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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加强审计质量浅析

2019-01-02涂燕燕

审计与理财 2018年12期
关键词:定性证据机关

■涂燕燕

为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中共中央于2018年成立了中央审计委员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发表了重要讲话,从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出发,深刻阐述了审计工作的重要作用,就进一步改进审计监督、深化审计制度改革、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为新时代审计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会议的召开凸显了党中央对审计监督前所未有的重视,凸显了审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审计质量的现实意义

审计监督是否有力度、是否有效果,关键要有较高的审计质量来保证。如果审计质量不高,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提出的审计建议有偏差甚至是得出错误的审计结论,轻则导致审计效果大打折扣,重则影响党委政府决策、影响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审计机关做得好不好,关键看能否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关键看能否揭示问题,移交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线索;关键看能否严肃问责,揭露机制运行不畅、制度设计缺陷等深层次问题。

二、加强审计质量的现实困境

审计已成为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抓手,审计移送定性是审计机关通过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拟移送事项所确定的性质。在审计实践中,受客观因素所限,或审计手段制约,审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主要有以下三种原因:

1.审计手段缺失,审深审透受限。审计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查证经济活动的发生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有无虚假行为。随着经济活动的频繁化和地域化,审计人员要面对日趋复杂、隐蔽的违法违规活动,由于缺乏审计系统的大数据平台,审计只能停留在表象层面,无法对问题的源头、现状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深度挖掘,往往用“推测”“疑点”等文字来做定性结论,既不严谨,也影响了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2.审计风险存在,移送定性偏差。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很难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有时会造成审计人员机械地防范审计风险,在审计移送定性时对问题低调处理,贻误违规案件的及时查处;有的为扩大审计成果,使审计处理不符合实际,增加审计风险。还有的审计移送的问题定性含糊,把看似相近的问题相提并论,只看表面现象,不看问题本质属性,造成审计移送定性存在偏差。

3.法律风险存在,影响审计公信力。审计监督作为公权力,不能介入平等主体的民事权利。如《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可以看出,政府审计机关有其法定的职责和范围。而在实际中,部分地方审计机关参与了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审计本身是一项严肃的公权力行为,超越审计权限,一旦引起法律纠纷,审计机关很难胜诉,很可能陷入“塔西佗陷阱”,引发审计公信力危机事件。

三、加强审计移送质量的路径选择

审计质量是审计成果的具体体现。现结合工作实践,浅谈三点路径选择。

1.提升证据质量。

审计证据是评价审计事项的事实根据,是形成审计意见或做出审计移送的基础,是审计处理处罚的支撑。

第一,强化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审计工作人员每一步的审计结论都必须以客观证据作为根基,即证据事实不是主观想象、推测的结果。例如,审计取证笔录不应带自我意识的询问,在笔录上应该客观表述事实,不得有主观色彩和个人推理、判断语句。实践中,应避免审计取证事实表述不清,避重就轻,应强调客观事实的实质并通过证据体现出来,减少审计人员因经验不足致使审计取证不客观而带来不必要的审计风险。

第二,强化证据的关联性。美国《模范法典》规定,“关联之证据,指证据之具有任何趋势,足以证明任何重要之事项者。”证据的关联性在所有证据的规则中占据基础性的重要位置,直接决定审计移送是否成功,是进入审计移送程序的第一把关键的钥匙。审计人员要擅于区别证据的真伪,及时评价,进行合理推理及怀疑,从账簿入手,以会计科目为切入点,分析业务发生过程和发生结果之间相互关系。审慎分清真象与假象,透过现象看本质,实现审计线索的事实与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对应关系,能够形成证据链上闭合联接。

第三,强化证据的证明力。一是拥有质疑的思维。围绕审计疑点和目标,发现证据的潜在证明力,通过对证据进行收集、审核、鉴定、固化,逐步将潜在证据转化为现实证明力。二是合理取舍证据。审计人员应该对强弱不同的审计证据加以整理、综合、分析,有所取舍。在工作实践中,应加大采集强势证据的渠道和能力,提升证据的实用价值。一般来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证据的支配力越小,其证明力就越强。

2.提升移送质量。

第一,把握移送的标准控制。审计机关作出的移送处理是一种行政行为,一定要按照法理及程序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充分取证。审计移送的不仅仅是一条线索,应力求将这一条线索精细化,将范围精细到“定人、定责、定损”的标准,用数据+证据锁定嫌疑对象,通过围绕“人、事、钱”为核心展开询问、调查,收集与审计定性相关联的证据材料,对违法违纪事实表述清晰,以资金流走向查实嫌疑人与其关联人的身份背景关系,提升双方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权力寻租的概率。

第二,把握移送的范围选择。审计移送应按审计机关的权限划分和审计项目的授权范围进行处理。对于上级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应按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指定机关移送;对于上级机关授权的项目,则可由执行的审计机关直接向相关部门移送。对于审计定性和人员职级的不同,要分类移送至不同层级的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三,把握移送的文书完善。审计文书是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作用的公文。国家审计署2011年发文对10种重要审计文书及其格式进行了规范,对规范审计执法有重要意义。强化审计机关对查询类文书的内部控制制度,达到优化审批流程,节省审计时间成本,利于审计查证工作的深入开展。

近年来,审计机关利用专业优势,为监察、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移送了大量的案件线索,充分发挥了审计机关在维护财经纪律,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作用。新时代的审计人,要擅于把握机遇,自觉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要“立身、立业、立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敢于揭示滥用、侵占、贪污专项资金、搞弄虚做假等腐败问题;同时,找准审计的发力点和落脚点,着力抓实审计质量工作,不断扩大审计战果、增强审计机关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在新的历史阶段有所作为,促进审计事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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