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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企业应对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与登记策略探讨

2018-12-31李运才

安全、健康和环境 2018年2期
关键词:危险性化学品总局

李运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山东青岛 266071)

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与登记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来源是《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国际第170号公约),目的是通过要求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掌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性数据与分类结论,利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即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卡等化学品危险、危害信息传递手段,将化学品危害信息传递到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等下游用户,使下游用户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所接触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措施等,降低事故发生率和事故损失,提升对化学品危险性的认知水平,保障各环节作业人员的安全。

1 法律法规规定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第100条规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

1.2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21条要求,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该办法要求登记企业要对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环境危害进行鉴定,鉴定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1.3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3年7月颁布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该办法是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的专门规定,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企业及化学品范围、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1.4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6月对《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0〕420号)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强化了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管理,明确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化学品毒性鉴定质量考核及技术指导的具体职责,增加了质量考核内容,确定了考核频次,并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社会公布质量考核合格的鉴定机构名单,保证化学品毒性鉴定质量。

1.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环保部于2010年1月颁布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7号),办法要求新化学物质申报时,要提供新化学物质的生态毒理学特性的测试报告或者资料以及有关测试机构的有关资料。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规范化学品测试机构管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5号),取消化学品测试机构评审及公告制度,不再对化学品测试机构实施评审和公告。要求测试机构必须是境内测试机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满足国家有关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系列标准、环境保护部关于化学品测试有关标准规范(《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对测试机构采用例行检查、飞行检查、有因检查、抽样验证等方式对其出具数据的质量、测试过程的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审核和检查情况。

2 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与登记范围

2.1 企业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学品生产、进口的企业要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不明危险性的化学品,进行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与登记。

2.2 化学品范围

2.2.1危险化学品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只要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均必须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登记机构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

a)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

b)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 30000.2-2013~GB 30000.29-2013)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经鉴定分类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2.2.2化学品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a)范围。对未列入《目录》或者列入《目录》但没有明确危险性分类的化学品,应当进行危险性鉴定、分类。包括:①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目录》的组分,但整体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②未列入《目录》,且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③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④已经列入《目录》的化学品,发现其有新的危险性的。

b)列入《目录》的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列入《目录》的化学品是指:①《目录》及指南中列明的化学品;②主要成分均列入了《目录》,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③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的化学品;④《目录》中列明的无机盐类同时包括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

上述化学品之外,均属于未列入《目录》的化学品。

c)需要进行鉴定、分类的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其指南,需要进行鉴定、分类的化学品是指:①怀疑属于序号第2828项条目的化学品,需要测定其闪点,并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②主要成分均列入了《目录》,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或者主要成分均列入了《目录》,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小于70%的混合物;③列入了《目录》但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化学品。④未列入《目录》的化学品。

经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3 企业应对策略

3.1 收集数据,找出数据缺口

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2~30000.29)的要求,收集化学品分类数据,找出数据缺口。

采集数据的优先顺序是权威数据源(见GB/T 17519-2013)获得的数据、国外GLP实验室通过实验获得的数据、国内具有化学品危险性鉴定资质机构通过实验获得的数据。

对于试验数据,要注意其测试方法是否使用了国际公认的方法(如OECD《化学品测试指南》,OECD Guideline for the Testing of Chemical),是否遵循了良好实验室工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对于我国实验室出具的数据,注意实验室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实验是否符合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国家标准。

3.2 实验鉴定

对缺口数据,由企业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实验测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由企业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11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健康危害委托卫生部门认定的24家机构,环境危害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网站上公布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3 危险性分类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2~30000.29)及《目录》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执行。

对于化学品物理危险性,企业根据上述分类标准,对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进行分类,编写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3.4 审核

企业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提交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其向企业出具物理危险性分类审核意见。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试验数据的试验报告、实验室资质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数据的说明材料。

文献等附件的文字可采用中文或英文。如提供英文测试报告或文献,应提供中文翻译件或中文摘要。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包括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作为登记材料提交登记机构进行审核。

3.5 鉴定分类后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管理

对经鉴定、分类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21条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17条的规定进行登记,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不需进行登记。

4 结语

对于未列入《目录》的化学品,我国实行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与登记制度,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卫生计生委、环保部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纳入安全管理,从源头上全面掌握化学品的危险性,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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