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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知识发现海牙宣言》的版权立场及其评述
——以图书馆从事文本与数据挖掘服务的版权问题为视角

2018-11-28丁永健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8年8期
关键词:版权法海牙宣言

丁永健

(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图书馆,河南 郑州 450002)

图书馆工作受到版权制度规范的原因在于其收集、整理、存储、传播的相当一部分资源具有版权意义,属于版权客体。在模拟技术环境中,图书馆领域的版权矛盾并不突出,权利人与图书馆之间的利益达成了谨慎的平衡。然而,数字技术的出现和网络的兴起,改变了图书馆对资源收藏与利用的既有模式,打破了原来的利益平衡机制,因此图书馆与权利人的冲突凸显,并日趋激烈化。为了摆脱版权问题的困扰,维护公共利益,自21世纪初以来,国际图书馆界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献,阐明版权立场,反映立法诉求。2015年5月,欧洲研究图书馆协会(LIBER)发布《数字时代知识发现海牙宣言》(以下简称《海牙宣言》),针对文本与数据挖掘(Text and Data Mining,缩写TDM)技术应用造成的新的版权问题,创造性地提出若干原则性主张和适用于不同群体的路线图,引发社会的广泛共鸣,成为图书馆争取TDM权益的纲领性行动指南。

1 《海牙宣言》出台的背景

1.1 TDM技术应用背景下社会创新对图书馆服务的新要求

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曾指出:数是万物的本原。世界就是一个数据化的世界,世界的本质就是数据。在大数据时代,通过“量化一切”实现世界的数据化,将彻底改变人类认知和理解世界的方式,并带来全新的大数据世界观——数据不再只具有符号价值,而是更具经济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战略资源[1]。在这一背景下,TDM技术就有了应用的广阔空间。按照国际图书馆协会(IFLA)的定义,TDM是指从机器可读的材料中得到信息的过程[2]。TDM技术通过数据变量的依随关系将不同的事物粘连起来,使不同的产业实现真正的融合,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其价值已经得到欧盟委员会、欧洲知识产权协会等国际组织或学术团体的肯定。图书馆既是国家创新机制与社会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在数据的掌控和开发利用方面占据优势,因而图书馆是TDM技术的主要应用主体之一。应该说,采用TDM技术对数据进行抽取、整理、关联、分析和研判是大数据时代对图书馆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是图书馆承担的促进社会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1.2 图书馆应用TDM技术从事大数据服务的困境

作为一种复杂的自动化处理技术,TDM包括多个阶段,初始阶段包含对文本数据的复制、提取,后续阶段包含对复制结果的处理、分析等,最终目的是发现规律和趋势[3]。权利人认为,TDM对数据的复制、提取等行为构成对其享有的版权专有权的行使,特别是挖掘的内容都是作品的精华或“实质性部分”,对其经济利益构成了负面影响,因此权利人主张非经授权的TDM行为都是非法的,要求以版权许可作为TDM的前置法定程序。但是,就目前版权许可制度的完善程度与授权机制的健全程度而言,与TDM的授权需求存在较大差距,甚至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由于许多国家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弹性较差,对新技术的敏锐性、适应性较低,无法囊括TDM,从而使图书馆的权利受到严重约束。欧洲研究图书馆协会(LIBER)指出:由于受到版权问题的制约,图书馆在TDM方面还没有大的作为[4]。虽然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对TDM的合法性予以认定,但是不确定性较大,而且这种模式在其他许多国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2 《海牙宣言》的重要版权立场

2.1 挖掘权是阅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

阅读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相关国际条约及各国宪法保障的重要权利。版权制度历来都不对阅读权做出限制,人们对于合法获得的版权作品可以自由地阅读、欣赏,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部版权法对阅读行为设置门槛。权利人认为,TDM是一种新的作品利用方式,建议立法设置一种归权利人享有的新的版权,即“挖掘权”,以保护私人利益。但是,权利人的观点遭到消者者团体的反驳,如“创造性版权组织”(Copyright for Creativity)强调,阅读的权利涉及对数据的开发利用,有阅读权就自然有挖掘权[5]。欧洲研究图书馆协会(LIBER)在《海牙宣言》中明确指出“阅读权”涵盖“挖掘权”。这种主张要表达的中心思想是:其一,“挖掘权”不归权利人享有,而归TDM技术的使用者享有。其二,“挖掘权”是“阅读权”的特殊形式,属于人权的庇佑范围,版权不能制约“挖掘权”。其三,TDM的目的是抽取、提炼数据,分析和找出事物之间的关联性,拓展数据新的功能和用途,不是一种新的利用作品的方式,不涉及版权专有权的行使与保护。

2.2 合理使用是解决TDM版权问题的最适宜制度

在版权法中,“合理使用”是用来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在该制度框架内,公众可以不必取得授权而使用作品,并且无需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由于图书馆承担着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职责,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版权法都规定了针对性的合理使用条款。面对TDM遇到的版权困境,是否通过立法建立适用的合理使用制度,成为权利人和图书馆争论的焦点。权利人认为,合理使用将导致对版权的侵蚀,将弱化权利人将数据转换成合适形式的动力。但是,图书馆界认为,合理使用是解决TDM版权问题的最合理科学的制度模式。例如,由国际图书馆协会(IFLA)、图书馆电子信息联盟(EIFL)等提出的《关于图书馆和档案馆版权限制与例外条约建议草案》(4.4版本)第20条规定:法律应允许图书馆、档案馆对合法获取的版权材料开展挖掘,但必须符合提取、分析数据之目的。欧洲研究图书馆协会(LIBER)在《海牙宣言》中指出,需要建立新的合理使用制度来保障TDM技术的应用。图书馆界之所以强调合理使用制度化解TDM版权利益冲突的重要意义,不只是因为这项制度构成对版权的“最强制约”,避免了图书馆可能遇到的授权周折和要付出的高昂授权成本,还因为在这种制度模式下从事TDM行为,法律的确定性较高,责任风险较小。

2.3 版权许可协议的效力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版权法都适用“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如2006年9月欧盟通过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修改草案》(以下简称《版权指令修改草案》)就鼓励权利人与用户通过沟通谈判的方式达成TDM实践。然而,版权许可作为一种私权救济的方式,往往被权利人用来作为打压用户权利的一种工具。特别是因为其格式协议简单、实用、易于施加单边意志而受到权利人的偏好,被越来越多地用于数字作品的授权活动。国际图书馆协会(IFLA)认为,版权许可不是解决TDM版权问题的最佳制度。这是因为,在版权许可机制下,协议条款往往对图书馆的权利构成极大制约,甚至使图书馆丧失法定的合理使用权。目前,不少权利人在TDM版权政策中提出了诸多苛刻条件就是非常好的例证。国际图书馆协会(IFLA)认为,版权协议只能作为法律的补充,而不能对法律构成替代,应规定与法律相悖的许可协议无效。欧洲研究图书馆协会(LIBER)在《海牙宣言》中认为,许可协议不应限制TDM行为。图书馆界的观点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同,如:2006年英国《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案》与欧盟《版权指令修改草案》在设置TDM合理使用条款的同时,又专门规定版权协议不得限制和排除用户享有的TDM法定权利。

3 《海牙宣言》的意义

3.1 展现了图书馆勇于担当的社会形象

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上兴起了以反版权垄断为宗旨的“自由软件运动”。在这场运动中,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Stallman教授创造性地提出了“Copyleft”(版权左)的概念,以与“Copyright“(版权,或者“版权右”)相区别。随后,“版权左”思想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成为一切反知识产权运动的重要理念,尤其是为著名的“3B”文件(“3B”文件指的是《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开放存取百士达声明》《开放式访问科学和人文科学的柏林宣言》)的出台做了铺垫,版权开放的对象也从计算机软件延伸到其他版权作品和非版权资料,包括数据信息。2011年欧盟《开放数据:创新、增长和透明治理的引擎》和2013年八国集团《开放数据宪章》的发布,更是使数据开放成为一种时代潮流。目前,许多国家的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数据开放战略,以推动社会创新和经济发展。在这种背景下,TDM技术的应用自然得到高度的重视。《海牙宣言》直面TDM版权问题,强调摆脱版权羁绊促进TDM技术应用对人类社会的重大意义,认为应该通过版权制度的改革提高数据的可获得性,增进人类福祉,是符合数据开放的时代要求的,体现出图书馆界对社会责任的担当。《海牙宣言》还展现了图书馆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勇于同权利人坚决斗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形象。同时,《海牙宣言》鼓舞了图书馆界的士气,为图书馆争取TDM权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3.2 以软法的形式对立法施加积极影响

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图书馆界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和声明,表达版权立场,提出立法诉求。其中仅国际图书馆协会(IFLA)发布的重要版权文件和声明就有《关于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立场》《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立场》《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未来的日内瓦宣言的立场》《关于公共借阅权的立场》《许可原则》等,由国家层面发布的版权声明有美国图书馆协会的《电子资源许可原则》、英国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的《电子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指南》、中国图书馆学会的《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等。这些文件和声明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能够以“软法”的形式吸引社会关注,引发舆论共鸣,对立法施加积极影响,使版权制度出现有利于图书馆和公共利益的变化。因为“软法”能够以一种灵活的适应性且可供渐进实施的执“法”规范创造社会共识,一旦背离这种共识,就会产生一种心理压力或恐惧[6]。《海牙宣言》提出的若干原则与TDM有关,如版权法与促进学术研究的一致性原则,许可协议不得限制个人权利的原则,技术发展的中立原则,不限制基于事实、数据、思想的创新和商业研究原则等[7]。目前,除英国、法国等国已经为TDM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欧盟提出了立法草案外,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也在开展相关的立法研究,从中可以看到部分《海牙宣言》的印记。

3.3 适度校正图书馆领域的版权扩张

国际图书馆协会(IFLA)认为,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与社会获取知识的需求相平衡,而图书馆在这一平衡中起着关键作用[8]。有学者把图书馆在版权法中的地位比作“利益平衡器”,这是再形象不过的。图书馆一方面要收集、整理、传播知识和信息,保障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权;另一方面又要保护版权,维护权利人的私人利益。但是,国内外版权法发展的历史表明,版权总是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而不断扩张,尽管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也相应地有所嬗变和调整,但是相对于扩张的版权,总体上处于萎缩状态,这限制了图书馆对社会职能的履行,最终受损的是公共利益。如:由于法理障碍和立法缺失造成的“权利穷竭原则”限制,使图书馆开展的馆际互借、离线获取、藏品保存及对捐赠数字作品的使用等业务受到全面压抑;版权法对技术措施权的过度保护,造成图书馆合理使用权利被“锁定”,对数字资源的使用(特别是远程电子文献传递、在线馆际互借等)往往是寸步难行;版权法奉行的“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更是使图书馆无力与强大的权利人集团抗衡而陷于被动。因此,在历次权利人和公众的博弈以及版权制度的变革中,图书馆都力主限制版权,校正版权扩张,恢复利益关系的平衡。毫无疑问,《海牙宣言》提出的“阅读权包括挖掘权”“许可协议不得限制挖掘权利”“技术中立性”等观点将对协调权利人、图书馆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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