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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引入公证调解的思考

2018-06-07左志林

活力 2018年8期
关键词:问题与对策

左志林

[关键词]公证调解;多元化纠纷;问题与对策

2016年,随着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实施长达25年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正式被废止,在中国绝大多数以继承为核心证源的公证处正面临新一轮证源危机,公证业务拓展、开辟证源迫在眉睫。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为公证行业非讼功能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持,特别是一直被公证行业所忽视的公证调解业务开展打开了大门,笔者仅以个人视角和认知对新形态下公证行业开展公证调解业务进行探讨。

一、公证调解的定义

公证调解,是指在公证员的主持下,以不偏不倚的立场,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公平、公正地引导当事人平等地设置权利义务,消除误解和分歧,最终使公证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

二、开展公证调解业务的意义

一是公证调解是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公证行业参与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出政策方向,也为公证调解的职能发挥提供了有力支撑。加强公证调解是顺应国家开展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时代要求,也是公证行业融入社会管理创新体系的突破口,对提升我国社会依法治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公证调解是实现公证社会价值的重要举措。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部分公证处负面报道层出不穷,引发全社会对公证社会价值的质疑。公证调解介入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公证行业社会价值作用凸显,不仅可提升公证行业系统在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更可让社会重新认识公证的本质属性、认可公证的社会价值。

三是公证调解是推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法定公证事项较少,且一些曾被列入法定公证的事项正被取消,公证职能逐步被弱化,公证事业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调解服务,不仅有助于公证行业走出证源减少的困境,且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三、公证调解的特点、优点

一是公证调解简便灵活、成本低。公证机构作为窗口单位,与群众面对面打交道多,深入基层一线较多,公证调解更贴近基层,适用性更广,调解也更灵活,成本也较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低很多。特别是公证调解大量开展可大幅减轻社会诉累,节约司法成本,也可降低整个社会成本。

二是公证调解规范专业、效果好。公证调解人员通常为公证员,任职条件严格,法律专业知识较强,业务经验足,公证员的中间立场亦广为群众认可,公信力强,且调解程序相当规范严格,避免了调解“和稀泥”、随意性、不规范,效果相对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也往往较好。

三是公证调解手段多样,效力高。公证调解手段多,可运用合同、提存、保全证据、强制执行等方式将阶段性的调解成果固定下来,使得当事人更慎重行为,理性做出选择。相对于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容易被提起诉讼,公证调解形成的公证文书法律效力高,甚至可直接赋予执行。

四、存在问题

一是对公证调解重视不够。我国现行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明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地位,却忽略了公证调解的地位与作用,公证调解通常不被其他部门认同和重视,多调联动机制中公证调解缺席较为普遍。公证行业自身对公证调解认知不够,仍错误认为“无争议才受理、有争议找法院”,对咨询或办证过程中发现涉及纠纷的通常将其拒之门外。

二是公证调解立法上的欠缺。相对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均有法律法规规定及司法解释,我国涉及公证调解的法律规定少,仅见于司法部2006年颁布《公证程序规则》第56条规定,法律效力偏低,且调解范围偏窄。

三是参与公证调解的积极性不高。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均未对证前调解、证中调解做任何规定,加上公证调解通常耗时耗力,导致很多公证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态,不愿参与,直接影响到公证调解业务的开展。

五、对策与建议

2013年,宁夏石嘴山市成立该市首家公证调解委员会,公证调解业务已日益发展。我省已有开展但还未形成规模和机制。对于我省如何开展公证调解业务提出以下五点想法:

一是加大公证调解宣传力度。调解领域对公证行业而言是一个潜在的巨大证源蛋糕,我省公證行业要加大公证调解宣传力度,加强公证员调解知识培训。从地市选树公证调解开展较好的公证处作为典型推广,带动全省公证机构组织开展公证调解业务,确保在多元非讼化解纠纷矛盾中不被边缘化,也有利于龙江公证行业树立正面形象。

二是建立公证调解机构。各公证处可根据具体实际,建立公证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室。公证机构人员在平日接待过程中发现有纠纷矛盾或苗头的,特别是对涉及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的,可以公证员出马或转交调解室进行解答,通过发挥公证专业优势,从法律法理、实务操作、办证经验等方面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进行证前调解。对于证中、证后需要公证调解的可集中交由公证调解委员会处理。

三是公证调解与人民调解加强对接。人民调解是我国第一大调解。我省公证机构可加强与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衔接,公证人员较少的小型公证处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联络,需公证人员适时参与的人民调解,由公证处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把关,引导当事人办理相关公证;对于具备条件的大中型公证处可建立公证调解室或派人入驻人民调解中心,指导受理公证调解业务的开展。

四是公证调解与司法调解加强协作。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肯定了公证调解的法律效果。我省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可在人民法院设置公证调解室,或与法院合作建立诉调法律服务工作室,由公证人员负责当事人咨询解答,接收法院立案登记前移交分流的继承、抚养、财产分割、普通商事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并进行公证调解。也可接受法院的委托对普通的民商事纠纷进行调解,并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办理公证。

五是加强公证调解法律事务性服务。我省公证机构业务开展多倾向性于“公证事项”的办理,主要集中于“单一证明”工作方式,办证过程中多“以证换证”。公证调解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公证人员改变的工作方式,除对引导当事人依法办理公证事项外,可结合实际案情,加强法律事务性服务,向当事人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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