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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2018-12-06倩,石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22期
关键词:行政许可黑名单惩戒

刘 倩,石 虹

(贵州大学经济学院,贵阳 550025)

2017年是“十三五”规划实施和全面小康决胜阶段攻坚之年,也是我们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贵州省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十二届一次、二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大力推动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重要一年。

一、贵州省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现状分析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信用评价制度。贵州省高度重视环境失信惩戒工作,将其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快建立贵州省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环境保护系统和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持续改进环境失信行为,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为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打下基础。

2.建立企业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采取信用手段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严格执法,积极开展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和环保执法“利剑”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实施“五个一批”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违法信息。贵州省大部分州市对黄牌企业实施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红牌企业实施了关停取缔处理。严格执行企业环保失信“黑名单”制度,定期将“黑名单”进行公布,并在门户网站进行曝光。2017年,贵州省环保厅发布了首批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319家企业和个人因严重环境违法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新华社、贵州新闻联播等国内主要新闻媒体均在显著位置对此进行了报道。使市场经营主体充分意识到违法与守法的本质区别,彻底摒弃“违法守法一个样”的侥幸心理,进一步促进了经济活动的公平正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营造公平正义的经营氛围。严格相关考核,将企业守法情况与其经济利益挂钩。贵州省将企业环境守法情况作为企业申请相关津补贴的前置条件,企业需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无被处罚记录证明后才能领取津补贴。通过必要的惩戒措施,可使违法行为主体在金融征信、国家优惠政策的享受、扶持资金、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等诸多方面,面临巨大的障碍,使违法主体的违法成本和违法代价大幅增加,从而达到从多维度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以上措施,使部分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有较大提高,对企业的失信惩戒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环境信用已逐渐成为各单位(部门)作为考核的依据,但与工作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3.建立完善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贵州省全面推广使用企业环境信息系统,大力开展环保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第一,组织开展贵州省环境信用信息系统二期项目的开发,组织建设贵州省环保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系统,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双公示”。第二,真正落实“双公示”制度,将落实环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作为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立的基础工作,公布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能有效发挥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使违法行为主体充分暴露在舆论的监督之下,可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抓好保障建设,完善制度,积极开展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做好信息收集、录入、更新、发布等工作,通过采取有效联动、信息互通、查漏补缺的方式,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进贵州省信息公开建设。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严格按照“双公示”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环境信用信息及时通过法定途径公开。定期利用政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专人负责失信企业的信息的采集、更新、审核、发布,使具体工作落实到个人。第三,全面、有效、规范采集并保存行政管理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截至目前,累计采集有效企业环境信用信息182 656条,环评、机动车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520条,个人145条,对接工商数据740 779条。贵州省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的成功建立,对于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环境保护监管方式以及建立统一的环境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发挥了重要作用。

4.及时公布违法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到位、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细化目标,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开展,并在全系统职工和监管对象中广泛宣传,进一步促进了诚信教育活动,同时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关于诚信建设的各种宣传活动。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信用的管理,对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排污许可证管理、辐射安全管理、中介机构管理等)、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及时在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录入贵州省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同时,进一步规范环保执法行为,强化打击违法行为的措施,及时报送和公布企业违法信息与环境信用信息,全面掌握贵州省企业环境违法信用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信息,及时了解各信息变更情况,并及时上报更新社会信用信息,推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依据贵州省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推动贵州省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建立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平台,启动重点排污企业信用评价,建立健全环保部门与发展改革、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按季度向贵州省人民银行报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推进绿色信贷,共享环境信息。另外,贵州省环保厅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广泛利用网络等形式,结合环保实际工作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政府、企业、个人的信用意识,加强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的公示力度。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可以将所报送的企业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向社会进行全面公开,方便社会进行监督,并实现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信息共享互通。

5.落实“双七公示”制度。贵州省环保厅在厅门户网站上建成“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双七”公示制度,实现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按要求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同时,为解决贵州省省各市(州)、直管县环境信息化建设落后导致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信息无法及时公示及无法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对接问题,环保厅专门组织力量编制了《贵州省环保系统双公示系统建设方案》《贵州省环保系统环境信用信息系统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形成“环保诚信处处受益,环保失信寸步难行”的良好局面。

6.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2017年4月贵州省环保制定印发了《关于在环保行政许可中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在贵州省环保系统中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为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全面落实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信用承诺制度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形监管体系,通过不断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将有利于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同时,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也是规范当前环保行政许可承诺的客观需要。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求业主和环评单位提供承诺书,如果发生违法失信行为,自愿接受惩戒和约束,依法去承担相应责任。

7.构建环境信用修复机制。2017年9月贵州省环保厅制定实施了《关于实施环境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通知》,率先建立完善了以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为基础的环境信用修复机制。贵州省对信用修复后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中,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相应缩短为半年的五种情形,与期限相应缩短为一年的五种情形基本是一致的,这会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的随意性,也留下了一定的权利寻租空间。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环保社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截至目前,贵州省已对贵阳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进行了环境信用修复。

二、对策建议

贵州省根据新《环保法》《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了《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在信用意识谈薄、信用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以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进信用监管,环境保护管理的一个创新点在于引导、督促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承诺,承担社会责任,推动、构建良好的企业环境信用文化和信用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贵州省企业环境信用管理自实施以来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就实施的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议设置好进入黑名单的门槛。例如,贵州省实施的管理《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1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进入黑名单门槛就有点偏于严格。从目前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即将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有些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最少都是10万元以上,只要企业被处罚,就进入黑名单。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金额都是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但也有限期改正的机会。如果被处罚就进入黑名单,被处单位将受到信用惩戒,没有纠错的机会。按照”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原则,为体现支持发展,建议一个企业或单位在一个年度里有连续两次(不含两次)以上环境违法作为再纳入失信黑名单。

2.建议条款、数据更详细,便于基层具体操作和执行。例如,贵州省采取的《管理办法》措施中,针对“较大。数额罚款”,并没明确到具体的金额,使基层工作人员难以执行。作为基层执法人员,执行难度大,建议予以明确。建议依托大数据平台建立黑名单自动生成系统。在“黑名单数据采集录入”和“黑名单信息的勘误和救济”及“环境信用修复核实”过程中,受外力和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县级层面的环境保护部门,担心公布黑名单企业信息对企业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等因素的影响等,在对企业实施黑名单惩戒时,可能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如果能从顶层设计着手,在黑名单录入和公布中,依托大数据平台,与12369有效衔接,完善数据信息共享,则黑名单自动生成,这样就可排除地方各种因素干扰。另外,对黑名单信息的“勘误和救济”和“环境信用修复核实”权限,可收至省、州这一级,这样可最大限度地排除地方因素干扰。

3.建议完善顶层设计,各部门共用一个黑名单系统。目前发布黑名单的除了环保部门,也包括公安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等,彼此之间协作机制未建立健全,造成发布名单多散乱的现象,并存在环境保护黑名单中的企业在其他领域是诚信企业的现象,削弱黑名单应具有指导性和警示功能。因此,建议从顶级层面有效整合资源,建立机制、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平台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要违反各管理部门相关法规的,先全部纳入大的黑名统一发布,再由各管理部门进行“勘误和救济”和单系统环境信用修复核实”等管理。

4.明确“失信惩戒”机制。针对“环保失信”企业,环保部门要采取约束性的管理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考虑严格放贷条件,适当增加环保税征收金额;针对“环保失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法人,应当限制其乘坐高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如果是进行环保工程的企业发生环境失信行为时应严格管理。

5.建议县、市、省统一机制。对于“失信退出”和“信用承诺”,制定好系统规范的制度修复和程序,统一标准,以便各省、市、县有遵循的依据;录入黑名单时,需统一规定县、市、省的某一级录入,自动生成黑名单;规定企业公开信用信息的位置及法律性;在推行管理制度时,需考虑基层执行能力、困难;为推动企业环境信用工作能够全面开展,建议由省厅统一组织各县(市)环保部门业务负责人参加培训;信息公开、共享以后,需进行反馈,建立反馈机制。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上级领导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狠抓落实,考虑周到,将失信黑名单制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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