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丝绸之路”背景下中国-中亚食用菌产业合作的法律制度构建*

2019-01-05

中国食用菌 2019年9期
关键词:中亚地区中亚食用菌

王 飞

(江西应用科技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现阶段,全球食用菌产业迅猛发展,年产量增长率平均保持在7%~10%左右,其中,我国的食用菌增长速度高达20%,并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速度[1]。相关专家预测,21世纪的食品重点为保健食品以及功能食品,而食用菌作为一种保健食品,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2]。因此,开发食用菌产业,尤其是具备药用价值以及食用价值的食用菌,具有更加广阔的市场前景,能够为企业带来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

中亚主要是指亚洲中部地区,其中广义上包含的国家有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以及塔吉克斯坦五个国家。在“新丝绸之路”背景下,中亚各国作为枢纽将中国与欧洲大陆互相联系起来,中国与中亚五国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推动中国与中亚国家食用菌产业合作就显得十分有意义[3]。但是现阶段中国与中亚国家食用菌产业合作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以及缺陷,需要重新构建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食用菌产业之间的合作。

1 “新丝绸之路”背景下中国-中亚食用菌产业合作法律制度的现状

1.1 食用菌产业合作的现状

目前,我国与中亚地区国家的食用菌产业合作不断增加,食用菌贸易迅速增长,逐渐形成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良好的格局[4]。从产业合作规模来看,截至2001年,我国与中亚地区国家食用菌产业的贸易总额约为70 000万美元。在不考虑汇率的情况下,食用菌产业总额增加3.6倍,年均增长率接近16%。从产业趋势来看,中国与中亚地区国家的食用菌产品产业整体呈上升趋势。由此可知,我国与中亚地区国家的合作正在顺利进行。其中中亚地区国家较为典型的哈萨克斯坦作为投资的核心区域,积极鼓励周边城市参与食用菌的开发。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与中亚地区国家食用菌产业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密切。在合作发展中,产生了一系列合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双边食用菌合作制度和区域食用菌产业合作法律制度等,下面对当前食用菌产业合作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

1.1.1 双边食用菌合作制度

签订两个地区有关食用菌产业双边合作的协议;组建食用菌产业合作分类会。

1.1.2 区域食用菌产业合作法律制度

区域食用菌产业合作法律制度重点体现在上海合作组织以及相关经济机构的制度上[5]。

自成立上海合作组织以来,各个国家之间相互合作,组建符合经济发展的食用菌产业,并且各个成员国之间签署相关的协议。以《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为基础,共同制定并签署了相关文件。成员国之间分工明确,组建与之对应的分工机制,打造便利化服务,为食用菌产业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我国与中亚地区国家对于食用菌产业合作机制的构建以及运行一直保持着积极乐观的态度,双方通过政府决策者与合作主要参与者召开高层会议,签署相关协议,主要讨论食用菌产业合作的具体环节。

1.2 食用菌产业合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亚地区在世界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目前,我国与中亚地区国家食用菌产业的合作正处于初始阶段,并且大部分合作属于由不同经济组织协议而形成的政策性合作,并没有构建实质性合作机构,也就是大部分合作属于食用菌产业的基础业务往来,并没有大规模的产业合作[6-7]。所以,区域内食用菌产业合作也存在各种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与中亚地区国家经济结构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产业结构的合理程度也不同。对于食用菌产业而言,地区的差异性导致其互补需求明显增强,但是相比我国,中亚地区国家整体的金融环境较差[8]。

我国与中亚国家间的双边合作中,由于各国的贸易结算制度存在差异,会直接对双方的合作造成不良影响。作为食用菌产业的基础合作条件,跨境金融网络服务至关重要。没有强大的资金支持,各项合作的运行得不到长期保障。多边合作关系到两个地区食用菌产业的发展问题,双方主要通过具体交流积极推进食用菌产业的合作发展,针对现阶段的合作情况而言,2个国家仅处于起步阶段的多边合作,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解决。

“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包含许多国家,根据地域分布情况可知,大部分的食用菌产业主要集中在东南亚以及西亚地区,但是在中亚、独联体地区存在较为明显的空白[9]。截至目前,2个国家还没有组建专门服务丝绸之路的经济带贸易投资相关平台,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促进2个国家的金融发展。2个国家合作所获得的利益会因为环境不同而产生较大的差距,虽然短时间内能够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发展,但是针对于长期发展而言是弊大于利的。因此,食用菌产业合作中除了食用菌机构、经济业务方面的往来以外,还包含金融监管的政策法规性合作。

分析上述相关内容可知,2个国家的食用菌产业金融监管合作现阶段仍然处于真空状态,这不利于食用菌产业的发展。

2 “新丝绸之路”背景下中国-中亚食用菌产业合作的影响以及挑战

2.1 中国-中亚食用菌产业合作的积极影响

在“新丝绸之路”的背景下,中亚地区食用菌产业的合作得到了各个国家的大力支持以及积极参与[10]。相关国家领导者鼓励人民全部积极参与到丝绸之路的建设中,带动我国的经济发展,促进各个国家的交流,同时在各个边境口岸设定相应的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的合作。所以在“新丝绸之路背景下”实行食用菌产业合作具有以下几方面优势:

有利于实现“开放、合作的食用菌安全观”;有利于全面推进中国与中亚国家间的食用菌产业合作。

在“新丝绸之路”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加强两个地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合作,共同维护食用菌运输通道的安全,扩大食用菌生产规模,组建中国-中亚地区食用菌传输通道。2个国家食用菌产业合作正在发展阶段,其中包含双边食用菌合作机制和多边食用菌合作机制。在“新丝绸之路”背景下,能够有效促进2个国家区域食用菌合作的顺利进行。

2.2 中国-中亚食用菌产业合作面临的挑战

2.2.1 中亚地区国家对我国产业发展战略存有疑虑

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食用菌产业符合2个国家的根本利益,但是中亚地区的部分国家针对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仍然存在一定的疑惑,担心“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存在会对其自身产生负面影响,认为中国会将其他国家作为原料生产地以及销售市场。现阶段中亚国家对于我国提出的发展战略存在一定的疑惑,这些疑惑的存在会对国家之间的合作产生不良影响。

2.2.2 中亚地区一直以来存在的安全隐患

中亚地区的民族众多,并且多种文明交汇导致宗教十分复杂。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不同势力的存在,其存在严重阻碍了食用菌产业合作的顺利进行。

3 “新丝绸之路”背景下中国-中亚食用菌产业合作的法律制度构建

在相关的法律机制正式组建以及运行前,需要遵守已有的法律法规。其中,区域性的食用菌合作法律机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它涉及多方面不同的主权因素,不同法律的构建制度与其它主权国家法律制度的构建存在一定的差别。中国-中亚食用菌产业合作法律制度构建应遵循如下原则。

3.1 国家经济合作包括在食用菌领域的具体合作

在食用菌产业合作中考虑广义上的国家经济合作主权与狭义上的国家食用菌产业主权的行使以及保护。2个国家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需要对内改革相关的经济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对外构建相应的产业合作机制以及原则。

3.2 权利与义务的的相互统一

食用菌产业合作法律机制中的参与者具有相应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统一的,实质上就是赋予不同机制开展相关的产业合作,各个机构内部需要制定合理的权利以及义务限度。

3.3 共同构建开放性市场

主要包含2个不同方面的开放性,其中一种为参与主体开放性;第二是主体合作开放性。

3.4 公平竞争

国际金融秩序对国家食用菌市场主体有基础性影响,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有利于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公平有序的秩序是由各类规范国家金融关系的规则以及法律来组成和保障的,其主要强调在民主、平等的前提下,各个主体间展开无歧视的公平竞争。

3.5 共同监管

国家金融监管在最初形成时完全属于国内事务,全面考虑当前食用菌市场的情势变化,充分遵循共同监管的准则,制定分工明确的监管责任,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以及互动,共同保证区域食用菌产业合作体系建设、独立食用菌产业合作市场主体机构设置与业务经营等活动的全面发展。

4 中-哈两国食用菌产业合作的法律制度构建分析

以哈萨克斯坦为例,哈萨克斯坦是一个位于中亚的内陆国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其经济发展在中亚地区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通过分析在中哈两国构建适用于两国的食用菌产业合作的法律制度,以此来验证“新丝绸之路”背景下中国-中亚食用菌产业合作的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哈萨克斯坦的经济环境远比中亚地区其他国家的经济环境成熟,并且该地区市场形成的较早。但是哈萨克斯坦独立的时间并不长,法律条文也是在较为急促的环境下制定的,导致其无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所以造成该地区的法律法规变换十分频繁,并且针对食用菌市场的管理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于食用菌产业未来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弊端。虽然中亚各国的食用菌市场构建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包含不同的组织协议以及政治合作条件,但是并没有实质性的合作机构。与此同时,中国食用菌产业在政府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下,食用菌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产业化基地规模日益壮大,龙头企业发展迅速,但是对外流通环节仍需加强。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两国食用菌发展情况与当前法律制度,提出适用于两国食用菌产业合作的法律制度。面对中哈两国食用菌产业合作的重大历史性机遇,现有的法律保护体系显然并不足以支持两国产业合作的进一步深化。需要在以下几方面为中哈食用菌产业合作提供法律保护:

一方面,中哈两国食用菌产业合作应在适当的法律保护框架内进行,组建“新丝绸之路”背景下中哈两国合作的法律制度。加强政府对食用菌产业的控制。在两国合作初期,两国政府侧重吸引外资,因此法律对食用菌合作的限制较低。但是食用菌产业的发展和哈萨克斯坦本身经济实力的增强,其对于资源的主权控制意识与能力大大提高,因此在法律中不断增强主权控制条款。同样,中国政府在法律条款制定中增强了政府对食用菌产业的控制力度,加入了政府干涉并购的权力等条款。另一方面,完善与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有关的法律制度,健全两国之间的食用菌产业法律制度。

通过上述对中哈两国食用菌产业合作法律制度建立的分析,可知法律保护对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经济合作交流以及贸易往来起到保护和促进作用,应建立适用于双方经济、文化的法律制度。

5 结语

食用菌产业发展是地区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带动丝绸之路的整体经济发展,并且具有强大的疏通功能以及协调作用。根据分析可知,2种合作模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国际经济的不景气,共同创建丝绸之路是地区之间合作的重要基础。为了促进不同地区食用菌产业合作的顺利进行,需要与沿线国家制定相应的食用菌法律合作机制,为丝绸之路的建设提供一定的保证,在促使国民经济增长的同时还能够提升各个国家的政治地位。

猜你喜欢

中亚地区中亚食用菌
习近平主席在中亚
食用菌的栽培技术(中)
食用菌的栽培技术(上)
食用菌的栽培技术(下)
中亚地区与中国气候变化的关系
民国时期新疆驻苏联中亚地区使领馆设立原因
White Elephant
中国与中亚地区油气资源合作开发模式与前景分析
中国与中亚关系的里程碑
2011年中亚形势回顾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