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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

2018-11-19郑丽丽帅凯

中国市场 2018年35期
关键词:苏州居民资产

郑丽丽 帅凯

[摘 要]从党的十七大到十九大,“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也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力股”。因此,文章围绕这个热点问题,通过分析苏州市居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对造成其财产性收入现状的因素进行了探析,并从稳定物价、提高收入,完善资本市场,提高居民理财水平、健全法制等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措施建议。

[关键词]苏州;资产;居民;财产性收入

[DOI]10.13939/j.cnki.zgsc.2018.35.027

1 引 言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到“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1]随后,“财产性收入”这个新名词就进入了公众视野,被广为关注。在十八大中,继续提出要“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又一次强调了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

作为居民收入来源的四大支柱(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收入)之一,财产性收入肩负着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并且日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国际经验显示,财产性收入一般占居民当年纯收入的 30% 左右。例如美国等发达国家,国民的财产性收入占比达 40%以上。[2]而在中国,财产性收入似乎难以发挥其有效作用。据相关数据统计,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974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占比56.3%,而人均财产净收入仅占8.1%。

因此,在我国,探析财产性收入问题,破解财产收入提升瓶颈,具有重要意义。而苏州,作为经济发展的先驱城市之一,更有必要深入挖掘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寻找提高财产性收入的有效措施,为全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收提供借鉴。

2 苏州居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苏州居民收入水平并不低,甚至一度领先于很多省会城市,在经济发达的江苏省,也处于领先地位。据有关数据统计,2017年苏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8806元,比上年增长8.2%,收入水平继续位居全省第一,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多。从收入构成看,苏州城镇常住居民获得收入的渠道多元化,四项收入构成均呈现全面增长的态势,其中,财产性收入从2000年到2017年增长了96倍,同时,收入构成不断优化,2017年,苏州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同比下降0.8个百分点,而财产净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同比上升0.6个百分点。

虽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居民家庭财富的不断积累,风险意识和理财意识逐渐增强,理财能力也有所提高,拉动了苏州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大幅增长,但仍有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财产性收入增速较快,但总体占比较低,工资性收入仍为主要来源

虽然财产性收入增速快,但在苏州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仍是居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源泉,且不论是数量、比重还是增量,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差距都较大,财产性收入作用甚微,难以发挥其拉动经济增长、减少贫富差距的作用。

2.2 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显著

虽然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不断增加,但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仍为明显,尤其是城乡居民之间。据统计,2014年,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近乎达到了农民的3倍,而这个差距随着时间还在不断拉大。

从拥有财产的不同阶层来看,财产性收入更多聚集在高收入阶层,且差距显著。2016年高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低收入户的4倍,而低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只占据了高收入户的1/10,由于中低收入用户在消费支出后所剩不多很难再拿出资金去投资理财,因此限制了其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苏州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差距大不仅体现在城乡和不同阶层居民方面,在不同区域差距同样明显。2016年,苏州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594.67元,在苏州辖区范围内,市区(吴中区、姑苏区、园区、相城区、新区、吴江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四个县级市(太仓、昆山、张家港、常熟)的差距并不大,但財产性收入则差距颇大,最低的常熟与苏州人均财产性收入水平相比,差3156元,与财产性收入最高的市区相比更是差了近一倍。

2.3 财产性收入渠道较窄,多元化程度不够

虽然当下财产性收入的来源渐趋多元化,但房地产和金融市场仍占主要部分。2016年,苏州人均财产性收入6994.35元,其中出租房屋收入2404.65元,占比达64%,是居民最主要的财产收入来源,其次是红利收入1193.74元,占比32%,而利息收入只占4%,此外,保险收入、知识产权收入以及收藏品收入没有数据显示,还不是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虽然政策多次强调要拓宽财政性收入渠道,多元化财政性收入,但事实并非如此,财产性收入来源仍主要集中于房地产和金融市场,并且以出租房屋和红利收入的形式,占据了财产性收入的96%。

2.4 政策出台较多,但有关农民财产性收入涉及较少

近年来,为了促进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苏州市积极响应国家、省市的号召,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从各个角度,全面增进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相关政策大多在2012—2017年出台,在政策实施期间,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提高明显,增速较快。从2012年的1626元提高至2017年的9647元,增长近5倍,且效果显著,但关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政策较少。农民主要依靠土地,目前关于征地补偿文件较多,但因被征土地用途不同,补偿费用差异较大,导致被征地农民和未征地农民的收入差距悬殊,此外,关于土地流转的制度较少,土地的保障功能难以向资本功能转换,资产价值无法充分发挥。

3 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因素

3.1 物价上涨

2017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较上年上涨1.6%,苏州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全年平均为101.7,累计上涨1.7%,与全省持平。由于物价上涨,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则大幅度缩水,尤其是对低收入家庭而言,本来就不高的收入中,扣除消费支出后,所剩无几,根本无法去投资,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增长。而且,财产性收入本身就属于“衍生性”收入,其“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十分明显。[3]

3.2 居民理财知识匮乏,投资意识不强

苏州居民财产性收入提高不明显、占比低也与居民的理财知识匮乏、投资意识不强有关。从出租房屋收入占苏州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的64%可看出,苏州居民投资理财较为保守,风险承受能力低,而且没有意识到投资理财渠道的多元性。目前,有收入、有投资成本的大多是中年阶层,他们思想较为保守、怕担风险,且接受新产品、新理念的速度较慢,因而大多选择房产等固定资产投资;而对于广大青年,还正处于刚踏入社会、生活成本较大的阶段,没有多余资产去投资,虽懂得最新的投资理财观念,但却“心有余而力不足”,对于广大农民家庭,更是投资理念匮乏,因而财产性收入不能成为居民收入的“中流砥柱”。

3.3 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影响大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强劲,房价迅速上涨。搜房网近五年数据显示,苏州平均房价已经从2014年的10642.6元/平方米上涨到了目前的18468.42元/平方米,虽受政策影响,涨幅有所减缓,但各地区的差异仍是显著,加之苏州流动人口多,是仅次于深圳的又一个流动人口大市,对租房需求较大。因此,绝大多数居民选择了将资产投资到房地产上,于是租金收入成了苏州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此外,由于CPI指数的上涨,导致银行储蓄实际利率为负,因而越来越多的居民并不会选择将更多的钱存入银行,并且受政策引导、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影响,红利收入成为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第二选择。

3.4 制度不完善

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大,与不完善的制度有重要关系。一方面,税收制度不完善。良好的税收,可以促进初次分配更加公平合理、调节收入差距。但当前的税收制度没有考虑到财产性收入的差异性,居民财产性收入征税都是“一刀切”,无法更有效地发挥它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当前农村土地制度不健全,是阻碍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缺乏长效机制去规范、监管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问题,不能从制度上有效保障农民利益,导致很多农户不愿参与土地流转,阻碍了其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4 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措施

作为经济发展迅速的地方性城市——苏州,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不仅能调动市民积极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更能推动其经济进一步发展。当前,财产性收入既是苏州市富民的“短板”,也是潜力所在,因此,采取一系列措施,深掘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潜力,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已成为关键一步。

4.1 稳定物价

稳定物价、抑制通货膨胀,从而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这是解决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最好办法。政府可以通过灵活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防止通货膨胀,确保居民存款不贬值,同时给予合理的物价补贴,弥补居民损失。此外,为促进物价稳定,政府可以通过推出特价摊位、降低摊位租金、与超市签订协议、发放物价补贴等措施,平稳物价;在社区、街道可以发展“物价监督员”,考察菜市场物价情况;运用大数据、电子监督平台等,加强整治,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欺行罢市等违规行为。

4.2 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居民的收入与财产性收入是“源”与“流”的关系,只有增加居民收入,才能使其“有财可理,有资可投”。[4]当前,苏州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低,且不同收入阶层、不同区域以及城乡居民间收入差距较大,因此,加大力度提高中低阶层收入,平衡高收入阶层收入,缩小收入差距是第一要务。

4.2.1 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

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应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状况等因素,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減轻居民所背负的教育、医疗、养老等负担,解决后顾之忧,让居民的收入在支出后仍“有财可理”,共享发展果实。

4.2.2 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员工持股制

“员工持股”起源于20世纪美国企业,它不仅可以增加员工收入,更可以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这种激励机制已经成为企业内的一种普遍现象,在许多国家甚至写进了国家法令。[5]而苏州,拥有众多大中小企业,尤其是私企活跃,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因此,更应该完善和推广“员工持股制”,使职工能在劳动收入外获得股份红利等财政性收入。

4.2.3 优化创新环境,促进就业

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最关键的一步就是促进居民就业,只有人人都就业,才有收入来源。因此政府要营造“大众创业”的创新氛围,鼓励小微企业创立,推进知识产权收入,能进一步吸纳劳动力,解决就业问题。同时,帮助小微创业者降低创业成本,消除创新壁垒,推动“草根经济”发展,此外,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吸引大学生、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在苏实现“双创”致富。[6]

4.2.4 精准扶贫,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农民,是当前提升财产性收入的一个极具潜力“群体”。一方面,政府通过积极响应国家“精准扶贫”号召,完善支农惠农政策,更好推进低收入困难群体脱贫;另一方面,充分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加快促进农村居民增收致富步伐。苏州是一个著名的旅游城市,可以利用“旅游城市”名片,结合“特色小镇”建设,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

4.3 完善资本市场,强化监管力度

4.3.1 规范租赁市场

苏州是一个流动人口大市,房屋租赁需求大,租赁收入也是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搭建一个覆盖全市范围的租赁服务系统,同时,发挥社区统筹管理职能,做好登记注册,并且出台促进租赁市场良好发展的政策,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而保障租赁市场的透明健康。[7]

4.3.2 加强金融监督

我国在监管方面总是失信于民,居民对政府的信任力不高。因此,要让居民敢于将自己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市场,就要加大监督力度,严格履行自身信托职责,严格审查进入的投资机构,打击非法集资,规范民间金融运行,降低居民投资风险,同时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引入适合不同阶层的资本市场产品,分散群众投资风险。

4.3.3 发展大众理财

当前的很多理财产品,门槛高、进入难,很多初始投资金额达5万元、10万元,这对于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来说难度大。而当前居民资产又集聚于房地产和红利市场,这种将“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做法,风险系数较高。因此,综合考虑居民的资产规模、风险承受力以及理财知识水平,鼓励市场发展易于接受的大众金融理财,降低百姓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门槛,为居民创造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此外,随着当下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日益兴盛,不论是支付宝还是微信理财通,都推出了很多门槛低、操作便捷的网络理财产品,广大“草根”理财群体可以选择安全系数较高的互联网金融,提高财产性收入。

4.4 加强宣传,提高居民投资理财水平

即使拥有同样的收入,居民财产性收入也会有很大差距,主要是其理财和投资知识的差异所导致。因此,政府要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投资观,明确目标,不盲目,不情绪化,理性抉择自己财产的去向。

首先,可以利用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宣传理财知识,使居民掌握简单的理财常识;其次,可以推广理财志愿者进社区、进村庄等活动,让具有专业理财知识的人士走进社区、走进农村,科普理财知识,同时也加强安全防范风险,避免盲目投资致使资产流失;最后,在高校教育中加入理财课程,推动新一代年轻人掌握专业理财知识,进而提高财产性收入。

4.5 完善法律,健全制度,破除壁垒

不管什么措施,法律与制度的保驾护航都是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建立财产保护制度,确保群众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不受侵犯,尤其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方面,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使得居民的财产得到更好的保障。[8]在其他制度方面,也要采取措施予以完善配套。一方面,改革税收制度,利用税收杠杆缩小收入差距,减弱“马太效应”。地方政府也要积极响应号召,为增加居民收入尤其是中低階层收入,调整税收制度,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可以适度加大对金融资产和房产收入等财产性收入所得累进税,缩小高低收入差距。[9]另一方面,健全农村土地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农村居民土地流转,畅通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5 总 结

提高苏州居民财产性收入是推动苏州经济发展、缩小收入差距、让百姓共享发展成果的关键路径,需要政府和居民的共同努力。不仅要稳定物价,避免居民可支配收入“缩水”,保证支出后“有资可投、有财可理”;也要加大力度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创建全民创业的氛围,促进居民就业;此外,完善资本市场,加强监督,保证居民投资市场规范可行;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理财水平、健全法律、相关制度,从根本上为居民提高财产性收入提供保障,进而提高苏州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促进财产性收入增加,推动经济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方志权, 楼建丽. 上海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途径研究[J].农村经营管理,2015(3):13-14.

[3]曾为群.分配、金融制度与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J].湖南社会科学,2008(2).

[4]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研究[J].统计研究,2009,26(1).

[5]舒建玲,卢海洋.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意义和措施[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8(3):145-148.

[6]丁宏.着力增加我省居民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的若干建议[J/OL].(2018-03-12).http://www.qunzh.com/jdfc/jdhc/cgzy/201803/t20180312_38083.html.

[7]董顺荣.天津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及对策研究[J].天津经济,2009(8).

[8]梁达.多渠道提速居民财产性收入[J].宏观经济管理,2013(5).

[9]铁晓华.提高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研究[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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