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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图书馆公共借阅权制度的一些思考

2018-10-23王丽丹

价值工程 2018年32期
关键词:公益性图书馆

王丽丹

摘要:介绍了公共借阅权的概念及其在国外的发展情况,对我国是否可实施公共借阅权进行了分析,根据国内外各種形成因素对比情况,分析出在我国实施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public lending rights and its development in foreign countries. It analyzes whether China can implement public lending rights. According to the comparison of various forming factors at home and abroad, it analyzes that the conditions for implementing the public lending system in China are not yet mature.

关键词:图书馆;公共借阅权;公益性

Key words: library;public lending right;public welfare

中图分类号:TU8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8)32-0276-02

1 图书馆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含义及产生

笔者认为公共借阅权(Public Lending Right,简称PLR)是指由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被图书馆多次使用,从而可获取政府补偿金的权利。

近年来,国民生产总值中版权行业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为图书馆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尤其是出版商和版权人,普遍认为图书馆传统的外借服务亟待改善,认为图书馆在履行其职能时不能以牺牲他们的利益为代价,要求拥有某种权利,用来对抗图书馆的这种出借行为。由于在传统贸易条件下,版权人或出版社的经济利益几乎是由其作品的销售而实现的,在这种形势下,图书馆每多借出一本书,实际上就意味着可能会少卖掉一本书,特别是那些不具备一读再读或经常使用价值的书籍,比如很多畅销小说、只有参考功能的书籍等,图书馆的外借机会可以取代书籍的销售,面对这种形势,全世界的相关行业都在讨论“公共借阅权”的问题以及如何享有这一权利的问题[1]44。

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首次出现了公共借阅权。1942年丹麦修改图书馆法,成为第一个对公共借阅权立法的国家。之后北欧的许多国家受到丹麦的影响,积极推进公共借阅权的立法和制度实施,极大地推动了公共借阅权在全世界的发展。所谓公共借阅权制度是指西方一些国家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提高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和促进文化事业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版权保护制度[2]44。由于西方国家比较讲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注重个人财产和利益的保护,所以很多西方国家相继实施公共借阅权制度[3]237。

2 公共借阅权制度为何在我国无法实施

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国家,影响了北欧其他国家,从而影响了公共借阅权制度在全球的发展。但是,在我国公共借阅权制度是否实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相关文献数量不断增加,研究趋势也在不断的加强。

对于公共借阅权是否符合我国国情,能否在我国实施,我国学者对此分为三派:赞成派、中立派、反对派。赞成派认为公共借阅权的实施有利于文化的繁荣,而且各种信息的传播都应该有法律条文的约束,而且实施公共借阅权是与国际化接轨;中立派认为公共外借不是经济行为,而是一种文化行为,可适当给予作者要定的补偿,但若给他们专有权的话,十分不利于文化的传播和普及。反对派认为图书借阅行为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几乎没有损害,公共借阅权不仅限制了文献传播,也给公共组织传播机构带来了极大挑战,不符合图书馆的宗旨,同时还会挫伤读者的积极性。[4]110

笔者认为在我国还无法实施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①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

公共借阅权事关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人民大众利益,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这就从根本上要求我们:在面对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时,坚持站在集体利益高度,让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仅要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要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集体利益实际上是一定社会成员利益的集合,对于每个成员而言获取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实际上也是在获取个人利益。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出现矛盾时,应牺牲到一些个人利益,坚持以集体利益为重。所以当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人民大众的利益相冲突时,我们要坚持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为重,妥善处理著作权人的利益。

②国人对公共借阅权认知度不高。

公共借阅权这个名称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还很陌生,很多人都没听说过这个名词,即使是与其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图书馆员、读者等也对这一概念不甚了解,只是处在听过或层面知道的阶段。多数图书馆员即使知道,但对这一概念存有误解,以为公共借阅权是国家赋予图书馆免费将图书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借阅的一种权利;而大多数读者则认为是指读者到公共图书馆免费借阅书籍的权利。国际公共借阅权制度发展迅速,但在国内除了业界人士,知之甚少。[5]2

③图书馆自身的公益性质。

图书馆自成立以来,一直都是公众服务机构,图书馆的要义就是把图书文献资料公益于社会。在人民群众的认知中,图书馆一向奉行“任人借阅,不取分文”的“公益性”原则,且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也指出:“公共图书馆之门是免费向全体人民敞开的”。而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实施,则提出要向读者们收费,这就与图书馆的公益性质相冲突,不一定为读者们所接受。[6]

④图书馆经费来源不足。

在我国,国家图书馆年度事业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各省(自治區、市)、地(市)、县三级图书馆经费,分别由相应地方政府拨款。经费数量受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制约,一些老馆面临着馆舍陈旧与藏书饱和、书价上涨与经费总量不足的矛盾,更不用说与时俱进建立数字图书馆。如今,数字图书馆还尚未建立,又增加图书补偿金,地方图书馆的更新建设将会难上加难。[6]

公共借阅权的确立确实对作家们有着维权的一面,但是这些补偿金对图书馆意味着将是一笔庞大的开支,这将会大大增加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压力。如果这些补偿金来源于国家的专项拨款,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图书馆的经费预算。因为国家的文化预算是一定量的,当一方面增加时,相应的在另一方面就会有所减少[8]121,因此本来就不多的购书经费将会变得更加拮据。

3 笔者对我国是否实行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思考

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国家,为什么它能首先确立呢,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现代公共图书馆开始向社会各个阶层服务,得到社会民众的欢迎,公共图书馆的迅速发展不可避免地造成作家版税的流失。[7]126

其次,丹麦是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是资本为主体的社会制度,这种以资本为主体的制度是尊重资本和财产为私人所有,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占。因此,在1929年当商业图书馆因不满作家P.Freuchen和出版商S.Hasselbach在P.Freuchen的新书《Nordkaper》中声明“除非支付报酬,否则未经作者允许,禁止公共借阅”,还要求图书馆(包括公共图书馆和商业性图书馆)向公众借阅此书时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或者图书馆以双倍的价格购买此书的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支持作家P.Freuchen的主张,裁定作者有权利在其书上采取防止其权利被人侵犯,并对图书的利用加以限制的措施。[7]127

最后,丹麦作家协会积极争取公共借阅权,作家们集体向国家争取图书补偿金,维护作家自身的利益。由于作家们的坚持,1941年丹麦政府最终承认给予作者图书补偿金,一方面补偿金能够提高作者的收入,鼓励他们的创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将补偿金的收取变为合法的。为此,丹麦政府于1942年修改图书馆法,正式对公共借阅补偿金制度立法,规定公共图书馆因使用作者版权作品需向作者支付报酬。

丹麦之所以能首先确立公共借阅权,总结几点:①丹麦图书馆发展迅速,得到政府的支持及社会民众的欢迎;②丹麦的社会制度尊重资本和财产为私人所有,着重于保护个人利益;③丹麦作家维权意识强,并组成协会,团结一致,为争取个人利益的合法性共同努力;④丹麦政府重视公共借阅权制度,并从国家财政拨款支付图书补偿金,增加图书馆经费,同时,立法并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由以上几点来看,这些基本的几点实施条件我国与我国国情不一。各国国情不一,所形成的社会文化不同,我国个人利益一向服从集体利益,不会因为个人利益而损害集体利益,作家们也没有向国家提出要求获得图书补偿金,更多的在于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为社会做贡献,推动国家文化事业的发展。

笔者的观点是不主张公共借阅权在我国实行:

首先,各国作家所受的教育不同,观念不同,笔者认为每个人应该去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而不是被动的接受。目前,我国的作家及协会目前还未强烈向政府提出要求获得图书补偿金,作为权益人的他们,才应该为自己的权益主张,积极争取。而他们家虽然知道公共借阅权的实施对他们有利,但大部分的他们都仍比较看重中国文化的发展,坚持图书馆的公益性,积极传播中国文化。

其次,政府对公共借阅权制度重视度不高,而且政府拨款的图书经费其实并不多。目前我国各地还处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完善中,数字图书馆的建立已耗资不菲,且有些地方图书馆甚至因为经费不足的问题而无法更新各类纸质图书,更不用说数字图书馆的设立。如果此时还要以图书馆的经费来支付图书补偿金,更是加重图书馆的负担。

最后,对于真正有参考价值、保存价值的图书,读者仍然会设法购买,而不会花大钱复印或者到图书馆频繁借阅。

由于我国加入了WTO和网络化信息环境的影响,学术界再度对PLR制度展开激烈的讨论。总之,公共借阅权的相关研究在我国还属于初级阶段,同时我国的国情也没有形成公共借阅权发展的肥沃土嚷,因此只能停留在理论上的探讨和争鸣。

参考文献:

[1]王晓军.论公共图书馆制度的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以与公共借阅权制度相比较为视角[J].图书情报知识,2008(04).

[2]桑丹崔旭.我国关于公共借阅权研究综述[J].新世纪图书馆,2010(2):44.

[3]刘彩霞.数字化时代我国图书馆公共借阅权的研究分析[J].大众科技,2011(9):237.

[4]马小琴.近3年我国公共借阅权研究概述[J].图书馆学刊,2010(10):110.

[5]王蕾,薛玉,肖鹏,申斌.民间历史文献数字人文图书馆构建——以徽州文书数字人文图书馆实践反思为例[J].图书馆论坛,2018(03).

[6]周小平.中外图书经费来源比较[EB/OL].[2010-03-17],http://blog.sina.com.cn/s/blog_661cf7c70100gupe.html.

[7]傅文奇,王玲玲.丹麦公共阅权制度评介[J].在国外,2011,34(6):126-127.

[8]林莹.实现图书馆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必要性[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09(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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