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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贤文化融入当前乡村治理实践的现代转化探究

2018-12-08赵川林

西安航空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乡民乡贤法治

赵川林

(西南石油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成都 610500)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1]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环节,乡贤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见贤思齐、崇德向善、诚信友善等优秀文化基因,饱含着丰富的乡村治理经验和智慧。现代化、城镇化的进程使乡村得到很大程度的发展,但也给当前的乡村治理带来重重困境,把乡贤文化融入当前乡村治理实践是跨越当前乡村治理困境的一个重要选项。同时,在国家大力提倡创新社会治理、营造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背景下,从乡贤文化中汲取社会治理智慧,是创新乡村社会治理、推动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益探索,有助于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新模式。

一、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困境

我国推动现代化、城镇化以来,一方面,乡村社会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乡村的经济、文化、生态等各方面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另一方面,随之而来的日益严重的人口空心化,频发的乡村社会矛盾等问题也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挑战,使当前乡村治理陷入了新困境。

(一)乡村治理主体弱化

由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落后,人们安土重迁观念浓厚等原因,传统乡村社会的人口流动性较弱,乡村人丁兴旺,治理者和治理对象都保持着相对稳定的状态。随着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大批农民为了寻求更好的生活环境、更广的发展空间走出乡村涌入城市,2011年我国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后,这一趋势持续至今,而我国的城镇化尚未完成,因此总体来看农民离乡入城的趋势仍将持续。

在当前乡村治理中,村干部和乡村精英共同充当治理主体,除此之外各类社会组织和村民也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一方面加速了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也使乡村社会空心化日益严重,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等现象成为常态。更为重要的是伴随着乡村劳动力的流失,一些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乡村精英也逐渐流失,造成农村人才的断层,导致农业生产和乡村建设的人才严重匮乏,从而使乡村治理主体弱化。乡村建设和治理不仅缺乏高素质的村干部,还缺乏人力资源的有效支撑。乡村治理主体弱化的困境迫切需要乡村有识之士的回归。

(二)乡村传统秩序遭到破坏

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2],这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表现得尤为明显。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的乡土社会,邻里、乡党、家族关系十分密切,乡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很强,乡民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认同。在“皇权不下县”的治理模式下,传统礼俗和共同的价值认同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维护着乡村社会的秩序与稳定,但在现代中国,随着乡村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大,传统家庭、家族组织已经基本解构,乡村文化、乡规民约也逐渐衰败。

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在利己主义、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等价值观的影响下,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在乡村大行其道,一些村民金钱至上、利益导向观念浓厚,反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却没有在乡村扎根,未被村民广泛接受和认同,致使乡村社会文化风俗遭到破坏,道德滑坡严重,乡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社会矛盾频发,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乡村社会秩序失范。因此,要促进现代乡村社会秩序的重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回归和创新性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三)基层政府治理陷入信任危机

由于大量农村青壮年特别是乡村精英不断外流,导致基层政府后备人才空虚,基层政府干部老龄化严重,队伍结构不合理,这些老干部虽然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但他们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已经难以满足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例如这些老干部普遍思维固化,在工作中缺乏创新意识,而且不能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这些都使基层政府治理能力较弱,治理效率低下,直接造成基层政府在村民心中的满意度和公信力下降。

另外,农村腐败问题突出,部分基层干部利用手中职权贪污国家拨款,私自侵占集体财产,胡乱评定低保户和贫困户等,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严重伤害了干群关系,严重影响了群众对基层政府的信任,甚至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执政权威。

二、乡贤文化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传统乡贤文化在乡村社会中曾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教化乡民,涵育乡风文明、协调矛盾冲突,维护乡村和谐稳定等,在今天也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价值,它能为我国当前乡村治理困境的化解提供经验借鉴。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传统乡贤文化在乡村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德治轻法治、乡贤主体单一、政府职能缺失等。

(一)重德治轻法治

在传统中国,由于地理和交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天高皇帝远”的现象,长期实行“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国家的行政系统不直接参与县以下的社会治理,一定程度上,乡村和国家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如此,乡贤就成为乡村社会的实际统治者和管理者,他们以德以智以行泽被乡里,承担着教化乡民、协调解决邻里纠纷、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等职责,上利国家,下益乡民。乡贤的行为是符合封建礼俗、道德伦理,具有规范性质的行为,一方面,乡贤以他们的一言一行影响和教化着乡民,另一方面乡民出于对乡贤的尊重和爱戴而纷纷效仿其行为,这样就形成了以封建礼俗和伦理道德来治理乡村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它带有浓厚的“人治”和“德治”色彩。传统乡贤在处理乡村事务过程中“以德代法”现象严重,调节性质突出,事情处理的结果往往是合情不合法。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由于传统社会法治精神薄弱,法律制度不健全,乡贤和村民都缺乏法律知识;二是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时基本都遵循乡规民约,传统社会的乡规民约中封建礼俗、道德伦理是主要内容,法治元素相当少。

(二)乡贤主体单一

乡贤是乡贤文化的主体,是维系乡村社会运转的主导力量,是生于斯,长于斯的本土精英。乡贤是指乡里的“贤人”,指“在民间基层本土本乡有德行有才能有声望而深为当地民众所尊重的人。”[3]传统乡村社会的乡贤一般都是由德高望重的老人、家族的族长和告老还乡的官员充当,乡贤主体较为单一,而且乡贤主体中的年轻力量非常薄弱。

传统乡村社会民风淳朴,乡民普遍勤劳质朴、德行优良,但由于教育的落后和人们思想的保守封闭,大多数乡民很难成为德才兼备的乡贤。另一方面,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制,等级、辈分观念十分浓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贤的来源,特别是限制了乡贤主体中年轻力量的来源。这些都导致了乡贤主体单一的问题。

(三)政府职能缺位

在“皇权不下县”的治理模式下,国家行政管理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几乎是空白的,乡村一切大小事务都由乡贤来主宰,乡贤成为国家和乡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实现了对乡村的全面而有效的统治,乡贤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不断窄化。基层政府几乎包办了乡村一切大小事务,采取“一竿子管到底”的管理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村民自治权。

近代以来,由于科举制度的废除、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对不同成分农民的不同政策和改革开放后大量农村青壮年流入城市等多方面原因导致乡贤文化逐渐衰微[4],但是乡贤文化从未消失。从古到今,乡贤文化一直在民间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精神教化与道德引领方面作用突出。乡贤在乡村社会中也一直存在,只是各个时期的称谓略有所变化。一方面,基层政府忽视或轻视了乡贤文化在乡村自治中的作用。事实上,在一些乡贤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乡村建设,乡贤文化继承、发展得较好的地方,基层政府也未充分重视。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对自身职能定位不准确,缺乏民众自治意识。以上两方面原因导致了乡贤文化在乡村治理中政府职能缺位的问题。

三、乡贤文化在当前乡村治理中的现代转化

从传统乡贤文化中汲取智慧以解决我国当前乡村治理困境,就必须在深入分析乡贤文化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实践中的有益探索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之上,再结合时代特征,实现乡贤文化在当前乡村治理中的现代转化,形成以自治为核心,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支撑的乡村治理新模式。

(一)营造德法结合的乡村治理环境

加强对乡贤和乡民的法制教育。目前,我国正在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深入人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5],乡村社会的有序化、法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乡民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意识,提高乡民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乡贤更要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学习领会法律法规,在参与处理村级事务的过程中坚持把以德处事和依法办事相结合,突出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性,提高依法治村的能力。除此之外,乡贤还要积极配合充当一名普法工作者,利用他们在当地的社会地位和自身的人格魅力传播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引导乡民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一提的是,当前乡村社会的法治宣传形式化严重,侧重于采用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告示栏等形式,然而乡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很难理解某些法律知识,有的甚至不识字。另外,法治宣传侧重于法律知识点的传播,忽略了引导乡民如何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法律帮助等。因此,加强农村法治教育,必须创新宣传手段,在法治宣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农村现实和农民需要等问题,注意宣传方式的灵活多变、通俗易懂,提高普法工作的实效性。

促进乡规民约和法治精神的相互融合。“乡规民约由来已久,是由群众自发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6]。乡规民约起源于道德传统,立足于民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往往能补充法治还未涉及到的方面。随着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乡规民约的教化、规范作用日渐式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5]当前我们应该充分挖掘乡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的现代价值,但同时也要将其纳入法治的框架,使其契合现代法治精神,这样的乡规民约才更加成熟和完善,才能在解决邻里矛盾、处理公共事务、协助乡村治理等方面发挥实质性、长效性的作用。

(二)实现乡贤主体多元化

发掘、培育本土新乡贤,扩充乡贤队伍。传统乡村社会较为重视“官乡贤”、“富乡贤”,而现代社会,乡贤的来源应该更加广泛,乡村干部、文人学者、退休官员、企业家、科技工作者、海外华人华侨等各个领域中的精英均可以成为乡贤。发掘、培育新乡贤需要“以旧带新”,旧乡贤需要多了解、多关注乡民,选出具备成为乡贤潜能的乡民,并通过自己的言行举止感染、带动和培养出新乡贤。

加强与在外乡贤的联络,实现资金、技术回流。那些离开乡村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各行各业取得一定成就的乡村精英,可以利用互联网渠道把他们汇聚起来为家乡的发展和建设出谋划策,还可以引导他们充分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技术等优势为家乡的发展贡献力量。比如,将他们拥有的现代知识与技能传授给乡民,帮助乡民创办工厂、发展现代农业;投资家乡的文化教育事业、公共基础设施等,推动家乡的全面发展。重视外来高层次人才,广纳贤才。对招录的大学生村官、基层公务员等来自外地的人才,当地乡民、政府要以包容的心态对待他们,主动和他们建立起深厚的情感,从而让他们对乡村产生一种归属感,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愿意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

(三)政府积极发挥引导、监督、保障作用

在乡贤治村中,政府既不能当“甩手掌柜”,也不能“一竿子管到底”。一方面,政府要逐渐放权,充分发挥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另一方面,要转变政府职能,在乡贤治村的过程中积极发挥其引导、监督和保障作用。这样既有利于乡贤发挥作用,反哺乡里,提高乡民的参与热情,还可以减轻基层政府的压力。

在新乡贤的发掘和培养上,政府要积极提供支持和帮助,比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可行的乡贤培养计划,主要针对理论水平、治理能力和科学技术等方面进行培训,扩充乡贤后备人才队伍。在新乡贤的选拔上,除了要得到广大乡民的认可,政府也需要做好严格把关工作,以确保乡贤的质量。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上,为了准确、全面落实这些政策,政府的引导也必不可少。在乡贤参与治理乡村的过程中,政府要积极进行监督,必须使权力在监督下运行,主要监督乡贤在处理各种事务过程中是否有与现代法治精神、人民利益等相背离的行为。基层政府还可以建立乡贤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在充分调动乡贤治村积极性的同时也可以使乡贤的言行得到有效的监督。最后,基层政府还要积极发挥其保障作用,乡贤治村不是万能的,在工作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棘手问题,这时候需要政府发挥其作为后备力量的作用。政府要建立完善的乡贤治村保障制度,既保障乡贤的合法权益,也为乡贤治村过程中的困难和挫折提供应急和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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