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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乱停违法理亏遭遇车损自亦有责

2018-11-05

蓝盾 2018年10期
关键词:物业公司物业法院

近年来,因为车辆乱停乱放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从本期案例来看,一部分车辆纠纷发生于业主之间,更大一部分则发生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至于纠纷发生的原因,则绝大部分是由于车辆损害、丢失之后,车主索赔引发。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公司负有保障小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对此,《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小区居民也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不得违反约定乱停乱放车辆,否则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比例责任。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我国已进入汽车时代,公众也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培养、增强汽车时代的法治意识。遵守停车规定,不乱停乱放妨碍他人。否则,不仅会受到谴责,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

随意停放私家车遭遇

“天降空调”

市民王卫忠将私家车随意停放在楼下,没想到夜里被10楼脱落的空调外机及墙皮砸中,车身惨不忍睹。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空调外机的业主郭夏和物业公司分别向王卫忠赔偿损失7000余元。

2017年10月某日,王卫忠回家,没有将车停在小区指定的停车场内,而是停放在了某栋楼旁边。夜里天气骤变,一阵大风过后,窗外传来一声巨响,王卫忠赶紧穿衣下楼,探个究竟。因楼体墙皮脱落,10楼住户郭夏家的空调外机掉了下来,连带着瓷砖一起砸到王卫忠的车上。

此时,郭夏也来到楼下,两人协商后,决定先由王卫忠将被损车辆送往修理厂维修,再商议赔偿问题。两个月后,车辆维修完毕,王卫忠支付了1.7万余元修理费,他持维修单找郭夏索赔。

面对1.7万元的索赔,郭夏难以接受,她认为王卫忠主张的修理费比同行业都高,并不合理。此外,她家空调外机脱落是楼体墙皮和瓷砖在暴晒雨淋中老化造成的,因此,小区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卫忠多次与郭夏及物业公司协商未果,于今年4月将郭夏和物业公司一并诉至天山区法院,索赔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和交通费。

郭夏在法庭中辩称,虽然她家空调外机坠落对王卫忠造成了损失,但她家的空调也报废了,她也有损失。她表示曾多次向物业提出过维修墙体的要求,但物业公司并没有尽到维修责任。物业公司则表示,悬挂室外的空调外机是郭夏所有,砸坏王卫忠的车辆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她赔偿;此外,事发当晚王卫忠没有按照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才导致车辆受损,王卫忠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郭夏是外墙使用人,物业公司是外墙管理人,均是适格赔偿主体。郭夏在安装空调外机后,没能定期查看外挂机架的加固措施,导致外机坠落,应对砸中王卫忠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未对小区楼体老化的外墙尽到维护、保养和管理义务,应承担总损失额40%的赔偿责任;王卫忠将车辆停放在楼体旁边,此位置非指定停车位,因此需要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案例二

电线短路保安亭起火殃及池鱼

走亲访友小区内临时停车,没想到遭遇“飞来横祸”:保安亭失火殃及池鱼,车辆也跟着受损。那么谁来承担这个后果呢?

2016年2月15日上午,卢先生驾车前往某小区探望亲属,在获得保安准许后,自行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南门的保安亭附近。可是,当天下午该小区南门的保安亭因电气线路故障,电线短路产生熔珠引燃可燃物起火,起火导致卢先生车辆车尾烧毁。

事故发生后,卢先生的车辆经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出具维修报价单,认定车辆维修总费用为1.9万元,后其将车辆交付维修,并于同年2月21日实际支付维修费1.15万元。卢先生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小区物业公司却认为车主停靠位置不当,有错在先,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车主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其赔偿车辆维修费1.9万元及利息、交通费1000元。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卢先生并非小区居民,把车辆停放在不能停放的消防通道上,违反了消防法有关消防通道不能停放车辆和不能堆放杂物的规定,属于有错在先。同时,物业公司没有收取车辆保管费,只要在小区门口办好登记,业主亲友的车辆都可以免费进入小区停放,因此与卢先生并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没有保证其车辆安全的责任。而卢先生车辆受损,是因为保安亭电线短路引起火灾,而不是恶意放火引起的,因此,起火原因属于不可抗力。综上,赔偿责任应由卢先生自负。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小区南门保安亭有关防火等安全使用应负管理及防范义务,且卢先生驾驶的车辆进入小区时得到许可,其停放车辆及位置亦未被物业公司阻止或禁止。因此,物业公司并不能以卢先生不是小区业主,而免除其对小区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责任。但卢先生停放車辆时没有考虑消防通道及车辆安全,且停放后疏于照看,在保安亭起火后未及时转移车辆减少损失,对损害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据此,法院认定,损失应以最终结算及卢先生实际支付维修费用为准,即1.15万元。由卢先生自行承担30%责任,即3450元,由物业公司承担70%责任,即8050元。

案例三

乱停被盗自担七成责

家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的罗先生,把摩托车停放在小区非固定停车位后被偷了。他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5000元,并减免两年物业管理费。经过法院一审、二审,认为罗先生因为乱停放摩托车导致被盗自身也有责任,最终判处该物业公司承担三成责任。

据悉,住户罗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有物业服务权利义务关系,但物业公司认为,因罗先生摩托车没有在物业公司处登记,也没有停放在小区固定停车位里,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出现此种问题,物业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庭审中,双方认可摩托车被偷时价值约5000元。

【法官说法】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业主摩托车在小区内被偷,说明物业管理上存在漏洞。但物业管理服务责任不同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且罗先生停放车辆的位置在过道而非小区公用停车位,因此,罗先生主张物业管理公司应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理由不充分。按照失窃摩托车购买时间长短、新旧程度等综合考虑,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负30%的赔偿责任,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罗先生摩托车失窃损失1500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不服,向肇庆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肇庆中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车辆失窃后赔偿标准的约定排除了业主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车辆受损物业赔一半

2017年10月15日晚,家住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的冉某下夜班回家,因小区内车辆已停满,其也没有租赁地下车库,便将车子停在了地下车库的出口处。次日清晨,小区物业接到其他业主投诉电话。

物业人员赶到现场后,打电话给110告知车牌号要求挪车。110转接后,冉某电话却处于关机状态。此后,物业公司人员就用地锁将冉某的车辆锁在了车库门口,并在车窗上张贴告知书。当天上午大约8点多,冉某未发现车轮已被锁,直接发动车辆行驶,导致车辆受损。

事后,冉某認为物业未经其同意锁车致使自己启动车辆时造成车损,向物业索赔,遭到拒绝后将物业公司诉至江苏省镇江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并未明确向冉某告知锁车轮行为,冉某在未注意车轮被锁的情况下启动导致车辆受损,物业公司对此显然存在过错。而冉某违规停车、电话失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其于次日返回后未注意观察车辆及告知书而启动车辆,致车辆受损,同样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决确定双方各承担修车费用50%的责任。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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