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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校体育政策变迁研究(1979-2014)

2018-02-20高晓峰

中国学校体育(高等教育) 2018年7期
关键词:教育部政策体育

高晓峰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 100042)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教育工作的重点也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指引下,各项重要的学校体育政策开始加速恢复和转变重建,1979年5月教育部召开的扬州会议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会议,是“文化大革命”后,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在思想认识、组织领导、教学研究、实施管理等多方面的一次全面拨乱反正的重要会议,标志着我国学校体育工作步入了法制化建设管理的新阶段,中国学校体育政策至此掀开了新的篇章。

研究先后从国家图书馆、教育部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以及成都体育学院史料研究所收集与详查学校体育政策文本以及和学校体育政策联系密切的体育史、教育史、体育年鉴等史料,为学校体育政策文本萃取和相关社会背景提供翔实的资料基础。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决定了文献资料的选择和运用,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文献资料的选择和运用

同时采取了开放式的访谈方式,访谈了郭德红研究员(教育史)、谭华教授(体育史)、耿培新编审、潘绍伟教授(学校体育学领域)以及教育领域管理者杨贵仁理事长,了解他们对本时期学校体育政策的分类、变迁特征及动因等相关问题的理解和看法,准确把握此时期学校体育的真实面貌,明确方向[1]。

1 颁布学校体育政策的中央行政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

1.1 教育部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领导 在1979年召开的“扬州会议”、1981年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会议的推动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基本构建成了与教育部体育司业务对接的体育卫生工作机构以及相应的干部。

1987年将体育司更名为体育卫生司,增设卫生与健康教育处。1993年原隶属于社会科学研究与艺术教育司的艺术教育处合并到体育卫生司,改为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下设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和综合处。教育部管理下的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历次更名及进行业务调整,全国各地区的管理机构也做了相应调整和加强。至此以教育部体卫艺司为核心的全国学校体育工作管理机构演变基本确定。

1.2 教育部领导下的相关学校体育事业单位、学校体育咨询与指导组织 期间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逐步移交给教育部,成为管理全国学生竞赛的重要部门。而学术咨询与指导性机构有:全国中小学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体育学科评议组、体育专业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等,构成学校体育政策制定的坚实智库。

1.3 国家体育总局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领导 1971年国家体委从军队中重新回归后,恢复了体育系统的领导体制。此时期管理学校体育工作的群体司未发生大的变动。而教育司更名为科教司,在学校体育方面的工作职责还是在教育部的指导下指导直属院校的教、训、研工作,负责高、中等体育教育规划,以及运动队的文化建设。1998年国家体委更名为国家体育总局,伴随国家对青少年体育的重视,为更好地培育体育后备人才,2010年成立青少司,将群体司的部分学校体育管理职能剥离出来,并入到新成立的业余训练处中去,配合教育部领导下的学校体育工作开展。

2 政策内容

从1966年开始学校体育政策制定颁布经历了5年的中断,1971年开始一部分受打击迫害下放干校的领导干部和熟悉业务的同志又回归到体育工作岗位上去,全国教育和体育工作会议开始召开,部分恢复了学校体育系统的领导体制,致使1972年学校体育政策开始逐渐恢复出台,一直至今学校体育专门性政策每年再没有中断过,并且颁布数量基本都保持增长状态。这期间出台了至少900多件学校体育专门性政策,年均政策21件之多。极大拓展了学校体育政策的广度和深度。

2.1 改革开放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期政策的恢复与转变(1979-1992)

2.1.1 确定了我国学校体育恢复转变期的行政体制构建、发展指导思想和基本工作方针

2.1.1.1 恢复与转变 1975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座谈召开,14个省(市)负责人从本地区及全国实际对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各抒己见,并形成意见下发,对学校体育在新形势下的实际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教育部体育司的成立下,各省市地区纷纷跟着建设相对应级别的学校体育工作机构,1975-1978年3年间成为学校体育各级行政机构成体系、完整恢复及构建的时期。并下发小学、中学及高校工作条例草案,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明确要求。以此为纲,颁布了一系列学校体育专门性文件,宣告我国终于进入有制度可依、有规范可循的现代化学校体育管理时期,推动了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有序发展。

2.1.1.2 变革与发展 1982年党的“十二大”成功召开,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在此背景下学校体育政策确立了新的指导思想和具体任务。

“工作条例”经过全国性的征求意见及实践检验,将“草案”两字去除,在充实学校体育工作内容后,形成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于1990年获得国务院批准。从法的角度进一步确立了学校体育的重要地位,是建国后国家制定的关于学校体育工作最全面的法规,是学校体育工作的根本依据,标志着我国学校体育工作进入法制化阶段,对学校体育至今工作的开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2.1.1.3 学生体质健康评测制度的建立 建国初毛泽东就强调“健康第一”,使我国学校体育工作之初就确立增强学生体质为根本任务。为及时了解学生体质健康状况,1985年国家六部委联合开展了中国历史上首次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研。并于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出台《关于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结果和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4年1次的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2年1次的监测制度,成为世界罕见的定期、大规模、统一、全面的学生体质调研、监测制度,为及时了解学生体质健康变化、制定相应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2.1.2 围绕体育教学开展的规范制定

2.1.2.1 体育教学大纲、教材建设、体育教学 此阶段前期延续了建国初期的“十年制”学制,以此为根本,1978年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的教学大纲,依照新形势,体育教学大纲的目的及内容为培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合格人才服务,减掉阶级思想的政治口号,批判“以劳带体”“以军带体”的错误做法。重申增强学生体质为准则,兼顾运动项目分类,采用人体基本活动能力为主的技能分类,要求考虑区域差异,加大选用教材比重等纲要,明确中小学体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积极促进我国体育教学的恢复及发展。

面对新形式,高校体育教学也着手进行改革,1985年修订了《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重新明确了培养规格、改革方向和体育教学任务,合理安排教材,与中学大纲相衔接等,并配合大纲实施及考核制定相关细则。

为做好体育课程教学、评估和管理的依据,1992年颁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内容涵盖体育课的性质和任务、体育课程的设置和课时数分配、体育课程教材选编原则和要求、体育课程评估、体育课程的管理和附则等6部分。

2.1.2.2 学生体育考试及成绩考核 1981年教育部召开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会议指出,重点中学招生时增加体育的内容和标准,要求各省市开始试验、执行下去。并且1981年教育部体育司就启动了关于高考体育标准与要求的调查。1982年教育部体育司召开“升学考试体育座谈会”,从此开始推动体育考试试验工作。

1979年“关于在学校中进一步广泛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确立了对学生体育的成绩考核标准。而对于高校学生的成绩考核又有明确要求,在1979年的《体育教学大纲》中明确要求采用“机能测定、技评、达标及学习态度”4项内容组成的考核方法,摒弃了单一传统的考核方法,对高校学生体育考核更加科学和精细。

从1981年实行《高等学校学生体质、健康卡片》和《中、小学学生体质健康卡片》,对于学生的基本考评及登记更加规范,为推动这一良好的考评措施,同年教育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体质、健康卡片”,进行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研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对于学生体育考试及成绩考核不仅仅是有所恢复,更多的是考核、考试上的史上创新。

从发布通知中发现1983年国家开始研究制定了“各级学校学生毕业体育合格标准”,并进行广泛试行,到1987年国家教委颁发《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规定了体育合格的基本条件,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规定从1989年开始体育不合格的学生不得报考高校等举措,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将体育考试与升学结合起来。

1990年颁布《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1992年颁布《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这些合格标准的颁布,使全国有了可以统一及量化的学生体育考核标准,有效地加强了体育课程的建设,推动了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

2.1.2.3 体育教师发展 此阶段对体育教师发展的培养和保护主要是以高校体育教师为主。1981年教育部下发《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在制度上首次提出对高校体育教师从课程工作量以及课外体育活动工作量上的保护。

在对高校体育教师的培训上,教育部下发1981-1983年高校体育专业教师及公共体育课教师培训计划的系列性通知。对高校体育教师的教学能力、理论基础等进行培训,对培训单位及高校进行要求。

2.1.3 课外体育训练与活动、体育师资恢复招生、体育竞赛等政策的恢复

2.1.3.1 课外体育训练与活动 1983年,国家教委、体委下发《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明确了办学目的、任务、条件、管理等内容。1981年13个部委开始推动《第六套广播体操》(包括儿童),这是在1973年第五套广播体操基础上的又一次前进,是针对全国学生体育课余活动的开展而推动的。

1981年着手修改《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从而开始在1982年推动《关于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通知》,至此以业余训练为起点,拓展到广播体操,再到锻炼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在中小学开展课外一小时体育活动的规定下,学校课外体育活动得以恢复及转变。

1989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这是对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修改,部分项目、测试方法以及评分、评级方法与标准做了调整,国家教委将其作为学生体育考核的重要标准。

课余训练政策也积极协调,1986年开始实施的全国高校招收及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系列性政策,随后的试点中学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系列性政策,建立起了一批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的学校,形成了小、中、大学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培养体制,打开了“体教融合”的新局面。[2]

2.1.3.2 体育师资培养 1978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招生工作意见后,大量恢复了一批师范学院体育系,至此体育师资培养开始转变的更加切合实际,随后系列性政策的颁布对体育师资培养有了制度化的明确规范。

1987年教育部下发《修订全国普通高校体育本科专业目录的通知》,内容实际意义重大,将体育专业本科点扩大到83个,其中体育教师培养专业点66个,招生规模达到5000人。1988年教委正式颁布《全国普通高校体育本科专业目录》,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培养规模的扩大,1991年教委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体育教育专业教学计划》,采取了将必修课程门类和学时减少、选修课程增加、理论课程增加、拓宽选修术科课程、保证教学实习安排时间等一系列举措。

针对中学体育教师培养,在1983年发布《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体育教育专业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基础上,1992年进行修订,成为正式的专科体育教育教学计划。

针对小学体育教师培养,在1987年印发了《中师体育班教学计划试验方案》(讨论稿),对中师体育班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3年)、课程设置与学时分配、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教育实习和专业实践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3]

各种师范体育教育的政策举措,使体育系(科)建设加快,教学、教育管理工作加强,招生规模逐年扩大,解决了建国至此阶梯体育师资严重匮乏的现象。

2.1.3.3 体育竞赛 在此期间全国性的青少年赛事开始恢复,1979年国家体委、教育部下发《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从制度层面规范了全国学生体育竞赛,为1980年全国中小学生积极开展足球活动、1982年举办第一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奠定了制度基础。此时期对学校体育的裁判员也进行了专门约束,按照国家体委1981年下发的裁判员守则执行。[4]

1986年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划归国家教委负责,并先后发出系列性通知举办了第二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第三届中学生运动会。1991年修订大体协、中体协协会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对竞赛制度和办法进行改革。

在对外学生体育赛事交流上,1989年国家教委下发《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参数人员的基本条件、组队办法、参赛项目、审批程序、经费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的对外学校体育竞赛交流的首次制度创新,为学生参与国际体育竞赛有了制度性保障。

2.1.3.4 体育场馆设施、器材及后勤保障 体育场馆设施、器材及后勤保障一直在前期的各种指导性文件和实施工作文件中有提及,1989年国家教委开始出台对此的专门性文件,《中学体育器材设备配备目录》《小学体育器材设备配备目录》《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试行草案)等这些目录的出台成为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对构建我国完备的学校体育基本设施意义重大。

2.2 市场经济确立背景下学校体育政策发展的辉煌(1993-2014) 1992年、1997年党的十四次、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决策,并提出“科教兴国”的战略思路。与之配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纷纷出台。教育事业、体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促使学校体育政策也进入到法制化的阶段。

2.2.1 法律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的指示确定了新时期我国学校体育的发展指导思想和基本工作方针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3部法律的出台对发展教育事业和学校体育卫生事业明确了方向,有利于依法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管理,为普及学校体育、促进广大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护。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5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2002年《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7年《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中共中央、国务院陆续颁布的文件,阐明了新的教育思想和新的体育观念,以此为纲,学校体育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下发了各种系列性政策,从而为学校体育工作推动做出根本保障,对加强和做好新时期的学校体育工作提供了顶层设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工作方针。[5]

2.2.2 落实顶层设计的学校体育工作规划及目标管理体系制度构建 随着各级学校体育行政机构的开设及完善,以及新时期学校体育管理应对的新形势,学校体育出台大量政策构建目标管理与评价体系,制订工作规划,从而完善工作管理制度。

1996年,国家教委体卫艺司制定了“九五”期间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规划,确定了工作目标、任务、策略与措施。学校体育工作“九五”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法、工作任务等。

学校体育基本工作管理制度的形成。1998年教育部为进一步加强法规管理和执法检查,进一步落实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下发了《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在《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中,提出了评估内容的考评。2013年教育部针对《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等级评估指标体系》《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形成了《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办法》《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形成了学校体育法规管理和执法检查的基本工作制度。

在学生体质健康工作方面,前期全国各级学校采用的是《国家锻炼标准》评价体系,2000年教育部发文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验培训通知,2002年颁布《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规定从2002年新学年分3年,在全国分阶段组织实施。2007年正式定名《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在“中央7号”文件的推动下,形成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2014年教育部颁布了最新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版本标准,并出台《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同时发文测试和上报工作细则,自当年即刻向全国推行,不断地对体质监测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了符合我国学生特点的体质健康评测体系,其数据也成为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化的重要指标。

在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方面,2001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督导调研和检查的通知及报告,形成了专项的检查考核机制,督导结果向全国公开发布,2008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下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容包含教育管理、条件保障、评价机制和学生体质状况4个方面,为督导工作进行更好的量化管理。2002年由教育部办公厅转交由国家教育督导团进行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延续至今。

学生体育升学考试制度化。1997年国家教委印发《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了实施步骤与对象、组织领导、考试项目、评分标准、计分与收费方法、免考与授考、考务工作、保障措施等。2000年发文召开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研讨会,并举办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方法和内容改革培训班,终于在2001年由教育部办公厅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随后不断将升学考试向不同学段推进,使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纳入了法规化、标准化管理轨道。

2.2.3 体育师资政策 体育师资政策围绕着体育教师培养、体育教师发展、体育教师工作量、体育教师培训等方面展开,成为这一时期重要的政策内容。

2.2.4 围绕体育教学开展的规范制定

2.2.4.1 中小学体育教学大纲(标准)及教材制定1992年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国家教委于1992年颁发了《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体育教学大纲》(试用)和《九年义务教育初级中学体育教学大纲》(试用),明确提出:大纲是根据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有关课程设置的规定与要求制订的,是编写体育教材、进行体育教学、评估体育教学质量和对体育教学管理的依据。这里提出的“四个依据”,清楚地表明了大纲的指导性和权威性。同年,国家教委颁发了《九年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教育教学大纲》(初审稿供实验用),大纲构建了全面的教学目标体系,强调体育与卫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大了体育卫生知识的比重。

在1987年的高中大纲(包括初中和高中在内的6年制大纲)的基础上,1996年12月国家教委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司颁发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体育教学大纲(供试验用)》,首次明确了高级中学体育课程的性质,丰富和发展了高级中学体育教学目的的内涵,确定了选修体育教学内容的基本原则,构建了大纲的结构体系,提出了活动类课程的内容、形式和基本要求,规定了考核内容、方式及计分方法,调整了制定考核项目和标准的权限。1997年国家教委部署本大纲在部分地区试行试验。

2001年,教育部启动了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2001年颁布的《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和2003年颁布的《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依据“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和三维健康观,从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3个维度整体设计课程目标。在课程总目标之下,设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5个领域(方面)的具体目标。

在体育教材方面,国家教委不断利用文件在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的要求下进行规范,在遵循“统一基本要求、统一审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教材的多种风格”的要求下,新编的中学体育课本的质量不断改善。

2.2.4.2 高校公共体育教育 1992年国家教委颁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对教学组织的形式、教学内容只提出了原则要求(第1年基础教学、第2年选项教学),由学校自主确定教学内容,高校二年级学生开始进行选项体育教学,在课程结构方面强调课内与课外的一体化。进一步明确了体育课教学的指导思想,同时对课程类型、教材选编、教学组织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推动了体育课程的改革和发展。

2002年教育部颁布实施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对高校体育课程的组织形式、教学内容提出了宏观层面的指导意见,更强调以育人为宗旨,倡导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主选择课程内容、自主选择任课教师、自主选择上课时间的“三自主教学”,明确提出了拓展课程资源、创新课程内容与改革教学方法的要求,强调了大课程观的理念,将课外锻炼、运动训练纳入课程,拓展了体育课程视野。

2.2.5 课外体育训练与活动、体育竞赛等政策

2.2.5.1 课外体育训练与活动 1993年国家教委印发了《全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评估体系及办法(试行)》,确定了评估的基本原则、指标体系、权重及评分标准、评估办法,使试点中学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纳入了目标管理和规范化轨道。1998年教育部发文《关于对全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和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大学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2005年、2010年几次的系列性评估考核形成了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稳定管理机制。

2005年教育部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研制开发集体竞赛项目的通知》中提出:以研制和开发促进全体中小学生积极参加的体育竞赛项目为目标,改变一些学校只有少数学生参加运动会和过分竞技化的现象,吸引广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竞赛活动,把校运动会办成学生的节日,并通过召开运动会、举办体育节等多种形式,不断丰富和发展集体竞赛运动项目,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006年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共青团中央共同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提出各级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突破口和重要工作,作为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全体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主要举措,认真组织实施,要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在全国大、中、小学中掀起阳光体育运动的热潮,形成全员参与的群众性体育锻炼的良好风气。

从2009年开始共同组织开展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并下发《关于开展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通知》和《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各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具体措施。对在小学和初中选择开展校园足球活动的学校和对开展校园足球运动的学校分别作出了要求。2009年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了《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规程》《纪律规范》《注册规定》和《联赛组织》等相关技术性文件,这是根据国际足联和亚洲足联关于青少年足球发展和竞赛的规律和原则,结合我国国情,科学地指导布局城市和定点学校开展足球活动和联赛。2012年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又联合下发了《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的指导意见》,从22个方面对开展校园足球活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014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及试点县(区)遴选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园足球工作专项调研的通知》等文件的下发,至此掀起了我国校园内开展足球运动的政策高潮。

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亿万青少年体育健身活动”的通知》,决定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亿万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的重点是学校。活动开展到2007年,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联合发文,决定开始联合举办全国青少年“未来之星”阳光体育节(从2013年开始改称全国青少年“未来之星”阳光体育大会),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推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全面实施、努力提高广大青少年儿童的体质健康水平而针对性颁布。[6]

2.2.5.2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国家教委于1997年制定下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对于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竞赛的组织工作、竞赛管理、资格审查以及裁判员的选派、管理和竞赛财务管理作具体规定。为了保障比赛秩序,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于2010年发布《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将处罚种类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停止或者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等7种,并对体育竞赛进行详尽规范,这是学生体育竞赛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有力地保证了学生体育竞赛的健康发展。

2.2.6 体育场馆设施、器材及后勤保障 市场经济确立后,国家经济迎来了飞速的发展。在1992年形成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等前期政策的规范下,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及后勤保障政策不断出台完善,从体育法的法律限定,到部门条例法规的要求,再到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的评促,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迅速完善。

在2008年下发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指出国家对中小学校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的最基本要求,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此规在新世纪进一步规范了中小学体育场地的建设标准。

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的文件法规和标准的颁布施行,确立了学校体育设施在学校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使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有章可循并且更加规范,极大程度地保证了学校体育设施的有效建设。

3 特征与问题

3.1 学校体育政策数量大幅增加,法制化程度大幅提升 1990年我国学校体育专门性法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颁行,以及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相关性学校体育根本大法的颁行,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改变了普遍存在的学校体育政策高于法律法规的现象。为学校体育工作更好地开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层面对学校体育制定了数十件学校体育专门性政策文件,各部委先后制定了近千件学校体育专门性教育行政规章和政策文件,同时全国各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学校体育法规政策,学校体育政策数量之多是前所未有的,而且其学校体育政策的法制化的程度也有了大幅提升。

3.2 学校体育政策涉及范围广泛拓展 这期间的学校体育政策从学校体育管理机构政策开始,在总结4个“暂行规定”贯彻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一系列的法规性文件,使我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新时期;国家教委“在统一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行教材多样化的方针”的指导下,体育课程教材建设经历了九十年代初期和新世纪初期两次改革高潮,多种教学指导思想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出现了空前活跃的形势及繁荣发展的局面;从《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多次修改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出台,一步步完善成为更符合我国青少年儿童体质的实际水平,有效促进了我国学生体质健康的发展。在我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完善、高水平运动队体系构建的背景下,课余训练和竞赛活动蓬勃开展,学生运动员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取得了好成绩,工作成效显著。

3.3 学校体育政策制定机制逐渐健全 学校体育政策的颁布,在颁布主体方面日益健全,程序开始变得比较规范。制定主体中央各部委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等相互配合,立法主体层次丰富、类型繁多。而制度性的学校体育规范政策出台前开始普遍采用广泛调研、公开征集意见、试行草案、再次广泛调研、公开征集意见,在这种流程的基础上,进行制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都是在调研后,形成草案并实施,然后再调研,再公开征求意见,最后形成符合时下学校体育现状的完整性、适用性的制度性文件,并颁布实施。而且为了推动学校体育政策实施,多部门联合在这一历史时期达到了空前合作的顶峰期(图1)。

图1 学校体育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关系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政策尚需完善。从建国初至今,仅有3件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专门性政策(见表2)。可见在中国学校体育庞大政策体系内学生运动伤害事故专门性政策少的可怜。而2002年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由于属于部门法,法律层级较低,在法律诉讼时更多依照的是民法进行判罚。而中国家庭对孩子安全保持高度警觉,表现为过度保护。多起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使学校处境尴尬,因此学校为防止体育活动时发生意外伤害,规避校方责任,制止了一些有健身价值的体育项目开展,对学校体育开展工作伤害较大。

表2 学生运动伤害事故专门性政策

3.4 部分政策重叠与过多,执行出现偏差 部分政策相互重叠,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造成政策实施异化。如《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教学大纲》等多个标准同时执行,体育教师每年需要完成达标的测试和评定、体育课成绩的测试和评定、体育合格标准的测试和评定等多项任务,测验项目互相重叠,有的计算复杂,工作量大,使得体育教师每年的测试、评定和统计工作极为繁重。同时,为了应付每年上报、评比、表彰等工作,个别体育管理人员和体育教师采取了虚报成绩、弄虚作假等不良做法。

而有许多学校未能按照要求实行体育教师工作量的统计和补贴,造成在实际操作中将这些测验工作放在体育课上进行,使正常的体育课教学不易保证。同时,测试项目本身也是一个运动项目,容易导致考什么就教什么和练什么的应试教育倾向,影响体育教学的正常进行,非测试项目的教学被忽视,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技术、技能也不全面,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目标和内容难以完成。

4 结 语

“文革”中后期中断5年的学校体育政策开始恢复,1978年伴随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的确认,学校体育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学校体育的法制体系逐步形成与完善。我国的学校体育法制体系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专门法中有关学校体育的法律规定、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文件中有关学校体育的具有法规性质的要求、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有关学校体育的专门法规,形成了3个相互联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学校体育政策呈现出数量大幅增加、涉及范围广泛拓展、政策质量日益提高、政策制定机制逐渐健全等鲜明特征,但仍存在政策强制性较弱、政策重叠过多、政策内容尚需优化等问题。此历史时期是我国学校体育政策加速恢复和转变重建的重要历史阶段,是我国学校体育工作步入了法制化建设管理的阶段。中国学校体育事业由此掀开了新的篇章,并在持续创造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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