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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研究现状

2018-02-18

现代农业 2018年12期
关键词:农牧业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宋 捷

(锡林郭勒盟种子管理站,内蒙古 锡林浩特 026000)

我国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是近十几年才开始的,在学术方面和理论方面有些对行政执法的研究,但对于农牧业行政执法特别是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研究并不多,关于研究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关问题及其发展的可参考的文献并不多。

1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定义

关于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定义可以概括为农牧业综合执法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及要求,针对原有的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将原来分散在相关事业单位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职的农牧业行政执法队伍,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专职的执法队伍集中负责行使农牧业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农村事务采取并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实现统一行使农牧业部门执法权的一种行为。是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1]。

相比农牧业综合执法,农牧业行政执法是指整个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它分为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农机等几大部分,在每一部分当中,又有各自不同的执法队伍。相比之下,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后,就能够将已有的分散的执法队伍全部整合为一个执法机构,达到人员编制相对集中、职能配置相对稳定、机构专司执法的目的,即使国家在农牧业方面再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涉及相关的执法任务也会归属综合执法机构来行使,不会增加新的执法部门,实现了执法机构和职能的统一,不再使执法分散[2]。

2 我国农牧业执法相关问题的研究

2.1 我国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研究现状

对我国农业执法的实践进行分析总结,在农牧业行政管理领域,依法行政、农业执法还没有引起某些领导干部和部门的高度重视,行政主管部门凭经验办事,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法制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突出[3];行政执法人员应该提高行政执法的思想意识,严格执法、为民执法,同时在执法的过程中要做到信息公开原则、执法公正原则,保证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同时还要遵守维护公益原则、效率原则、诚信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以及监督原则等[4]。长期以来,在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农牧业行政执法被人为地划分为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兽药、饲料等执法领域并存在相应的事业单位中,但是各事业单位都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技术推广和生产服务上面,虽然被赋予了执法职能,但是由于职责分散,大都没有能够有效地发挥保护农牧业投入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没能有效地保护广大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推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是非常有效的途径[5];要搞好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就要抓好制度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营造农牧业综合执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处理好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同其他相关部门例如工商、质检、公安等司法部门的关系。

2.2 目前我国农牧业综合执法的开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提到:截止目前,全国已有220个市、2137个县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全国县级农业综合执法覆盖率已经超过了98%,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成立了10个省级农业执法总队,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日益健全[6]。

2.3 农牧业综合执法的优点

有报道指出可以集中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现象;通过理顺执法体制,打破了以往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负责审批又负责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的工作格局,将原有农牧业执法机构的设置进行重新配置,形成新的农牧业执法机构,这种机构的设置是相对独立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也是相对集中的[7]。

2.4 现阶段我国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尚处在新生时期,缺经费、缺技术手段、缺装备等因素己经成为制约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主要障碍因素。另外,我国目前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大多是从原农业技术岗位转岗而来,法律法规熟悉不够,执法经验缺乏,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2.5 对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存在问题提出的对策及建议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推行综合执法的关键。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对外窗口,直接面对着执法相对人,其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形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也同样影响着行政执法的效果。当前推进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发展的关键是要有计划有目的的培养和打造素质过硬的执法人员。开展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技能的培训、跨地区跨行业的人才交流都能够提高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最终达到提高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社会地位的目的。

2.6 农牧业行政执法需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有效的监督能够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得以全面的贯彻实施,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制约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办事。因此,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也是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的关键。

3 我国农牧业综合执法同其他国家农牧业综合执法情况的比较

对我国农业执法情况同其他国家进行比较,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农业部门执法主体明确、统一,且地位突出。同时,在发达国家的农业部门内部执法权力相对集中行使,农业执法在整个农业行政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农业执法工作开展得较早,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农业执法的体制建设已经成熟、农业执法队伍的人员素质也普遍较高,农业行政执法的体系趋于完善[8]。我国在农村牧区所处的现状方面、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学习这些国外农业行政执法的先进做法、执法体系的建设以及发展经验,能够为我国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事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4 我国农牧业综合执法同其他执法部门执法情况的比较

有学者对我国农业执法同其他执法部门的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可以分为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管、工业、农牧业等领域,总体来讲,农牧业执法部门无论是在执法规范还是在执法力度及执法效率和社会影响上看都与其他执法部门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农牧业行政执法起步晚,而且长期以来,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一直把工作重点放在农牧业技术推广与生产服务上面,对农牧业执法的职能不太重视,忽视了农牧业执法的队伍,影响了农牧业执法的发展[9]。因此,对其他执法部门的成功经验进行研究并借鉴,能够有效地指导农牧业综合执法的发展。

5 结语

在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开展十几年后,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通过整合原来分散在各事业单位中的执法力量,提高了农牧业方面的执法水平、加大了农牧业方面的执法力度,净化了农资市场的秩序,保护了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使农牧业部门的整体形象和地位得到了很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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