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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论式教学法在本科法理学课程中的应用

2018-09-15张昌辉王晶晶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理学

张昌辉 王晶晶

摘要:辩论式教学法将辩论引入教学,将教学融入辩论,通过辩论的形式组织教学的内容,通过辩论的方法实现教学的目的。辩论式教学在训练言论自由行使方式、培养辩论技能和素养、提升综合知识运用能力、优化师生平等互动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在法理学课程中组织和应用辩论式教学,在辩题设计、辩论准备、正式辩论、辩论评议等环节中,既要尊重辩论的原理与应用机制,又要尊重课程特点和教学规律。

关键词:辩论式教学法;法理学;法律辩论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2018)06004803

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既要求加大实践教学在学分和学时中的比重,又要求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在搞好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的同时进一步开发法律方法课程。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法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整体部署,可以说再次将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推到法学教育改革的前沿。在此背景下,辩论式教学法的引入既为传统实践教学方法体系输入了新鲜鲜血,也为法律方法课程开发和拓展提供了重要契机,从而成为新时期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重要切入点。本文以本科法理学课程教学为例,探讨辩论式教学法的基本定性及其具体应用问题。

一、辩论式教学法的涵义与价值

(一)辩论式教学法的含义

所谓辩论就是持不同见解的人围绕某一话题彼此阐述理由、辩驳论争、辨析论证的活动。从现代辩论学理论看来,以语言为工具、以逻辑为命脉,辩论的要义在于不同思想观点的碰撞和交锋[1],“人类许多最有意义的和最具批评性的交流是以辩论的形式进行的。”

在基本类型上,辩论可以划分为应用性辩论和教学性辩论[2]。所谓应用性辩论主要指竞选辩论、法院辩论、议会辩论等形式,其基本面向是实践应用型的。相较而言,教学性辩论的兴趣点则是学术性的,是在教育机构指导下进行的辩论,可由正式课堂或辩论课程或辩论协会等组织实施,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锻炼机会。尽管与应用性辩论有着基本面向和性质的差异,但是教学性辩论也可采取模拟应用性辩论的形式开展,诸如模拟法庭辩论、模拟立法辩论、模拟联合国大会辩论等。

辩论式教学法是从教学方法的角度上对教学性辩论的引申、转化和运用。辩论式教学法将辩论引入教学,将教学融入辩论,通过辩论的形式组织教学的内容,通过辩论的方法实现教学的目的。具体到本科法理学课程,辩论式教学法意指以某一法理学问题为切入点设计辩题,在教师的引导和管理下,主要由学生对辩题展开研究、辩驳、论争,主要由教师进行总结和归纳,目的在于深入把握特定法理学原理或知识点。

辩论式教学法既保留了辩论活动的风采,又有着教学方式自身的特色。首先,辩论式教学以辩论为方式、以辩题为导向,既区别于理论讲授法,也区别于提问讨论、案例分析、庭审观摩等传统实践教学法;其次,辩论式教学是一种参与式教学法,在设置辩题、搜集资料、分析论证、辩驳与说服、评议与总结等诸环节中,师生均能充分参与;最后,辩论式教学是一种平等式教学[3],其间,教师是引导者,学生是参与主体,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均呈现双向互动的平等关系。

(二)辩论式教学法的价值

结合法理学教学来看,首先,宏观上,辩论是一种言论自由行使的方式,而自由又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辩论式教学在法理学课程中的应用是对未来法律人的自由意识的熏陶和自由行使能力的培育,有助于提升法学专业学生在未来职业生涯和日常生活中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观念,为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输送合格甚至是卓越的法治人才和守法公民。

其次,在直接的意义上,辩论是对辩论知识原理的理解与运用,在这一过程中,辩论技能和素养由此得以养成和提升。包括口头表达、书面表达、倾听、临场反应、社交以及勇气、自信等各方面能力在内的辩论技能,是法律职业人士特别需要掌握和娴熟运用的技艺。法理学课程通过辩论式教学能够以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为学生的辩论技能提供实训。

再次,从辩题上看,辩论往往是对特定社会和时代中重大、前沿尤其是颇有争议的问题或现象的探究,辩论式教学法的运用由此有助于将学生推至研究性学习和批判性思维层面。研究性学习和批判性思维均要求获取和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知识的综合性和看问题的多角度性的倡导者们不妨再从争辩和讨论参加者那里学一下实践经验和方法。辩论者们所要解决的任何问题几乎都直通这些知识领域。”[4]法理学强调对法学相邻学科知识的涉猎,辩论式教学法的引入无疑为学生通往多学科领域开辟了渠道。

最后,落脚在教学上,辩论式教学法优化了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平等互动关系,既能激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性,也会推动教师在教学方法上的转变、教学内容上的更新。法理学课程中的辩论式教学一方面有助于激发学生对抽象法理的钻研兴趣、学习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催动教师对法理学教学的实践认知和法理学研究的现实关怀,从而有助于实现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的双赢。

二、辩论式教学法应用的基本程序

在法理学课程中组织和应用辩论式教学,既要尊重辩论的基本规律,给辩论的精彩和吸引力以足够的发挥空间,也要尊重课程特点和教学规律,不能将辩论式教学和一般辩论赛混为一谈。

(一)辩题设计

“明订辩题成为正式辩论的基本要件。”[5]在辩题设计主体上,作为辩论管理者与引导者的教师的作用是主导性的,但是,教师对辩题的设计务必立足于法学本科生的学习能力,应该考虑学生的兴趣点和设计建议。在设计时机上,教师可以在相关教学内容未展开之前设计,以辩论来完成教学内容;也可以在相关内容讲授之后设计,以辩论来补充或增强教学效果。

在设计内容上,辩题代表着有待解决的争议点,争议点的性质决定了辩题的类型,即所谓的探讨“某事存不存在”的事实辩题、探讨“某事是好是坏”的价值辩题和探讨“某事该不该做”的政策辩题[5]。本科法理学知识体系中蕴含着大量的事实性、价值性或政策性争议点,法律的本质之争、法律的本位之争、法的程序与实体之争、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争、立法的科学与民主原则之争、守法的诸根据与理由之争、执法的合法与合理原则之争、司法的能动性与被动性之争、法的秩序与自由价值之争、法的正义与效率价值之争、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之争、法律与权力之争、法律与政策之争、法律与道德之争等议题,既是学习重点也是理解难点,均可针对性地设计辩题。具体辩题设计上,有些可直接以理论化面目呈现,如“恶法亦法/恶法非法”“法大于权/权大于法”“法以权利为本位/法以义务为本位”等;有些则宜以较为具体的法律现象来呈现,法理知识点则作为辩驳论证的深层材料,如“动物能/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涉及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及其拓展等问题)、“民意能/不能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涉及司法审判的正式与非正式渊源、司法推理的形式與实质等问题)等。

(二)辯论准备

1程序性准备

首先是分派学生角色。可先根据所持立场将参与的学生分成正反两组,再由各组根据兴趣与能力推出最终辩手。除正式辩论人员之外,还应配置评议员、主持人、记录员、计时员等角色。角色分派的基本原则是机会公平,即应竭力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到辩论式教学中。

其次是分配辩论时间。鉴于法理学庞大的知识体系和本科法理学课程的有限课时,恰当地安排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辩论与其他实践教学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每学期的课堂辩论次数、每次辩论所占课时、学生发言和教师点评时间等都需要事先安排和确定。

最后是准备辩论场地和器具。为了更好地营造辩论的氛围,应借用模拟法庭教室或学校其他专用的辩论场地,也可对上课教室进行临时的辩论化布局。此外,还应准备辩论用的一些基本器具,如麦克风、记时器、录音或录像设备等。

2实质性准备

实质性准备主要由学生自主完成。学生准备应以小组的集体形式进行,并由参与学生按照各自的角色自主进行。参与辩论的学生主要的准备工作包括辩题分析,确立论证标准、逻辑和策略,搜集、研析相关资料,形成立论陈词、驳辩与盘问设计、自由辩思路与框架、结辩陈词等材料。参与评议的学生要查阅和研析包含正反双方观点的资料,但要避免先入为主,要把重点置于辩论双方的论证逻辑和论证方式上。

教师可给学生准备工作以居中指导。在辩论理论、辩论分工上,教师要给予学生以宏观指导,及时掌握并推进学生准备进度。在辩论资料的搜集和把握上,教师应给予正反双方以同等的帮助,同时,这些指导不应针对辩论所涉的具体而实质的观点,以保证学生的独立学习和辩论的公平竞争。补充而非代办学生的努力是教师在辩论式教学中应予遵循的辩论道德和学术精神。

(三)正式辩论

1辩论程序

正式辩论应有明确程序规则或赛制的指引,典型的辩论赛制有“1对1”的林肯—道格拉斯式、“2对2”的牛津式和俄勒冈式、“4对4”的新加坡式等[6]。华语高校范围内最为流行的是国际大学群英辩论会、国际华语辩论邀请赛的赛制,辩论式教学可予以借鉴使用。辩论双方人数可采取“4对4”模式,辩论流程可分为陈词阶段、提问回答阶段、自由辩阶段和总结发言阶段,正反双方各辩手在各阶段的发言时间也相应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2辩论道德

尽管为了趣味性和观赏性,辩论式教学可采取辩论赛程序,但是辩论式教学在实质上又不同于辩论赛。辩论式教学服务于教学目的和任务,参与学生立场的选择是自主的,具体主张也是稳定的,辩论的最终目的不是胜负输赢而是深入学习,这些都与一般辩论赛存在鲜明的差异。也就是说,正式辩论环节既展现着学生的辩论风采与水平,更检验着学生关于相关法理争议点的探讨。因此,辩论过程中,学生应对学术保持尊重、对知识保持真诚,遵循相关辩论道德,诸如不得歪曲法言法语的意义,不可捏造法理资料或信息,不应运用似是而非的诡辩等。

(四)辩论评议

辩论评议是辩论式教学的验收评价、总结归纳环节,这一环节既可以安排在一次辩论式教学的最后阶段,也可以另行安排时间单独进行。评议主体方面,教师是当然的评议者,也可以安排学生进行评议,更可取的是由教师与学生共同组成评议组。

1教师评议

教师评议的目的在于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质量,强调评价的全面性和深入性,适宜另行安排、单独进行。评议内容涉及教学与辩论两个层面:在教学上,教师要归纳辩论所涉的法理学内容之重点与难点、总结辩论主题所涉法理争议之分歧点与共通处。在这里,教师评议不是对辩题做出孰是孰非的决定或提供某种标准答案,而是引导学生领悟法理学分析和批判性思维的真谛。教师还应以对法律和社会负责的姿态认真公允地对待每一方的观点及其解读。在辩论上,教师应根据辩论实况对双方的具体表现做出评价,具体内容包括概括性回顾辩论过程,列举和表扬辩论的精彩片断,提出辩论技能提升的意见建议,并与学生评议员一起决定优胜队伍和优秀辩手。此外,教师对于参与到辩论各个环节中的学生的表现评价应以一次平时成绩的形式记录在册。

2学生评议

学生参与评议的主要目的在于让那些想实质参与辩论而因辩手人数限制无法满足的同学能够以一种中立评审的方式参与辩论。同时,由学生来评价学生还会营造一种同行评价的公平感。在时间上,学生评议宜安排在一次辩论式教学的最后环节,有助于维持一次辩论式教学的完整性和现场效果,同时也使学生评议活动成为教师进行最终教学总结的一个对象。学生评议既是对自己此前所作的准备工作的展示,也是现场即时地对辩论双方表现进行的综合审视与反思,这是一个评价与学习、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过程。学生评议的着力点在于辩论本身,可以对正反双方的论证观点、逻辑思路、论辩技巧等各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评议学生还与教师一起组成评议组对辩论的最终优胜结果做出决定。

三、辩论式教学法应用的注意事项

首先,目前国内本科法理学课程大多安排在大学一年级,或者说至少有一部分法理学课程内容安排在一年级,由于法科新生法律学习的习惯、能力和效率等方面均有待确立,所以,辩论式教学法对自主性学习、研究性学习的要求在大一新生那里显得勉为其难。因此,法理学教学应适当安排课时或课外时间对辩论式教学法所要求的学习方法论及其基本操作原理进行集中培训。

其次,辩论式教学法只是实践教学方式的一种,实践教学法的应用也不能替代理论教学的优势,因此,需要在辩论式教学与其他实践教学法、与理论教学之间进行合理的课时分配和协调。基于本科法理学课程性质及其内容特点,只有将实践教学与理论讲授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出辩论式教学法的价值优势。

最后,辩论这一综合性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既需要课程或课堂培育形式,也需要诸如学生辩论赛等训练形式,这些不同培育形式之间是互为促进的。因此,法理学课程中的辩论式教学法的应用质效与该方法在其他法学课程中的运用,以及院校之内或院校际的法律辩论赛等活动的开展息息相关。法理学课程中的辩论式教学法的成功应用需要这一方法在本科法学教育中的综合推进。

参考文献:

[1]赵传栋.论辩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2,47.

[2][美]奥斯丁·J.弗里莱.辩论与论辩[M].李建强,等,译.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1,19—21.

[3]苏越.法学教学中辩论式教学法初探[J].中国成人教育,2010(6).

[44]A.Craig Baird, General Education and the course in Argumentation, The Grovel. Vol. 38(1956), P59.

[5]游梓翔.认识辩论[M].台湾:双叶书廊有限公司,2003:15—50.

[6]宫辉.辩论阶梯:实用智辩致胜入门[M].北京:西苑出版社,2002: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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