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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类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主要风险因子分析

2018-03-16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100053戴莹于春媛周立新钟婷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8年12期
关键词:保健食品中药材提取物

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100053)戴莹 于春媛 周立新 钟婷

在我国,“药食同源”文化源远流长,早在《黄帝内经》和《本草纲目》等中医药经典著作中已收录了大量食药并用方剂和食药并用之品,记载了大量关于饮食养生的理论,并提出许多饮食调节与养生保健的方法。民间已积累大量中药保健方剂,形成我国特有的保健食品科学。在现代社会里,中药类保健食品极大地满足了人们对“大健康”和“治未病”的诉求,在养生保健、提高预防疾病能力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得到普遍认可。

在我国,2006~2012年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中,含有中药的产品占获批总数量的56.39%。申报功能以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糖、辅助调血脂为主[1]。2006~2015年注册的保健食品中,除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外的其他27项功能声称产品共有6308个产品,在所有使用的原料中使用总次数较高的前10种原料均属于中药,次数由高到底依次为枸杞子、灵芝(含灵芝孢子粉)、西洋参、黄芪、蜂胶、人参、葛根、茯苓、淫羊藿、红景天[2]。中药类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在我国的保健食品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保健食品在分类管理上归属于特殊食品,仍属于食品的范畴。消费者可以随意获得,且服用周期无特殊的限制要求。因此,以中药材或中药提取物为主要原料的中药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性问题就值得重点关注。目前,可能影响中药类保健食品的风险因子主要包括:组方配伍机理不明确、非法添加化学药品、中药材或中药提取物中农药、重金属、真菌毒素残留等,这些风险因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药类保健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本文就目前影响中药类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风险因子进行分析,以期为有效防控中药类保健食品的安全风险提供指导,为中药类保健食品企业风险预警工作提供思路,为相关标准制定及政府监管提供参考。

1 中药类保健食品的定义

中药类保健食品是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采用以中药标准控制的中药或中药提取物为原料加工、生产而成的,经过安全性和功能性评价,由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调节某些人体生理功能,有助于身体健康的保健食品。在我国,中药类保健食品有四个要素:①使用中药或中药提取物为原料;②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进行组方和配伍;③原料的使用及用法、用量有相应的中药标准作为参考;④经过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国,保健食品和中医药有着密切关系,同时中医药在保健食品研发中的应用也是我国保健食品产业的显著特色,是不同于其他国家保健食品的特点之一[3]。中药类保健食品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研制而成的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体现了中医药理论的特定功效,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功效有:活血化瘀、舒筋通络、益气养血、滋阴补阳、健脾和胃、疏肝理气、清肝明目、补肾壮阳、清热解毒等[4]。

2 风险因子分析

2.1 配伍潜在风险 中药复方配伍用药是中医传统用药的特点之一,在中医临床实践中,中药很少单独使用,通常是在中医药理论的指导下,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中药按照君臣佐使等原则进行配合使用,从而降低了中药联合使用的盲目性。但是每味中药都含有繁多的化学成分,化学成分的多样性和机体生物反应的多样性使得中药复配过程成为一个复杂体系,组分之间、靶点之间、组分与靶点之间均发生密切的拮抗或协同作用,众多化学成分通过对多靶点、多途径的整合而呈现出多效性。正是由于功效成分和作用机制的复杂性,现有研究水平很难将中药类保健食品中多组分间的配伍机理研究透彻。有资料显示,在被调查的150种中草药中,仅有61.3%的保健食品能将有效成分研究清楚。通常情况下,仅以总黄酮、总皂苷、总多糖等大类成分的混合体为功效成分的代表,功效成分与声称的功能关联度较低。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市场,从源头上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使保健食品质量控制水平与现代研究成果及时匹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16年2月26日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章中明确规定“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变更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与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终身制”,保健食品“身份”不再一劳永逸,注册后的保健食品每五年就要重新评审,这也是保证保健食品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

2.2 功效成分潜在风险 中药功效成分是中药类保健食品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但作为天然化学成分,在发挥保健作用的同时,也可能产生副作用。近年来决明子、何首乌、芦荟、大黄等中药被广泛应用于保健食品中,蒽醌类成分是这些中药的重要功效成分。截至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国产保健食品目录中含有决明子的保健食品有440种,含有何首乌的保健食品有282种,含有芦荟的保健食品有253种,含有大黄的保健食品有66种,具有辅助降血脂、调节血压、调节血糖、减肥等功效,但含蒽醌类中药引起不良反应的报道不断增加,现代药理学研究表明,长期服用含蒽醌类成分的中药或中药类保健食品可能引起结肠黑变病、药物性肝损伤、药物性肾损伤等疾病[5]。但目前蒽醌类成分对机体产生毒性作用的机制尚不明确。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许函[2009]309号进一步规范了含蒽醌类保健食品的注册工作,对每日用量、蒽醌含量检测、不适宜人群和注意事项等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我国保健食品行业应重视针对含有潜在毒性功效成分中药保健食品的安全性评价。

2.3 功效成分含量不合格 中药功效成分是中药类保健食品发挥养生保健、预防疾病等作用的主要活性物质,功效成分含量的合格与否与中药类保健食品作用效果的优劣直接相关[6]。中药提取物是中药类保健食品的重要原料,是对中药材或中药复方进行提取分离加工而制得的一种具有相对明确作用效果的产品,被广泛应用与中药类保健食品的生产。然而,目前中药提取物标准尚不完善,存在部分中药提取物尚无国家标准等法定标准,检验方法不统一;部分中药提取物标准颁布时间较长,未及时更新,标准项目不健全;部分中药提取物非法定标准内容制定不规范等问题[7]。我国曾经对银杏叶提取物仅规定了总黄酮含量的测定,未规定具体检测哪种黄酮类成分,不法商贩利用这一标准上的缺陷在银杏提取物产品中大量添加低价的芦丁以提高黄酮类成分的含量,导致了银杏叶中特征性功效成分含量不合格的“银杏叶事件”这种典型案例,最后直接导致2015年银杏叶提取物与终端产品的极端质量事件的发生[8]。以总多糖、总酚、总黄酮为检测标准的中药类保健食品同样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另一方面,部分保健食品企业在获得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后,未严格执行规定参数进行保健食品的生产,导致出现中药类保健食品出现功效成分的含量不合格等问题。

2.4 非法添加化学药品 中药类保健食品以中药材为基础,含有复杂多样的天然化学成分,在其中添加化学药品常具有隐蔽性、不易被检出的特点。少数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短期内见效快、副作用大的化学药物,使中药类保健食品实现原本不具有的治疗作用或在短期内达到预期效果[9]。刘芸等[10]建立了高效液相色谱-四极杆/静电场轨道阱高分辨率质谱法快速筛查中成药和保健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方法,利用此方法测定了包括蜂胶胶囊、褪黑素、玛卡胶囊等的31种样品,其中4种保健食品中发现了非法添加的化学药物。黄芳等[11]建立了中药及保健食品中30种减肥类化学药的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LC-MS/MS)快速筛查方法,同时筛选了二甲双胍、噻呋米、氟西汀、酚酞、西布曲明、格列吡嗪、甲苯磺丁脲、阿托伐他汀、格列齐特、比沙可啶、格列苯脲、格列美脲等30种减肥类药品,在300多个检测样品中,检出频率最高的是西布曲明和酚酞,少部分检出氯卡色林、氟西汀和二甲双胍成分。

2.5 农药残留 中药类保健食品主要以药食同源的中药材或中药提取物为原料,目前市售中药材多数为人工种植产品。为了保障药材的产量和质量,长期以来,药农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一些农药来预防病虫害,而农药在植物和土壤中的残留也给中药材造成污染。目前,我国中药材农药残留污染具有普遍性,除动物药与矿物药外,几乎所有样品中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多数情况下,加工过程可以降低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水平,但干燥或浓缩等加工过程,由于食品水分的挥发,反而使某些农药的残留水平升高,而且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农药受到温度和微生物等的影响,某些残留农药还可能转化为毒性更强的代谢物[12]。2015版药典对黄芪、西洋参、人参等6个中药品种制定了有机氯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并增订了药材、饮片、制剂中多种农药的测定方法。马妍等[13]采用分散固相萃取-分散液液微萃取-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建立了中草药类保健食品中29种农药残留的测定方法,并采用此方法对15份中草药保健食品进行测定,结果显示,样品奶蓟草胶囊和丹参胶囊中检出毒死蜱,样品五味子片中检出马拉硫磷。胡磊等[14]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了90批从浙江省市场上购买的以植物或真菌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其中12批检测出有机磷农药残留,阳性率13.3%。

2.6 真菌毒素污染 中药材作为中药类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在中药种植、采收、加工和贮藏过程中工艺环节多且不易控制,同时,中药材中含有丰富的营养成分,因此极易霉变,受到真菌毒素的污染。对中药材处理的方法不当,也易引起真菌的生长进而造成中药材中毒素的累积,给中药材的食用安全带来隐患,真菌产生次生代谢产物真菌毒素还具有致癌、致畸等风险,常见污染中药材的真菌毒素有黄曲霉毒素、赭曲霉毒素、伏马毒素、玉米赤霉烯酮、展青霉素等[15]。

2.7 重金属超标 郭兰萍等[16]通过文献的收集,整理了中药材中重金属铅、砷、镉、汞的含量数据,以《中医药-中药材重金属限量》ISO国际标准为依据,分析了中药材中4种重金属元素的污染情况,研究显示,在统计的药材中,保健食品中常用的金银花存在铅、砷、汞、镉同时超标,白芷存在铅、砷、镉同时超标,菊花、连翘、何首乌、丹参等也不同程度的存在铅超标的情况。

3 对策

3.1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发挥好企业的主体责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基础。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保证中药类保健食品安全的核心环节就在于能否有效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最根本的是靠企业自律,促进企业自律也是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有效落实中药类保健食品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自律性主要体现在企业严格控制产品的质量,即企业自觉对中药类保健食品从源头到成品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加强对道地中药材的原产地保护,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等源头治理。严格控制中药材的基源品种,保证中药材质量的均一性、有效性、可控性。加强对中药材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的种植技术,采用良好农业规范进行标准化管理,严格控制中药材种植过程中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施用量,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采用完整、科学的栽培种植加工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采收加工技术,保障生产用中药材的质量。在中药类保健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工艺操作流程,建立批生产记录,推行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来规范管理。中药类保健食品研发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等人员应及时了解我国对中药类保健食品的最新信息,自觉遵守相关政策和相关规定来确保中药类保健食品产品的合规性。

3.2 强化风险监控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健康,在增强企业自律,明确企业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同时,政府部门要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夯实各方责任,产管并重、重典治乱,改革完善食品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强化风险全程监控。坚持问题导向,以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企业为风险点强化抽检监测,加强统一监测。通过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体系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抽查、执法抽查和出厂抽查的力度,加强检查员队伍专业化能力建设,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对所有类别和品种的中药类保健食品实行全覆盖抽检,提高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同时注重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提升监管效能,可通过中药类保健食品二维码追溯系统,推行中药材及提取物产地追溯“身份码”,加快实现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及时对监测到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警,使中药类保健食品质量的监管更加科学、高效。

3.3 完善标准体系建设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中药类保健食品标准体系已初步形成,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应使相关标准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进一步衔接配套,加强与国际的联系与沟通,增强我国中药类保健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具体措施包括:①应加强中药材、中药提取物的标准建设。在标准中明确中药材正确基源,减少因中药材基源品种的混乱,同名异物、异物同名等问题而导致的中药类保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进一步制修订中药提取物的系列标准。对于颁布时间较长的标准,应及时更新,缩短标准制定周期,加快标准更新速度,健全标准项目。在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各级标准中进一步完善中药提取物的检测方法,推进检测能力提升项目,废除不适用方法,增加已经反复论证被证明准确、稳定、可靠的新方法,并建议增加以特征性功效成分为指征的功效成分群整体表征的检测方法。②应进一步完善掺伪成分的鉴别方法,特别是对于减肥,治疗便秘、糖尿病等产品,应进一步加强对不在配方表中的常规药品成分的检测能力。③应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补充完善农药、有害重金属元素、有害微生物限量和检测方法标准。通过进一步完善我国中药类保健食品的标准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将其与食品安全监管需要进行匹配。④应加强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强化标准监督。对中药类保健食品相关产业从业人员应及时宣贯新标准,通过培训使其对标准的核心要义深入领会。同时强化政府在标准实施中的作用,保证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⑤应加强标准化社会教育,强化民众的标准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共同监督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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