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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身份标签化的破解:司法与新闻的再认识

2016-11-09田亦尧

2016年30期
关键词:法治国家司法改革

田亦尧

摘 要:司法的中立与新闻的监督是互相扶持的,互相保障的。当司法独立面临着危机的时候,新闻监督就应当把“阳光照向权力运行的轨迹”;当新闻监督面临破坏的时候,独立的司法裁判就应当给予破坏行为以负面的评价。而这两条法治精神得以保证的前提,是当且仅当从国家层面进行的确认。任何理论的投诸实践,论证总是必须的,但论证通过后的“一以贯之”才是根本的。解铃还须系铃人,被新闻媒体贴上“身份标签”的司法审判,将随着司法与新闻的和谐共存关系的确立而不再令人感到忧虑,判决的公正也会得到保证。

关键词:身份标签;司法改革;法治国家

在最近较长一个时期内,随着一连串的社会事件与司法案件的出现,关于当事人身份的热议,尤其以各类“二代”为表征的身份传承所带来的“身份差异”备受关注,此时舆论浪潮中,公共舆论的导向自然也就紧随“身份”所带来的引力进行不断地修正与冲击,意图强化这一概念。在一类人看来,既然自己无法获得这种传承优势,便要通过自身的奋发而使自己的下一代获得。在另外一种人眼中,这种差异是自己无法逾越的高墙,唯有和与自己有着同样境遇的人形成合力,以较多数人的力量提升自己的话语权的地位,缩减差异,甚至推翻这堵高墙。其实无论在哪一种人眼中,“身份”所占的比重超越了对于如何平衡这种社会关系,最终以某种思潮改变社会氛围的考量。

一、司法与新闻的冲突:身份标签滥觞的凸显与困厄

首先,这种冲突来自于司法制度的旨趣与其现实偏差。司法自经创设便是公民救济自我权利、国家基于公意维护社会生活安全的途径。不可避免的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渠道是自下而上所共同意志确立的,是人民为了保证自己“让渡权利”后不受公权力肆意干涉的保护所,并不是国家建立后为了巩固统治而制造的国家机器,更不是某一个集团利益支配下运行的专政工具。也只有保证纯洁的人民性,司法的公正与超然中立才会得以存续。为此,一个独立不受其他力量干涉的司法原则必须在司法行为中得到贯彻,在宪法法律中得到保障。

在当下社会中,对于司法却存有极大不信任:凡是经过法院判决的,一定是有猫腻的。而法律作为司法的依赖更是被个别人士做出“负面评价只面向穷人,积极评价只适用于权贵”的结论。随着一系列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审判判决,司法机关似乎成为了众矢之的,人们把对于公平理念的诉求寄托于现阶段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上,当判决稍有不如己意,口诛笔伐便随之而来。但要想解构这个问题似乎并不在于看法官判了什么,更重要的,则是应当找寻是什么让法官这样判。

其次,冲突发轫于新闻媒体存在的本职履行不当与错讹。新闻,是为“新”事得以为公众所“闻”而产生,新闻媒体便是以追逐新闻事件为目标的社会组织。随着网络的普及,新闻媒体有了更大展示自己的舞台,他们似乎看到了自己在这个时代渐变成了新闻界所自我标榜的“第四种力量”。网民也从互联网上找到了自己发声的渠道。由此,便出现了对于舆论审判,网络暴力的思考,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这些现象会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法官不能够独立的思考,进而导致判决对于舆论的呼声有所倾斜。

最终,冲突的结果就是由于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的误会而招致的司法公信丧失的实在表现。从个别公共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即使是法官做出了正确的判决后,为什么仍然让社会感到不信任呢?有人便抬出之前提出的“法官是受到舆论左右后做出的裁判”导致了公民对于司法机关独立性的质疑——尽管这种观点无疑是荒谬的。

媒体借助舆论的力量对公共事件的干预勾画了当下维系新闻生存的政治生态:舆论小权力;小权力司法,所以舆论司法,同时为了生存,在没有新闻监督的保障下,大权力舆论①。在这种生态下,媒体一方面不敢于挑战真正触及司法公正根本的事件及背后的力量,甚至为了一些不正当利益与其沆瀣一气;另一方面对于地方的公权力行使不当的曝光却又乐此不疲,大有“宜将剩勇追穷寇”的气势,不把个别领导干部拉下马誓不罢休。

这也就是新闻媒体在司法乱象中所应承担的唯一责任。公众之所以感到法官不可信的真正原因是当一个社会案件被媒体放大之后,公众瞩目,事关乌纱,那么便会有“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接着所谓的“批复”、“指示”、“协调会”接踵而来,一些公众的声音(哪怕是在大多数沉默的情况下)被领导同志的政治见解所裹挟,为了“社会的稳定”、“回应人民的呼声”、“保证舆情稳定”,诸如“未审先判”、“协同办案”等违反法治精神的行为出现了。这种为了讨好舆论的“人治”行为所产出的判决哪怕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可能由此便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甚至会给人一种法律屈服于民意的心理暗示。要知道,当一个具备了美德并拥有良好专业技能的法官排除各种干扰,依照良法给予当事人公正的判决时,公众信任感也会随之上升,相反地,法律的权威却不来自于对某种力量的屈服,因为人是不可能去信仰一个屈服于自己的事物。

二、新闻与司法活动关系的逻辑理顺

舆论究竟干涉了司法没有?答案是肯定的,然而这股力量真正干涉的是来自于公权力对于司法审判干预的企图。舆论的干预往往会迫使那些意图透过公权力干涉司法的力量望而却步。

为此,对于司法机关,在这里需要厘清一个逻辑,理论上讲,首先,法律是由权力机关制定,权力机关的组成却又来自于人民的选举,那么法律便是代表了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公民互相协商一致后的产物,自然也就符合了公民们对于法律权利保护的诉求。其次,法官司法审判的依据是法律,枉法裁判则必受严惩。所以只要法官不偏不倚的依照法律审判案件,用守护法律的良心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那么这个判决是必然受到社会认可的。由此得出结论:如果一个判决的做出,倘若不能为社会所接受,原因只有两个,要么是人民选出的代表没有代表人民的利益去立法,要么就是法官受到了来自于自己内心抑或是外部的干扰力量的干预。

故而言之,对于新闻媒体,我们既不需要以所谓的“第四种力量”“无冕之王”等头衔去标榜它,也不需要以所谓“只为博人眼球”“唯恐天下不乱”等罪名去诋毁它——它不过和普通的公司一样,是一个简单的社会元素。媒体之间只有褪去背后的“行政色彩”,真正进入市场之中,以追求最客观公正的事实为目标展开互相的竞争。总有人认为新闻监督意味着“虚假新闻的泛滥”。其实则不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的竞争促使媒体对真相的不断挖掘。任何歪曲事实,依靠打听小道消息、夸大负面影响的媒体都无异于自毁饭碗。因为即使是在不信任政府“辟谣”、坊间传闻满天飞的现状下,新闻的受众需要的仍然是真相,不是故事。而鉴别真相的途径就在于“同行”对于你所称的真相的考察以及对于事件的进一步挖掘。由此可以看出,新闻媒体的乱象不在于媒体良心的缺失(即使缺失了),而是在于对于媒体挖掘真相时所给予的体制保护是否足够——当媒体找不到真相时,猜想也就不可避免。所以新闻监督带来的只是事实的公开,不是社会思想的混乱,更不是对于司法的横加干涉。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

注释:

① 此处权力之大小是相对媒体而言的,在我国,媒体往往有着自己的“级别背景”,一般情形下,什么级别的不当行政行为被什么级别的媒体有着潜行的定式:中央媒体面向地市、县一级,省级媒体面向乡、科一级,市级媒体却为了本地的和谐与稳定报喜不报忧了。而省部级与农村治理却由于涉及行政存在的根本,除非被官方予以通告,否则是不会予以报道的。这也是见诸网络的所谓“局长”“主任”的违法违纪行为屡被曝光,而其实际级别不过是“科级干部”甚至更低级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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