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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震后十年基层治理中族群关系与政治经纪的结构性转变

2018-06-30刘伟

新西部 2018年5期
关键词:代理人族群结构

刘伟

作为地震重灾区的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理县、茂县,举国体制下国家主导的灾后重建,令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难点问题,即族群关系整体趋良,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力量在重构社会关系时,在破解社会治理困局时的积极引导功能。

突如其来的地震灾害,令大部分灾区的基层政社关系发生了政策与资源的由“出”转“进”的根本变化。这一过程中,村庄内部的政治经纪结构亦发生了较大的转变。这种转变,令基层社会在社会环境突变、社会结构大转变的背景下,灵活调整、理顺秩序,令乡村秩序实现了运行稳定与及时重塑。

背景与问题

“5·12”汶川地震,中国的体制优势突显,向国际社会展示了强大的紧急救援、灾后重建以及整体性社会重构等系列过程,成就斐然。已有的研究提示,灾后重建对灾区的社会结构与社会秩序产生了较大影响,随着大量重建资源与干预项目进驻、落地,在国家作为主导力量的重建推动下,汶川地震灾区硬件设施水平突飞猛进,灾区面貌焕然一新,跨越式步入共享现代化成果行列。与此同时,社会治理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其中尤以各类资源和与其所伴生的权力大量进驻,进而促成权力网络结构的变化较为明显。除了国家大量资源进驻以外,单从社会层面审视,据不完全统计,汶川地震以来,有超过300个机构,和超过5000名社会工作者参与了专业服务。十年间,汶川地震灾区从吸引世界各地的目光聚焦,到国家与社会的资源进驻,经济社会超高速发展,我们不禁要问,老百姓能适应么?这就牵扯到了基层治理问题。

地震灾害与灾后重建,对生活生长于当地百姓的日常生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基层治理秩序的影响都是沧海桑田的。这些变化中,有些较为“外显”,和日常生活密切关联,由此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冲突与矛盾及其伴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短期内易于化解,比如回归日常生活,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跨越式完善及其适应等;而有些变化则体现为区域内社会秩序的潜在转变,表现为社会关系、社会网络结构等基层治理秩序层面的结构性变化,其往往隐藏在日常生活之外,不易察觉。

笔者认为,对基层治理现状的观察,可聚焦到对族际关系的现状考量上。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汶川、理县、茂县,是受灾较为严重的几个地区。这些区域同时为茶马古道、藏羌彝走廊的核心地带,自古族际间文化交往频发,形成了独特的多元族群、多元文化的分布格局。但与此对应,族际融合也始终成为基层治理中的重大难题。汶川地震,在原有的社会结构被打破,全新的社会结构在国家力量的主导之下被重构后,族际关系的融合程度,可成为对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是否趋良的一项考量。

我们同时认为,基层政社互动中村社一级政治经纪关系,是基层治理结构变迁的另一重表征。这是因为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由外来资源相对匮乏转向为外来资源大量进驻,是灾前与灾后的一项重大变化。外来资源大量进驻,将深刻影响基层政社互动关系,那么政治经纪的结构性变迁如何、这一变迁究竟是令基层政社关系的进一步秩序化还是相反,可作为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是否趋良的另一项考量。

本研究,我们将聚焦族群关系与灾区村社的政治经纪关系结构,力图通过一些经验证据,描述震后十年族群关系变迁与基层政社互动关系现状,回答灾区当下的基层治理中的一些结构性变化。

灾后治理中的族群关系

——“多元文化”下的族群关系融合发展

近年来,国内有关族群关系研究,存在着两种观点相互“竞争”的理论范式:一是族群之间必将走向“同化与融合”(戈登,1964);二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费孝通,1989)格局观。马戎先生将“多元一体”进一步阐述为“文化多元化,政治一体化”(马戎,2009)。两种理论范式将族群关系指向了不同的结果趋向。前者强调族群之间必然出现文化与结构层面的融合与同化,后者则强调尊重族群文化多元的基础上,政策与行动层面的交往交流交融,强调族群文化的去政治化。前一种范式发端自美国,理论与经验研究均发展成熟,影响深远,对族群关系构建起一整套具有“连续统”意义的指标体系及其相应刻度的作用,在测量层面具有借鉴意义。后一种范式更贴近中国现实,更能形成对中国族群关系的评价。

“5·12”汶川灾后重建,是一次社会结构短时间剧烈震动后的迅速再整合与再重构,这一时期国家的整合与动员力十分重要,国家的价值与行为导向将对治理结构产生直接影响。不同族群于“外”共享同等的灾后重建政策,于“内”参与共建与实现共享跨越式发展的成果,族群关系作为基层治理结构的反映面向,将呈现何种结构性的变化,我们借用戈登有关族群关系同化融合的测量指标体系中的两个核心变量,即文化“同化”与社会距离,进行具体测量。

(一)抽样及样本状况描述

为了反映灾后重建以来族群关系现状,我们采用多阶段概率抽样的方式获取样本,分别于2016年9月-11月间,在汶川县、理县和茂县选择4个灾后重建社区开展调研,其中各县均选择2个城市社区和2个农村社区,每个社区发放50个左右样本。最终,共获得有效样本614个,其中汶川县202个,茂县188个,理县224个。调查样本中,男性占57.6%,女性占42.4%;样本年龄均值37.74岁,标准差8.27;藏族有效样本占30.3%,羌族占44.5%,汉族占23.7%,其他民族占1.6%;54.7%的被调查者文化程度为小学及以下,初中文化程度占21.1%,高中/职高/中专学历占20.5%,大学及以上占3.7%。

(二)从消费状况的族际差异看族际间的“文化多元”

“文化”是对日常生活的呈现。而族际文化的差异,可通过族际间日常生活的差异性行为表现得到反映。如表1所示,通过被调查者的消费行为不难看出,至2016年11月,生活在汶川县、理县、茂县的不同族际居民,因族际文化差异而呈现出的日常行为差异较为明显。我们选择了同文化相关的储蓄、红白喜事开销、购买珠宝与房屋内外装饰、布置家中佛堂、供养寺庙(活佛)及做法事等五類具体的消费行为,并询问被调查者在过去的一年中家庭是否发生过上述消费行为,以通过消费行为的趋同或差异,观察族际间的文化融合与分化现状。数据显示,族际间的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趋同性,但在一些关乎特定族群传统文化的方面,依然差异显著。

首先,族群间在部分消费行为上表现趋同,主要表现为储蓄和红白喜事开销两项上。在储蓄行为方面,汉族居民的储蓄意识最强,有超过半数(50.4%)的被调查者在过去一年中家庭有储蓄行为;其次为藏族,占比37.2%;其他民族,占比33.3%;羌族占比最少,只有23.6%的羌族被访者家庭在过去一年中有储蓄行为。在红白喜事开销方面,羌族与汉族的开销比例较大,分别占到相应被调查者中的42.6%和36.6%;其次为藏族,占比为32.7%,最后为其他民族,占比为22.2%。然而,不论储蓄行为,或是红白喜事开销方面,尽管各族群间存在一定的高地占比差异,但同其他消费行为的族际差异相比,总体而言差异不大。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文化上的趋同性。

其次,与民族信仰有关的文化行为差异十分明显。这主要体现在藏族独特的文化消费行为上,如购买珠宝与房屋内外装饰、布置家中佛堂、供养寺庙(活佛)及做法事三项上。数据显示,藏族被调查者中,在上一年度家庭有过上述三项消费行为的占比分别高达93.2%、96.6%和95.9%,与此相对应,其他民族被调查者除了羌族在供养寺庙(活佛)及法事一项(占比为43.0%)相对较高外(羌族有寻求“释比”做法事的行为),其余各民族在三项消费项上的占比均相对较低。可见尽管灾后重建中,不论从政策关照还是社会巨变,都没能转变各民族文化模式“多元共生”的“文化多元”格局。

(三)从族群间的社会距离看“族群团结”

诚如费孝通先生所阐述的族群关系“多元一体”格局,我们认为,汶川地震的灾后重建十年间,基层治理的一个显著成就,是我们既保存和尊重了不同族群之间的文化多元,又实现了多族群共生共融的“政治一体”。

首先,族群关系趋良为大多数被调查者所认同,其中,少数族群的趋良认同感超过了汉族。当我们问到与五年前相比,您认为族群关系的变化情况如何?有21.3%的被访者选择了“十分融洽”,其中藏族被调查者的选择率为23.5%,羌族为23.2%,其他民族为25.0%,汉族为15.0%;有62.9%的被访者选择了“比较融洽”,其中藏族被调查者选择率为66.3%,羌族为58.4%,汉族为68.5%,其他民族为37.5%;11.2%的被访者认为没有变化,其中藏族被调查者选择率为7.8%,羌族为13.3%。汉族为11.0%,其他民族为25.0%。只有3.6%和0.9%的被访者认为族群关系“略有下降”和“下降很多”。绝大多数被访者认同近五年来灾区的族群关系是显著趋良的,而藏族、羌族在该问题的最高指标上,甚至超过了汉族的认同感。可见,汶川县、理县、茂县的族际关系变迁情况整体较为乐观。

其次,族群间的社会距离较近,表明族群间关系较为融洽,因族群关系而致的“政治一体”状况较为乐观。如表2所示,我们共选择了5条关系逐级递进的问题,来测量群体间的社会距离,得分区间为5-25分,5分表明社会距离最远,25分表明社会距离最近。①我们发现,不论哪一民族的被调查者,对本民族和对他族同胞的社会距离得分均在21分以上,且不论横向比较还是纵向比较,得分的差异均在0.6分以内,表明不论是民族间的社会距离,还是同一民族对本族或是他族同胞的社会距离,得分均较高、差距均较小,表明族群间的社会关系较为融洽,“政治一体”的格局轮廓显现。

总之,“5·12”地震后的灾后重建十年,地处民族走廊中的各个族群之间,族群日常生活中的文化差异依然显著,但族群关系却融合发展,呈现出“多元文化”下的族群关系融合发展特征。

基层政治经纪的结构性变迁

——从“协调人”到“代理人”

(一)灾后基层政社互动的背景转变

如前所述,地震发生后灾区所经历的深刻社会变革是沧海桑田的,这令基层村社的治理结构中内外关系的互动更为复杂。地震所涉区域,过去鲜有外来资源注入,甚至在城乡社会互动关系中,发挥着特大城市人力资源“蓄水池”和“安全阀”作用,主要以资源和人力“输出”为主,而灾后重建中却转变为大量项目与资源落地,以各类资源“输入”、吸引人力资源进驻为主。从政策导向上,基层政府开始由“汲取型”向“服务型”(周飞舟2006)转变;从资源供给上,由对灾区的“索取”开始转向“扶持”。

在基层政社互动关系研究中,结构主义是较为成熟的视角,其中结构洞理论(Ronald Burt 1992)具有较强的解释力。我们认为,传统中以县为界,“上”“下”形成两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结构;两个社会结构之间通过政治经纪角色进行协调、链接,两个社会结构相互独立运行且权力互不干涉的结构性格局(费孝通1948、吴晗1948,杜赞奇2003,黄宗智2013等)依然存在,只是结构边界不再以縣为界,而是以村(社)为界。国家依赖村(社)干部治理基层社会,村(社)干部成为国家正式体制结构与自治组织结构之间的政治经纪角色。我们认为,时至今日,国家同村庄中的普通村民之间的结构性边界依然清晰,上下两个结构中依然缺乏有效且亲密的“结构交融”,而令社会结构依然在“上下”之间呈现出明显的不连续性。因此,观察上下两个结构中处在“结构洞”位置的政治经纪角色,便是观察基层治理结构的有效突破口。总之,从政社互动的角度审视,村干部似乎始终处在两个结构的结构洞位置,充当着代理人的政治经纪角色。然而,面对灾后重建的巨大社会资源转变,政治经纪人的角色是否发生相应变化?

(二)代理人与协调人

在已有的政治经纪人研究中,代理人(Broker)是被广泛运用的一个政治经纪概念(杜赞奇2003,黄宗智2013,徐勇1997,吴毅2002),他是指那些占据了两个结构之间不相交融的“结构洞”位置,与两个结构均有往来,可链接起两个结构,其因掌控了两个结构中的信息与关系资源,而在竞争的社会结构中容易获得相应的网络回报(Ronald Burt 1992),而其所获取回报主要是通过其在两个结构间实现权力、利益的相互交换或者结盟而具体实现的。

Henning Hillmann对政治经纪角色的研究具有理论上的提示意义。其发现在政治经纪角色中,除了代理人(Broker)外,还有另外一种在社会内部治理中至关重要的政治经纪角色——协调人(Coordinator),其处在结构内部的社会网络连接点处(Henning Hillmann 2008),虽然并没有对外结构的连接功能,但却掌握社会网络中的重要的资源——信任。相比之下,代理人没有进入到基层社会的内部关系中,协调人比代理人拥有更多的信用关系。一旦协调人成为某个政治网络中的公职位置时,他将会将整个基层社会区域都带入国家政治中。代理人在政治影响力,应对各种来自社会结构内外的社会稳定风险方面均不如协调人,但却因为占据两个结构之间的结构洞位置,且当两个组织结构之间是治理与被治理的关系时,代理人(broker)极易成为该社会结构的权力中心。

(三)案例介紹:汉族地区的重灾村C村

C村地处偏远,是“5·12”地震的重灾村,受损严重。其位于B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K镇管辖,所属W县,自然禀赋极优。该村适宜种茶,计划经济时代就成为专业种茶村社。近年来,C村所在的W县打造“茶乡”品牌,尤以该村茶品质高。正是因为偏远和交通不便,该村在震前较少被W县关注,处于被忽视、无资源的政治中心边缘地带。受K镇政府和B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同管理,尽管两部门管理领域不同,但对C村的要求却有“发展”与“保护”的矛盾。B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C村的要求重在“保护”,而K镇政府对C村的要求重在“发展”,两者之间管理上的冲突时有发生。为了避免冲突,K镇政府曾几近放弃对C村的关照。由于大量盗伐者前来盗木,影响和破坏茶种植的生态环境,2003年,C村被迫自发组建巡护队以阻挡外来盗伐。这一举动受到B国家级保护区的赞赏,助其申报并于2007年获福特环保奖。“5·12”地震中,C村受到重创,因其福特环保奖的身份,一国际环保NGO——C机构进驻该村,且整合更多NGO开展生计重建项目。随着灾后重建的逐渐推进,W县K镇也着手将C村作为明星村打造,重点扶持。

(四)C村的政治经纪角色的变化

早期,C村的利益诉求在“内部团结、对外防御”,村干部更多符合“协调人”的特质,能够实现对村民的整合。一致对外,是包括村干部在内的整个村庄共同体的利益诉求。村干部、社长、普通社员之间形成利益统一、关系远近不一的庇护网络。随着灾后重建各类项目纷纷落地,国家与灾区基层社区的关系由“出”转“进”,由“放任发展”到“精耕细作”,大量繁琐的事务落地乡镇。镇政府同村干部之间的“庇护关系”逐渐形成。村民在各类项目资源落地后,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对项目有了更多期待,对村干部最主要能力的评价指标,由“内部团结”转变为“拉项目”、“跑资金”的能力。而村干部必须在“上”“下”两个结构中,建立起互换资源的能力,变成了更接近于代理人的政治经纪角色。因代理人需要执行上级部门的工作意志,有时候不得已需要忽视基层群众的部分利益,村干部作为协调人(coordinator)的整合能力被削弱。村干部在村庄内部治理中,逐渐选择从正式制度内村庄协调人角色退场,选择不具有干部身份的“协调人”角色。也即在正式身份上,倾向于专注在成为国家权力结构与村庄权力结构之间的代理人,而不直接分配村中的各项利益。

在C村,随着灾后重建的不断推进,伴随资源的大量落地,村干部逐渐成为两个结构中的“资源中心”,不断在国家和村庄两个结构间互换所需、谋得利益,赋予“结构洞”位置力量强大的权力中心意义,其影响力在C村治理体系中,是无法被其他力量替代和超越的。此时,村干部通过培养和扶持社长成为内部治理结构的代理人的方式,从协调人的角色中“隐身”。“显在”看来,村干部是两个结构的“代理人”,以其为中心,通过与社长(次级代理人)利益共谋构建庇护关系,形成具有等级结构意义的经纪角色网络。村干部同时又是隐性的“协调人”,以其为中心构建起来的两级治理结构,帮助其无需直面矛盾,还能在社长(次级代理人)与普通村民发生矛盾不可调和时,充当柔顺剂,形成权力稳固又刚柔相济的治理格局。而这一治理格局深刻体现了来自民间社会的、应对灾难事件时的极大智慧与深度底蕴。对这一结构性变迁的观察,当为我们在救灾时如何形成与政社之间良性的互动格局提供思考空间。这至少提示我们,当灾害事件所致的社会结构瓦解,社会在国家力量下实现跨越发展的情境下,需要从民情变动的内在机理方面,关注和关照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结构性变迁,令基层治理中的政社互动更趋良性。

总结与讨论

汶川地震十周年,我们在灾后重建中的硬件建设与经济结构中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下一阶段,关注社会治理中的结构性变迁,了解民情变动的内在结构性变化,则十分关键,这关乎到我们如何从政策层面保护地震灾区在跨越式发展之后避免陷入社会问题频发的陷阱,促进灾区社会的整体趋良运行与健康发展。在本文的研究中,我们选择了基层治理中的两个结构性问题进行了量化和质性的观察。

我们发现,作为地震重灾区的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理县、茂县,举国体制下国家主导的灾后重建,令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难点问题即族群关系整体趋良。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力量在重构社会关系时,在破解社会治理困局时的积极引导功能。我们的调研数据呈现出这三县正处在族群间的“文化多元”与族群关系融洽(“政治一体”)的良性格局,这印证了费孝通先生所述的“多元一体”格局的正确性与可能性。

我们同时发现,突如其来的地震灾害,令大部分灾区的基层政社关系发生了政策与资源的由“出”转“进”的根本变化。这一过程中,村庄内部的政治经纪结构亦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在本研究所介绍的C村案例中,村庄社会结构内的核心政治经纪角色,审时度势地由“协调人”变成了“代理人”,而村干部亦顺势实现了自我角色的转化。这展现了民间乡土的大智慧,令基层社会在社会环境突变、社会结构大转变的背景下灵活调整、理顺秩序,令乡村秩序实现了运行稳定与及时重塑。

注释

①这五条题目分别是“目前,您是否愿意同本民族同胞(他族同胞)聊天”、“目前,您是否愿意同本民族同胞(他族同胞)一起工作”、“目前,您是否愿意同本民族同胞(他族同胞)成为邻居”、“目前,您是否愿意同本民族同胞(他族同胞)成为亲密朋友”、“目前,您是否愿意同本民族同胞(他族同胞)成为亲家”,每个问题分为5个具体等级的刻度,分别为“非常愿意、比较愿意、一般、不太愿意、很不愿意”,對应各等级分别赋予5、4、3、2、1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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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 伟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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