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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妨开门谈禁书
——从朱子仪《禁书记》谈起

2019-01-17张志强

图书馆论坛 2019年2期
关键词:禁书文学

程 锦,张志强

雪夜闭门,围炉窃观禁书,是古代文人的一桩乐事。朱子仪的《禁书记》就与读者们分享了这一异趣。全书选择50余部曾遭查禁的外国文学名著,不乏薄伽丘《十日谈》、拉伯雷《巨人传》、伏尔泰《老实人》、王尔德《莎乐美》、福楼拜《包法利夫人》、波德莱尔《恶之花》、J.D.塞林格《麦田里的守望者》等不朽之作,介绍创作缘由、主要内容、文学成就和争议,讲述了从禁毁到解禁的传奇经历。作者广蒐博稽、娓娓道来,为读者展示了禁书世界的洋洋大观。

1 禁毁原因与出版状况

图1 《禁书记》书影

虽说禁果诱人,但当神秘的面纱褪去时,令人不禁好奇,让康德40年来第一次忘了按时散步的教育名著《爱弥儿》,足以让毁灭的都柏林恢复一切的“天书”《尤利西斯》,为何会进入禁书目录?作者流水账式的罗列,在解答之余,无形中成为了一部讽刺小说集。综观全书,查禁原因主要有三个。

其一,影射政府,危及统治。例如,拉吉舍夫的《从彼得堡到莫斯科旅行记》深刻揭露了沙俄专制农奴制的黑暗现实,女皇叶卡捷琳娜二世亲自批注,下令审讯,最终以叛国罪论处;扎米亚京的《我们》预告了极权主义,被苏联官方谴责为“一本敌视苏维埃政府的小册子”[1]211;雷马克的《西线无战事》在反思“一战”时采取的反英雄主义态度与纳粹统治者的民族主义和战争狂热格格不入。

其二,诽谤宗教,宣传异端。例如,蒙田的《随笔集》因“无神论者”“异教徒态度”等被罗马教廷列入“禁书目录”达300年之久;莫里哀的戏剧《伪君子》入木三分地刻画了教士的虚伪,在法国教会势力的巨大压力下禁演五年;拉什迪的《撒旦诗篇》为了形成“语不惊人死不休”的轰动效应,亵渎伊斯兰先知,对伊斯兰教形成挑战,时任伊朗宗教领袖霍梅尼直接判处拉什迪死刑,发布悬赏令。

其三,淫秽暴力,有伤风化。例如,左拉的《娜娜》详尽描写了娼妓生活,充满腐化堕落;纳博科夫的《洛丽塔》具有乱伦性质和恋童癖倾向;萨德的作品被称为“18世纪的性虐待百科全书”[1]74,他的名字(Sade)演化为“性虐待狂”(Sadism)一词,由其作品《索多玛120天》改编的同名电影因为有大量强暴、虐杀和色情镜头更被列为“世界十大禁片”之首;亨利·米勒的《北回归线》因极其露骨的性描写,使他被英国当局拒绝入境,凡是以“亨利·米勒”为题材的书籍在英美等国一律不得过审。

前两者有时代的特殊性,这些文笔高超、思想深邃的禁书极有可能演变成革命者的精神武器。因此,随着政权更迭,这些作品的违禁印记基本上都已成历史。教会逐渐失去对书籍出版的控制力,自1557年开始发布的《罗马教廷禁书目录》,1948年发布最后一版,最终于1966年停止刊行。那些曾遭火刑的禁书几乎都能顺利出版,成为我们枕边案头的常见书目。当然,也有例外,譬如《撒旦诗篇》的出版就极具波折:2000多名英国穆斯林在出版商企鹅图书门前集会抗议,多国出版人、译者遇刺,销售商频频受到威胁,有的书店被纵火焚烧,甚至引发众多国家的外交风波,后来事态慢慢平息,《撒旦诗篇》的出版阻力才逐渐消失。

社会演变裹挟着人们的认知不断进化,诸如承担过禁书职能的美国公共图书馆就在1939年将“阅读自由”确立为核心意识。而淫秽暴力类禁书的出版就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例如,“1970年美国总统委员会关于色情出版的报告指出:事实上,每一本图书在出版时被认为是‘淫秽的’英文或英文翻译书,又第二次出版了。在过去几个世纪出版的一系列‘古典色情文学’又在市面上出现了。”[2]74出版人通过对色情部分的适当删节,保留作品的文学意蕴和思想深度;或限定发行范围,尽可能保持作品全貌,从而推动了此类禁书的出版。

由于文化环境、社会风气、宗教信仰、教育水平乃至制度体制的不同,禁书出版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差异。例如,《尤利西斯》《北回归线》在法国畅销不禁,要踏上美国国土却要靠私藏偷渡;自1920年代起,新意迭出、成就辉煌的美国戏剧在英国却频频被苛刻的宫廷大臣禁演。美国的禁书行为则带有显著的地方性、群众性,个人、学校、图书馆、社会团体都可以对一本书提出禁止要求,投票表决或诉诸法律获得通过即可查禁,这导致禁书出版地域分野的细化。例如,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威廉·福克纳的《我弥留之际》曾被美国肯塔基州格雷夫斯县一所中学的校务委员会禁读。

然而,纵观禁书出版,不难发现:阻碍越大,读者的好奇心越强,禁书就更容易畅销,出版商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反而纷纷铤而走险,出版加印,在与查禁压力的冲突中扩大了禁书的影响力,引起广泛讨论。如果支持解禁的呼声占据上风,文坛权威、学术专家等举足轻重的人物出面辩护,嗅觉灵敏的出版商就会寻求合理合法的手段推动解禁,一旦成功便抢得先机。

总之,禁书出版状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变化,呈现的结果往往是“很多原来的禁书被解禁;或根据新事物新技术的出现,产生新的概念,出现新的禁书”[2]74。

2 争论焦点:文学价值与社会意义

在所有禁书中,涉及淫秽色情的争议最大。在谈到“淫书”禁毁时,《禁书记》作者认为“从一开始就具备了某种经久不衰的意义。这种意义显然来源于人们对与生俱来的性要求及性行为所经常采取的遮遮掩掩的不明朗态度”[1]6。其实,不管是性要求,还是遮遮掩掩,都是人的真面目。李贽说:“万物皆生于两。”孟子云:“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这些皆是微言大义,只不过前者是异端,后者是正统。所以,在色情文学的查禁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对矛盾:人性解放笔触下的文学造诣,与抑制犯罪、净化风气的社会治理之间的矛盾。图书审查机构在缺乏“淫书”定性标准的情况下,往往难以准确推测文学作品实际的社会影响力。随着执政者尺度的反复调整,不少作品还出现了时而查禁、时而开禁的情况。就连这些禁书的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也会缺乏正确的判断。譬如,弗兰克·哈里斯的《我的生活和性爱》,“他认为是清教主义败坏了原本的文学精神,使文学呈现出像是被阉割过的、极驯服的性质”[1]206,想通过大胆的性描写继承乔叟和莎士比亚的“完全自由”传统,表达写自传的坦诚,结果适得其反,大部分读者对他的文学主张并不买账,对色情段落以外的内容毫无兴趣。

而且,我们不能忽视的是,信息时代下数码产品的普及、内容获取的简便和网络环境的芜杂,加上人们对学前教育的重视,读者群日益低龄化。在家长对性教育仍然羞于启齿的现实下,对青少年甚至是处在启蒙阶段的孩子,这些带有“淫秽”成分的文字能保证被他们纯洁的心灵过滤而不至于想入非非吗?

当下最常用的删节法也不是万全之策。有的作品色情描写篇幅较大,删节难免会影响情节的连贯和人物形象的塑造,使文学性大打折扣;且删除标准不统一,不同的出版社在不同的年代由于编辑观点各异,“洁本”的面貌也各具特色。

那么,在文学价值与社会意义之间,到底该如何取舍?作者并未深入探讨、拿出对策,只是寄望于人们能随着时间,更加理性与宽容。我们不妨从书中的查禁和解禁措施来寻找思路。

3 两大措施:行政命令与法律手段

行政命令施行于书籍查禁,我国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的“燔《诗》《书》”[1]1。自此,从秦始皇焚书坑儒到清代的文字狱,都以强制收缴、焚毁为主。但在暴力手段之外,满清统治者又采取了更独特的办法,最典型的就是雍正对“曾静投书谋反案”的处理:曾静派门人张熙向川陕总督岳钟琪投书,鼓动其谋反,而雍正却一反常态,不仅亲自对曾静《知新录》《知几录》的观点撰文驳斥,就民间关于其夺嫡继位、君臣疏离、贪赃敛财、沉迷酒色的流言逐一辟谣,还将这些内容连同审讯意见、罪犯口供和曾静认罪所著的《归仁说》整合起来,编成《大义觉迷录》四卷,下令将其“一一刊刻通行,颁布天下各府州县,远乡僻壤,俾读书士子,及乡曲小民共知之”[3],要求每月朔望两次讲读以正视听,并赦免了曾静。对曾静思想观点的源头——吕留良的著作,雍正认为如果不能尽数销毁,则毁书毫无意义;若真能全毁,则后人必定会怀疑吕氏著述阐发了圣贤精蕴而为绝版叹惜,故而悉数保留,另命顾成天、方苞等四人对其逐行批驳,遂成《驳吕留良四书讲义》八册。

雍正此举虽然意识到了强制禁书对思想文化统治的局限,但弄巧成拙,使天下人反而记住了《大义觉迷录》驳斥的谣言,竞相窥视宫廷斗争。相较而言,乾隆下令编纂《四库全书》的举措则棋高一着。修纂者选取、删改各地献书,无疑使《四库全书》符合统治者利益。而且,清廷允许有适当证明的官员和士人抄录文汇、文宗、文澜三阁的整部四库文献,1794年还开放借阅。这不仅符合朴学兴盛的文化环境,满足了广大士人的治学需要,更推广了官方意识形态,比强制禁书更为有效。

在国外,禁书的行政命令起始于罗马统治者奥古斯都查禁奥维德《爱的艺术》,而中世纪神权统治下的《罗马教廷禁书目录》尤为突出。此外,还包括行政官员、监管机构乃至文化机构的审查。事实上,不同时期、不同政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着细节差异。譬如,18世纪的法国波旁王朝,审查人员由教授、医生、律师和各类行政人员组成,大多数人本身就是作者,甚至包括丰特奈尔、孔狄亚克等支持启蒙运动的哲学家,审查书籍只是他们的副业,很多人也无法从中得到报酬,因此,书籍作者和审查员常常关系紧密,甚至接近合作。又如,20世纪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学出版被纳入国家的生产计划,由出版和图书贸易总局负责,时刻防止出现敏感的话题和字眼,如柏林墙的标准提法即为“反法西斯防卫墙”[4],其严密的组织使得波旁法国的情况不可能出现。

法律手段的典型案例当属《尤利西斯》在美国的解禁。1932年,美国兰登书屋来了一次“钓鱼”式违法,他们弄到一本巴黎出版的平装本《尤利西斯》,将大书评家、重要作家的有利评论贴在书中,以便用作证据引用,然后托人从欧洲乘船将其带回美国。到纽约码头时,天气极热,海关人员只想省事放行,兰登书屋的代理人却主动要求海关开箱检查并没收《尤利西斯》,使之如愿上法庭,最终胜诉开禁。

我们不妨再通过一本“淫书”来比较一下这两种措施:1960年,英国企鹅图书全本出版D.H.劳伦斯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译查太莱),伦敦中央刑事法庭首席检察官琼斯以该书“宣传肉欲,赞扬通奸,语言淫秽”为由,依据前一年刚通过的《淫秽刊物法案》对出版社提出控告。企鹅出版社邀请多位著名学者出面发表意见,力争该书并非淫秽,最终胜诉,该书才在英国正式解禁。

1986年,湖南人民出版社总编辑朱正决定仿照人民文学出版社凭购书证发行《金瓶梅词话》洁本的办法,翻印出版《查太莱夫人的情人》。1987年初面市,反响热烈,订数高达36万册。但一家没订到此书的书店负责人向中央写信告状,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邓力群旋即批示国家出版局立案查禁。出版社接到命令后,追回发出的书,将印好的书封存,把没来得及装订的化浆。最终湖南省出版局的正、副局长和湖南人民出版社社长、总编受到处分[5]85-87。后来有个小插曲:“胡乔木参观国家出版局办的一个小型内部展览会时指出:把《查太莱夫人的情人》一书放在淫秽读物里展出是不妥的,他说了一下这书在文学史上的地位。于是展览会上即撤下了这本书。”[5]87

然而,不是所有的杰作都能等来为它网开一面的那个人。要在意识形态正确的同时,减少对文学的错误评判,既需要行政命令的合理引导,也亟待完善立法、按律判决。所以,行政与法律手段的有机结合或许是解决文学价值与社会意义矛盾的一剂良方。

4 《禁书记》的价值与再反思

作者写作《禁书记》的最终目的,在于反思对文学的错误评判,在良莠并存的禁书目录里找回失去名誉的杰作。作者的反思主要体现在开头和结尾的三篇文章里:开篇的《雪夜闭门谈禁书》提纲挈领,概括了禁书史,论述了查禁原因,旁征博引,角度多元,观点肯綮,最后从人类史的宏观视角对查禁行为作出了客观评判;结尾的《史上著名的禁书机构和禁书时代》《外国文学作品焚禁要事录》在纷繁复杂的禁书海洋里大浪淘沙、采撷精要,条分缕析,翔实严谨,易于使读者形成对国外禁书史的宏观把握。

而主体部分对禁书的介绍,则从微观角度为读者打开了一扇观察国外禁书出版的窗口;剖析了作家们的创作心理,与禁书缘由一起置于读者面前,指出它们的对立点,探究社会历史背景对禁书的影响,让杰作被“误解”的内在因素浮出水面;提供查禁和解禁的生动案例,展示了国外禁书行为的行政、法律制度。这些都足以引发读者的深入思考,亦可作出版人之殷鉴。

此外,《禁书记》更像一份另类的书目提要,一部生动的禁书文学史,较之于学术性著作更有普及性。作者对每一本禁书的讲述都有一个凝练的标题统摄全文,能够帮助读者把握内容;篇幅适中,十分钟左右就能读完,很符合当下读者的阅读习惯;图文并茂,各版禁书的封面展现了出版装帧的设计美,令人印象深刻。

基于《禁书记》的反思,不妨更上层楼。上文提及行政与法律手段的有机结合,然而我国在出版领域的法治建设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差距。英国的《淫秽刊物法案》规定淫秽书籍是在整体上“足以使在所有可以想见的情况下,阅读其内容的人道德败坏,心智腐化”[9]。而美国最高法院为淫秽作品的标准定义是“投合淫欲(思想上和行为上对下流东西的欲望)而又没有任何补偿性的社会、文学或艺术的价值的东西”[1]15。《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6]并未解释“淫秽”出版物的界线。要让法律手段“有法可依”,亟需文学界、出版人以及法律界人士闻鸡起舞,求同存异,探索出一个广泛适用的“鉴黄”标准。不仅如此,对其他出版内容的规范也尽可能准确精细,对违禁行为的处罚措施亦应具体合理。

对担负着意识形态这一文化职能的出版人,在推动立法的同时,对禁书应如何判断和抉择?作者没有给出答案。其实,《禁书记》中的部分书目在当下仍然不适合出版。诸如《撒旦诗篇》这类严重伤害教徒的宗教感情,不符合我国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大政方针的文学作品,稍有常识的出版人,想必都不会去“踩雷”。

至于其他游移在查禁边缘的作品,诚然,出版人对杰作的敏锐眼光必不可少。在编辑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序跋、脚注、附录等方式展示学界权威、文坛名家的评述,用合理的删节来保证意识形态的合理性,注重突出作品的文学价值,并根据政策尺度、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社会的整体文化环境进行再版,循序渐进地减少删节内容。出版人只有重视《禁书记》的前车之鉴,以美学眼光、理性视角和责任意识,深入地体察禁书,用妥善的方式让文学杰作不蒙冤遭禁,才能避免“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如此观禁书,开门畅谈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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