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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体系

2018-05-29周露敏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体系评价

周露敏

【摘 要】目前我国的法律将不发生完全效力分为三种情况,无效、可撤销以及效力未定。这种先行法存在的问题书要是三分法的划分并不全面规范,针对内部存在不一致的区分标准,在实践中很多时候无法完全区分无效和可撤销之间的界限,两者模糊的划分最终会导致出现不确定的后果。我国目前的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并非一朝一夕,而是三分法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自然也有一个逐渐显露弊端的历史过程。因此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研究历史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利用区别法律行为的利益设立和利益现实两个阶段的法律评价进行解决。利益设立的法律评价能够判断该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效力,利益实现判定该法律行为是否能够生效。

【关键词】法律行为;无效力;评价;体系

法律本身能够实现意志的自治,同时也是一种重要载体,因此在司法中,法律行为极其重要。当然并不是全部法律行为都可以评价其效力,也不实所有法律行为都能被承认,法律并不会保护或者监督执行所有的法律行为。因此要想正确的识别哪些法律行为是值得保护的,法律体系必须针对法律行为评价其具体效力,根据已经成立的标准判定选择值得保护的法律行为,通过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或平衡,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来确保一项法律行为能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一、当下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体系弊端

目前使用的三分体系虽然已经执行多年,但是在实践中常常导致一些矛盾发生,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还有许多弊端,仍需要進一步完善提高,具体来说在三种法律行为的概括存在太多争议。三分法中的很多术语并不存在于司法解释中,例如未生效这个词汇,因此,这种术语不明确的现象会导致更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如若不能加以完善,则这些瑕疵会进一步影响司法的准确性。目前我国的法律效率,针对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成立后是否能够发生完全效力区分为三种,也就是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不同的情况都有其相对的存在原因,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三种对于效力的判定十分明确。这种观点提出,无效有效以及可撤销分属于不同语境,而效力评价的范围不包含批准和登记等词汇,因此,将效力待定,解释为批准之前的未生效阶段,这个阶段需要第三方的同意,才能导致生效行为的出现。当法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或者被被撤销行为后,那就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或实质上的约束力,当事人事先预期的权利或义务在被撤销。尽管当事人预期的权利或义务不会出现,但并不代表当事人不在形式约束力的约束范围之内,合同效力并未完全明确之前,当事人无权改变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内容。

二、三分法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

纵观世界各个国家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的演变,我们可以发现,很多西方学者在促进效力体系的完成过程中贡献颇多对于区别无效法律行为,以及可撤销法律行为上提出明确概念。这也帮助我们寻找三分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导致问题的原因。研究我国的历史后会发现,我国的法律之所以会出现全面性问题,主要是在理论上,我国将效力未定这种情况的限制过于狭窄,是在两种情况下解决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我多三分法与自治性方面的联系与问题是有历史依据可寻的,词汇上理解可撤销与无效之间存在意思上的相近,如果不能加以严格区分,则在实践中,差别的模糊会导致不发生效力判定的存在。而不生效力这种情况与无效和可撤销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不生效,主要是针对无效进行概念的区分,从微观上来说,无效和不生效产生的法律效果略为相似,也就是法律行为不能产生当事人预判,希望出现的效力。从狭义的角度区分无效和不生效力,首先要区分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无权代理等行为都会导致不生效的法律行为出现。

三、解决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完善的思路

明确区分有效和生效两种角度是完善三分法目前在使用上存在问题的只管方式之一,由于我国三分法存在全面性的弊端,尤其是在区分无效和未生效的范围时存在狭窄界定的问题,另外还有无效和可撤销之间构成的弊端,已经在使用中伤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加以完善,强调法律在使用中的存在价值。针对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说,当法律行为效力出现不常见的异常状况时,三分法就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比如部分研究者认为法律行为成立但未生效也属于相对对立的法律效力情况。未生效可撤销以及效力未定,在不同情况下,界定方法均不同,未生效合同中,有一部分属于已经生效,而另一部分属于未完全生效。此时合同并非属于完全无效合同,但是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明确的给予批准,鉴于其未生效部分,给予不批准状态。但这种不完全生效与未生效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三分法的复杂主要体现在无效具体后果的复杂性,仍然需要进一步确定无效的具体效果。关于无效的研究应该注重无效具体效果的研究。目前我国很多研究者已经针对词汇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修正,但收效甚微,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弊端,因此笔者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体系出发,通过研究其演化过程发现问题并制定解决对策,希望为明确我国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作出贡献。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体系能够体现比较思维的重要性,对于明确三分法中无效、可撤销以及不生效力的区别还需进一步明确,因此我们要不断学习对比世界各国之间法系的区别和联系,借鉴其他国家对于法律效力评价以及判定的方式,完善我国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只要我过坚持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理念,一定会加快完善我国法律效力评价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王秋隆.浅谈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D].华中师范大学,2016.

[2]梁玉霞,薛克鹏,潘金贵,邓宇,董兆玲.司法改革[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8(04):103-121.

[3]赵军平.司法改革中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探析[D].西北大学,2015.

[4]程序.人民法院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海南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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