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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征迁资金管理探讨

2018-03-26刘浩然

山东水利 2018年7期
关键词:征地移民补偿

刘浩然

(山东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规划设计院,山东 济南 250100)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更加重视基础设施建设。一般情况下,基础设施(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征迁量大,征迁资金所占总投资比重大,征迁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涉及群众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规范项目征迁程序、强化征迁资金管理很有必要。

1 征迁资金管理特点及依据

征迁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其它费用、基本预备费、有关税费。直接费用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专业项目复改建补偿费、抬田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征迁资金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区、市)为基础、项目建设单位参与的管理体制。征迁资金管理十分复杂,其特点:一是项目建设征迁涉及面广。征迁涉及群众、单位多,涉及需要工作协调的部门、层次多。二是项目建设征迁涉及政策性强。征迁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迁、社会保障等多项政策;征迁所涉政策的内容多,仅土地征收政策就涉及土地规划、征用审批、耕地保护、征收公示、征地款发放等。三是项目建设征迁涉及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征迁涉及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房屋征迁补偿等,补偿资金总额固定、行业补偿标准不统一、群众期望值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社会和谐稳定。

征迁资金管理主要依据: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社会评估机构出具的征迁补偿评估报告,项目建设单位与征迁实施部门、征迁实施部门与被征迁对象签订的征迁协议,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测绘勘测界定报告,与征迁有关的国家、地方政府(部门)政策规定。

2 征迁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征迁补偿标准差异大。项目建设征迁存在同期、同区域不同项目的征迁补偿标准不一致情形;相邻征迁补偿区域,城区征迁补偿与农村征迁补偿标准差别大,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执行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按照国家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执行的补偿标准远低于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标准。

2)征迁程序不规范。项目建设客观上存在先征迁后补征迁手续的违规操作,或边征迁边办理征迁手续,没有按照规定征迁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单位未与征迁实施部门签订征迁投资包干协议,征迁实施部门未对土地征用范围、补偿标准进行公告,未与被征迁对象签订征迁补偿协议。项目建设征迁程序被简化,征迁程序执行不到位。征迁后期对“钉子户”妥协,征迁补偿“前紧后松”,同一项目征迁补偿不公。

3)调查锁定信息不完善。项目建设单位未将征收调查锁定的信息在拟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对象公示,或虽已向被征收对象公示,但公示的调查锁定信息不全、公示时间少于7 d。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及青苗补偿调查表无调查人和物权人签名,房屋土地证号、面积等重要原始信息填列不完整。

4)调查与兑付不严肃。征迁补偿兑付表与征迁补偿调查表的内容不一致,征迁补偿调查表无征迁实施部门签字、地面附着物未标注规格。地面附着物补偿执行单价与评估单价不一致或无评估单价,征迁房屋的搬迁费和安置费计算依据不足。临时征地补偿面积大于实际测绘勘测定界面积,地力损失补偿面积大于临时征地面积。征迁补偿兑付表部分补偿表数据在征迁补偿调查表中无对应项目。

5)征迁资金管理不严格。征迁实施部门出借征迁资金,擅自动用结余征迁资金支付其他工程款。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等补偿款项发放经县、乡、村多环节,有的借故拖延补偿款发放、以补偿款抵扣其它费用,有的弄虚作假克扣、贪污、占用补偿款等。

3 征迁资金管理建议

1)投资包干管理。征迁资金实行与征迁任务相对应的包干使用制度,投资包干额按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确定。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不得突破包干额。直接费用由征迁实施部门包干使用;其他费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征迁实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承担的工作量分块包干使用;预备费按照征地移民任务量分配,并考虑特殊因素作适当调整;有关税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征地移民投资概算额拨付给征迁实施部门缴纳。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征迁实施部门签订征迁投资包干协议,征迁投资包干协议应明确征地移民任务的内容和工作进度要求、征迁资金包干额和费用组成、征迁资金拨(支)付方式等。

2)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规划及投资概算、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工程开工及建设进度要求等编制年度征迁投资计划,并纳入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3)对外合同管理。征迁实施部门征迁工作全部对外事项均应纳入合同管理,并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争议调解等行为。合同应采用规范性合同范本,确无可适用的规范性合同范本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制定专门合同文本。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应按程序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价款,合同价款一律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须支付至合同约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合同管理台账应明晰、准确,定期清理合同价款支付情况,支付合同价款尾款前确保无遗留问题。

4)资金拨支付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征迁投资包干协议、征地移民工作进度、征地移民专业设施迁建进度等,通过银行向征迁实施部门拨支付资金。征迁实施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实行月会计报表制度,征迁资金由其统一核算,有关乡(镇)、办事处实行报账制度。根据征迁实施部门、物权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补偿实物量清单、补偿资金发放表,征迁实施部门兑付给个人的财产补偿费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征迁实施部门兑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和集体财产补偿费通过银行支付至“村账乡管”的财政所账户。

5)资金财务管理。征迁实施部门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对征迁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专用银行账户,严禁多头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征迁资金,征迁资金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借贷款抵押、担保和偿还非移民搬迁产生的债务。征迁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用于征迁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资金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征迁实施部门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征迁实施部门应自觉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对征迁资金的监督管理,应对征地移民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付等情况以村(居)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应对接受国家审计、财政检查、行业稽察所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7)完善征迁补偿程序。征迁实施部门在实施征迁前应获得土地征用批复、征迁许可证,对土地征用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进行公告,与被征迁对象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征迁补偿标准要统一,征迁补偿调查表与征迁补偿兑付表应真实、完整,征迁工作影像、地面附着物调查、征迁补偿兑付、征迁公告、征迁补偿协议等资料应分类立卷、整理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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