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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魅力:在辩驳中接近正义

2018-11-05马建红

蓝盾 2018年10期
关键词:洞穴探险虚构

马建红

刚刚过去的7月注定是全球球迷们的狂欢之月,备受世人瞩目的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带来太多激情与欢乐。而就在与世界杯的举办时间大致吻合的日子里,另外13名与足球有关的泰国人的命运,也牵动着世人的心。据报道,泰国有12名足球少年与一名教练,于6月23日在清莱府一个名胜洞穴探险时失踪,泰国国内外逾千名救援人员在进行了近10天的搜索后,于7月2日晚在距洞口约4公里处找到他们。然而,由于连日暴雨,洞内洪水泛滥,水位高涨,致使救援十分困难。从7月8日到7月10日,外国潜水专家和泰国军方海豹部队成员,最终采用潜水救援方案进入洞内,分批将被困人员救出,完成了这次堪称奇迹的不可思议且惊心动魄的救援任务。

之所以如此引述这个事件,一来是出于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使然,二来则是因为笔者在关注救援工作进展的同时,正在恰逢其时地读着一本情节与此极度相似的书籍,这就是被称为“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的“洞穴探險者案”。

该案例是由“20世纪极优秀的法理学家”、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朗·富勒“虚构”的。相较于泰国少年洞穴探险遇险的大团圆结局来说,富勒的“洞穴奇案”要惊悚一些。富勒案中的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他们与同为该协会会员的威特莫尔进入了一个石灰岩洞去探险。当他们深入洞中后,发生了山崩,巨石挡住了唯一的洞口,他们只能在洞中等待救援人员的到来。在被困三十二天后,营救获得了成功。不过,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或植物能赖以为生,所以,最终活着走出洞穴的只有四人,因为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其同伴杀掉吃了,而最初提出通过抽签来确定吃人的,恰恰是威特莫尔自己!四人获救后,因营养失调和晕厥而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他们被控谋杀威特莫尔。经过冗长的审判和激烈的辩论,在适用陪审团审判的特别裁定规则后,法官最终判决四名被告人谋杀威特莫尔罪名成立,判处绞刑!

富勒在“虚构”了这一洞穴探险者案后,通过虚拟的五篇不同的判词,分别阐释了当时影响力极大的主要的法律思潮。时隔五十年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彼得·萨伯在此基础上,又虚拟了九位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释了近五十年中法学理论的发展。而通过精心的组织安排,各种法律观点依然难分伯仲,对四名被告人的判决依然如故!

“洞穴奇案”所争论的焦点,是因为法典中的一条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四名被告人故意剥夺了威特莫尔的生命,那么法官该对他们做出怎样的判决?在我们的社会上流行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只不过是一些死的条文,法学院的学生只要背会法条,然后把它们套在具体案件上就万事大吉了。果真如此的话,所谓的“洞穴奇案”也就算不得什么疑难案件了,因为依照法条的规定,不管出于什么理由,杀死威特莫尔的四名被告人,当然毫无疑问应该被处死。然而,当人们花费巨资,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在牺牲了十名救援人员的生命后,千辛万苦救出的四人,却又要用法律合法地将他们处死,与其如此,最初又何必要花那么大力气营救他们?让他们在洞中自生自灭岂不是更好?四人之所以迫不得已杀人、吃人,无非是为了自救,他们本身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杀人犯,而且他们的杀人,还是在威特莫尔自己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抽签的方式“公平”地进行的,这难道不应该成为四人为自己辩护的理由吗?针对这样一桩“奇案”,富勒给出了五份判决,加上萨伯补充的九份判决,却依然给不出法律正义的“正确”含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奇案仍然是一件无解的疑案。其实,法律问题确实并不仅仅是干巴巴且冷冰冰的条文,法律所讲的公平正义,也绝非那么非黑即白,非此即彼,在辩驳中接近正义,或许这才是法律问题的魅力所在。

(摘自《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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