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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政意识视角辨析“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

2016-12-14王功建

东方教育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治国家紧迫性

王功建

【摘要】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已经写入宪法,标志着我们走在了法治或宪政的道路上。然而,宪政建设之难,不仅受制于制度之设计,更决于公民宪政意识的确立。所以在当代,中国要真正成为一个现代化国家,加紧中国公民宪政意识的确立显得尤为迫切。

【关键词】宪政意识;法治国家;宪政国家;紧迫性

一、问题的提

“中国自有宪法已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盖宪法之于宪政,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1 在宪政的道路上可谓荆棘遍布,举步维艰。然而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中将“依法治国”确立为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于1999 年3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载入宪法,用法律的形式把“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标志着中国彻底摒弃人治影响,坚定不移地走上了法治之路2 一时,“在共和国所及之处,诸凡政治生活、会议文件、集会讲演、新闻报道、大众传媒、学术著作、课堂教学乃至街谈巷议,`法治 二字在见著纸面、显示银屏等等方面的频率都居高不下。”3但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一方面,我们必须保持足够的清醒,切忌用 趋势代替现实;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对“法治理想”国抱有坚定的信念,更加执着地追求。实现法治理想国,这是当代中国人的历史责任。4那么,该如何承担这份责任呢?那就是要建设一个“宪政国家”,但其建设过程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这首先要求的是我国公民的宪政意识的确立,而我国著名宪法学家周叶中教授提出的“宪政中国”这一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为其提供了理论依据。加强我国公民宪政意识的培养,在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三大文明建设的推进过程中已成为政治生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的关系比较

概念的混淆会给人们的思想和学术研究造成了空前的困惑和迷乱,所以我们首先有必要明确宪法、共和、民主、法治、宪政这几个基本的概念。

那么宪政或者说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来源于什么思想,由哪些思想构造而成? 这个问题涉及的一个方面就是共和与宪政的关系。宪政主义是四种思潮的融汇:共和主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和法治主义。共和主义确定政府形式,民主主义解决了主义的归属及政府的合法性,自由主义则指明了政府的目的。这四种思潮在思考政府形式及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过程中不断交错融汇成了现代宪政主义的蔚蓝海洋。但是它们四者并不仅仅是简单的相加,而是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冲突的关系,宪法则创造性地于将它们融为一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学术界对于宪政的理解见仁见智,有学者从权力制约角度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的直接目标就是“限政”5,宪政简而言之就是有限政府6;有的学者则从宪法实施的角度来界定宪政,认为宪政的主要内涵是指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7尽管学者们的各个视角有所不同,但殊途同归的是他们都普遍把宪政与民主、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是在“立宪政体下,统治阶级的成员都平等地参政即实行民主政治。”是1985年以来出版的众多法学辞书几乎一致的观点。而学术界的这种概括与毛泽东同志“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政治”这个重要论断的影响不无关系。笔者认为,民主政治的要求理应涵盖在“宪政国家”的大概念之下,不必要再细分为“民主国家”或“民主宪政国家”。

那么宪政与法治有何区别呢?其实,所谓法治,是指以普遍性、确定性的规则来束缚国家权力以及个人越轨;所谓宪政,是指为主权设计一套分权制衡的架构,为人权提供制度性保障和司法救济。但在一定意义上讲,“法治国家”用语比“民主国家”进步多了,但仍没有“宪政国家”优越。一则“法治”往往易被人们滥用乃至误用,而并衍生出“依法治球”等莫名其妙的用语,而“宪政”则不存在这些问题。二则“法治”用语中的“法”过于宽泛而“宪政”中的“宪政”含义相对确,不易被扭曲。法治理论的鼻祖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大家普遍遵守,大家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不难看出法治的两大基本特征即是“守法之治”与“良法之治”的统一。

三、当代中国公民宪政意识确立的紧迫性

其实中国的宪政的思想起步并不晚,这个历程也并不短暂。早在1906年7月8 日 清政府召集群臣讨论是否实行君主立宪时,立宪派与反宪派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双方妥协的结果便是有名的“预备立宪”。由于立宪派从一开始的妥协导致了后来自己的权力处处受制,最终认清了所谓的立宪运动只不过是场欺骗,代价是把自己送上革命的祭坛。辛亥革命的胜利终结了两千余年之久的帝制,中华民国的建立,意味着宪政意义的制度与理念已经开始生根在华夏的大地上。但是同时,从南京政府的法令中依然有着太多的不宽容气息和对自由的干涉,这是与宪政制度和理念格格不入的本土文化糟粕。南京政府的五权宪法外加国民大会的四权模型本质上是为创制一个万能政府而设,这与西方旨在分权,各个权力主体的权限划分,相互牵制的宪政理念刚好背道而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宪政之路才真正开始走上正轨。在1979年以前虽然更换了几部宪法,但是法律体系并不健全,由于“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的影响社会的各类关系都是由政策、指示来解决的。到1982年通过的宪法,才在体例上和具体的实施上有了巨大的改观。

近百年宪政史启示我们:在当前加紧中国公民宪政意识的确立已迫在眉睫。宪政建设之难不仅受制于制度之设计还在于公民宪政意识的确立。因为在当代,制度与公民的文化认同感息息相关。一个主权政府能否提供个人权利的适当保障是制度认同的精髓,制度的精进与否,遂成为衡量合理爱国心与合理国家认同的最佳指标。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萨维尼在他的名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提出,法的精神深植于一个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共同意识之中,同时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共同意识也会随着时代环境的变迁而变迁。今天,我们在生于斯长于斯的国土上看到了这样的变迁,无疑将见证这种变迁将。对“八二宪法”,也许这个古老民族尚嫌不够完善,但无论如何,相信国人都期望着有一天,它能够在水乳交融的宪政民情中锻造、砥砺自己并和平地穿透历史的烟云,终将成为中国人引以为傲的自由宪章。

参考文献:

[1]梁治平,贺卫方:《宪政译丛(总序)》,三联书店1995—2002。

[2]殷啸虎:《新中国宪政之路》,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72页。

[3]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前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4]周叶中,邓联繁:《宪政中国初论》,《 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5]朱继萍:《论宪政及其社会基础》,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96~202页。

[6]陈端洪:《宪政初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年版,第5~8页。

[7]许崇德:《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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