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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法治启蒙再思考
——基于方法反思进入启蒙研究的多重视界

2018-03-31吴月秋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普法理性法治

吴月秋,杨 申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有如二十世纪的两次中国社会启蒙,中国社会法治启蒙一直粗疏地处于形式层面。追根求源,它们同样秉承西方“启蒙运动”,执拗于西方启蒙观念的简单输送。这种以观念灌输为核心的启蒙无法解决中国社会法治心理阙如的问题。在西方及其启蒙运动的大背景下审视中国社会法治启蒙,比较中西方传统思维方式上的差异,得以窥见其因思想方法问题带来的命题曲解及其后果。因此,本文对中国社会法治启蒙的再思考经由研究现状、方法问题、命题反思进入法治启蒙研究的多重视界。

一、中国社会法治启蒙研究现状

中国法治启蒙的重要性在上世纪80年代被提起。1989年,张文显教授在《法学》的法治专题研究中提出“厉行法治要以法治启蒙为先导”[1],迄今无有相左。据中国知网学术趋势调研数据,学术界明显关注法治启蒙始自1997年,2004年关注度最高,此后降温,2005-2011年在较低区间高低交替徘徊,13年有相对较大幅度提升。2013年的关注度提升突出体现于同年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召开的“启蒙与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进程”学术研讨会。2014-2018年少有研究①。

以上各阶段法治启蒙的研究状况总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第一,对法治启蒙研究的关注度总体而言较低。“中国法学者和法律人对法治的思考主要集中在如何实行法治上,即法治的践行乃其关注的焦点和注意的核心。因此,他们的探讨多集中在法的规范与制度建设及其运作方面,而很少提及法治的启蒙。[2]”2013年“启蒙与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进程”学术研讨会以启蒙为主题,但法治启蒙只是其中一笔带过的浅草地②。

第二,少有关于法治启蒙的独立研究,一般是以法治整体为视角,在谈及法治社会基本条件时指出社会法治意识作为法治基础的重要性、不可或缺性或先导性。专著如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许娟《转型中国法治论衡》,论文如姚建宗“法治的多重视界”。就开拓视野、观念更新、思虑精深而言,姚建宗发表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的“法治的多重视界”应该算是迄今为止法治多重视界开创的制高点(被引频次56次)。该文提出了法治的17个视界,启蒙与践行是其中一个视界,法治启蒙在此只是作为一个研究视角出场。

第三,偶有以法治启蒙为主题的研究,其研究趋向浮泛。突出表现为:①研究方法简单。多以固有结论圈点当前现象,三言两语讲出一个逻辑推演的简单道理,不能引发渗透至灵魂的心灵触动。②研究内容宽泛。有概括启蒙要素的,如刘立明《论后乡土中国的法治启蒙》探讨法治启蒙的现实基点、制度路径、精神追求;也有谈启蒙障碍的,其探讨全面却不深透。③研究视角以中国社会实践与思想发展为主,缺乏中西文化比较下中国法治启蒙的精微研究。

二、思想方法反思

启蒙至今,倏忽30多年。法治启蒙结果如何?问题的精确解答似乎只能求助于数据。由数据溯源而上,依次显现的问题,首先是数据对应所指——启蒙者(主体)、被启蒙者(客体)、启蒙对象(内容)、启蒙行为及其方法、客体的启蒙接受度等,相关数据将涉及他们(它们)是谁(怎样的)和他们(它们)的量;其次是数据所指物的运行或相互关系,如各种启蒙方法的使用频度和强度,何种方法由何种主体针对何种客体涉及哪些对象实施导致何种结果,启蒙行为与法治心理成长的相关程度等。如果能够采集以上种种现象在不同时空下的变量,或许可以借用计算机描述和表示数字图像的方法,将数字转换为图像;这样,我们就能获得数据采集相应时期的法治启蒙图谱。[3]

然而以上数据并不存在。问题归结到思想方法上,无视西方社会法治心理形成过程诸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不假思索的认为启蒙就是输入观念,掐头去尾将问题简单化,正是中国传统思想方法使然。钱穆先生总结中国人与西方人思想方法的不同,一言以蔽之:“西方思想是偏的,印度与中国思想是圆的。”③“偏”只是相对于“圆”而言,说西方人用演绎法、归纳法分析事物,从一处出发一直往前走,走到极端尽头处,再由别人向别方面走;出发是一个观点,尽头还是一个观点;在不同的人,有无数的出发与终点;由他人的终点出发,如此穷追,不断地推陈出新,无论一路有多少曲折,总之是一条线。中国与印度的“圆”是说,对每一观点、每一思想,中国与印度常爱从对面讲,结果是两对面聚拢、合围成一个圆。印度的讲法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我互相冲抵。如《金刚金》讲“世界”,必离不开讲“微尘”,因为世界是微尘的共相,微尘是世界的材料,也是别相。中国的讲法是你我对称,互相补充。孔子讲“仁”是其典型,钱穆先生称之为“中国思想的定型化”。孔子从未给“仁”下定义,只说“仁”有内外两面,在内是“仁”,在外是“礼”。心中存“仁”,行事有“礼”。[3]孔子理想中的人是忠厚但不迂阔,讲规矩,却也快乐;是故,心中的“仁”与外在的“礼”也是各要从两方面对着讲。于是,我们看见孔子的“仁”是三个相对面的合成:仁——内仁外礼;内仁——仁与智;外礼——矩与乐。印度与中国,都是一个观点在内部寻找相对面,两面对说,合二为一;形成观点内在的自在圆满,无懈可击。圆是闭合,线是开放。自在圆满的思想方法势必导致自在圆满的思想观念,进而陷入(智识的)个体彰显致集体遗忘的止步不前——知识阶层因为求各自的自在圆满并相信他人的自在圆满而自成藩篱;与此不同,一往如前的线型方法则是面向智识的集体的念念不灭,有如一场永无终止的思想接力。由亚里士多德集人文和自然的贯通研究与后世承袭,到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对AI研究的启迪,可见西方文明的进步是一个整体性、系统化思维下集体参与的过程,是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交融的结果;与此相对应的是其概念确定性、概念使用统一性、科学求真性……圆型思想方法之下的中国方式则与此大不相同。老子教人要知止,“知止不殆”。《吕氏春秋》着力论证道理的获得靠的是实际的经验而非推论。庄子则以一则《混沌之死》寓意“混沌状态未必不好”。中国人的讲道理按钱穆通俗的说法是“平铺着的,爱列举,爱广罗,爱平看,爱各止其便。”“而不由一个道理向远推,没有长篇演绎的思想。”[3]因袭传统思想方法,中国的法治启蒙正是一个混沌。在就中国法治化的民众基础缺乏精细化研究的前提下,并无关于启蒙主体(启蒙者)、客体(被启蒙者)、内容(启蒙对象)关系的清晰认识;也未进入启蒙行为及其方法的深入反思;定位清晰、目标明确、整体互补的启蒙态势从未显现。我们因此从未展开真正意义上的启蒙。由果及因,导向对于中国社会法治启蒙多重视界的分析势所必然。法治启蒙多重视界的考察可以构筑启蒙的外在框架与内在层次;并以此作为启蒙的研究进路、行动指南和判断标准,进而以系统化思维引导启蒙趋于有序、有效、自觉的集体参与。

三、以思想方法反思为起点进入启蒙研究的多重视界

(一)主体与客体

启蒙的主体与客体问题从未进入启蒙研究视野,问题的由来在于缺乏对“中国社会法治启蒙”的命题分析。传统思想方法下对法治启蒙的理解与其说是曲解,毋宁说是“爱各止其便”;关于“启蒙”与“法治”的诠释,在默认其西方源头的同时一直未能真正抵达其来处。与二十世纪的两次中国社会启蒙将汉语“启蒙”一词嫁接到西方启蒙运动头上一样,关于中国社会法治启蒙命题的核心含义也难免对西方启蒙断章取义的附会。将法治启蒙中的“启蒙”简单理解为革除蒙昧便是其一。在错误的将西方法治简单对应为观念作断崖式截取之后,以为西方启蒙便是精英对大众的启蒙,因而想当然的认定了中国启蒙中精英与大众的主、客体角色关系。然而事非必然。将法治启蒙中的“启蒙”简单理解为革除蒙昧肇始于“五四”运动。对于二十世纪的中国启蒙思想家来说,将西方“启蒙运动”对应于汉语“启蒙”一词,应该只是曲折吻合了他们撷他山之石的本意。西语“启蒙运动”并不完全对应于汉语“启蒙”③[4]。

“启蒙运动”的西语原意是“光明的时代”“光明的世纪”,仅从字面来看,汉译“启蒙”一词确乎很难达意。“启蒙”在汉语中若要表达“光明的时代”“光明的世纪”,唯一可解的途径是《易经》语源,从《易经》第四卦“蒙卦”:“山下出泉,蒙”即泉水从黑暗的大山府内奔涌而出,终见光明;这个过程正是一个蒙童经由启发、教育,心智遮蔽得以解除而达致光明了然的境地。一个年幼民族正如一个蒙童;对于蒙昧无知的人民启发、教育,从而可以迎来“光明的时代”。反过来说,想要迎来“光明的时代”就必须对人民启发、教育;并且,汉语“启蒙”一词强调的正是对人民的启发、教育。以上解释表明汉语“启蒙”的意义包含了开启心智的过程及其结果(“光明的时代”),并重在开启心智。将汉语“启蒙”一词对应于西方“启蒙运动”,明显多出“开启心智”之语义。这种“多出”为何可以来得如此气壮?唯一可能的解释就是中国启蒙思想家根本上将西方“启蒙运动”视作一场知识精英向民众的思想教育。然而这种理解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法语Siècle des Lumières、英语Age of Enlight⁃enment究竟对应着怎样的社会现象,词义本身并不能全面的具象表达;第二,这是一种缺乏历史过程深层分析的“拿来”,这种“拿来”可能走向歧路而不达目的。西方启蒙运动能够提供给我们的最深刻经验究竟是什么?这是我们法治启蒙再思考的首要问题。Siècle des Lumières和Age ofEn⁃lightenment作为对西方启蒙时代盛景的全面扫描,告知世人一个新语言、新思想多元纷呈的新时代的到来。然而仅仅是一个新语言、新思想生产的过程。“这个过程并不是人们有成熟的思想或体系,并按一定的步骤进行的教育活动。其实并没有所谓成熟的思想存在在那里。[4]”“有些思想最终获得了主导的地位,并在历史的发展中被认为是启蒙思想。[4]”这些思想是人人参与思考和选择的结果。主体意义上的教育者并不存在[4]。西方启蒙的成功经验从来就不在于昭示启蒙教育的成功。法治观念不是藉由灌输抵达人心,而是人们在科学认知背后的必然选择。对于这一历史过程的误解是中国社会法治启蒙永远的迷途。以主体对客体告知的方式来革除蒙昧,不问主体是谁,以为有一个理所当然的主体;忽视社会生活参与者的主体身份及其相应的内在需求,以民众为当然的启蒙客体,这也是中国式思维的结果。“平看、广罗、止于其便”,拿来民主、自由、平等的概念,未必懂得西方法治的真谛。未能进入西方启蒙内核得其真谛,如何探知蒙昧所在?即便懂得,以无视人的主体性为前提,不在于激发个人从本我到自我转换内在需要的启蒙也难于唤起理性的觉醒。“理性的觉醒”作为西方启蒙的主题词,正是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的最大成就;也是我们最应该从西方启蒙中参悟的道理。法治启蒙的主体就是理性本身。人们拥有理性才能开启内心的法治之门。在理性面前,所有国人都是启蒙的客体。我们将法治启蒙中的“启蒙”简单理解为革除蒙昧正是理性蒙昧的表现;而将西方法治简单对应为观念作断崖式截取则是启蒙误入迷途的原因。

(二)历史与现实

西方法治的历史与现实是参透中国社会法治启蒙的前置视域。将西方法治简单对应为观念作断崖式截取,不问其来路与去向,其后果是忽略西方法治形成过程的重要参与因素,进而将法治本身圈定为中国法治启蒙的唯一内容。作家余华在《活着》的中文版和日文版自序中谈文学创作的写实,说好作家写现实,是把现实放到了历史和人文精神之中,是连接了过去和未来的真正的现实。不成功的作家写固定的、死去的现实,实际上只是写一个环境、一个实在,而非现实[4]。这是与上述问题同等的关于中国传统思想方法的批判。《活着》的主人公福贵经历了一夜之间的千金散尽和一生之中接连不断的生离死别。每一次变故都是给福贵致命一击,甚至使看客有了身临其境的痛不欲生[5]。然而福贵的讲述始终轻快,看客的心中总有希望。这是将个体的人生置于宇宙的大循环中,由时间创造的神奇。“时间创造了神奇。[4]”西方法治就是时间创造的神奇。在时间的长河中,诸多的重要因素参与了法治的形成过程。梳理这些层层相因的因素,可见一个以理性为主轴的精神的自我发展历程:藉着理性研究在哲学、宗教、自然科学领域向人世生活的弥散,完成理性、正义与法律的交融,实现人性对理性、正义的自我选择。忽视理性这个法治形成过程的重要因素,中国社会法治启蒙必然走向形式主义。长久以来的普法运动和启蒙言说正是其现实写照。

(三)普法与启蒙

普法只是启蒙的浅表层,然而这种关系一直被误解。上世纪80年代以来,启蒙与普法一直共存于中国法治化语言体系中,以两条线索并行不悖。相对而言,启蒙属于学术,普法则更像是官方话语;普法的言说远盛于启蒙。自1985年国家第一个五年普法计划开展以来,普法作为国家政治活动获得了国家、学界和社会各层面的积极参与;中国知网学术趋势调研数据显示1997年至今的普法学术关注度高于法治启蒙年均数百倍④。这个比较较为可靠地揭示了一个事实——中国社会法治启蒙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停留于普法状态,似将普法混同于(取代)启蒙而不自知;更为惊人的是这种启蒙与普法的共存方式浑然天成且不被关注。基于思想方法的分析也许是对此现象最有价值的关注。毋庸置疑,启蒙与普法都是针对人,由人向人施以法治或法律的相关养成;因此,“人”作为法治最根本的问题,应是启蒙与普法共同的出发点。但是,在中国法学者和法律人的启蒙与普法话语中“人”的问题始终未能立于核心地位;“人”的研究集中于法治必要性、可行性的人性基础以及人作为法治的社会基础所必备的素养两个领域。且不论其“人”的研究程度如何,需要关注的是,“启蒙”与“普法”并不由此一往深入展开各自场域中“人”的针对性研究;这种“人”的不在场使得“启蒙”与“普法”处于缺乏根基的悬空状态,而这种状态却也令“启蒙”与“普法”的言说变得简单化了。由人出发无限伸展的无数纽结不再是启蒙与普法缺一不可的完满追求,启蒙与普法亦无需更多问询邻近学科;止步于法学,一步到位的简单推理大行其事。正所谓“平铺着的,爱列举,爱广罗,爱平看,爱各止其便。”“而不由一个道理向远推,没有长篇演绎的思想。”由此,未能鞭辟入里的启蒙研究萎顿于白纸黑字间,苍白而孱弱,无力撼动冥顽之蒙昧;另一方面,内容更为浅淡的普法则以法条加口号标签式灌输强力推进,普法悄然取代启蒙。然而启蒙与普法终究是两回事,从理性作为启蒙的中心视域可见普法只是启蒙多重视界的浅表层。

(四)理性与启蒙:理性是启蒙的中心视域

1.“理性”启蒙是现代法治的前奏。卡西勒在其关于启蒙的名著《启蒙哲学》中说:“‘理性’成了十八世纪的汇聚点和中心点,它表达了该世纪所追求并为之奋斗的一切,表达了该世纪所取得的一切成就。[6]”这意味着“理性”成为现代西方法治黎明前的战鼓。那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启蒙是否同样要有一场浩大的“理性”启蒙呢?

作为法治启蒙出发点的“人”是启蒙的客体,也是法治的参与者,他们在立法和法的实施各环节决定着法治的成败。亚里士多德总结法治的两层含义——普遍的服从法律和良法之治——即形式的法治和实质的法治,这同样适用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对良法的追求与对良法的判断能力(立法、执法者)、守法的意愿,这是法治启蒙要达成的“人”的法治品性。在良法的诸多构成中,普通百姓或许难以就权力制约、程序正义、权利本位在立法、执法过程的精准到位做客观判断,甚至在事实上就连相应的良法意识也难建立;这并不重要,这是专业人士的事情。但是,中国的普通百姓必须知道社会正义乃是良法的万流归宗。这一目标如何达成?

社会正义作为法的终极目标是一种现代意识,这种意识的本质在于信仰法治。如何达成社会对“社会正义作为法的终极目标”的普遍认同和深刻信仰呢?西方启蒙的“理性”中心客观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以下对于西方启蒙理性的分析表明:业经还原的理性在个性解放与社会隐忍之间铺路架桥,使个体欲望服从于公共规则;并且促成一个民族从幼年走向成年。这段历史揭示了法治基础的根本性问题:法律成长与民族成长同步,社会成员普遍获得理性是法治形成的必经途径。并且,“理性”在西方两千多年的思想演进中一直处于风暴中心,与法治成长如影随形;得益于此,西方社会完成了“理性”从智识阶层到普通百姓的整体养成。或许正是启蒙运动达成了理性在西方社会的整体跃升,从而为现代法治最终成型奠定基础。法律为理性人设计,无论中西,现代法治当以社会理性为基础。与西方相较,中国不独缺少一个“启蒙运动”;更为严重的是中国文化历来的重感性轻理性,及至理性的规则意识和思维习惯严重欠缺。我们需要理性,这是中国社会法治启蒙一直以来高度无视但却不能绕过的一个中心视域。然而关于理性是什么,这本身也是一个必须说清楚的问题。

2.西方启蒙运动重新定义“人的理性”。西方法治在近代的最终成型肇始于启蒙运动。启蒙时期一向被冠之以“理性的时代”,这是一个误解;启蒙的本质是反理性,基于反理性而重新定义理性。⑤为使这一表述的意义清晰无疑,有必要就理性在西方的多义性作一简要说明。

“理性”一词由希腊语logos到拉丁语ratio,再到法语raison,最后成为英语理性(rationality)与理智(raison)的字根;这说明西方“理性”源出logos。Logos(逻各斯)兼有言谈、思考、所谈、所写、公式、原则、理性等含义,[7]归结为言说、思考与规律三项所指;从中可见希腊语中理性与规则、规律的同一性。正如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学说所指:人要理智地说话,就要依靠“共同的东西”——逻各斯,“正像城邦依靠法律一样,甚至还要更强一些:因为人类所有的法律都是由一个神圣的法律所哺育的,[8]”这个“神圣的法律”乃是自然法。柏拉图《法律篇》关于立法的三个要素——神似的理性、机遇(偶然性)和技能(专业性)——将自然法与理性关联起来:此理性接近神谕法则[8]。斯多葛学派则直接将理性置于自然、规律之中,认为理性贯通和支配着自然,是自然的本性之一;并且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按照自然生活就等于按照“理性”(逻各斯)生活[8]。在这里,自然法与理性相统一,它们是logos——自然规律和人世规律,这就是西方最早的法律理性主义——自然理性,这里的理性等同于自然法则,与正义同义。但是,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其自然的规定性——理性——乃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西方“理性”实际上由此出现了语义分化。直迄17世纪,理性一词在上述含义之外还在以下意义上被使用:其一,在认识论领域,作为人所具有的能力。从苏格拉底关于灵魂不灭的论证中谈到知识来自于回忆到柏拉图将理智世界和感觉世界区分开来,又将理智分为理性(纯粹的理念)和悟性,及至康德将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都将理性设定为人的认识能力。其二,在认识论领域,作为知识的来源。与人的认识能力相伴而生的另一个问题——人运用其认识能力获得知识的途径——同样贯穿于上一思想脉络,也即,与经验主义对垒的理性主义也是在认识论意义上使用“理性”一词;这里的理性是指知识的来源。进入启蒙运动时期,“‘理性’一词的意义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9]”启蒙的方法是分解与还原,据此分析启蒙中“理性”的含义,窃以为启蒙思想是将传统“理性”在整体上分解为公共理性和个体理性。启蒙思想的逻辑是:作为规则的“理性”是存在的,但它不是人的本性;人的本性是要过社会生活,社会生活有其自然规定性,即人与人之外部世界关系的必然规定;因此,作为规则的“理性”外在于人、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是社会人必须服从的自然对于人的规定,这种理性便是希腊人所说logos。还原它的本真,它应是个体理性之外的公共理性。作为认识能力的理性属于个体理性,但理性力所能及的对象只是形而下的利益计算及其结果,传统“理性”知是非的特征应让位给情感。至此,无论在规则意义上还是认识论领域,理性不再高高在上。在规则意义上,人的理性取代了自然理性或上帝理性;“人的本性不是理性,而是欲望和激情。[9]”在认识论意义上,“理性不再包含知是非的特征,是非归于我们非理性的情感,理性只是中性的计算与推理能力。[9]”

3.人的理性从何而来。“启蒙”使理性从天上回到人间,同时,一个此前由“先验”遮蔽的问题凸显出来——人的理性从哪里来?启蒙之前,理性被认作先验于人的存在,人只需要回忆即可获得理性,或者与上帝同在即可分享上帝的理性;但是启蒙把人从上帝与神的身边带走,启蒙思想家必须回答“人的理性从何而来?”。无论在规则意义上还是认识论领域,都将面对这个问题。“启蒙思想”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最终解决了现代法治“人”的问题。不同于此前西方任何法治形式,现代法治从观念到制度都对人的理性提出了要求,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与“人民主权和权利中心”相匹配,“人的理性”成为现代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该“理性”从何而来,它们有着怎样的含义,这是两个互为关联的问题。启蒙时代,法的祛魅将“法”带到“人”的面前,理所当然的,公共理性和个体理性均取决于人的认知;与此同时,“印象-观念”取代了“天赋观念”。理性被“分解为感觉印象和观念的联系,还原为内在经验的活动[9]”;观念对应于印象。这样,“休谟把全部理性认识还原为因果推理。[9]”

将理性认识归于因果推理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在方法层面上,通向公共理性和个体理性的道路合二为一了;并且,作为结果的个体理性和公共理性在同一认识主体上出现了共因。这种遭逢是个体欲望与公共理性的相遇,这种相遇极为可贵!因为正是这种相遇达成了个体理性对公共理性的接纳和尊重。譬如甲、乙共有一匹马,甲欲杀马食肉,其个体理性的运行过程是:如果杀马,①不与乙商量②与乙商量,乙不允③乙同意④乙同意,但提出于甲不利的条件;那么,不考虑乙的个体情况,对应的结果经由社会各种公共规则可以预测;如果增加考虑乙的个性特征、社会背景等个体情况,对应的结果将在可预测的范围之外。出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一般情况下,甲会选择服从公共理性。

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拯救理性”,使得社会正义统摄之下的公共理性为个体理性所接纳成为可能。卡西勒说“理性”代表了十八世纪的一切成就,但这一成就却是以英法启蒙思想家对“理性”的反叛开始的。当理性被分解为感觉印象与观念的联系时,理性变得个性化了。“凡存在于理智中的,无不先存在于感觉之中”被狄德罗奉为“第一公理”。启蒙思想家坚决反对天赋观念,认为观念不过是先前的印象,“那种认为我们头脑中的每一观念都是以先前的印象为基础,并且只能在这一基础上加以解释的论断,被启蒙哲学奉为不容置疑的真理。[6]”“凡存在于理智中的,无不先存在于感觉之中”被狄德罗奉为“第一公理”。既然“那种认为我们头脑中的每一观念都是以先前的印象为基础,并且只能在这一基础上加以解释的论断,被启蒙哲学奉为不容置疑的真理[6]”,谁能说每个人不以自己的印象为印象呢?于是,理性的碎片化变得不可避免,视理性为激情奴隶的思想家们因此都转而“对人容易被非理性的冲动带走而深为忧虑”。如同“大革命与旧制度”的一切关系那样,打破与重建是公共理性必然的启蒙运命。面对西方理性的自然化和碎片化,面对作为欲望动物的人,启蒙思想家如何构筑它的理性主义大厦?社会正义作为最高的理性如何被接纳?理论上,“决定论”和“经济人”预设相携解决了这个问题。“人是被决定的,不是被他的欲望决定,就是被他的社会及其种种创制所决定。”这一结论或许并非所有启蒙思想家一体公认,但却为现代人广泛接受。这意味着个体理性信马由缰的客观不能。同时,“经济人”预设将利己作为人最基本的特征,以至于当社会正义的利己性意义在个体与公共理性交融的因果推理中被个体所感知,“被决定的人”竟至可以热情地簇拥社会正义了。正如休谟所说:我们追求正义也是出于利己,因为只有正义的社会才能保证我们的财产和权利。这意味着社会正义统摄之下的公共理性为个体理性所接纳成为可能。

第三,将全部理性认识归于因果推理,西方社会个体理性的整体跃升极有可能与此相关。理论的意义在于揭示。将理性定义为因果推理,使得理性成为任何人但凡心智健全即可获得的一种能力,这意味着理性可以被铸就。一个民族但凡了悟公民理性之于国家的意义,塑造理性便会成为一种有意识的积极行为。借用演绎和归纳方法进行因果推理,西方人养成了分析头脑,至此,理性不过是一种习惯性联想。当这种联想将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连接起来,守法便成为习惯。最终,“理性”在西方完成了由学术思想辗转渗透至生活场景的演化,以人民普遍的规则意识和理性思维习惯为表征。人民普遍的规则意识(即规则理性)和理性思维习惯,这正是现代法治“理性人”的特征;这两种理性的结合可称之为法治理性,即法治所需“人的理性”。

综之,作为法治基石的人的理性可以被塑造,因此,走向更深处,法治启蒙需要研究的问题便是如何获得理性。

(五)理性与启蒙:如何获得理性

作为现代法治“理性人”之“理性”的两个组成部分,人的规则意识与理性思维习惯是一种包含关系。理性思维也即采用因果推理分析问题的思维方式。规则意识将法律考量参透到因果推理过程,由此影响行为选择,这个过程正是公共理性与个体理性的较量。个体理性掌管计算,面对自我情感、欲望,它将以利弊得失的算计结果为依据来决定是否满足某种欲求或在相互冲突的欲求间做出选择。正是在利弊得失的计算过程中,法律规则(公共理性)强力介入,成为影响利弊得失的重要因素。我国民众在当下何以能形成将法律规则自觉导入计算过程的规则意识?又何以能养成以因果推理为先导的行为习性(模式)?以人的“经济人”角色计,人必为利益所驱。因此,以上两种理性的达成得经由以下途径:第一,法律规则反应并顺应人的社会规定性,以社会正义为核心将人的利益最大化写进法律,这是社会人规则意识的前提。第二,社会人对法的正义性有知,这是其规则意识产生的基础。第三,政府守法,这是对公民规则意识的直接训导。第四,社会人普遍获得运用知性的勇气。第五,普及法律常识。

综之,理性启蒙可见之于客体、内容、方法诸方面。在客体上,理性启蒙应遍及全体社会成员;并且,以良法作为法治理性的起点,理性启蒙应首先针对立法者、执法者,尤以立法者为重。在内容上,法的正义性与法律常识处于法认知的不同层级。正义的法观念作为并非空洞抽象的法精神被广为接纳并信奉,这在中国有一条很长的路要走。在西方,以古希腊为起点形成了足以塑造心灵、影响法治相关性人性特质的西方思想。这一思想发展犹如一趟远足,由古希腊出发而为后世之人承接、延伸;这两千多年的法治心理历程正是中国法治最为欠缺的历时性时间资源。对此,不能沿袭惯常的的单向灌输,而是要将高深的法哲理还原至它所从来,让一般人能够走进它,从中窥见自我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真谛,发现人之为人的本真,完成西方人文精神两千多年的心理历程。这一历时性的心理历程要由共时性解决,必要的途径是以大学、中学乃至小学学生思想启蒙为起点,经由知识精英、受教育者的思想见之于行动的个体行为逐层地外向型扩展,达至日常生活中各社会活动主体的相互启蒙,相互的经验交流。方法上,政府守法是最佳的法治情景教育。“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人民不是他们的政府的性质使他们成为什么样的人,他们就成为什么样的人[10]”而就“社会人普遍获得运用知性的勇气”来说,国民基础教育责无旁贷。历来的基础教育在这一方面的欠债未能在高等教育中获得补偿,以致传统的所谓“诗性智慧”以妙不可言的情感情绪挤占理性空间。行为依傍的是感觉,不能习惯性的将因果推理作为行动先导,这种人的状态闯入了康德的视野。他说:“启蒙就是人们走出由他自己所招致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对于不由别人引导而运用自己的知性无能为力。”“要有勇气运用你的知性,这就是启蒙的箴言。[11]”运用知性的能力依赖于良好的记忆、计算、综观能力,这也是因果推理的基本前提——此一视界已在启蒙之外。

四、总结

多重视界的启蒙视野像一面多棱镜。走进历史与现实的时光隧道,西方法治在“理性”写就的卷轴上逶迤展开。启蒙运动并无启蒙主体,理性问题与法治理念只是众多学者声高声低的众多主张;当理性最终被界定为因果推理时,以社会正义为终极目标的法治理念为个体接纳才有了理论可行性。彼时有两大社会实践将每个人卷入这场理性与法治并举的集体运动,并以此成就了公民的法治理性;这就是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宪政运动以及以科学理性为核心的近现代西方教育。撇开中西文明差异,法治的基本条件作为规律亘古不移。因此,我们的法治启蒙应具备以下内在层次和外在框架:法律规则合乎公共理性;拥有理性思维习惯(即个体理性)的公民选择依法律规则生活,并因社会普遍守法而信仰法治。与此目标相对应,作为外部框架,培养个体理性成为国民教育的基本担当;同时,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保证政府守法,以法治运行为载体推进普法。此一意义上的法治启蒙是一个与法治相生相促的长期过程,这种相生相促是中国外发性法治所决定的必由之路。

[注释]:

①http://trend.cnki.net/TrendSearch/trendshow.htm?searchword=%u6CD5%u6CBB%u542F%u8499,2018.4.20

②2013年6月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和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启蒙与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进程”学术研讨会,共42名学者发言,其中何勤华、汪堂家、赵旭东、林来梵的发言涉及法律启蒙、启蒙与法治思想以及启蒙与秩序、发展、移植。其他均无涉法治启蒙。参见《“启蒙与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进程”会议议程》。网址:http://www.doc88.com/p-6721651676290.html。

③邓晓芒认为,“启蒙运动”在中文中是一个由西文翻译而出现的概念,如果只从中文出发去理解启蒙会有很大的偏差。

④参见中国知网学术趋势“法治启蒙”数据。网址http://trend.cnki.net/TrendSearch/trendshow.htm?searchword=%u6CD5%u6CBB%u542F%u8499。

⑤参见Peter Gay,The Enlightenment.The Science of Freedom,New York&London,1996,189转自张汝伦:《启蒙与人性》,载《东方早报》,2011年10月23日第B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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