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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系下的自由贸易协定

2018-12-07高甜源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贸易协定贸易

文/高甜源,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呈现两大趋势,一是经济的全球化,二是经济的区域一体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世界连接成统一的整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市场,故步自封或单打独斗都将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桎梏。另一方面,区域经济合作迅猛发展,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已经成为各国应对全球化挑战、共同应对金融危机、实现互利共赢的现实选择。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有多种,包括互惠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或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和共同市场。

经济学家雅各布·凡纳通过对区域性贸易安排的深入研究,于2 0世纪50年代首次提出了贸易创造(Trade Creation)和贸易转移(T rade Diversion)这两个概念并以此来评判区域性贸易安排对多边贸易体制乃至全球经济的利弊影响。由此也在理论界引发了区域性贸易协定究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垫脚石”(Stepping Blocks)还是“绊脚石”(Stumbling Blocks)的争论而且至今仍然悬而未决。

1 WTO框架下自由贸易区的现状

国际贸易能够促进参与贸易的各方经济增长、就业增加,提高收入水平和国民的福利待遇,这不仅是古典经济学积极倡导的理论,更是WTO追求的价值取向,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从GATT近50年的发展历程,以及后来成立的WTO的历史进程来看,多轮贸易谈判从关税减让到减少非关税壁垒,无一不是把自由贸易作为其追求的目标。同时,WTO努力推动贸易自由化来实现世界范围内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有利于全球经济福利的最大化。

据世界贸易组织区域贸易协定信息系统(RTA-IS)汇总,截止2012年11月底,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并正在生效的各成员签订或参与的各类区域贸易协定共有265个。应该说明的是,许多自由贸易协定同时也是经济一体化协定,比如中国和智力自由贸易协定同时也是经济一体化协定,因此按协定形式分类的区域贸易协定大于上述265个,为351个。

中国目前有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2013年8月22日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第1个自贸区。2014年12月12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广东、天津、福建设立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2 016年8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7个省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

2 WTO相关协议中对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

WTO协议中有关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主要是GATT第24条(“适用领土——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和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这些规定的内容包括授权和限制两个方面。GATS第5条和GATT第24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都是在不提高贸易壁垒总体水平的前提下,便利协定参加方之间的贸易,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区别只在于,由于GATS不涉及关税和数量限制等贸易壁垒,所以没有使用关税同盟这一称谓。

在上述两个主要条款之外,还有一个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较大意义的授权条款,即1979年GATT参与国通过的《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第2条(c)款,授权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相互消减排除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的协定,亦即相互给予比其他GATT参与国更为优惠的待遇,而无需将这类协定按GATT第24条的规定审批或按GATT第25条“豁免义务”程序来审批。

从限制方面看,GATT和GATS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有一些约束性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能降低区域外成员国的待遇;也就是说,对区域外成员国征收的关税或施加的条件不能比建立自由贸易区之前更高或更严格。这是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同WTO多边体系共存的基础,是确保区域一体化不致对WTO多边体系构成障碍乃至威胁的关键。另外一条重要要求是,自由贸易区的参与方必须实现区内众多贸易的自由化,以防止WTO成员利用该条款仅就某些特定产品给予优惠待遇,而非真正实施自由贸易,借此排除或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入其市场。

3 WTO承认保护贸易的存在

WTO表面上看是一个国际组织,但更是一整套经济运作规则。任何国家和政府都是特定阶级的产物,所以任何政府都会站在特定的立场对国内特定的产业进行保护,为建立国内完善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而努力,而不会无边无际的开放自己的国内市场。国家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是保护贸易理论得以存在的基础。

从微观层面上看,提出各种贸易理论的经济学家,他们都有自己的国籍,任何一种理论的提出,无一不是该经济学家从特定国家、特定阶级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提出的,用于解释并指导该国的经济行为。比如以大卫·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学派所论证的自由贸易理论,仅有利于当时的英国而不利于其他国家,尤其是工业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所以,因为国家和国家利益的存在,使WTO不得不采取务实的态度,允许各成员方从阶级、民族和国家利益出发,在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采取一定程度的保护贸易措施。

WTO框架下的保护贸易思想首先体现在其基本原则中,比如公平贸易原则,主要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其次,考虑到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实际,WTO设置了许多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地区经济一体化、知识产权、边境贸易等例外规则,允许成员合理情况下免除部分或全部应履行的WTO规则设定的义务,以此平衡成员相互间的经济利益。另外,保护贸易思想还体现在WTO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上。因历史的、政治的、资源的及经济结构等原因造成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恶化和南北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等世界经济不平衡的状况,WTO遵循公平原则,对发展中成员规定了诸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例如较低的水平义务、灵活实施的时间表(即较长的过渡期安排),以及发展中国家享有某些程序上的灵活性和优惠措施等待遇。

4 WTO框架下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统一

自由贸易提倡国家与国家之间开展国际贸易,而保护贸易则强调各国应对相关产业予以保护,鼓励出口,限制进口。二者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但这种矛盾是在一定程度上的矛盾。从GATT到如今的WTO,前后经历的所有多边谈判历程无疑是这对矛盾不断斗争和妥协的真实写照。

首先,自由贸易本身的局限性是保护贸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有力证据。以比较优势理论为基础的自由贸易理论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长期以该理论为指导,执行自由贸易政策后出现了贸易条件恶化和贫困化增长,导致这些国家的产业结构不合理,从而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这是保护贸易理论存在的土壤。

其次,保护贸易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参与WTO倡导的自由贸易体系中去。从一国外贸政策的选择路径上看,贸易保护是自由贸易的准备阶段,而自由贸易则是贸易保护的演进目标。在国际竞争中,经济实力相对弱小的国家通过适当保护措施保护某些弱小的新兴工业部门和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部门,以促进这些部门和整体经济的平稳发展。这种保护有助于弱小国家的经济发展,最终随着这些部门的发展壮大使其能在自由竞争的国际市场上更好的参与竞争。这一理念也体现在WTO的例外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中。

最后,保护贸易措施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自由贸易条件下产生的利益分配不均衡问题。自由贸易能提高一国的福利,并且世界福利也会因为各国得到贸易利益而增加。然而,贸易利益在各贸易国之间的分配并不均等,一国从贸易中所获得的利益并非以世界福利增加的相同比例而增加。WTO多边贸易体制在坚持自由贸易的同时,允许一定程度上的保护贸易,力图为各成员方的贸易利益分配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5 结语

GATT/WTO全球多边贸易体系与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系早已为国内外相关的经济学者共同关注,但是这个问题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定论。由于历史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存在,使得GATT/WTO全球多边贸易体系在建立之后并没有能够“一统天下”,而且单纯地从理论上分析,自由贸易协定与GATT/WTO全球多边贸易体系因在各自追求的目标上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因此,二者的冲突并不显得太大,并且反而能够相得益彰,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约翰▪H▪杰克逊.世界贸易体制(张乃根译)[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2]张军.WTO下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条件[J].商业研究.2004(02).

[3]丘东晓.自由贸易协定理论与实证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2011(09).

[4]钟坚,世界自由贸易区发展的现状及有关问题[J].特区经济.2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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