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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式理论在资助育人方面的应用

2018-10-23邢俐周勇

文教资料 2018年25期
关键词:必要性分析资助育人

邢俐 周勇

摘 要: 契约式理论作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在经济学领域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本文从契约式理论发展的历史延脉入手,对契约式理论的形成、发展及应用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阐述,尤其在教育行业,特别是资助育人工作方面,对其进行了阐释、调研和分析,期望通过他山之石,指导具体的工作,使其更加充实和完善。值得着重提出的是,国家层面上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生的资助是无偿性的,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所以这里谈的“契约”是隐性的,或者说是期望引导学生达到教育目的的“契约”。

关键词: 契约式理论 资助育人 必要性分析

1.契约式理论的起源于发展

“契约是双方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一个协议、约定,通俗来讲就是合同,但是比合同的意义更广泛”。在现实生活中,契约有短期的或者长期的,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显性的或者隐性的。从狭义上说,所有商品和劳务交易都是一种契约关系。从广义来说,所有法律、制度都是一种契约关系。

契约式理论发源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的“契约论”是基于家庭概念而延伸出來的政治共同体,其核心是通过立法权实现普遍的社会契约关系,让公意得以表达。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建构了一个社会结构的理想模型,澄清了很多社会关系和结构中的概念、关系和比例。但是笔者认为,这个社会框架过于理想化,缺乏实践基础。契约式理论发展到近代,多用于经济学领域中,学界普遍认为起始于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本质》,从这篇论文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第一,科斯已经从契约的角度理解交易的行为;第二,科斯也提出,契约越是不完全,企业越是可能替代市场。”[1]

此后,契约式理论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开始朝着两个不同的方向演进。一个方向是完全契约式理论,另一个方向是不完全契约式理论。“完全契约式理论认为,企业和市场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一种契约,签订契约的双方能够预见到未来所有的发展状况,并制定出最优的方案分担风险和最好的转移机制实现条件上的有效约束”[2]。此后,学者们一直努力建构和发展完全契约式理论,提出了道德风险预测的问题,并且将静态的契约式理论拓展到动态的契约式理论,同时引入长期契约的概念。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是不完全的,当事人的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会导致敲竹杠问题,可以采取产权安排实现次优效率,当产权形式发生变化时,企业的边界就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和市场是有区别的。按照科斯的推理,“期限越长的契约,越是不完全的。即契约无法规定详细的条款。当存在专用性投资时,交易双方可能存在敲竹杠的问题”[3]。此后,克莱因、威廉姆森、哈特一直致力于契约式理论的研究,构建了一个形式化的企业产权理论,形成了不完全契约的主流分析框架。

2.契约式理论在教育中的应用

随后,作为经济学分支的契约式理论,开始运用于教育行业。主要表现在对学生的管理、家长学生和学校三者关系、学生和后勤服务之间的讨论。在世界范围内,教育是作为公益事业存在发展的,与经济学追求效益不同的是学校的管理,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的关系并不能完全套用契约式理论,尤其高校更是如此,“高校与学生或者学生家长签订契约也不是为了维护各自权益实现某种博弈,而是从学校的层面来说渴望通过契约式理论实现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对于学生的教育来说,学校与学生的契约式关系从狭义的层面看,伴随着学生毕业,契约将结束”[4]。但是从学生的职业发展、学生人格健全完善角度说,这种契约关系将伴随学生的终生,并且对其产生重要的影响。

2.1资助育人工作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契约式理论”运用在教育行业,从学生管理、学生培养、家校生三方关系、学生与后勤等范畴进行讨论,针对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育人工作来说,也有学者开始有所涉猎。针对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育人工作,教育部的相关政策是对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凡家庭经济困难,并且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的学生给予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资助,包括对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绩不做任何要求。但是就目前资助实践来说,根据调查结果面临以下问题:

首先,家庭经济困难生的界定问题。目前采取的流程是由家庭经济困难生所在高校发放相关表格,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要求该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即可,该表作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凭证;另外再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调查表的基础上,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流程,由相关认定工作小组给该生做认定,在此基础上该生再提交《助学金申请表》,根据认定结果给该生评定助学金的等级。但从目前情况看,部分学生均可拿到相关部门的签章,导致真实家庭经济困难生与非家庭经济困难生鱼龙混杂的现象,客观上造成资助的不公平。

其次,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问题。据笔者调研所在的高校,发现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生获得校内奖学金的比例远远低于本校奖学金的平均比例,通过座谈等方式了解到其他同类院校的受助家庭经济困难生出现类似的情况。

再次,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比例偏低。目前笔者所在高校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参加志愿者活动的比例偏低,这与了解的在京地区其他兄弟高校的情况是一致的。

2.2契约式理论在资助育人工作中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方面应用的必要性分析

就契约式理论本身来说,契约式理论的提出与发展都是基于基本经济学理论的。无论是完全契约理论还是不完全契约理论其导向都是为了效益最大化。但是对于教育来说,其本质是无功利的,目的也不是追求效益,而是培养合格的公民,让受教育者在获得知识的同时,人格能够更健全,思想能够更深刻,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具有基本的生存能力,担负起社会赋予的责任。

家庭经济困难生在高校这个集体中有着天然的弱势和清晰的短板,对于这样一批学生,自然需要更多来自外界的帮助。就目前笔者所在课题小组研究分析看,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生的认定还存在相当难度,或者说认定工作单靠生源地相关部门给予一个签章是不够的。笔者了解到,部分高校对于学生的资助开始走向网络化和数据化,并且更人性化。例如中部某高校,利用学校食堂学生的消费进行数据分析,对于自然月消费低于一定数额的学生学校方面给予调查,如果确实贫困,次月则对贫困学生给予经济资助,还有个别高校会根据该生所在家庭的税收缴纳情况分析该生的家庭经济现状,依据大数据分析结果开展资助工作更能精准地资助到真正需要经济帮助的学生。从契约式理论层面来说,学生在一入学便与学校签订了隐性契约,然后学校通过实时数据确认学生的实际困难并通过相关老师的确认后给予资助,这样的资助措施既有利于家庭经济困难生的界定,更有利于资助工作的常态化和公平化。

2.3契约式理论在指导受助学生学习及生活方面应用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对于在校学生来说,学习是首要且最重要的任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虽然国家相关政策再三强调必须是无任何附加条件的,但是无附加条件不等于没有任何要求,国家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经济上的帮助,是期望受助的学生能够不受原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而顺利完成学业,从这一角度讲,国家对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非是一无所求的。

其次,个别高校某些来自企业或者个人的无偿捐助,明确规定对于挂科并且补考不过的受助学生取消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也有高校文件写到要求辅导员对受助学生进行谈话,明确指出受助学生需要在学习上积极进取。因此,认为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是有一定期望的,而学生申请资助是为了顺利完成学业。可以默认为在学生申请助学资助的时候,就与国家和学校签订隐性契约,这个契约低层次的要求是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高一层级的要求则是品学兼优。

最后,在受助家庭经济困难生的志愿服务方面,这种契约是更高一层级的隐性契约。期望得到助学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成为合格的社会人才,具备良好的生存技能,就显得志愿服务不可或缺。但是对于受助学生来说,志愿服务不仅留存在浅一层次的服务上,更希望受助学生在接受来自别人或者国家帮助的时候,能够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在这种互惠互利中实现个人能力的提高和人格的健全及完善。

3.结语

作为经济学分支的契約式理论,应用于教育行业上,主要表现在对学生的管理、家长学生和学校三者关系、学生和后勤服务之间的讨论方面,针对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育人工作,教育部明确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无任何附加条件地资助,但是目前资助工作实践方面面临家庭经济困难生的界定问题、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绩问题、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比例偏低问题等。而契约式理论在这三个方面的应用是非常必要的,从契约论层面来说,学生一入学便与学校签订隐性契约,然后学校通过实时数据确认学生的实际困难并通过相关老师的确认后给予资助,这样有利于资助工作常态化和公平化,可以默认为在学生申请助学资助的时候,就与国家签订了隐性的契约,这个契约低层次的要求是受助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高一层级的要求则是品学兼优,另外在受助家庭经济困难生的志愿服务方面,这种契约属于更高一层级的隐性契约。

参考文献:

[1]聂辉华.契约论的起源、发展和分歧[M].北京: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

[2][美]威廉姆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6.

[3][美]哈特.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4]吕峰.契约论视域下高校资助育人工作探究[J].吉林省教育学报,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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