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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全面落实依宪治国实践

2018-09-08张冬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
关键词:法治国家依法治国

摘 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在依法治国中更应强调用宪法做指引,使国家治理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坚持依宪治国落脚点应在实践上,如何全面有效落实这一实践便成为行政机关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的方向。因此,在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等各个环节做到科学有效立法、严格文明执法、公平正义司法、自觉主动守法、广泛有效普法,努力接近向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

关键词 依法治国 依宪治国 法治国家

作者简介:张冬,中共玉溪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74

自从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增加后,“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被确定下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在多次重要的会议上都再次强调和阐述了宪法的权威和地位,更加可以看出,在顶层设计中宪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在建设我国的法治体系中居于首要位置的,必然包括以宪法为核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可以说,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主旨。“依宪治国”的概念从提出依法治国后已经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进入人民的生活,影响公民的行为。

依宪治国,简单地说就是治理国家要以宪法的规定内容为遵照。依宪治国,主要是从宪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过程中体现的地位和作用方面来说的。依宪治国强调治理国家的“依”据,即在治理过程中宪法的最高权威,并不是治理主要手段之一,而是最高权威,是一种绝对的权威。真正确立宪法的权威性,使之作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尊崇。

一、充分认识宪法的重要性

“宪法乃九鼎重器。”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新时代依照宪法治国理政的法治新理念确立了下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的问题

宪法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确立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规定了基本制度和基本法治原则、议事原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全体公民不分民族,其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在条文中都有所反映。总之,宪法条文中规定和确定的是关乎国家、社会及其个人生活中最根本的原则和最重要的问题。而作为下位法的普通法律只是规定国家、社会或个人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问题。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问题。主要具体解决什么行为被确定为犯罪行为,以及用什么样的量刑标准来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问题。

(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关乎党和国家的繁荣稳定的,其当然地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这种权威性在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主体及程序上的差异更能体现出来,宪法比普通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更加严格。当普通法律与宪法的原则或精神相冲突时,要以宪法为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即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是有权力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的,并且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均不能拒绝。当法院根据此条向移动公司要求提供某移动用户的相关通讯信息时,移动公司是有权拒绝的,因为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相关规定相违背。从《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可见,通信秘密属于宪法对公民的人权保护,除了“两种情况”可以调查,即出于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而且只有“两个机关”可以调查,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才有权对通话详单进行检查,否则任何情况任何机关都无此职权,都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侵犯人权。

(三)宪法宣誓制度增加到《宪法修正案》中,是对其权威性的再一次确认

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到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该其确立,并于2016年正式施行,宪法宣誓制度已正式从文件走到公众视野之中,这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法治的力量。十九大报告后,2018年2月24日又对誓词进行修改完善。此次进行宪法确认,让国家工作人员有仪式感,在宣誓的过程中感受到履行憲法使命,体会到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意识的重要性,通过这种仪式,让国家工作人员了解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应当为谁而行使,行使的目的是什么,以便激励和教育他们尊崇宪法、学习宪法,主动维护宪法,加强宪法的实施。

二、确实保障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都应当通过实施过程得到实现。党的十九大对深化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部署和更高的要求,切实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第一任务和根本工作。 为了使宪法的重要作用发挥得更好,将宪法的实施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必须让宪法规定的内容得到全面落实,必须要立善法、保善治,保障执法严格文明、司法公平正义、守法自觉主动、普法广泛有效,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真正落实依法治国实践。

(一)依法科学行使地方立法权,进一步提升“立良法,促善治”理念建设

目前,我国有法律250多部、行政法规700多部、地方性法规9000多部、行政规章1100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是毋容置疑的,但为了适应进入新时代的要求还必须在新立法或修改法律时进一步完善,在注重立法质量和效率上上下功夫,做到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如何科学有效的行使地方立法权就尤为重要。关于扩大地方立法权的阐述始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当时提出逐渐增加拥有地方性立法权的市的数量,时隔一年,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又要求对其立法的权限和范围进行明确,要在法律层面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随后2015年修改《立法法》时就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写入法律,本次又在宪法修正案中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提供宪法遵循,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至此,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 可见,良法是实现善治的前提。地方的事务也只有地方政府最清楚,此次地方立法权写入《宪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为设区的市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了宪法依据。地方政府有效地促进了地方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逐步实现地方社会治理方式的真正法治化。各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应充分落实依法治国,付诸于地方立法实践。以地方立法机制建设为重点,广泛收集地方立法建议,吸纳法律专业人员,建立专家数据库,同高校合作建立相关研究与评价咨询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地方立法民主协商制度。积极地从设区的市可以立法的三个方面进行广泛调研、确定立法范围。在环境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等领域立法取得了量的突破和质的飞跃。

(二)严格规范地方执法,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近年来,各地在依法行政制度建设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陆续建立起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快了建成法治政府的步伐,促进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得到深入推进,再上新台阶。但在执法中还一定程度的存在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这就需要执法人员确实改变原有的思维方式,学会运用法治相关思维和方式来化解矛盾,切实提高依据法律办理行政事务的能力,学会敬畏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处理行政事务,给行政相对人满意的答复。让行政相对人及其民众在行政人员的执法过程中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公正。

(三)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建设

结合自身实际,稳步推进司法四项改革,健全完善科学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重点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促进司法公正,及时完成司法机关相关人员的分类管理工作。深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措施的落实。规范对与公正司法有关的机关和人员的管理,如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或制度来深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措施的落实。更要积极推进检察事务、审判事务公开,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措施,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和冤假错案预防纠正机制,必须严格控制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三类案件”的减刑、假释,扎实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及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真真切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個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培养公民宪法意识,进一步加强全民守法工程建设

正如卢梭所说,在所有的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是铭刻在公民心中的规则和遵循,这才是国家真正的“宪法”。宪法意识是一种观念上或理念上的宪法,一般是指公民对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如宪法的产生、本质、精神和功能等,即包括对宪法的具体要求和所持态度,也包括对各种行为是否具有合宪性评价的意见和看法。要使宪法至上意识、敬畏宪法意识、契约意识、在法律面前人人皆平等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等深入人心,必须在日常的普法宣传中让宪法走向民众。利用多种形式,如道德模范的评选活动、各种文化载体及服务平台的运用,努力让宪法与公民的距离逐渐拉近,把普遍认为高高在上的抽象的宪法条文,成为公民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具体方式,让宪法“长出牙齿”,在宪法“脱虚向实”的具体实践中,要不断深化和加强全体公民在宪法的政治、思想、情感和事实等方面不断获得认同感,提高公民学习宪法的意识。也只有主动学习宪法和与自己岗位、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真正了解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了解职责所在,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使用,不被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行为坚决不做,不做“破窗效应”第一人,主动营造以遵守规则为荣,以破坏规则为耻的社会环境。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53,67,187.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学习出版社.2018年版.187,190.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的报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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