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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三权分置”的最适农业组织形式

2018-06-08彭万勇

湖北农业科学 2018年8期
关键词:组织形式契合点家庭农场

彭万勇

摘要:在对新中国成立至今农业组织形式流变梳理的基础上,认为“三权分置”是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厘清并优化多种土地衍生权能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并基于家庭农场五大特征内涵要义的缕析,从家庭性、专业性、适度性、高效性、法人性5个方面讨论了家庭农场适配“三权分置”的契合点,认为家庭农场是“三权分置”的具体组织形式,而“三权分置”则是家庭农场的制度导引,二者是“形与神”的关系,统一于对土地要素科学合理的配置及其延伸权能的利用,进而得出家庭农场是“三权分置”制度设计背景下最适的农业组织形式,是支撑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微观组织,对农业产业内生动能的培育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关键词:家庭农场;“三权分置”;组织形式;契合点

中图分类号:F3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8)08-0136-03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8.08.033

Family Farm:the Best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al Form of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PENG Wan-yong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Chongqing Rural Problems Institute,Yongchuan 402160,Chongqing,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evolution of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al form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China,it was considered that the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was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to clarify and optimize various land relationships in the context of agricultural supply side structural reform. On basis of “five characteristics”,including “family”,“professional”,“moderate”,“high efficiency”,“legal personality” of family farm,the meeting point between family farm and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was discussed,it was considered that family farm was the specific organizational form of“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and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was the system guidance of family farm,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was that of “shape and god” and they were united in the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allocation of land elements and the use of extension power,and then it was concluded that the family farm was the best form of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 under the system design of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which was the important micro-organization supporting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odern agriculture management system,with important supporting role for the cultivation of interior kinetic energy of agricultural industry.

Key words: family farm;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organizational form; meeting point

1 中國农业组织变迁及启示

为了生存,人类从事农耕;为了克服人的自然能力的局限,人类寻求协作与分工;为了安全和改进生产效率,人类寄身于不同的组织载体[1]。从1950年开始的土地改革到1958年人民公社的建立,再到1983年家庭联产承包制出台,及至2016年“三权分置”制度设计的创新,在近70年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中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在不断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推陈出新,先后历经农业合作化阶段(1949—1958年)、人民公社阶段(1958—1985年)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1978年至今)。在三阶段农业组织变迁进程中,中国劳动人民不仅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千百年夙愿,而且每次组织形式的变迁均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及社会效益,但是不可否认,也存在诸如集体机会主义衍生的集体偷懒行为及土地高度细碎化所导致的劳动生产率低下等系列问题,暴露出这些农业组织形式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和消极效应。农业组织创新已迫在眉睫,家庭联产承包制内生效能渐次耗尽,所诱发的系列问题制约着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即农业组织形式改革与创新,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开辟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基于此,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家庭农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支持并鼓励土地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要扶持发展家庭农场。中国农业组织进入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阶段,而家庭农场在这一阶段所迸发出的强大生命力尤其引人注目。

2 家庭农场的概念及特征

家庭农场起源于欧美,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家庭农场历史悠久,中国的家庭农场类似于种养大户的升级版。十七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之一提出。此后一段时间对家庭农场的官方解读曾一度缺失,直到2013年,家庭农场的概念再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文件鼓励和支持农民承包的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以此扶持发展家庭农场。根据一号文件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学术界对家庭农场进行了更加丰富的解读:黄新建等[2]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适度规模经营为目标,以高效的劳动生产率从事农产品的商品化生产活动,获取与农户从事非农产业收入相当甚至略高的经济利润的经济单位;浙江省农业教育培训中心[3]进一步细化了其内涵,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基于上述概念界定,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经营主体的家庭性、农业生产的专业性、发展规模的适度性、经营绩效的高效性、经济地位的法人性等五大特征。这五大特征显著性地造就了家庭农场与农业生产的特征相适应、与当前的农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与血缘关系、历史关系相适应[4]的比较优势,伍开群[5]从所有权成本角度分析认为,家庭农场具有明显的比较制度优势及市场交易成本优势,是适应农业生产现代化和社会化阶段的农业生产模式。基于此,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家庭农场彻底摒弃了传统农业的保障性功能,实现了面向盈利功能的转变,进而有利于先进的农业科技、良种、良法、农机作业的示范推广,对增强农业发展的内生动能优势明显,特别是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对生态型现代化农业体系的构建及至对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均将产生积极影响。

3 家庭农场与“三权分置”的关系

2013年7月习近平在湖北考察时指出“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中央关于“三权分置”思想的萌芽;2013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置并行”首次提出;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就“三权分置”提出了修改法律法规的要求;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构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及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背景下的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客观规律的经营体制。在系列政策措施完备构建的基础上,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基于“三权分置”的深入实施,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施政意见。由此可见,“三权分置”是在一系列政策调整基础上实现对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格局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三权分置”不仅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而且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让土地作为市场要素流动起来,进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化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大发展。简言之,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有助于农业内生动能的培育。

追根溯源,“三权分置”本质上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既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又是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这一形式的延伸和发展,显示出家庭农场是“三权分置”背景下最适应的农业组织形式,二者具有内生的互联关系。①家庭农场与“三权分置”都着眼于土地细碎化问题的破除,致力于农业规模经济的培育。②家庭农场法人地位的确立赋予了其有别于自然人的法定权利,此与“三权分置”对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赋能的制度安排具有高度一致性,二者均强化对权能法律框架范圍内的赋予及保护。③家庭农场生产的专业性和经营的高效性造就了其针对市场需求变化组织生产的特点,而“三权分置”经营权的放活,除了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外,最重要的只有农产品适销对路,经营权才具持续性,否则再好的制度设计也于事无补,因此二者落脚于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及时调整,具有高度的契合性。④“三权分置”要土地作为要素流动起来、活起来,其“活”体现在经营权权属界定之上。这一特征与家庭农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生产方向、做出相应决策的灵活性不谋而合,此显示出二者具有内生的关联性。

4 家庭农场与“三权分置”的契合点

基于经营主体的家庭性、农业生产的专业性、发展规模的适度性、经营绩效的高效性、经济地位的法人性五大特征,家庭农场具备“三权分置”制度设计下替代家庭承包小农经营的绝对优势,有利于农业生产的集约化经营、专业化经营、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经营,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微观基础。以之为依托,中国农业产业将彻底改变传统家庭承包小农经营为基础的经营体系,改变小农经济对现代财税供给能力乏力所导致的基层组织对现代政治体系支持不力的景观[5]。更为重要的是,基于家庭农场的优越性,将构建起以家庭农场为微观基础,合作社为核心单元,农业企业为引领龙头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形成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健康发展,加快补齐农业现代化的短板,推动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同步发展。

1)“三权分置”与家庭农场家庭性的契合。“三权分置”目的之一是通过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进而增加农民的收入。当农业经营绩效与农民家庭生计密切相关,特别是“越是贫困地区的农户,越是依赖农业收入”的情况下,就形成了家庭农业经营的坚韧性、持久性,表征为农民愿意倾其所有的勤奋、细心和专注于农业生产而不断谋求农业绩效边际效益的最大化。不可否认,家庭承包小农经营农户同样具有对土地的热忱、对耕作的专注,但是小农经营分散、落后的生产作业方式有碍农业现代化建设。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及现代化,既弥补了小农经营土地的分散细碎化问题,而且其经营管理理念与技术现代化,推进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发展,同时,大量土地的有序流转实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离,土地经营权被极大地放活。综上,家庭农场经营主体的家庭性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有利于土地经营权的放活及做大做强,在实现农业增产的同时更实现了增收,农民致富增收效果明显。基于此,家庭农场之“家庭性”特质无疑契合了“三权分置”制度设计的初衷[6]。

2)“三权分置”与家庭农场生产专业性的契合。随着技术的发展、市场的竞争和社会的进步,农业领域的多元化和综合性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这种综合性、多元化是基于农业生产或经营管理技术的专业化而不断集成发展壮大的,而这种专业化则是基于新的知识更新、技术平台或者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而促发的,进而不断推动着现代农业由单一的初级农产品生产,向着以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农产品加工副产品循环利用的不断发展,知识更新及技术改造则是农业产业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的关键要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基于需求侧的偏好,家庭农场采取一业为主或一业为主种养结合的生产模式,以标准化的生产作业方式为准绳,以生产商品化农产品为手段,以获取农场不断递增的经济效益为目的,最大程度地实现农场经营绩效。为实现经营绩效边际效益的最大化,家庭农场主在充分吸收传统农耕精华的基础上必须主动地学习现代种养殖技术、经营管理技术,不断提高农场生产经营的能力,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程度将大大提升,进而明显有别于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小而全的传统家庭承包小农户“非专业化”的作业方式。从这个层面来讲,家庭农场农业生产方式是专业化的作业方式,否则将难以实现商品化生产以扩大经营绩效的目的。“三权分置”制度设计着眼于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引领作用的发挥,以推进农业“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深入发展,而家庭农场基于专业化经营模式的构建及发展,无疑契合了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建设的新需求,进而与“三权分置”的内涵要义实现匹配。

3)“三权分置”与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性的契合。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并支持鼓励发展以来,家庭农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重大意义不仅在于家庭农场有利于促进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实现方式,还在于其有利于推进土地的适度规模化经营,是破除土地细碎化的重要措施。一个时期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地块的越来越小且越来越分散态势的加剧,不仅农地耕作绩效边际效益持续递减趋势性变化明显,农民增产不增收,“三农”可持续发展动力机制缺失等问题日益突显,家庭农场应时应需而生。按照制度设计的安排,“三权分置”就是要让土地作为要素流动起来,将土地集中到家庭农场主手中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因此家庭农场是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最适农业组织形式。

4)“三权分置”与家庭农场经营绩效高效性的契合。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收入来源,农业收入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家庭收入水平的高低,因此谋求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行为利润的最大化则成为家庭农场存在的根本动因。为提升农场经营绩效,实现经营绩效的最大化,在土地适度规模化的基础上,家庭农场将以开放的姿态尽可能地采用现代方式经营农业,诸如注入资金改造传统农业,引入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导入现代管理方式管理农业,除此以外家庭农场还将进行会计核算,分析投入与产出的最佳要素适配比等显著性地提高了家庭农场的经营绩效。“三权分置”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拆分,其目的是让土地作为要素流动起来提高效率,实现土地要素价值利用的最大化。以此观之,家庭农场与“三权分置”落腳于对要素资源利用的高效性,统一于对绩效值提升的最大化。

5)“三权分置”与家庭农场经济法人性的契合。“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其核心要义就是要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只有在法律层面给经营权确权,建构在所有权、承包权基础上的经营权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切实的保护,制度设计的初衷才能落到实处。家庭农场是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在法律框架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合理合法的生产经营行为及其劳动成果受到法律保护,如家庭农场具备依法依规改善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的权利。因此,“三权分置”对经营权法律地位及权能的内涵、边界以及相互间关系的明确界定,是对家庭农场经济地位法人性的权威注解,二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综上,家庭农场是“三权分置”的具体组织形式,而“三权分置”则是家庭农场的制度导引,二者是“形与神”的关系,统一于对土地要素科学合理的配置及利用。换言之,家庭农场是“三权分置”制度设计的最佳适配农业组织形式,将作为中国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微观基础持续推动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开辟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石 磊.中国农业组织的结构性变迁[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9.

[2] 黄新建,姜睿清,付传明.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研究[J].求实,2013(6):94-96.

[3] 浙江省农业教育培训中心.家庭农场创建与发展[M].第一版.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

[4] 孔祥智,刘同山.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历史、挑战与选择[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10):78-133.

[5] 伍开群.家庭农场的理论分析[J].经济纵横,2013(6):65-69.

[6] 马 华,姬 超.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发展——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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