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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若干民事法律问题分析与探究

2019-01-12李程程宋佳佳李树新

魅力中国 2019年17期
关键词:客体所有权农村土地

李程程 宋佳佳 李树新

(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山东 青岛 266200)

引言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和国际惯例间具有较大不同,基于民事角度进行考量,提升土地征用制度规范性,促使被征用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有效保护,消除国家征用权滥用问题出现的可能性,是优化土地征用制度的基础条件。促使土地征用权利对象及附带权问题良好解决,对充分发挥土地征用范围依法限制规则的实效性存在积极影响。

一、存在问题

(一)缺乏优先保护特殊客体

基于相关实践,我们可以得知的是,国家征用权的行使效果即便照比个人权利要高,但依旧存在例外的情况。以个别国家为例,基于确保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又可分为以维护公民一般福祉或者维护文化为目的两种。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中并未设立特殊保护文物古迹的相关条文,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也尚未提及在行使土地征用权的过程中需要特殊处理文物古迹,导致在城市开发等操作的实施过程中,文物古迹如同其他建筑物一般遭到破坏。

(二)客体存在双重性

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行使征用权的过程中,征用客体即为所有权;在征用国家土地的过程中,征用客体为土地所有权,包含划拨及出让土地所有权。倘若说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征用制度惯例,那么土地使用权责则具备较高独立性,属征用客体之一,出现频率较低。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传统意义上的大陆法使用权现如今存在较大差异性,成为独立征用客体的主要是由于我国土地使用权机制及土地所有制性质的特殊性。

二、土地征用客体

(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土地权利

除土地权以外的其他土地权利,例如土地负担的物权等,包括担保物权及用益物权等,例如使用权等。这其中的其他权利具体指除债权外的其他权利,究其原因,债券存在相对性,债券承担主体只可以对土地所有人行使相关权利,不包括国家。行使土地征用客体的其他土地权利主要包括的情形如下:第一,其他权利和所有权的分离,独立作为征用客体存在。具体而言,在土地权归土地征用主体所有时,土地的其他权利才可以独立征用,此类情形的出现除为了满足客观需求以外,于土地所有权独立归属于特定主体的法律体制中也有所体现。第二,其他权利和土地所有权一同征用,其他权利主体及所有人均为被征用的对象,此时,土地所所有权的主要征用对象即为土地上存在的所有特权及物权。

(二)土地改良物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此类权利主要包括建筑改良物、农用改良物等,例如土地智商的工作物及其他植物等,针对建筑物和土地是否产生附随性的征用效应,现如今应用较为广泛的立法条例主要有:第一,选择主义,例如某地《土地法》内容中表述的,土地征收过程中,附属改良物需一同征收,但相应改良物的所有人有要求进行取回并主动迁移的个体除外。此类条例基于符合不动产征用目的及附属性的条件下,促使被征用主体存在较为自由的选择权。第二,强制合并主义。欧洲多数国家中对建筑物土地的使用具有明确规定,即在应用建筑物土地时需一同使用相应土地上的建筑物,究其原因,土地上的树木及其他建筑物均为和土地一体的不动产。

三、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主要方法

(一)确定农村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相应范围

虽然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明文提出了国家征用农村土地一定是要为了达到公益性之目的。然而,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公共利益这一十分重要的概念范围却未能进行更加清晰的解读或者描述。政府进行征地的过程,不仅包括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的征用,而且还有相当多的一部分土地是在政府征地之后交由企业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二)全面规范农村土地征用的程序

一是要确保农村土地征用程序中能够有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用地单位可称之为申请人,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则可以被视为被申请人。申请人理应就进行征地的目的、条件以及补偿等各个方面进行详尽的说明,并且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来征求被申请人的真正想法,双方可以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协商以求尽快达成有效协议。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是促使双方认可并且达成平等互惠的协议。一旦无法达成协议,则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作出公正裁决。

(三)明确农村土地征用纠纷中的司法救济渠道

司法救济渠道主要包括了仲裁与行政诉讼等多个方面。通过创建土地征用纠纷方面的司法救济渠道,不但十分有利于处理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纠纷,而且还有利于提升行政部门的办事成效。比如,加拿大土地征用法则明确了一旦征用人和所有人在征用时产生了分歧无法协商解决,就需要由赔偿委员会加以裁定。一旦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予服从的,即可通过法院进行裁决,而韩国的征地制度则明确了项目人征得或取消某块土地使用权,一定要依据总统令和土地所有人及其关系人开展平等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或者无法协商之时,项目人需要在项目获准公告发布开始起一年之中向管辖地所在的土地征用委员会提出进行征用裁决之申请。对于因为无法达成协议而提出的裁决申请,需要通过土地征用委员会加以受理,而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加以审理与裁决。

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之中,如何妥善地解决好“三农”问题变得愈来愈迫切,已经上升成为我国面临的各类社会问题的重中之重。笔者一直认为,怎样更好地保障农民群众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合法利益,则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这就需要我们结合实际,完善富有操作性、合理合法有效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并且做到严格执法,切实有效地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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