衣卫,只要秉其旨意,它有权逮捕全国任何人,并且可以不用通过司法机关直接对犯人进行审判,由此便成为一个庞大的特务机关。

3.司法机关

锦衣卫在皇帝的授权下,可以对任何人进行侦查和逮捕,被抓之人往往被送进锦衣狱,在锦衣狱中,锦衣卫官员会对犯人进行严格的审讯,甚至严刑逼供,凡是被审讯之人,十之八九会死于狱中。除了执行稽查、逮捕和审讯等任务之外,锦衣卫也执行法司会审任务,其过程是“锦衣卫使亦得与法司午门外鞠囚,及秋后承天门外会审,而大审不与也。每岁决囚后,图诸囚罪状于卫之外垣,令人外省”。[3](P41)从这些活动来看,锦衣卫虽然还不是国家设置的正式司法机构,但事实上已具备了司法机构的性质。

(三)锦衣卫设置的原因

1.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和皇权

皇权与相权、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是贯穿中国古代社会的一对基本矛盾,在明朝时期这对矛盾表现得十分突出。从中央与地方来看,当时在北方,元朝“引弓之士不下百万众也,归附之不下数千里也,资装凯杖尚而耐用也,驮马牛羊尚全而有也”。[4](P149)不甘心失败的蒙古军事贵族不断伺机南下侵略,对明朝北部边疆构成严重威胁。在南方,贵族占有许多土地,中央政府控制的土地不断减少,这严重影响了政府的税收,使中央出现了财政危机。从君臣关系来看,一方面,宰相不断扩大权势,严重威胁皇权,特别是胡惟庸当政时,皇权与相权的矛盾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另一方面,许多功臣担任高级官职,他们居功自傲,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择手段,对皇帝构成严重威胁。在这种情形下,朱元璋废除了宰相,权分六部,并规定以后不得再设丞相,同时也裁撤中书省,在地方上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以加强皇权和中央集权。虽然废除丞相和中书省使大权完全掌握在皇帝手中,但是明太祖日理万机,精力有限,为了帮助其分担政务,处理案件,朱元璋于1382年建立了锦衣卫。

2.明朝皇帝多疑性格的影响

明朝大多数皇帝性格多疑,特别是明太祖。他出身贫农,当其称帝时,南方的一些地主和平民由于他出身低微而对其拒不承认。同时他年少时目睹了地主阶级的残暴,由此对地主阶级产生一种厌恶之情。当王朝统治秩序稳定下来后,过度的猜忌和疑心使他认为功臣是他及其后代统治的最大威胁,为此他设立锦衣卫,严密监视功臣贵族,以各种借口诛杀他们,“胡蓝之狱”便是他诛杀功臣的有力证明,“独至明祖,藉诸功臣以取天下,及天下既定,即尽举取天下之人而尽杀之,其残忍实千古所未有。……懿文死,孙更羸弱,遂不得不身后考虑,是以两兴大狱,一网打尽”。[5](P149)

二、锦衣卫的活动

锦衣卫成立后,作为皇帝直接控制的机构,在皇帝的授权下,它广泛参与明朝社会各个领域的活动,这主要体现在参与维护都城社会秩序、参与监察以及参与司法活动等三个方面。

(一)参与维护都城社会秩序

明成祖迁都后,北京成为全国最大的城市,其地域广阔、经济繁荣、人口流动性大,新兴的明王朝尚处于恢复之中,无更多的人力和物力维护都城社会治安,因此北京社会秩序动荡不安,形势十分严峻。一方面,元朝残余势力不时南下,对首都构成一定的威胁;另一方面,经过元末战乱,许多农民破产流亡,成为流民。为了谋生,他们纷纷涌入北京,使京师附近流民问题特别严重,宪宗时“近年来京畿旱荒,民不自保,只好入城就食,以至于流移之民聚集日多”。[6](P17)此外,喇虎活动也十分猖獗,他们由逃犯组成,“往往聚徒开场赌博,博穷为盗,乃以所获衣物质于印子铺,低取钱镪,苟图自给。官捕之急,则又掠取衣甲马匹纵横近郊,白昼剽掠”。[7](P30)一些方士和僧道趁乱宣传邪教巫术,导致一些官员盲目崇拜,造成人们思想混乱。

为了维护京城社会秩序,锦衣卫参与京师治安,其活动主要有“京城内外缉捕喇虎凶徒、通州张家湾一路缉捕奸盗、京城内外修理街道疏通沟渠等”。[8](P15)如一些喇虎凶徒常常一起密谋抢劫京城周围仓库里的粮食和钱财,政府在水运枢纽张家湾安设锦衣卫官员专门对不法之徒进行镇压逮捕。为了遏制邪教迷信的传播,明政府下令让锦衣卫在京城挨家挨户搜查,捉拿一切方士和僧道,并下令在30天内让他们全部离开京城。根据不同的治安项目,政府对人员也进行了不同的配置,如“缉访京城内外奸宄”配“一名掌印官奉敕专管,领属官二员,旗校八十名”。[8](P15)

(二)参与监察

明朝建立之初,御史台为政府监察机构,负责监察事务,行使监督权力。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强化集权,对监察制度进行改革,逐渐形成两套监察制度。一是设置都察院,它是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由左右都御史管理,左右都御史下设左右副都御使和左右佥都御史,都察院下按照当时的地方划分,设有十三道监御史。二是六科给事中,明朝裁撤丞相后,以六部行使国家权力,为了监督六部又设六科,其长官为都给事中,其下又设左右给事中。但是随着明朝政权的巩固,明太祖朱元璋认为这两套监察制度不足以维护其统治,于是他扩大锦衣卫的职能,让其参与监察,成为监督机关并听命于君主。

锦衣卫监察范围极其广泛,凡是不利于维护统治的言行,一经查明,锦衣卫可以秘密逮捕相关人员并对其进行严格审判,蓝玉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蓝玉在明朝建立过程中立有巨大军功,明太祖对他待遇十分优厚,但是他骄横跋扈。1393年,锦衣卫首领蒋瓛密报太祖蓝玉谋反,太祖立即下令诛杀蓝玉,之后又颁布《逆臣录》,牵连者多达2万人。此外,锦衣卫官员还亲自监督司法审判,如嘉靖时曾颁布谕令,“凡发生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辩者,具由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于京畿道问理”。[9](P65)这些都清晰表明,锦衣卫有一定的监察职能。

(三)参与司法活动

明政府设“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为法定的司法机关,但是出于加强皇权的需要,明太祖朱元璋允许锦衣卫参与司法活动,虽然它不是国家正式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发挥着国家司法机关的作用。锦衣卫参与司法活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侦查逮捕

对于锦衣卫的职责,《明史》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即侦查逮捕,其范围十分广泛,任何捕风捉影的事情或消息都在其活动范围内。如明初朱元璋对一些大将多有防范之心,经常派人到他们家中侦查。《国初事迹》中曾记载:“太祖尝使人察听官家,有女僧诱引华高、胡大海妻敬奉西僧,行金天教法。太祖怒,将二家夫妇及僧投于水。”[3](P287)此外,太祖还加强对一般大臣的侦查,如大臣宋濂、吏部尚书吴琳都在其中。太祖还制造许多党狱,如胡惟庸案和蓝玉案都是典型的例证。但是锦衣卫所缉访的都是一些没有很大利害关系的小事,待缉访之事查明后,锦衣卫官员立即上报皇帝,在皇帝的密令下,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逮捕。在逮捕过程中,锦衣卫官员暴行不断,他们捕人之后,并不会马上带回,而是把他们带到一个秘密地方,而被捕之人“家资一空,甚至尽同室之有而席卷以去,轻则匿于档头火长校尉之手,重则与官瓜分”。[3](P37)之后他们被带回,经过严刑拷打后再送交法司。而法司知道有些是冤案,但是也不敢揭发。弘治九年大臣徐珪上奏“臣在刑部三年,见鞠问盗贼,多东厂镇抚司缉获。有校尉诬陷者,有称校尉为人报仇者,有称校尉受首恶赃擅而以为从、令傍人抵罪者。刑官洞见其情,无敢擅改一字”。[3](P37-38)

2.监禁审讯

锦衣狱是锦衣卫专门关押犯人的地方,它由北镇抚司管理,明朝许多贤能之臣被诬陷而关在这里,如嘉靖时御史杨爵、兵部员外郎杨继胜以及万历年间御史曹学程等,他们的囚期各不相同。在锦衣狱中,审讯室刑法十分残酷,有些犯人甚至会受到全刑,据《明史》记载“全刑者,曰械,曰镣,曰棍,曰拶,曰夹棍。五毒备具,呼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10](P87)受刑者大部分都不能生还,正如大臣瞿式耜所说“往魏崔之世,凡属凶纲,即烦缇骑,一属缇骑,即下镇抚,魂飞汤火,惨毒难言。苟得一送法司,便不啻天堂之乐矣”。[3](P39)由此可见锦衣狱刑法之残酷。明朝时锦衣卫私自审讯权力很大,嘉靖二年刑科都给事中刘济上书“国家置三法司,专理邢狱,或主质成,或主平反……自锦衣镇抚之官专理诏狱,而法司几成虚设……罗织于告密之门,锻炼于诏狱之手。旨从内降,大臣初不与知,为圣政累非浅”。[3](P39)

3.廷杖和会审

廷杖是司法执行权的一个重要表现,它起源于元朝,明朝继续实行,而且比元朝更加普遍,更加残酷。明太祖朱元璋时开始实行,成祖朱棣时曾废除此刑,明英宗时又恢复。无论官员地位如何,只要惹怒皇帝,都会遭受廷杖之刑,执行者为锦衣卫官员。有明一代,许多官员都受过廷杖之刑,如太祖时期大臣张孟兼、谢肃、朱亮祖、薛祥以及李仕鲁等人。再如朱厚照时,刘瑾当政,在其迫害下,大学士刘健、谢迁、李光翰、徐藩、牧相、任惠等二十一人全都被逮捕,每人各廷杖三十。大臣艾穆亲身经历过廷杖,他后来具体描写其过程“司礼大珰数十辈捧驾贴来,首喝曰:带上犯人来。每一喝则千百人一大喊以应,声震甸服,初喝跪下,宣驾帖杖吾二人,着实打八十棍,五棍一换,总之八十棍换十六人。喝着实打,喝打阁上棍,次第凡四十六声,皆大喊应如前首喝时,喝阁上棍者阁棍在股上也。杖必喝踩下去,校尉四人以布袱曳之而行”。[3](P41)受过廷杖之人,轻则伤残,重则当场死亡。锦衣卫除了有自己的法庭可以独立审判外,还参与法司的会审。

综上所述,锦衣卫的权力扩大到明朝国家和社会的诸多方面,这是在皇权的庇护下强化君主专制的结果,但是其作为直接受皇帝控制的特务机构,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皇权,确保臣民对皇帝的绝对服从,从而也对明朝国家各个方面有着许多不利影响。

三、锦衣卫的作用及影响

每一种政治制度都是一把双刃剑,锦衣卫制度也不例外,作为明朝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它发挥着一定的积极影响,但同时也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一)锦衣卫的积极作用

1.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稳定

如前所述,明初京城地方秩序十分混乱,流民、喇虎以及方士和僧道活动十分猖獗,锦衣卫的职责是对这些人进行侦查逮捕,严格限制他们的非法活动,这对于保证京城及其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明朝民间“妖书”流传广泛,“妖贼”活动频繁,对地方稳定危害巨大。所谓“妖书”,主要指在民间传播邪教的书籍;所谓“妖贼”,是指传播邪教迷信的游食人口或民间秘密结社组织。锦衣卫一方面查禁妖书以禁止其在民间流传,另一方面又捉拿妖贼,对于有功者政府会予丰厚的奖赏,如1466年锦衣卫统领安顺等人由于“屡获妖贼并妖书,乞依例升用,命顺为正千户”。[6](P20)因此,无论是都城社会秩序,还是民间社会秩序,锦衣卫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整体上保证了国家的稳定。

2.改善明朝吏治,抑制腐败现象

明初,明太祖朱元璋建立了完善的监察制度和司法审判制度,虽然严密,但是程序过于繁杂,办事效率十分低下,甚至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中饱私囊,接受贿赂,趁机打击政敌,公报私仇,这使明朝吏治十分腐败和黑暗。锦衣卫设立后,直接归君主管辖,其各地的案件都直接向皇帝汇报,减少了中间的环节,皇帝便于及时处理,从而提高办事效率。此外,锦衣卫可以参与监察和司法审判过程,对所有官吏的工作进行监督,有利于避免官吏从中谋取私利。同时锦衣卫的秘密侦查和逮捕,以及残酷的刑法对所有官吏形成了一种威慑,使他们不敢轻易违法,由此遏制了腐败,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明史》中曾记载,“明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不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2](P7185)但是依靠锦衣卫的严刑峻法来改善吏治、遏制腐败只是明政府的一个临时措施,无法实现长治久安的目的。

(二)锦衣卫的消极作用

1.参与权力斗争,加深政治黑暗

有明一代,统治集团内部所有的权力斗争锦衣卫基本都有参与,如“胡蓝之狱”、“空印案”、“郭桓案”、“大礼仪之争”以及“东林党案”等。天启时期,明朝朝官与以魏忠贤为首的阉党斗争激烈,当时魏忠贤控制锦衣卫,他利用锦衣卫大兴党狱,打击那些反对自己的清廉正直的大臣。其手下拟定黑名单,比较重要的主要有王绍徽的《东林点将录》、崔呈秀的《同志录》、魏应嘉的《夥坏封疆录》以及《东林籍贯》《东林朋党录》《盗柄东移夥》等。根据这些名单,许多清廉之士被抓捕到锦衣狱中。《熹朝忠节死臣列传》曾记载被魏忠贤陷害的忠良之臣主要有“万燝、杨涟、左光斗、魏大宗、袁化中、周朝瑞、顾大章、周起元、周顺昌、高攀龙、李应升、黄尊素、苏继欧、丁乾学、吴裕中、张汶、吴怀贤等”。[3](P490)锦衣卫已成为统治者争权夺利的工具,进一步恶化了明朝的政治氛围。

2.抑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明中叶后,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并有了长足发展,这是社会新动向的表现。但是,明政府为了维持它的经济基础,颁布和实行了一系列阻碍其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锦衣卫是执行这些政策的一个重要机构。锦衣卫派出特务,对各种货物进行征税,有的甚至到了抢掠的地步,如《明史》中记载“水陆数十里,即竖旗建厂。视商贾懦者肆为攘夺,没其全赀。负戴行李,亦被搜索。又立土商名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3](P226)万历二十九年直隶巡按刘日桐上疏长江航道情形“重征叠税,明旨丁宁告诫。以臣所属,上有湖口,中有芜湖,下有仪阳,旧设有部臣,新设有税监,亦云密矣……处处抽税。长江顺流扬帆,日可行三四百里,今三四百里间五六委官,拦江把截,是一日而经五六税地,谓非重征叠税可乎”。[3](P226)锦衣卫派出的特务对商品课以重税,使商品流通和市场开拓步履维艰。

四、结语

综上所述,明朝是封建君主专制强化的一个重要时期,锦衣卫充当了维护皇权的工具。它最初主要是为了保护君主,是皇帝的私人卫队,后来却发展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一个国家机器,对明代军事、文化、司法、教育等诸多领域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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