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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e租宝事件谈谈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

2018-12-07叶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租宝法律法规纠纷

文/叶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1 e租宝事件简述

1.1 何为e租宝

e租宝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安徽钰诚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e 租宝于2014 年 7 月上线,注册资本金 1亿元。e租宝将自身定位为“互联网+融资租赁”的网贷平台。

e租宝产品以高收益、门槛低、灵活性强的特点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此外,e租宝在电视台、机场、网络等渠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使其规模在短期内快速扩张。截至12月8日,e租宝总成交量745.68亿元,总投资人数90.95万人,待收总额703.97亿元。

1.2 何为e租宝事件

表面繁荣的e租宝实际上是一场庞氏骗局,其实质是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非法集资活动。该平台上所列举的公司,几乎全部属虚假伪造的,经查实,e租宝平台上大约95%的项目都是虚构的,e租宝做的完全是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

2015年12月3 日,e租宝深圳分公司被经侦突击检查,相关工作人员被带走调查;8日,e租宝网站关停服务;2016年1月14日北京检察机关对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丁宁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行为做出批准逮捕决定。1月31日,新华社再次发文,曝光了"e租宝"非法集资的内幕真相。

e租宝事件使众多的投资者损失惨重,充分反应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缺乏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2 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对金融消费者主体概念的缺乏明确界定

现行有关于消费者的概念仅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有所规定,该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定义仅指一般的商品和服务消费中的生活消费者。而金融消费者却并未被包括在内,也没有针对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保护措施。金融消费更具专业性和特殊性,与生活消费存在着较大的区别,然而我国目前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明确的界定。

2.2 缺乏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当前,对一般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存在着本质差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则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而是分散于《商业银行法》等一些金融法律之中,但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但缺乏可操作性。此外,这些法律法规来自于不同的部门,对一些事项的规定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2.3 缺乏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的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缺少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消协等维权部门由于金融产品的复杂性难以有效解决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金融监管部门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时,也存在者许多不足,例如,当一项业务纠纷涉及多个部门时,往往会出现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扯皮等情况。

2.4 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充分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创新加速,金融产品和服务日益丰富,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是,金融机构对这些金融产品的风险等情况并未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金融从业人员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往往片面地说明其收益率,而对风险以及具体投资方向等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宜则轻描淡写,使消费者无法对金融产品进行充分地了解。

2.5 金融消费者投诉与受理机制欠缺

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诉讼、仲裁、和解和调解等方式。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往往出与劣势地位,当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冲突时,金融消费者常常会遭受投诉无门,维权受阻等问题。

3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完善

3.1 健全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首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进行梳理和完善,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其次,针对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明确的界定,同时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3.2 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借鉴英国、美国等国的先进经验,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集中受理金融消费者的各类投诉,协调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端。同时,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普及以及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

3.3 完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健全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程序。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投诉部门,明确金融消费争议处理的方式,当发生金融纠纷时,首先通过金融机构内部进行协调。此外,完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与程序,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效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3.4 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金融机构推出的各类金融产品进行严格的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推广是应当客观公正地揭示产品的风险情况,并且向金融消费者金融充分的风险提示,不应片面的宣传其收益,虚假宣传。

3.5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安全教育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安全教育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为此,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普及以及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提高其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李婧.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启示[J].政治与法律,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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