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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思维在综合训练体系的应用价值研究

2018-04-14韩宝庆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警务公安

韩宝庆,黄 园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大数据的迅速发展催发了人们的工作、生活及思维的变革,同时在大数据时代,犯罪活动及其犯罪行为也呈现出全新特征,给公安工作带来了时代的冲击和全新的挑战。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治安良性发展,公安工作必须改变传统思维观念及工作方式的滞后性,进行警务革命。大数据的开发与合理利用,有助于完善情报主导警务的实施,因此,公安部门必须顺应大数据发展潮流,构建大数据理念,树立大数据思维,充分利用、挖掘大数据的潜在价值,推进大数据的合理、深度应用。

特别是在综合训练教学体系中,公安类院校及一线教师,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大数据思维,充分利用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预测分析在服务决策中的应用价值。实现以大数据辅助案件侦查,用大数据指导动机推断,立大数据于措施管理,置大数据于现场勘查,组大数据于情报分析,全方位、多体系挖掘大数据思维在综合训练中的价值。

一、大数据思维下综合训练体系的新发展

大数据(big data)指数据规模巨大,在不利用技术处理的前提下,无法在特定时间内有效实现获取、存储、管理及分析的数据集合。现阶段,我国的公安工作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在公安日常工作中各类数据,如公安视频、图像信息、指纹、DNA、GPS、个人基本信息等,在指导日常工作、辅助现代化侦查、推动“情报主导警务”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情报价值,特别是通过数据重组、数据再利用等方式,激活了现有情报资源利用,实现了公安情报的价值增值。

大数据思维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主要指为适应大数据发展,公安工作中必须突破传统侦查思维的局限,将数据思维引入侦查思维体系之内,实现从“物质思维”向“信息思维”的转变,以提高侦查效率。而将大数据思维引入综合训练体系,特别是将数据的无限性、传递性、可扩充性、共享性、开放性、互动性、创新性引入综合实训,必将为综合训练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

(一)犯罪现场勘查的数据化发展

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涉嫌犯罪的场所进行的勘验、检查和对有关人员的调查访问活动。犯罪现场勘查是大多数刑事案件侦查所必须经历的重要阶段和关键步骤,犯罪现场勘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现场情况、发现和收集有价值的物证和人证,辅助案情研判,判断案件性质,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犯罪现场勘查是综合训练体系内的核心内容,是提升学生综合能力的关键路径。以犯罪现场勘查为主题的综合训练内容涵盖了犯罪现场保护、现场访问、实地勘验、现场痕迹物证发现与固定提取、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分析以及现场勘查卷宗制作等各个领域及不同层次。

大数据推动了犯罪现场勘查的数据化发展。随着大数据的常态化发展,犯罪现场勘查的内容本身也在随之发展、变化。在综合训练体系内,传统训练核心侧重于对证据收集及现场访问的方法和策略的能力,特别是对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固定及提取实训中,特别强调学生熟练掌握手印、足迹、工具、枪弹痕迹物证的寻找、发现、显现、固定、提取、记录技能的重要性。但随着犯罪趋势的智能化、巧妙化发展,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物证越来越少。有些犯罪现场,刑事技术人员甚至无法提取或仅能提取到少量指向性、针对性弱的微量物证,现场勘查结果根本无法明确侦查方向、确定侦查范围。甚至在某些街面犯罪中,根本不存在进行现场勘查的条件,属于“无现场”案件。因此,单纯通过犯罪现场勘查,发现、提取现场遗留痕迹物证,并以此为基础试图发现、还原犯罪过程,显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犯罪活动所呈现的新趋势。将大数据思维引入犯罪现场勘查训练之内,推进了犯罪现场勘查的数据化发展,提高了勘查效率,有助于更好地案件进行“倒查”、“溯源”。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无处不在,信息网络中的大数据环境已经呈现常态化发展,除传统的结构化信息,大量的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信息大量存在并迅速发展,已经占据数据总量的80%-90%,其客观、真实地记录着犯罪嫌疑人、犯罪活动和犯罪行为的信息片段。因此,在大数据思维指导下的综合训练活动,应在关注传统结构化信息收集、提取的同时,重视对非结构化、特别是半结构化数据,如位置标记、传感器数据、语音数据等新型数据的收集、提取。此外,在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不仅要关注犯罪时数据的收集和提取工作,还应注重犯罪前和犯罪后相关数据的采集,特别是案发现场中心地及周围视频监控、手机基站信息等设备,旅店、宾馆、网吧、KTV、商场等重点行业的数据采集,充分挖掘价值性大、关联性强的潜在数据价值。

(二)侦查措施的数据化发展

侦查措施指在侦查过程中,为了获取犯罪线索和证据,查明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缉捕犯罪嫌疑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而采纳的侦查手段。侦查措施是一种理性选择行为,为促进案件的快速、成功侦破,侦查员往往会选择最有利于获取侦查线索、查明案件真相、查获涉案赃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最优措施。

大数据推动了侦查措施的合理化、最优化选择。侦查措施的选择影响并决定了侦查效果,在以事实规范为主导的公安情报主导警务时期,综合训练体系中的侦查措施的选择多数是针对某一案件、某一嫌疑人、某一事件的单项线索、情况和事实为基本研究对象而展开的。主要的训练项目包括调查询问、摸底排队、公开搜查与扣押、侦查辨认、侦查实验、侦查通报、侦查讯问、并案侦查、跟踪监视等。在传统侦查中,措施的选择及认定主要由“案情主导”,往往围绕侦查过程中案情的发展及现实需要,选择最有效的侦查措施。这种侦查措施选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助于辅助案件侦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时、因事制宜,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是一种被动选择,容易错失战机,且需求投入大量成本,“劳警伤财”,将侦查推向劳动密集型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无力支持,而且在预防犯罪层面上,功效较低。

实现被动侦查向主动侦查的转变即在于转变侦查思维,适应信息化时代发展,以大数据为支持,推进侦查模式由“业务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变,发挥大数据在指导侦查措施选择、运用层面的引导作用。在完善综合训练体系时,以传统侦查措施为基础,注重信息化侦查和数据侦查方法的引入,通过灌输大数据思维,推进“信息化合成作战”模式的应用和完善。在侦查措施的选择上,注重全源数据的引导性作用,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潜逃、隐匿的地域、时间、交通方式、交通工具、主要社会关系以及金融状况等方面数据的异动分析,追查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发挥数据追踪优势。此外,在大数据环境下,通过深挖相关相连、不同数据间的隐含关系,挖掘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生活行为间的相关性,通过分析其彼此间的相关关系及印证关系,揭示犯罪嫌疑人犯罪及潜逃规律,改变传统侦查中长期存在的摸底排查、调查访问中存在的耗时耗力、兴师动众等问题,实现对犯罪活动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确打击。

(三)情报信息分析与研判的数据化发展

公安情报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公安警务活动及决策指定的基础,其发展和自身价值的挖掘并利用经历了秘密情报、情报资料、资源开发、情报主导警务四个主要发展范式。进入21世纪,情报主要警务模式开始在全球警务活动中迅速推广,信息化警务模式的体系、领域、纬度开始得到警务工作人员,特别是警务决策人员的关注,公安情报分析与研判的分析与预测价值开始被广泛推广并应用。

随着公安情报工作研究内容、工作方式和思维机制的不断变化,公安情报分析与研判亦经历了由事实范式、分析范式向大数据范式的转变。现阶段在综合训练体系内所采用的公安情报分析与研判模式,还停留在进入21世纪以来重分析研判为主要特征的情报分析阶段。虽然,随着情报主导警务理念的推广并广泛应用,传统公安情报分析中以人力搜集为主导的,某一具体案件、嫌疑人、事件等单项线索、情报和事实为对象的事实分析研判范式已经被以分析研判为主要手段,以高效警务管理为核心内容,以精确打击、预先防范为最终目的的分析范式所取代。但在有针对性的综合能力训练中,仍仅重视警综平台应用、情报信息的搜集与评估、管理与存储、研判、应用等阶段,而忽视了大数据在公安情报分析研判领域内的潜在价值。

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高价值的情报信息隐藏与海量情报资源数据库之内,需要我们有效地分析、挖掘。对公安工作来说,有针对性地从海量数据资源内,挖掘和案件侦破、抓捕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分析、群体性事件预防等相关内容有联系的数据资源,有助于起到借鉴、参考和辅助决策等作用,更好地为当前公安工作服务。由此,在情报分析、研判训练中,应建立大数据思维,促进公安情报分析、研判的数据化发展,有意识地从大数据中提取有效数据,并结合案发前后的时间、空间、手段、特点等进行细致的分析加工,深挖信息数据间的隐含关系。此外,特别要关注犯罪嫌疑人主要社会关系人的,邮政信息、物流信息、住宿信息、网吧信息、移动通信信息、金融信息等表面看似和案件无关的相关数据信息的分析研判,深挖数据间潜在的关联价值。同时,要善于在训练中总结各类典型犯罪的发生要件,建立案件、事件数据模型,总结当前社会治安、主要舆论等发展形势,提升自身构建预警防范模式的能力。

二、大数据思维在综合训练体系内应用的困境

大数据思维应用于综合训练体系,有助于提升精确打击效能,提高公安专业学生的现代侦查实战能力,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但在实践教学中,大数据思维在综合训练体系内的应用仍存在一些掣肘的、难以规避的现实困境,如在综合训练体系内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课程模式优化、专业数据采集及应用等,使现代侦查人才的培养,陷入了制度、环境的瓶颈之内。

(一)现代数据侦查培养的人才困境

培养适应数据时代的优质复合型人才是提高公安服务质量,是大数据思维下的公安工作新模式的人才保障和根本途径。大数据虽然在服务公安工作层面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但大数据自身存在的数据量大、数据类型多样、数据价值密度低、数据更新流转速度快等特征,对其合理、有序利用,提出了严峻挑战。在大数据时代,对于有价值数据的提取有如“沙里淘金”,因此,对大数据的加工处理,不仅需要借助于熟练的分析技术、专业的分析工具、统计软件和数据识别系统,而且在实践操作中,必须依赖专业化、复合型人才。特别是由于大数据本身极快的更新流转速度,稍有延迟,便可能造成有价值、关键性、线索型情报的遗失,因而必须重视人才在保证数据挖掘时效性层面的决定性作用。

但我国公安类院校的现实状况却和理想相距甚远。首先,从课程设置来看,以公安专业课为主干类型的专业课仍占据主导地位,无论从课时分配还是在考查、考核方面,其地位“无法撼动”,一直是公安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方向。其次,从专业教学看,学校在教学安排及教学设计上,仍存在部门壁垒,侦查、治安、刑技、警体等专业独立存在,以培养专业化人才为主要目标,忽视了复合型人才培养。最后,在综合训练教师配备中,虽然有些公安类院校已经意识到外聘公安实战部门相关专家的重要性,并已经有意识地执行“一线专家进课堂”计划,但该项教学计划仍停留于设想及初步实施阶段,外聘专家仅局限于长期工作在一线、实战经验丰富的“体制内”公安人员,忽视了“体制外”人员及商业领域相关专家,在学术研究及实战中的理论及先进经验,特别是公安专业研究所教研人员的引入。

(二)优化课程模式的教学困境

优化课堂教学模式是高质量公安人才培养的关键,是大数据思维应用于公安工作并发挥作用的先导。大数据作为新生事物,其产生发展是以因特网诞生为标志,特别是进入Web2.0时代后,随着微博、博客、微信、QQ为代表的新型社会网络出现,和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新型移动设备终端的出现、普及和快速发展,大数据的作用才开始逐渐被人们所关注。而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信息主导侦查”的警务工作新模式,更是近年来才被公安机关关注并应用于刑事案件侦破领域的。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和全新的教学方法,各省公安类院校在课程模式设置中仍存在大量问题及发展困境。例如,大数据思维主导下的综合训练需要“大综合”课程教学模式作为有效支撑,而现阶段我国各省公安类院校在课程设置中即使打破常规,建立了课程综合训练模式,但仍停留在“小综合”,即课程综合、项目综合、部门综合阶段,距离大数据思维对课程设置的“大综合”相距甚远。实现大综合课程教学,既是未来努力的方向,也是现阶段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之一。

(三)专业数据采集应用的实践困境

加强专业数据采集及应用在综合训练中的实践应用,是培养公安学生大数据思维,推进“信息化侦查”的重要路径。在“信息化侦查”中,数据的采集及应用为制定侦查措施、确定侦查方向、锁定犯罪嫌疑人、指定追逃路线等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数据支持。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各省公安院校综合训练教学及实践中,对专业数据采集及应用缺乏物质及技术支持,学校对应用于数据采集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如:随着刑事技术在案件侦破领域的广泛应用,各省公安院校相继投入重资,组建DNA、指纹检验、足迹检验等专业实验室,大量购买实验设备和相关器材,但针对大数据采集、整理、评估、分析的现代数字化实验室,却寥寥无几。此外,在实践中,即使有些院校在综合训练中运用到大数据,也仅停留在话单调取、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查询等初级阶段,而对于数据关联、数据深挖、数据重组、数据再利用等,则较少或基本不涉猎,使专业数据采集及具体应用陷入困境。

三、结语

云计算、物联网的兴起并发展,使数据呈现出爆炸式增长,并将我们引入了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渗入现代社会的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影响并改变着现代人的生活。随着大数据思维在刑事案件中的广泛应用,极大提高了案件侦破效率,实现了数据支持下的精确打击。此外,大数据所具有的计算及预测功能,客观上实现了有效预防、控制犯罪,使公安工作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维护了社会治安,提升了居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提高警务工作人员,特别是警校学生的数据意识和数据思维,有助于推进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信息化侦查”在警务工作中的推广、应用。通过综合训练教学,培育警校学生的大数据思维,完善大数据思维在犯罪现场勘查、侦查措施选定以及公安情报分析等体系内的综合应用,以全源数据取代个案样本,引导学生树立一切皆情报的现代信息化理念,通过指导学生深挖相关相连、不同数据之间的隐含关系,实现揭示犯罪规律,精确打击的终极目的。此外,各省公安院校应适应时代发展,正视社会发展已经步入数据化时代的客观现实,修正教学及课程设置体系内的滞后因素,打破专业壁垒,优化教学模式,探索大数据思维下的“大综合”模式,推动课程综合、项目综合以及部门综合间的课程大综合,完善侦查、治安、刑技、法律等相关专业的学生大综合,从根本上发挥“大数据”思维在综合训练体系内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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