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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实现中原更加出彩

2018-02-18

现代农业 2018年12期
关键词:经营权规模化农村土地

董 芳

(漯河市委党校,河南 漯河 462000)

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土地制度是国家根本的基础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制度优越性,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出来,有力地推动了国家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1 河南省加快推动土地流转的时代意义

作为传统的农业大省,河南省农业不强、农民不富、农村不美等问题依旧存在,如何走好河南乡村振兴之路、努力开创新时代河南“三农”工作新局面,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新农村,能否积极高效推进土地流转的意义极其重大。

第一,加快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为深化我省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打下了现实的基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指出新的实现途径。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土地制度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土地制度的核心,实行什么样的土地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河南省是传统的农业大省,反观全省的现代化进程,农村的改革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其中,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是核心内容。随着全省农村改革的向前推进,农村的土地流转产生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社会生产关系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变化就能极大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的土地流转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成果,体现了农村生产关系的变化,增加了农村土地的资本性收益,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打下了现实的基础。

第二,加快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要素最佳配置的有效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关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村的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经营权的流动,农村土地的受让方按照生产经营的需求,获得大量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在企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土地的基础上,不断利用先进的农业科技和优良的农产品种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实现了农村土地的效益最大化。在实现土地经营权在不同的经营者之间流转和规模经营农村土地的同时,取得经营权的农业公司、农业科研单位和生产专业户等土地受让方,根据市场变化,能够及时进行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推进特色农业基地和综合性的农业开发项目建设,显著提升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实现了农村流转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实践证明,加快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土地要素的最佳配置,大幅提升了农产品的产出率,调整了农业产业结构,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改变了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带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建设中原经济区、实现中原更加出彩、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的根本途径。

第三,加快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伴随我国的工业化和信息化进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速度显著提升,农村的土地流转应运而生。一方面,由于农村的土地面积少,能够吸纳的劳动力数量极其有限,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普遍较小,而且经济效益低,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由于城市第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较大,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转让给别人经营。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农业公司、农业科研单位和生产专业户,综合利用流转的土地,形成农业产业的规模化经营,不断提高劳动效率,提升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据统计,从2007年到2016年,全国土地的流转面积由0.64亿亩增加到4.6亿亩,占承包地面积的比重也由5.2%迅速提高到35%以上。在一些东部沿海地区,流转比例已经超过1/2。全国经营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农户超过350万户,经营耕地面积超过3.5亿亩。实践证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明显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和规模,必然推动实现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化经营。加快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优化了农村土地的资源配置,提高了农村的劳动生产率,促进了新的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实现了农产品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效保障了国家的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的供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2 影响河南省土地流转模式选择的主客观因素

作为一个系统的运作过程,在推动传统的农业生产向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同时,农村的土地流转往往受经济、社会和生态等各方面的影响。

第一,土地流转模式的选择受到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实践表明,农村的土地流转后,农户的收入得到大幅提高,单位土地的农业产出率得到大幅提升。农村经济发展的程度高低决定了农村的土地流转方式。经济发展越好的农村越有能力将分散的土地从单个农户手中集中起来,规模化连片经营,实现劳动力、资金、土地和农业技术等在内的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最优配置,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第二,土地流转模式的选择受到农村社会发展的影响。通过分析上述统计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大多数农户支持农村的土地流转、单位土地的农业产出率得到大幅提升。通过实地调查,我们发现,在土地流转后,一部分农户搬到了新居集中居住,相比较以前,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居住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作为农户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束缚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通过土地流转,让一些有能力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户从旧有的土地耕种中解放出来,义无反顾地离开土地耕种,从事其他非农的生产。在满足对流转土地需求的同时,极大地解决了农村土地的抛荒和无人管理的粗放式经营的现象,有效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为当地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有利于推进本地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加快了农村大规模的土地流转速度,调整和优化了农业产业结构,改善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保障了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三,土地流转模式的选择受到生态环境的影响。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村的土地流转后,单位土地的化肥施用量和农药使用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中介组织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产生了正的生态效益,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模式和政府集体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均产生了负的生态效益。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土地流转模式,由于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发展限制。

3 河南省土地流转的地区模式选择对策建议

河南省不同地区应结合自身发展的特点,科学合理地选择、安排、规划土地流转的模式,积极地探索科学路径和方法,向效益最优的土地流转模式靠拢。

第一,中介组织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综合效益显著。在该模式下,农户以其自身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拥有了货币化的股权,在实现土地资本化流动的同时,不断扩大外部规模化经营效应,发展出一条规模化、商品化和专业化的农业产生经营道路。作为股东,流转土地的农户能够持续享有流转土地的增值收益,实现了承包土地价值的保值和增值。采用这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地区,一般具有较好的农业生产市场前景,当地的经济实力雄厚,拥有先进的农业生产科学技术的支持,经营管理者要有比较高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和敏锐的市场经济意识。

第二,政府集体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实现分散状态下的农村土地的集中经营,能够显著提升农村土地的产业化、规模化和机械化经营能力,有利于调整农业生产的产业结构,不断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从实践来看,在这种土地流转模式下,土地流转的行为比较规范、流转期限比较长。但容易出现掠夺农户的个人权利、承包经营企业与民争利的现象。由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存在较大风险,特别是农业经营主体出现困境时,容易造成流转土地农户的经营权和收益权的丧失。政府集体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主要适用于自然禀赋较好、非农产业较发达的地区,由于农村剩余的劳动力得到有效转移,普通农户更愿意将其自身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加快实现规模经济。

第三,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模式最大的优点体现在流转土地农户的自由意向,土地的流转操作简单,土地的流转成本较低。由于土地流转的期限比较短,加之土地流转的行为极其不规范,流转的土地难以集中成片,实现规模化经营,土地流入方往往不会加大对流转土地的投入,不能显著提高流转土地的生产经营效益。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模式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要求都比较低,主要适用于无力耕种或能够从事其他非农生产又不想放弃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通常情况下,这种模式只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初期过渡模式。

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中介组织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政府集体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和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模式都有其优缺点,不同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如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模式适合于暂时无力进行耕种、又不愿放弃其对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介组织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有一定程度的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和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作支撑,同时还需要有一定经济实力、较高素质的集体经济组织;政府集体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适合当地自然资源禀赋较好、有比较发达的非农产业和大量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家庭的主要收入不依靠农业收入的地区。河南省各地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加快推进农村的土地流转、获取土地效益的最大化,为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实现中原更加出彩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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