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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研究

2019-02-13勾四清

中国市场 2019年4期
关键词:金融业务金融风险监管

韩 丹,勾四清

(海口经济学院,海南 海口 571127)

1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基本概念

1.1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互联网技术、大数据等计算机信息技术为基础,从事金融融资、金融投资、金融结算等金融活动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一种金融活动,它与传统金融都同属于金融范畴,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既是竞争关系又是相互补充的关系。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是互联网信息技术,这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重要区别。目前,我国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经营主体既可以是互联网运营企业,也可以是传统的金融企业。

1.2 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由于各种变量因素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业务取得收益的不确定性或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在实际工作中,人们更关注互联网金融可能发生的损失。互联网行业和金融行业两个行业都是高风险行业。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相融合的一种新兴行业,它既有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网络技术安全隐患和虚拟金融环境下风险隐蔽性强的网络风险,又有传统金融体系下的违约和系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1)金融安全风险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运营环境为基础的。在计算网络中,金融信息在全球范围内快速传播。网络安全问题的隐密性和多个节点的相互关联性,淡化了互联网金融的各环节的边界,致使在互联网中任何一个节点出现了金融安全风险,都会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里传播放大。

(2)金融结算错误补救成本高。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环境中依托大数据等云计算技术,通过对大量的金融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和处理,使金融结算速度大大加快,资金流动速度加强。然而互联金融结算一旦出现了错误,资金可能就已经被错误提取了,致使补救成本增加,甚至无法弥补。

(3)金融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交易都是在线交易,交易的对象和金融产品都是互联网虚拟化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通常给投资者或融资者的信息是不完全的或者对已给的信息没有做出及时准确的解释和回复,一定程度上可能错误地诱导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投资或融资决策。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问题

2.1 监管体系职责尚未理顺

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顶层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领监管、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各省又是金融监管办公室协调、省级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不同金融机构归属不同监管部门监管,机构及业务监管项目差异较大。目前,各类传统金融机构及新型金融机构均涉足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行,互联网金融实行混业经营,导致金融业务更复杂,风险面更广,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职责更难以理顺。

2.2 法律监管存在缺陷

对金融风险的监管,美国一直采用的是分业监管模式。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出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美国是在原有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和增补相关的法律条文。然而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增长,我国关于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却明显滞后。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均找不到对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监管相应的条款。我国法律也没有授权具体哪个监管部门可以自行制定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规章制度,致使我国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没有法律依据,整个行业管理混乱。

2.3 监管的科技手段相对落后

大数据、云计算、数据开放和共享,奠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基础,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金融信息的安全。但是截至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科技监管手段滞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

3 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构建由监管组织体系、法律制度体系和职责体系等构成的多层次、多职能、多类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三维结构的运作体系。

3.1 健全监管组织体系

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并厘清一行三会的监管职责,并分别健全省级、地市级监管机构,形成机构完善、职责明晰的监管体系,尤其是明确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监管责任。

3.2 完善法律法规、政策及措施体系

(1)修订现有涉及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补充制定需要的法规。补充修订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律法规,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明确各类机构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及责任义务,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及罚则。

(2)健全制度体系,规范金融市场。在传统金融风险监管制度体系基础上,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制度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新业态及其业务活动,制定专门的监管制度,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领、一行三会联合发挥监管作用。

图1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三维结构体系

3.3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职责体系

(1)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设计总体方案,一行三会具体组织实施,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实现互联网金融全数据系统接入和实时采集,统一风险统计口径、统一接口,进而实现动态监测、全面兼容,及早发展风险征兆并即时处理。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还应该考虑将司法机构纳入风险监管体系,畅通司法部门介入互联网金融风险涉案处理的通道。

(2)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评估体系。我国已经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或金融客户建立评级制度,但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却未进行评级评估,其业务风险难以及时评估和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监管评估体系势在必行。建议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不同类别设计不同的风险监管评估体系,以适应各类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评估。评估时间点可设定为定期评估(运营状况)、动态监测评估(具体业务活动)、不定期检查监管评估。

(3)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行业自律体系。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协调、一行三会组织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结算规则、从业人员任职资格、信息披露要求和风险监管制度等进行规范形成公约,在此基础上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全行业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力。

(4)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由教育体系、告知体系和自主保护体系构成。目前,我国大多数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知识了解得不多,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意识更是缺乏。为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政府应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向消费者办理融资或投资理财业务时,必须先告知所办理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具体内容以及它可能存在的风险。如

果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对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消费者自身也应当建立充分识别风险预控风险的自主防控体系,即要求消费者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之前,应自行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了解风险存在,提高防控能力。

(5)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技术保障体系。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及最新的互联网技术手段,由一行三会的计算机监管机构负责,联网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技术保障体系,从而能够动态上时时监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问题。

4 结 语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具有涉及面广、监管业务繁杂、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繁多、风险类别多样等特征,监管难度高、任务重,需要互联网金融所涉机构通力合作才能取得收效。在前述组织体系、法律制度体系、职责体系的基础上,建议将此三个体系统合到一个系统中,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三维结构体系,更好地发挥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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